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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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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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主要表现:1 关于总则: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2 完善结婚制度:删除禁止麻风病人结婚的规定,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3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缩小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个人财产范围。

4 完善离婚制度:明确感情破裂的条件,增加探视权。

5 增加救济措施: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对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赔偿。

第二章亲属制度一概念: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1 特征:有固定的称谓;亲属因特定的原因产生;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种类: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二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罗马法:直上下,旁相加,姻亲等同配偶数。

“姻亲从血亲”原则寺院法:直上下,旁要看情况,同不变,异取大,姻亲等同配偶数。

代数法:己在内,直上下,旁要看情况,同不变,异取大,姻亲等同配偶数。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亲属在家庭法上的效力:1 抚养效力: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家庭婚姻继承法笔记

家庭婚姻继承法笔记

家庭婚姻继承法笔记第一章婚姻家庭法的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的概念及特征概念:婚姻是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其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具备公示性。

特征: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和性本能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婚姻成立的目的性,是婚姻成立的主观条件。

3、婚姻必须具有公示性。

所谓“公示性”是指男女两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态为周围的群众所知晓。

(二)家庭的概念、特征及社会职能1、家庭的概念及特征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特征:(1)家庭是亲属团体。

(同一家庭成员是以婚姻、血缘或收养为纽带而连接在一起)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家庭是婚姻缔结的必然结果。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戚所构成,相互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一定范围的亲属,通常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而非全部亲属。

(有权利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3)家庭是共同的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2、家庭的社会职能(1)生产职能(2)生育职能。

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3)教育职能(4)扶助职能。

家庭的基本职能,包括扶养(体现了家庭的经济职能,是物质要求)和扶助(精神层面的要求)两个方面。

(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1、婚姻与家庭的联系在本质上婚姻、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是家庭确立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结构的载体。

2、婚姻与家庭的区别具体差异取决于家庭结构的变迁:A、在传统社会,婚姻利益服从家庭利益,由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只是家庭关系之一。

B、在现代社会,婚姻利益具有独立的主导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所在。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和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第一章:绪论一、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

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

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

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

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

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不变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报酬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能机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本能机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本能机能;3、教育本能机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力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必然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示。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必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罗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记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本钱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1. 婚姻的法律定义与要素1.1 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成家庭,以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和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法律关系。

1.2 婚姻的要素婚姻的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合法年龄、无婚姻障碍、合法的结婚程序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2. 婚姻的建立与解除2.1 婚姻的建立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自愿、男女双方达到合法结婚年龄、无婚姻障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2 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实现。

离婚是指合法已建立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离婚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3. 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3.1 夫妻个人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个人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

3.2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3 夫妻的赡养义务夫妻间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包括随婚及离婚后的赡养义务,为了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连带义务。

3.4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4. 子女的权益与监护4.1 子女的基本权益子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个人尊严权等基本权益。

4.2 父母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父母在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需要履行合法婚姻所衍生的各项义务。

4.3 离婚后子女权益的保护离婚后,父母双方需要保护子女的权益,包括抚养权、教育权、财产权等,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5. 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解决途径5.1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类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

5.2 家庭纠纷解决途径家庭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途径。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要点和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法笔记概要(带名词解释)_____自考法律本科

婚姻家庭法笔记概要(带名词解释)_____自考法律本科

婚姻家庭法(05680)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

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

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5)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5)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5)《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

第二节配偶身份权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彼此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1、夫妻有各用本身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彼此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彼此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有彼此继承遗产的权利,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

配偶互为第一挨次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保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

夫妻财产制以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罗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动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办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的分类: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按照,可分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别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办理共同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别离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办理共同制和统一财产制等。

4、按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特有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综上可见,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内容多样,但法定与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按照;共同财产制与别离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最基本的形态。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名词解释1.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自由: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4.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5.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

6.一夫一妻:也称单偶制,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7.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8. 男女平等:指夫妻和性别不同的家庭成员和其他近亲属,在婚姻家庭生活和亲属关系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9.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0. 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之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11. 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

12.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3.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是被血缘纽带直接或间接地联结在一起的。

14. 拟制血亲:指相互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基于法律拟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15. 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16. 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已身所从出和从已身所出的血亲。

17.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出于同源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18. 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19. 婚姻的成立:也称结婚,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

20. 结婚合意: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在结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

自考法律专业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三

自考法律专业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三

自考法律专业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三离婚的法律后果:一是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1、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2、彼此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3、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4、双方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合同处理,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庇护。

离婚时,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点:1、按照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需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庇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五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便利;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

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加以区别,并应注意庇护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由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合同;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白叟、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财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合同清偿;合同不成是,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子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合同时,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思修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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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笔记婚姻家庭法补充知识点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四、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其情形种类如下: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五、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

撤销婚姻实行不告不理制,由被胁迫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六、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财产(一)《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

(三)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笔记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目的是保护婚姻和家庭,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维护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的一部分,其内容丰富,包括婚姻的设立、维护和解除,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等法律问题。

下面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些要点:一、婚姻的设立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家庭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要符合男女双方自愿、未婚、年龄、无婚姻障碍等条件。

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结婚。

二、夫妻的义务夫妻要相互关心、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和平、幸福。

夫妻还有抚养子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对家庭造成不良影响。

三、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度: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另有约定制度。

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财产制度。

四、离婚的原因和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六种离婚原因,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恶习等。

一旦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可以选择离婚。

离婚程序包括离婚申请、调解、诉讼和判决等环节。

五、家庭暴力的处理家庭暴力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子女的身体、心理、财产等方面造成伤害或者威胁恐吓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刑事法律手段和行政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受害者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出申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家庭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可以结婚、一起养育子女、分享财产等;如果出现问题,夫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了解和尊重婚姻家庭法,珍爱婚姻、维护家庭,共建和谐社会。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第十二章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第十二章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听课笔记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救助办法与法律责任第一节:救助办法与法律责任概说专指有关组织对波折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有关组织,包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国家机关。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劝阻包罗两层含义:一是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劝说无效的情形可采取适当的手段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第二节:波折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离婚损害补偿离婚损害补偿的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2、离婚是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

另一方对此无过错的。

波折夫妻共同同产分割应当承担的特殊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定的波折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丧失继承权;2、监护人责任。

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波折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避免。

按照《治安办理条例》规定,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处以行为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骗取婚姻登记:按照《婚姻登记办理条例》,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办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颁布发表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颁布发表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笔记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婚姻的成立、维持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

一、婚姻的成立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男女双方必须自愿成婚,没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情况。

其次,男女双方应具备婚姻的法定年龄,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此外,双方不得有近亲婚姻关系,否则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在婚姻登记方面,当事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登记人员将审核当事人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颁发结婚证书,即视婚姻为成立。

二、婚姻的维持与权利义务婚姻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经济方面,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支出,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的费用,如食物、住房等。

如果一方有特殊原因无法承担经济责任,另一方应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夫妻双方还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不得进行家庭暴力等行为。

他们有义务共同照顾子女,教育子女并提供人身保护。

如果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婚姻的解除与离婚当婚姻出现无法挽救的矛盾与冲突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夫妻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与程序。

首先,离婚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协商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事项。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据,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家庭暴力的证据等。

法院将依法审理离婚案件,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离婚手续完成。

四、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在婚姻家庭法中,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无论父母是否离婚,他们都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婚姻法学习笔记》word版

《婚姻法学习笔记》word版

第一章绪论1.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3.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领会它与其他两性结合的区别①婚姻须为异性的结合②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③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4.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领会它与其他亲属组织的区别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连接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②家庭须有共同的经济。

5.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是以两性和血缘了解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及其具体表现。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及其具体表现。

7.应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论证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评析贬低其社会属性、夸大其自然属性的错误观点。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8,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①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②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③教育职能。

重要作用: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9.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10.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决定作用: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够通过自身的特有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婚姻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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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势,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2普纳路亚群婚: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出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3对偶婚: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法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之下或更早的时代便以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03)4家庭:是同居一家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集团。

(02)5五夫权婚姻制:按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亦故称万民法婚姻;在符合法定的要件下,以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婚。

(03)6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7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8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9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务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10遗弃: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11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04)1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02)1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支妇。

1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15血亲: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使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16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17亲系: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3)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3)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3)旁系血亲亲等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

如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血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血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完成相同。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变动或消灭也必需有必然依据。

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动和消灭的按照,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而可简称为身份法律事实。

身份法律事实必需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动和消灭的客不雅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

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不雅性。

身份法律事实必需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协议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婚姻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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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与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三种内涵:①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②夫妻关系③姻亲关系2.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学者观点:①广义说:泛指群婚出现后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组成的社会形式。

包括群婚家庭、对偶婚家庭、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家庭等。

②狭义说:婚姻家庭只存在于一夫一妻制下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③折中说:〈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①从自然层面讲: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而非同性(同性结合≠同性婚姻)②从社会层面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的社会制度的确认。

③从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其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从价值层面讲:婚姻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2.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产生的方式有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三种。

②家庭是一个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③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族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性地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重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

2.婚姻家庭受到上层建筑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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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一〃含义(一)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第一,从自然层面讲,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而非同性。

第二,从社会层面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

第三,从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从价值层面讲,婚姻的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

2.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产生的方式有: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三种。

第二,家庭是一个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第三,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自然属性: 1.两性差别和性本能2.繁衍后代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发展都是有其社会属性决定的,是其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各项职能。

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些职能的内容和具体表现有所不同。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

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

1.群婚制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2.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对偶婚和对偶家庭仍以女子为中心,成婚后定居于女方氏族,所生子女是母方氏族的成员而不是父氏族的成员。

3.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片面性:只是对妻子单方面要求婚姻不自由不平等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调整对象1.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2.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概括地说,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因一定的亲属身份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2·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3·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离婚率上升,婚外情上升,家庭暴力日趋严重}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要求: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要求:1.禁止重婚(区别事实重婚与事实婚姻)主体:当事人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个人同时处于两个“事实婚”在《婚姻法》第10条中,重婚的性质为无效行为,仅包括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法律婚”的情形,“事实重婚”不属于该条的规范事项。

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和《婚姻法》第46条中,重婚的性质是违法行为,只有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法律婚”或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的情况才属于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

“事实重婚”问题因为如果是两个“事实婚”的问题,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即不存在“准予离婚”和“导致离婚”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再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之列。

所以,该种情形不属于重婚。

一个人同时处于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即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参见上述。

此情况下的“事实婚”即为“事实重婚”,对“法律婚”中该人配偶的合法婚姻利益构成侵犯,因此法律应允许该人配偶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婚》第32条第3款和第46条规定。

(若一人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后成立的“事实婚”构成“事实重婚”;若一人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其中的“事实婚”为“事实重婚”)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后果: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行为只可能引起配偶之间的损害赔偿)(三)男女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问题p15(五)计划生育第二章亲属制度一·亲戚的含义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二·亲属的种类和分类分类:一、配偶: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二、血亲 1.自然血亲2.拟制(准)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三、姻亲 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嫂、伯母、婶婶等2.配偶的血亲:亲家、小姨子、小舅子等3.配偶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等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不是姻亲三〃亲系和亲等亲系可分为不同系列:直系亲(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旁系亲(包括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侄子女叔伯姑舅姨表兄弟| 和旁系姻亲|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嫂子弟媳等|);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己身不算一代)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以己身为出发点向上或者向下数,每一世或者每一代为一个亲等。

我们与父母为一等亲,与祖父母为二等亲,与子女为一等亲,与孙子女为二等亲。

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像上述至己身与对方的共通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向下数至要计算的对方,又得一世数,以两世数相加之和定其亲等。

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亲等,自己与堂兄弟姐妹为四亲等,自己与舅舅之间的亲等为三亲等,自己与表弟的儿子为五亲等。

3.亲等的计算方法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依据,该计算方法不仅适用于血亲的计算,也准用于姻亲的亲等计算。

如血亲的配偶与血亲相同,配偶的血亲与配偶相同。

儿媳、女婿是直系姻亲一亲等,姨夫、舅母是旁系姻亲三亲等,姐夫、嫂子是旁系姻亲二亲等。

二、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自己本身为一代,数至父母为二代,祖父母为三代,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分别从己身和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自己本身为一代。

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本人与舅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本人与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寺院法计算方法1.直系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相同2.旁系计算方法与中国相同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长辈亲己辈亲子辈亲继父母子女关系类型1.形成抚养关系的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2.未形成抚养关系的,视为姻亲关系。

3.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即使赡养关系存在,也只在继承制度中产生效力,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一节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早期:掠夺婚古代社会:1·有偿婚:交换婚、劳役婚、买卖婚2·聘娶婚现代社会:自由婚第二节婚约一·婚约的概念早期型婚约:1·婚约是必经的程序2·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或父母的意志3·婚约具有人身约束力晚期型婚约:1·婚约已不再是必经程序2·婚约订立是男女双方合意的结果3·婚约没有人身约束力二·我国法律对婚姻的态度1·订婚不是婚姻的必要条件2·订立者应达到一定年龄3·婚约没有法律效力三·彩礼(一)可以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为进行夫妻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2和3以结婚为前提)(二)因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原则上都应当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人。

3.对于借婚姻索取钱财的,给付财物的一方并非出于内心自愿,而且给付的数额较大,给付之后又造成生活困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更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的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第三节结婚条件一·必备条件(一)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当事人本人自愿是双方而不是单方自愿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二)结婚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强制性)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禁止条件(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范围:1.凡直系血亲一律禁止结婚。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拟制血亲间能否结婚问题(不能结婚):拟制的直系血亲间拟制的旁系血亲的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间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1.严重遗传性疾病。

2.制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症精神病。

第四节结婚程序一、概念结婚的程序也成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采用的形式。

二、我国现行结婚程序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内地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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