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真题分析:债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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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债 权)【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债 权)【圣才出品】

第三章债权3.1 考点精讲一、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我国现行法上,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的特征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债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依据债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债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可以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之债是指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2)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不同,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单纯之债或者单一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债务人只能就该项标的给付,债权人也只能受领该项标的的给付,双方均无选择余地的债。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其中以民事行为为发生原因的,为意定选择之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为法定选择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多数主体之债的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将债划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有连带关系的债。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均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债。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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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物权约20%债权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民事责任约20%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 小题,每小题15 分,共30 分III.考查内容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债的概念和要素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债的概念和要素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债的概念和要素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债的概念和要素。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通说认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1)在债的关系中, 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即债权, 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2)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即债务, 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4)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二、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人, 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既可为一人, 也可为多人。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即债权和债务。

(1)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内容:A.债权为请求权。

B.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债权为相对权。

C.债权设立具有任意性。

D.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 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2)债务: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特征:A.债务应具有积极性, 其内容主要是指债务人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

B.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的特定性方面表现为义务主体特定, 另一方面表现为内容特定。

在任何债中, 债务人特定, 债务人应为的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

C.债务具有期限性。

任何债务都应有期限限制。

如果债务没有期限限制, 债务人会失去人身自由或者交易自由, 这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违背。

政法干警民法学二

政法干警民法学二

政法干警民法学二各地政法干警的报名工作已经相继开始了,预计各省的考试都会集中在9月中旬,众位考生也要挑灯加油了。

公务员频道(www./gongwuyuan)为了给大家节约复习时间,特意把政法干警考试的知识点逐条整理,这样便于大家复习。

内容持续更新中·····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

进一步说,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依约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而出卖人则相应地负有将出卖物交付买受人归其所有的义务。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生活中的合种合同关系、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等,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民法上的债不同于民间所称的债。

后者仅指债务,且一般专指金钱债务。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既指债务,也包括债权,是债权和债务的结合。

二、债的特征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四项基本制度,即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尽管这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件、社会功能、指导原则等各不相同,但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形成债的法律关系。

概括起来,债的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

财产关系是指能以而且应当以货币加以衡量和评价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为了这种经济上的利益才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分章练习与详解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分章练习与详解
第二部分 物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98 第二章 所有权 …………………………………………………………………………………………102 第三章 用益物权 ………………………………………………………………………………………109 第四章 担保物权 ………………………………………………………………………………………113
第四部分 人身权、婚姻继承与民事责任 第一章 人身权 …………………………………………………………………………………………144 第二章 婚姻与家庭 ……………………………………………………………………………………147 第三章 继承法 …………………………………………………………………………………………152 第四章 民事责任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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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我国,各种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 )
A.宪法 B.法理 C.国家政策 D.民事习惯
2、下列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 )
A.空难导致保险理赔
B.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第三部分 债权 第一章 债的概述…………………………………………………………………………………………31 第二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34 第三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38 第四章 合同总论…………………………………………………………………………………………41 第五章 各种合同…………………………………………………………………………………………47

民法学第 十 三 章 债 的 概 述

民法学第 十 三 章   债 的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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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债的本质 债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 人们开始拥有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 , 社会分工 的出现使得交换有了必要 , 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 就产生了 最初的债 。 三 债的法律特征 ( 一 )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与人身 权不同 , 无论是债权 , 还是债务 , 均可用一定的货币对债的关系进行衡量评价 。 ( 二 )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 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 因此 , 无论是权利主体 , 还是义务主体 , 债的主体 4 都只能是特定的 。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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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 系 , 受国 家法律保护 , 凡是非以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民事关系 , 不属 于债 。 这种权利义务内 容 既包括债权 , 也包括债务 。 ( 二 )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 间的 , 也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 。
( 3 )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 物权的设 立须依法定 , 包括物权的 内 容及种类均须由法律 加以规定 ,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 称为 物权法 定主义 。 ( 4 ) 债权具有平等性 。 数个债权人与同 一债务人先后 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 , 各个债权具 有同等的效力 , 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 上的 先 后。 ( 5 ) 债权无排他性 。 债权有相容性 , 也 称无排他性 ,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 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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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课《民法学》真题估分答案解析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课《民法学》真题估分答案解析

【真题估分】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课《民法学》真题估分答案解析注意事项1、请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填写上自己的姓名、报考部门、填涂准考证号。

2、考生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作答,未在指定位置作答的,不得分。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试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1、28周岁的张某系精神病人。

张某的下列亲属中,应作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是()A.配偶B.兄姐C.父母D.祖父母查看参考答案:您的答案:未作答参考答案:A本题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有问题?马上提问>>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是()A. 实物B. 劳务C. 知识产权D. 土地使用权查看参考答案:您的答案:未作答参考答案:B本题解析: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以其出资额度为限。

故对其出资类型做出了限制,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有问题?马上提问>>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行为的是()A. 买卖B. 结婚C. 承揽D. 保管查看参考答案:您的答案:未作答参考答案:B本题解析:要式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必须具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要求的或当事人特别要求的形式,包括两个类型:(1)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以特定方式表述;(2)在意思表示之外须履行特定程序。

而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依照意思自治而自由选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承揽、和保管的设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的形式确立,为不要式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

债的概念与要素「债、债权、债务」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的合理性,为了保证这种差距能够消除,债的本质是法律上的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通过赋予双方之间的债以法律上的效力,保证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和准合同(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之债。

2.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

(1)债反映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债属于后者。

债的标的并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有些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给付,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作为等,也可以作为债的标的。

当然,债的标的中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主。

(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有些属于给付行为之债:即以单纯地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

如,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家教服务合同等。

有些属于给付结果之债:即不以单纯提供劳务为内容,而是追求行为之结果的给付,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3)债权具有平等性。

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因债权没有公示性,故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

【注意】债的平等性也有若干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就不平等。

类似的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4)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债的关系通常与一定的财物、智力成果或者劳务相联系,但债的客体并非财物、智力成果或劳务,而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交付财物、转让智力成果、提供劳务等行为。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第四编债权
第十八章债的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债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物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3、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一方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简答题
1、债的特点。

债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2)从客体上看,债是特定行为即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3)从内容上看,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权的特点。

债权的特征:①债权是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②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③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④债权是有期限性权利(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权利)。

3、债的客体给付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给付的方式:①支付金钱;②交付财物;③提供劳务;④完成工作;⑤提交成果;⑥转移权利;⑦不作为。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债的主体双方当事人都特定,不然就不是债。

2、债的客体又可称债的标的,但不能称为债的标的物。

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一定要有动词,支付金钱、交付货物,而不能说是金钱、货物,不然即为物权的客体了。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系统班讲义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系统班讲义

前 言本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专用教材是目前全国唯一一套严格依据2012年8月1日公布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编写的教材,由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民法教学一线的专家精心编写,以极强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为大家取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是针对性。

本套教材严格依据2012年8月1日公布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编写。

因为2012年8月1日公布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民法学部分,无论是考试内容还是考试结构等方面都发生重大变化,目前市面所有相关教材和资料也都已经不具有参考性,反而会误导考生,因此本教材针对今年民法部分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特点及报考者最关心的问题,分析了以往考试试题的内容分布和侧重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权威性。

本套教材的作者都是警察院校长期从事民法教学一线专家,他们把自己多年从事招警考试民法辅导培训、出题以及改卷的经验和知识积累凝聚成书,以此为广大报考者指路领航。

三是高效性。

考虑到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从发布招考公告到笔试、面试的时间间隔较短的特点,本套教材借鉴了考试成功者的复习策略,在内容编排上分为考情分析与预测、考点详讲、考点延伸、例题、真题导航、同步训练等六个部分,重点突出、讲练结合,相信能大大提高报考者的复习效率。

四是实战性。

本套教材的内容编写严格依据考试大纲的考点要求,拆分若干考点来精讲,并且紧密结合往年考试情况,将大纲的考点分级精讲,对于考点可能涉及的题型也都详细标注,有很强的实战性,能大大提高考生的复习针对性和效率。

希望本套教材能给报考者的复习备考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并衷心祝愿有志成为政法干警的广大报考者顺利通过考试。

编 者2012年8月5日h t t p ://a n d y o u 88.t a o b a o .c o m目 录第一部分 总论第一讲 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概念 ………………………………………………………………………………………1 考点2:民法的调整对象 …………………………………………………………………………………2 考点3:民法的渊源 ………………………………………………………………………………………2 考点4:民法的适用范围 …………………………………………………………………………………3 考点5:民法的基本原则 …………………………………………………………………………………4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6 考点2:民事权利 …………………………………………………………………………………………7 考点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8 考点3: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9 第三讲 自然人考点1:自然人概述 (10)考点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0 考点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1 考点4:宣告失踪…………………………………………………………………………………………12 考点5:宣告死亡…………………………………………………………………………………………13 考点:6:监护………………………………………………………………………………………………15 考点7: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16 第三讲 法人考点1:法人概述…………………………………………………………………………………………17 考点2: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19 考点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20 考点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20 考点5: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21 第五讲 合伙考点1:合伙的概念 (22)考点2:普通合伙…………………………………………………………………………………………23 考点3:有限合伙…………………………………………………………………………………………26 第六讲 民事行为 考点1:民事行为概述……………………………………………………………………………………28 考点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0 考点3:无效民事行为……………………………………………………………………………………31 考点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2 考点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2 第七讲 代理考点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34 考点2:代理的类型………………………………………………………………………………………34 考点3:代理权的行使……………………………………………………………………………………36 考点4:代理权的消灭……………………………………………………………………………………36 考点5:无权代理…………………………………………………………………………………………37 第八讲 诉讼时效和期限考点1:时效的概念与种类..........................................................................................39 考点2:诉讼时效......................................................................................................39 考点3:期限 (42)h t t p ://a n dy o u 88.t a o b a o .c o m第二部分 物权第一讲 物权概述考点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43 考点2:物权的客体………………………………………………………………………………………44 考点3:物权的类型………………………………………………………………………………………45 考点4: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6 考点5:物权的保护………………………………………………………………………………………47 第二讲 物权的变动考点1:物权变动的概念…………………………………………………………………………………49 考点2:物权变动的原因…………………………………………………………………………………49 考点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50 第三讲 所有权考点1:所有权概述………………………………………………………………………………………53 考点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4 考点3:相邻关系…………………………………………………………………………………………55 考点4: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56 考点5:共有………………………………………………………………………………………………58 第四讲 用益物权 考点1: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61 考点2:土地承包经营权…………………………………………………………………………………61 考点3:建设用地使用权…………………………………………………………………………………63 考点4:宅基地使用权……………………………………………………………………………………64 考点5:地役权……………………………………………………………………………………………64 第五讲 担保物权考点1:担保物权概述 (66)考点2:抵押权.........................................................................................................67 考点3:质权............................................................................................................70 考点4:留置权 ......................................................................................................73 第六讲 占有 考点1:占有概述......................................................................................................74 考点2:占有的保护 (75)第三部分 债权第一讲 债的概述考点1:债的概念与特征…………………………………………………………………………………77 考点2:债的分类…………………………………………………………………………………………78 考点3:债的发生原因……………………………………………………………………………………79 考点4:债的保全…………………………………………………………………………………………81 考点5:债的担保…………………………………………………………………………………………84 考点6:债的移转…………………………………………………………………………………………88 考点7:债的消灭…………………………………………………………………………………………90 第二讲 合同考点1:合同概述…………………………………………………………………………………………93 考点2:合同的订立………………………………………………………………………………………93 考点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96 考点4:合同的履行………………………………………………………………………………………98 考点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00 第三讲 各种合同考点1:买卖合同 ………………………………………………………………………………………103 考点2:赠与合同 ………………………………………………………………………………………106 考点3:租赁合同 ………………………………………………………………………………………107 h t t p ://a nd y ou 88.t a o b a o.c o m考点6:运输合同 ...................................................................................................112 考点7:委托合同 ...................................................................................................113 考点8:居间合同 (115)第四部分 人身权第一讲 人身权概述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116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116 第二讲 人格权考点1: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17 考点2:生命权 …………………………………………………………………………………………117 考点3:健康权 …………………………………………………………………………………………118 考点4:姓名权与名称权 ………………………………………………………………………………118 考点5:肖像权 …………………………………………………………………………………………119 考点6:名誉权 …………………………………………………………………………………………120 考点7:隐私权 …………………………………………………………………………………………121 第三讲 身份权考点1: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122)考点2:荣誉权 ......................................................................................................122 考点3:其他身份权 (123)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第一讲 概述 考点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24)考点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24 考点3: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25 第二讲 亲属关系原理 考点1: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27 考点2:亲系、行辈与亲等 ……………………………………………………………………………127 考点3: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28 第三讲 结婚考点1: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129 考点2:结婚条件 ………………………………………………………………………………………130 考点3:事实婚姻 ………………………………………………………………………………………130 考点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31 第四讲 夫妻关系考点1:夫妻人身关系 …………………………………………………………………………………132 考点2:夫妻财产关系 …………………………………………………………………………………133 第五讲 离婚考点1: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35 考点2:登记离婚 ………………………………………………………………………………………135 考点3:诉讼离婚 ………………………………………………………………………………………135 考点4:离婚的法律后果 ………………………………………………………………………………137 第六讲 父母子女考点1: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139 考点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39 第七讲 收养考点1: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140 考点2: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40 考点3:收养关系的成立 ………………………………………………………………………………141 h t t p ://a n d y o u88.ta ob a o.c o m第六部分 继承权第一讲 继承权概述考点1: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145 考点2: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45 考点3: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146 考点4: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147 第二讲 法定继承考点1: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148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48 考点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49 考点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50 第三讲 遗嘱继承 考点1:遗嘱继承概述 …………………………………………………………………………………151 考点2:遗嘱的设立 ……………………………………………………………………………………151 考点3:遗嘱的有效条件 ………………………………………………………………………………152 考点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52 考点5:遗赠 ……………………………………………………………………………………………153 考点6:遗赠扶养协议 …………………………………………………………………………………154 第四讲 遗产的处理考点1: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55)考点2:遗产的分割 ................................................................................................156 考点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56)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第一讲 民事责任概述 考点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58 考点2:民事责任的分类 ………………………………………………………………………………158 第二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考点1:缔约过失责任 …………………………………………………………………………………159 考点2:违约责任 ………………………………………………………………………………………160 第三讲 侵权责任考点1:侵权责任概述 (162)考点2: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65 考点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67 考点4: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69 考点5: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70 考点6: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171 第四讲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考点1:监护人责任 ……………………………………………………………………………………172 考点2:职务侵权责任 …………………………………………………………………………………173 考点3:网络侵权责任 …………………………………………………………………………………174 考点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75 考点5:教育机构伤害责任 ……………………………………………………………………………174 考点6:产品责任 ………………………………………………………………………………………176 考点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77 考点8:医疗损害责任 …………………………………………………………………………………178 考点9:环境污染责任 …………………………………………………………………………………179 考点10:高度危险责任…………………………………………………………………………………179 考点1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80 h t t p ://an d y o u 88.t a ob a o .c o m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讲义主讲人:刘杰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考情分析与预测】本章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在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中,本部分内容占试卷20%的左右,在大纲所给的参考试题所列的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的题型中,本章内容都被考查到。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真题分析:债的讲解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真题分析:债的讲解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真题分析:债的讲解【真题回顾】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酒店对顾客的行李进行保管B.拾得人在媒体上发布招领启事寻找失主C.饭馆清扫门前通道上的积雪以免行人摔伤D.出卖人对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货物进行保管【答案】B。

【考点链接】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原因债的主要发生原因:(1)意定之债:合同。

(2)法定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典型的意定之债。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之债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其普遍性仅次于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对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侵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

(三)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①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②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③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民法学—债的概述

民法学—债的概述

民法学—债的概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治安联防队B.公安机关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2、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

A.委托的组织B.委托的行政机关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4、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

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

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

李某不服,申请复议。

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A.县委B.县土地管理局C.县人民政府D.市土地管理局6、某市化工厂排放污染物,致当地一养鱼专业户王某的鱼大部分死亡。

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债权概述)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债权概述)

第16章债权概述16.1 考点精讲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债的关系债的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它可分为狭义的债的关系和广义的债的关系。

狭义的债的关系,是指个别的给付关系。

而广义债的关系至少具有两个特点:(1)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架构,由众多的债权债务以及权能、限制等组成。

(2)它并非静态地凝固于一个一成不变的状态之中,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以多种形态发生变化。

2.民法上的债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债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称为“法锁”。

我国现行法上,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债的性质(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种类1.种类之债(1)种类之债的概念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①种类之债是指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②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2)区分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①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种类之债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较特定之债为低。

②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债务人能否免除给付义务不同在特定之债中,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在种类之债中,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仍旧存在。

(3)种类之债的特定①种类之债特定的概念特定,是指种类之债向特定之债的转化,在性质上属于债的内容变更。

种类之债的标的,系以种类方式指示,并不明确、具体,须经特定才可以履行。

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成为特定之债,此后应适用特定之债的相关规则。

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有下列两种:a.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

通说解释此行为为“履行行为之着手”,具体因债的性质有所不同:赴偿之债,债务人将标的物送至债权人处,在实际交付前的一个瞬间特定。

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历年笔试面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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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一)债法总论一、债的特征与分类㈠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㈡主要的债务类型:(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㈢债务的分类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连带债务的含义: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连带债务的发生:明确约定、法定(大多数情况)2.简单与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选择的标的物必须有“质”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3.货币、财物、劳务之债(根据债务的性质分类)劳务之债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4.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特定物如果灭失,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5、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除了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6、主债与从债(主要指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二、债的法定体系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单纯的设定幸运奖)三、不当得利1.最丰富的形态(1)基于给付(给付型不当得利)标的物交付后,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消、被解除或者一方误以为欠债而清偿,但双方没有债权债务(非债清偿)、交付定金超过总价款20%的部分除外情形:履行道德义务、履行未到期债务、明知没有债务仍清偿(实为赠与)、不法原因而给付(双方违法的收归国有,但只有一方违法的,仍然构成不当得利)(2)非基于给付(侵害型不当得利、事件型不当得利)由于事件或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引起的(受益人行为、受损人行为、第三人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如添附、自然事件)2.构成要件一方受益(财产利益),一方受损;受益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不存在合法的原因;3.内容所谓善意是指,受益时不知情,反之为恶意――注意:不要和是否有过失相混淆,有过失而不知者仍为善意(1)关于利益返还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折价赔偿不当得利人的主观如果是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如果是恶意则返还取得利益不要把现存利益是否存在理解为是否消费了,如面包被吃了,这里的现存利益和取得利益主要指的是在发生风险时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是否要返还当初取得的利益。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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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解析2013安徽省政法干警笔试面授课程/general/35/168/欢迎加入安徽省政法干警QQ交流群2466865782012各省政法干警笔试辅导简章| 2012政法干警在线全真模拟| 2012政法干警笔试决胜三宝201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中公教育研发团队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

中公解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8月7日买方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是8月9号,所以,买方自8月9日取得所有权。

2.【答案】D。

中公解析:《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答案】A。

中公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答案】B。

中公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ACD都不对。

5.【答案】D。

中公解析: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制度。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2012年民法重点法条精讲讲义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一、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还有广义上与狭义、形式的与实质的民法之分。

《民法通则》在我国也属于形式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因此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判断。

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D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 .无效民事行为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财产关系——财产权财产归属秩序:物权;财产流转秩序:债权 (三)人身关系——人身权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人身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身份权 配偶权亲属权【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C )A 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B 李某因侮辱他人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C 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归属发生纠纷D 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二)民法的渊源h tt p://an dy ou 88.t ao ba o.co m《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

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

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简答部分第一部分总论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告死亡(★简答★★选)(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以两种方式出现:请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或者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一)概念: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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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真题分析:债的讲解来源:中公教育
【真题回顾】
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酒店对顾客的行李进行保管
B.拾得人在媒体上发布招领启事寻找失主
C.饭馆清扫门前通道上的积雪以免行人摔伤
D.出卖人对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货物进行保管
【答案】B。

【考点链接】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主要发生原因:(1)意定之债:合同。

(2)法定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典型的意定之债。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之债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其普遍性仅次于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对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侵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

(三)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①基于受益者的行为
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②基于受损者行为
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③基于第三人行为
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④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如善意取得、时效取得、附合、混合、加工等情形。

如果法律不仅以权利移转为目的,而并以财产利益(价值)移转为目的,那么受益人得合法保有利益,不发生不当得利,如因时效取得所有权。

如果法律仅以权利移转为目的,不伴以财产利益(价值)的移转,则对权利获得方仍发生不当得利。

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与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4.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所不同。

(四)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务”范围相当广泛,原则上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适合于为债的客体的事项,但违法事务不在其列。

管理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管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

(2)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

(3)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是管理他人的事务,需要管理人的积极的行为为之,单纯的不作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下列情况不构成无因管理:①管理人管理自己与他人共同的事务;②主观上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目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为他人带来了利益;③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进行管理;④违法管理;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够实施的行为;⑥不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3.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1)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义务。

报告及计算义务。

继续管理的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的请求权。

本人应承担管理人必要的债务。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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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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