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形成锁链零口供破案二例
“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体系
“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体系作者:赵森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4期司法实践中,犯罪事实发生隐蔽、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大量存在。
如何补强间接证据并对间接证据进行分析得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結论,考验着司法人员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力。
对于直接证据不足的零口供案件如何定案,需要办案人员运用间接证据进行逻辑推理。
在量上,要达到有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每一个“片段事实”,在质上,要达到所有的证据形成没有脱节、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以排除合理怀疑,还原案件事实,探究案件真相,做到不枉不纵。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6日22时许,被害人汪某至苏州市高新区枫桥派出所报警,称其于3月16日0时许,下班回家至马涧一区27幢401室门口准备开门时,一名男子从其身后超过时突然回头掐住其脖子并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抢走现金若干及一部手机后逃跑。
公安机关接警后,在技术部门的协助下,在吴中经济开发区新江村罗盛里104号抓获赵某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民警在对其人身检查时,在其随身物品中发现一部手机,经比对手机串号,系被害人汪某被抢手机。
但被告人赵某某对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并辩解称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的手机系向他人购买所得。
一、审查分歧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没有指控被告人的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录像,更没有有罪供述,虽然起获了赃物,但被告人存在辩解,在直接证据不足情况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经过证据补强,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逐一排列,在案件主要细节上得到充分印证,虽然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足以形成证据链条,应认定其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本文观点本文赞同第二种意见。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一)以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需要审核每个证据的合法性,并按照关联性原则排列以发现需要补充或补强的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作为能够直接、独立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几乎不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就可以反映案件事实。
零口供照样定罪案例分析
零口供照样定罪案例分析案件概述在刑事侦查中,嫌疑人的口供通常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当嫌疑人拒绝作口供或者提供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侦破人员就需要采取其他手段来确定嫌疑人的罪行。
本文将以一起零口供照样定罪的案例为例,分析侦破人员如何利用其他证据建立案件的定罪基础。
案例分析某市发生了一起发生在清晨的谋杀案,受害者是一名40岁的男性,被发现时已经身亡。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警方确定了一个嫌疑人,名为张某。
起初,警方试图通过询问张某获得关于案件的口供,以获取更多的线索。
然而,张某坚决拒绝作口供,并声称与案件无关。
面对这样的情况,侦破人员不得不采取其他手段来查明真相。
首先,警方调取了案发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并通过技术手段对视频进行分析。
在其中一段录像中,警方发现了一名体貌特征与张某相似的嫌疑人。
这名嫌疑人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出现在案发现场并匆匆离去。
这一证据表明张某在案发前后的时间段内确实有过动向。
其次,警方调取了张某的通话记录和手机定位信息。
经过仔细分析,警方发现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张某的手机信号定位在案发现场附近。
这一证据也进一步加强了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可能性。
另外,警方还发现一名证人,名为李某,称他在案发当天凌晨三点左右曾经目击到张某从案发现场匆匆离开。
李某描述了张某当时的衣着和举动,与监控录像中的嫌疑人相符。
为了进一步查证,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
在受害者的尸体附近,他们发现了一个携带有张某指纹的刀子,而这个刀子与受害者身上的伤口相匹配。
这一物证在定罪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综合以上的证据,警方认为张某是案件的嫌疑人,并拥有定罪的证据。
尽管张某始终坚守零口供,但其他证据的堆积让法庭能够确信他的罪行。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嫌疑人拒绝作口供,侦破人员仍然能够通过其他证据来建立定罪的基础。
监控录像、手机定位、证人证言和物证等多种证据的结合使用,最终确立了张某的罪责。
“零口供”二审抗诉案件间接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运用
“零口供”二审抗诉案件间接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运用作者:杜国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3年第09期摘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有争议的“零口供”二审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借助技术手段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注重运用间接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
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中发现漏罪线索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对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确保被告人上诉权与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个案中发现社会管理漏洞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主动沟通协调有关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被害人心理救助,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关键词:二审抗诉间接证据电子数据漏罪补充起诉诉源治理一、基本案情及抗诉结果2016年3月至6月间,李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多名女性;同年6月24日18时许,李某在天津市某商场附近约见被害人荣某,当日22时许将其带至李某预订的某快捷酒店房间内,趁荣某昏睡之际,使用荣某指纹解锁,打开手机并窃取荣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4000元。
李某采用同样手段,分别于2016年3月、5月在上述酒店窃取被害人于某、常某人民币500元、1000元。
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平区院”)审查起诉。
和平区院经审查以李某犯抢劫罪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约见被害人荣某、于某、常某过程中,趁其不备向饮料中投放可致人昏迷的不明物质,借机劫取财物。
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饮品中投放不明物质以及被害人系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狀态下被劫取财物,仅认定李某秘密窃取被害人荣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和平区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李某采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李某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证据链完整“零口供”判决
证据链完整“零口供”判决胡晓延;刘丽【摘要】2011年5月25日,当安徽电力怀宁供电公司王光辉和杨超两名员工巡线至茶岭镇三元村东方组输电线路时,村民们对2010年发生在村口的一条380伏排灌线路遭破坏一事,仍气愤不已。
而对这起“零口供”案件,在盗窃与破坏电力设备定罪量刑上出现的分歧,至今记忆犹新。
但终审判决,让村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它不仅维护了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犯罪分子的恶劣行为,受到了应有惩处。
【期刊名称】《农电管理》【年(卷),期】2011(000)009【总页数】2页(P52-53)【关键词】判决;证据;输电线路;电力设备;供电公司;合法权益;犯罪分子;链【作者】胡晓延;刘丽【作者单位】安徽电力安庆供电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M7262011年5月25日,当安徽电力怀宁供电公司王光辉和杨超两名员工巡线至茶岭镇三元村东方组输电线路时,村民们对2010年发生在村口的一条380伏排灌线路遭破坏一事,仍气愤不已。
而对这起“零口供”案件,在盗窃与破坏电力设备定罪量刑上出现的分歧,至今记忆犹新。
但终审判决,让村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它不仅维护了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犯罪分子的恶劣行为,受到了应有惩处。
伸黑手盗割排灌线时间追溯到2010年初夏,皖西南山区午季农作物开镰在即。
2010年5月14日清晨,怀宁县茶岭镇三元村东方组早起的村民发现,距村庄不到100米远的一条380伏排灌线路,在一夜之间不翼而飞。
消息传出,全村群情激奋,村民曹承宽随即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很快,公安机关依法侦破查明,2010年5月13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趁黑夜窜至三元村东方组排灌处,用老虎钳、登高板等作案工具,非法盗割东方组唯一一条用于农业排灌的裸铝线和闸刀后,分别用塑料袋和衣服捆成两捆,藏匿于案发现场附近的一片油菜地里。
次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携带扁担和手电筒,行至裸铝线藏匿处附近,被伏击守候的公安民警和村民当场抓获。
指印检验破案1例
指印检验破案1例
王京都;张加敏
【期刊名称】《刑事技术》
【年(卷),期】2014(000)004
【摘要】某年8月28日,某铁路巡护人员发现京沪铁路上行线某区间在用钢轨扣件被拆盗数十套,对列车运行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经对现场仔细勘验,除了在中心现场提取了扣件螺帽上工具痕迹、护栏网破口处钳剪痕迹、钢丝钳、螺帽、垫片等痕迹物证外,在中心现场西侧80m处发现并提取红色塑料袋1个,其内有钢丝钳包装盒1个.经对现场物证进行处理,在红色塑料袋上显现连指分布的残缺指节印3枚,单指分布的残缺指印1枚(见图1).
【总页数】1页(P72)
【作者】王京都;张加敏
【作者单位】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221003;上海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221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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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形成锁链零口供破案二例
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形成锁链零口供破案二例作者:张海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2013年,新的刑诉法开始实施,要求公安机关认定犯罪时必须证据充分确凿,事实清楚,同时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刑侦工作要重证据,轻口供。
事实上,我县在2004年和2012年刑侦工作中也有典型的“零口供”破案的经典案例。
“零口供”破案的关键在于所有的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要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锁链,具备排他性,这样才能成功破案。
【关键词】刑事技术;零口供;鉴定;锁链一、案情一简介2004年4月12日,安徽省当涂县新市镇澄心村发生一起凶杀案,该村村民徐某(男,64岁)被杀害在野外一废弃的晾晒粮食的稻场上。
该稻场上杂草丛生,现场勘查时在中心现场做了大量工作,清除了所有的杂草,并将附近一水塘抽干,但在死亡中心现场及附近均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勘验人员转变思路,对徐某家进行详细勘验,徐某家大门紧锁,门锁完好,家中有明显翻动迹象,在其家被翻动的“红三环”烟盒上提取指纹一枚,在地面提取足迹数枚,烟头九枚。
侦查人员调查走访未发现徐某有明显的情仇关系,烟头经DNA检验为死者与另一人所留。
根据案情,侦查人员密取同村人遗留烟头做DNA检验,发现现场烟头DNA与同村一聋哑人胡某DNA一致,密取胡某所穿皮鞋制作样本比对,认定与现场鞋印同一,捺印胡某指纹比对,认定胡某左手拇指捺印样本与现场指纹同一。
提取胡某所有的衣物、鞋进行检验,发现均被仔细清洗,经勘验人员仔细寻找,在胡某一双被洗过的解放鞋鞋底裂缝内发现有微量红色物质,送公安部二所检验认定为人血,且DNA与死者一致。
二、案情二简介2012年10月13日,当涂县护河镇兴禾村丁戎村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该村村民任某(女,42岁)被人杀死后用麻袋装着扔在河里,尸体赤裸。
现场勘验时留给勘验人员的痕迹物证很少,除包装尸体的麻袋、捆绑尸体的绳索和里面的砖块外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单某向抢劫案—“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
单某向抢劫案—“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任何有罪供述,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尤其是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案号】(2007)川凉中刑初字第009号;(2007)川刑终字第499号【案情】2005年9月9日早上,被害人王某某在四川会东县城乘车回家,随身携带现金400元、一部手机及部分衣服等物品。
汽车经过会东县发箐乡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某向上了同一辆车。
车到会东县铁厂乡后,被告人单某向与王某某一同下车往黄某乡毛椿树村方向行走。
途中,王某某遇其亲属王某某1,相互问候后离开。
14时许,王某某接听了朋友李刚打来的电话。
16时许,当单、王二人走到黄某乡漫水塘树林处时,单某向见四周无人,遂拦住王某某,捏住其颈部,将其推到树林深处,用石头猛击其头部,致王某某左耳廓缺失,头部受重伤,并抢走王某某身上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手机等物品。
9月10日晚,单某向用王某某的手机通知在宁南的姨姐郑某某回家参加孩子的满月酒会。
9月11日早上,王某某之父王全礼见女儿迟迟未回家,遂沿途寻找,后在树林中发现已昏迷的王某某,将其背回家治疗,后又送往会东县人民医院医治,用去医疗费2714.92元,伤残鉴定费600元,就医交通费、住宿费172元。
2006年2月5日,单某向在家中被抓获。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单某向犯抢劫罪,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单某向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714.92元,误工费4560元,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残疾补助费13645.20元,伤残评定费600元,就医交通费、住宿费172元,合计人民币22412.12元。
被告人单某向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没有犯罪,什么事也没有做过,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运用刑事技术消除“零口供”在毒品走私案件中的重要意义
毒品走私案的侦办是个不断思考的过程,从最初的收集走私犯罪证据,到证明走私犯罪的事实,立案、侦查,再到抓捕走私犯罪的嫌疑人,然后对其进行移送起诉,这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周密的思考,并对犯罪行为进行发现,一定要有正确的侦查方式来进行稽查,才能顺利的破获走私犯罪案件,所以刑事技术地运用对此有着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技术在侦查毒品走私案件的意义和目的毒品走私案一般具有非常大的隐蔽性,如果要想侦办这类案件,从最初获取到犯罪的线索到适时的破案过程,都需要非常大的耐心和或长或短的时间来进行细致的经营。
整个过程中,侦查对象犯罪行为中的各种信息都会慢慢呈现出来,而侦查的主体,则根据对案件的记忆、新的线索,凭借与自身相类似的情况和经验,进行较为准确的判断和发现,并把这些经验进行整理,对解决案件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形成一定的经验思维。
但是经验思维有一定的粗浅性和照搬性,具有一些局限作用,容易根据案件的表面现象进行错误的判断,从而失去了侦办的方向,产生了盲目的状况,最突出的就是这种侦办方法有着非常大的习惯性,缺少主动性,对于一些新问题和新案件的解决产生不了效用,不能适应新案件的变化,导致在办理走私案件时候,出现了受案但不能立案,练了又不能破案,也不能进行移送起诉等现象。
所以在侦办毒品走私案件的时候,应该突破习惯性的思维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刑事技术,侦破毒品的走私案件,抓住犯罪嫌疑人,为我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形式技术在侦查走私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一)运用刑事技术锁定犯罪嫌疑目标在追捕毒品走私案件嫌疑人的时候,一般来说有着很大的难度,侦查员等必须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应用形式技术的手段,从而锁定走私犯罪嫌疑人。
比如在侦查过程中,应该运用现场勘验、痕迹、刑事照相和录像、证据文件以及进行理化检查等刑事技术,来扩大无证的实际来源,尤其是利用一些微量的物证,从而发现走私案件新的侦破线索,锁定犯罪嫌疑目标,对嫌疑人的指纹、书写笔迹、气味和毛发DNA等进行是否持有毒品的坚定,通过一系列侦办工作的开展,发现更多新的案件线索,使得案情更加的明确,使得追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证据链闭合 例子
证据链闭合例子
证据链闭合是指通过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支持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连贯、无懈可击的证据体系,从而证明某个事实或论点的正确性。
以下是一个证据链闭合的例子:假设有一起谋杀案,警方通过调查收集到了以下证据:
1. 犯罪现场发现了被害者的尸体,尸体上有明显的外伤和血迹。
2. 现场勘查发现了凶手留下的指纹和脚印。
3. 目击者证词表明,他们在案发现场附近看到了一个可疑的人物。
4. 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间段内有一个与目击者描述相似的人物出现在现场附近。
5. 警方在凶手的家中找到了与案发现场相同的凶器。
6. 通过 DNA 检测,确认凶手的指纹和血液与案发现场留下的证据相匹配。
通过这些证据的相互印证和支持,警方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凶手就是犯罪嫌疑人。
这个证据链闭合的过程中,每个证据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相互之间没有矛盾或漏洞,从而使警方能够有足够的信心将凶手绳之以法。
这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实际案件中的证据链可能更加复杂,需要更多的证据和调查来支持。
证据链闭合的目的是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从而为事实的认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浅谈手印认定破获两起特大案的体会
浅谈手印认定破获两起特大案的体会
蒋正康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1994()2
【摘要】手印是刑事犯罪现场出现率较高的一种痕迹,运用手印进行同一认定为案件侦查(简称案侦)工作服务,是摆在我们每一个痕检技术人员面前最现实的问题.最近,笔者在侦查破案中,充分利用现场提取的犯罪手印,直接认定罪犯,连续破获两起特大案件.
【总页数】2页(P69-70)
【关键词】现场手印;刑事犯罪现场勘查;检验价值;技术人员;特大;细节特征;比对检验;突击审讯;分析判断;毫无进展
【作者】蒋正康
【作者单位】内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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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零口供案件的法医学鉴定
半大小(见表1)。
表1D831179和D21S11、Amelogenin基因座的等位基因峰面积等位基冈峰面积D8Sll79(11)1321311(28/29)D7S820(11)Amelogenin(X)37853982/410678326974注:括号内为等位基因在随机人群中,D8S1179基因座等位基因丢失的发生率可能高于0.51%r2],此现象有过多次报道[卜引。
孙宏钰等[3]对此进行专门研究,在采用Pro—filerPlus试剂盒进行亲子鉴定时,观察到9个案例(16名个体)中的D8S1179基因座不符合遗传关系的情况,通过单独设计引物,发现该基因座等位基冈丢失情况,并对其进行测序分析,查明原因为D8S1179基因座丢失的等位基冈在147位碱基出现了G—A转换,推测这个突变正好位于ProfilerPlus系统反向引物的结合区内,导致目的基冈得不到扩增,出现丢失现象。
邓志辉等t-2]也报道在用ProfilerPlus试剂盒进行亲子鉴定时,发现6例D8S1179基因座不符合遗传规律,出现假变异。
LeibeltC等[1]2003年报道在用ProfilerPlus系统扩增查莫罗人和菲律宾人血样DNA时发现了D8S1179基冈座出现过量的纯合子,出现不协调的基因型,当采用另外的系统扩增同样的样品时就不会出现这种现象。
其原因为在离反向引物16个核苷酸处发生GA的点突变,后来针对这个突变的特异性引物被包含在新设计的Identifiler试剂盒扩增系统中,有效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推测本例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本例是在日常检案时认定尸源时发现的,当用ProfilerPlus系统扩增时,死者血样D831179基冈座出现16号等位基冈,而其父母均在D8S1179基因座没有16号等位基冈,导致尸源认定出现困难,后改用Identifiler系统扩增,其母亲出现16号等位基因,顺利解决问题。
判断这种情况出现,还可根据基因的峰面积来确定。
证据学案例之零口供
证据学案例之零口供:一、案例:1997年8月,被告王洪从北京安特明公司(恒升公司代理商)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一台,收据上记载的购买单位为保定市科华公司,交款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成。
(科华公司及王利成皆向法院出证,电脑实际是王自费购买,属王个人所有)1998年6月,王洪因故将电脑送安特明公司维修。
次日,安特明公司要求王交纳7300元成本费。
王认为电脑尚在保修期内,应免费修理,双方产生分歧,王数次至京未果。
王自觉上当受骗,在互联网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
《过程》在介绍纠纷的详情后,称:"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
同时,王在互联网上设立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并通过链结方式指向其它留言板。
后,恒升于同年8月免费修理好电脑。
1998年8月10日,《微电脑世界周刊》发表《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一文称,王洪在接受采访时直言:"恒升笔记本死机频繁、温度烫手、娇气得像块豆腐"。
1998年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题为《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称:"据网上反映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作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侵权……。
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
恒升公司认为上述三方行为侵害其名誉权,提起诉讼,并索赔240万元人民币,双方在论辩过程中,都对取自网上的证据的法律效力表示强烈质疑。
但因此案是王洪在网上通过个人网页,反映购买“恒升”笔记本电脑后的种种情况,其证据必然要与网络有关,由于因特网的特殊性,取自网上的证据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便成了本案的核心问题。
虽然双方证据内容都经过公证,但王洪的律师对恒升公司的证据没有进行取证过程的公证表示质疑。
“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1
“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内容提要“零口供”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未推行的一项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
我个人认为,从广义的角度讲,“零口供”的含义不光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被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沉默,还应包括对其所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做无罪或有利于免除处罚的供述的内容。
“零口供”的实行,将对我国刑事侦查带来深刻的变革,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实行带来深刻的影响。
本文将分为六个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我国实行“零口供”的现实可能性;实行“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探讨实行“零口供”后刑事侦查的对策;实行“零口供”的意义。
引言我们常在国外描写侦查办案人员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影视作品中听的一句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就是我国大众最直观的看到的“沉默权”。
那么有人会问,什么是“沉默权”?“沉默权”和你要表述的“零口供”有什么关系呢?“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起源于英国习惯法中古老的格言:“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其最早可以上溯至英国的12世纪早期,当时英国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法官有权依照教会法的规定定罪,要求被告人忠实地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定罪判刑。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被告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教会法院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世俗法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对教会法院推行承认犯罪的宣誓程序进行抵制。
1568年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教会法庭进行纠问宣誓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戴尔的这种做法,后来被演绎为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
法律上对沉默权的确认,则产生于17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们反对教会法庭和王权专制、争取宪法和宗教自由的斗争中,最典型的案件是1639年发生的约翰.李尔本案件。
1639年,在约翰.李尔本贩运煽动性书籍案中,英国王室星座法院强迫约翰.李尔本宣誓作证,被约翰.李尔本拒绝,约翰.李尔本否认犯罪并拒绝回答可能导致其自我归罪的讯问,他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使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即使装模作样也不行。
刑事技术侦查手段如何在基层公安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刑事技术侦查手段如何在基层公安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各种现代技术的破案手段越来越多,方法各式各样,比如:利用手机通话数据、利用上网数据、利用视频资料等信息化手段破案。
这些现代技术的破案手段越来越发挥其突出效果,在基层案侦工作中,一个案件得以侦破,人们往往归功于各种现代技术手段。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中,刑事技术作为一种传统侦查手段渐渐被侦查人员所不重视,在案件侦破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少。
甚至成了公安侦破工作的“鸡勒”,“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刑事技术侦查手段如何在案侦工作中突破传统理念,找到一个与现代科技手段破案方法相结合的突破口,成了刑事技术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的一个目标。
一、打牢基础,为刑事技术突破奠定基石。
基础很重要,刑事技术队伍的素质以及刑事技术管理体制是刑事技术的重要基础,刑事技术工作本身也是作为一种刑侦基础工作而存在,技术人员在现场提取的指纹、足迹、DNA等物证是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的法庭证据,这些物证的入库,为以后的破案工作奠定重要基础。
如何获得这些重要物证,这就要我们的刑事技术人员有过硬的业务技能,同样一个物证,不同的技术人员有不同的认识,如何发现并有效提取,是一个技术人员在现场的重要任务。
只有技术人员有丰富的经验,敏锐的观察力,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及熟练的提取方法,才能将一个物证有效提取。
提取物证后,还有一系列的工作,比如:入库,比对,应用等等,都需要我们的技术人员有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一个物证从提取到应用,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不可能很直观、快速的反映出来,我们技术人员对一个物证从提取到应用的过程往往走不完,半途而废。
原因很多,但刑事技术人员的责任心和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有很大影响。
所以,每个刑事技术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培养细致、耐心的工作习惯,不断在实践工作中总结和积累经验,打牢基础。
二、正确定位,为案侦工作提供服务。
作为刑事技术队伍,其职责是提取犯罪证据,支撑法庭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依据,也是公安工作中一种精度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
“零口供”陈年旧案的审查和指控要点
“零口供”陈年旧案的审查和指控要点作者:顾佳於智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10期摘要:由于早年侦查技术限制、犯罪嫌疑人逃亡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常见案发多年后破获的陈年旧案。
此类案件因时过境迁,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往往会增加定罪难度。
对此,检察官在严格把握证据标准的情况下,要加强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和解读,立足客观证据的逻辑关联构建指控体系。
要充分利用现有侦查手段,引导侦查或自行补侦,填补证据漏洞。
要深入运用客观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搭建证据网络。
在指控犯罪方面,积极适应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七人合议庭”审判模式的改革特点,主动调整庭审策略,采用多媒体技术、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等直观方式出示证据,以说理态度回应辩护观点,以通俗语言发表公诉意见,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
关键词:零口供间接证据引导侦查七人合议庭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周某系夫妻关系,因獲悉周某与研究生班同学金某存在暧昧关系,决意报复。
2000年9月16日晚,吴某某跟随周某至被害人金某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住处,进屋后立即对金某实施殴打,将其推入卧室后用封箱带、纸巾等封堵金某口部,使用刀具连续捅刺金某胸、背等处,导致被害人金某因主动脉和肺脏受伤造成大出血至循环衰竭死亡。
作案后,吴某某、周某逃离上海,先后至全国各地躲藏,并洗白身份,分别化名“吴远扬”“邹春华”在云南地区长期居住。
其间,周某通过提取个人存款、打工赚取薪酬及在云南省大理市经营英语培训班等途径筹措其与吴某某的生活费用,后又与吴某某共同在云南省昆明市购房,为吴某某提供藏匿处所及稳定的家庭生活。
直至2017年7月,两人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周某到案后又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供述,企图包庇吴某某。
二、本案难点问题问题一:吴某某实施杀人行为时过境迁,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引导侦查和自行补侦,以确保案件达到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二:吴某某、周某到案后拒不供述,部分重要证据材料由于历时久远而灭失,在审查起诉中如何构建间接证据链条锁定吴某某、周某犯罪行为?问题三:人民陪审员法修改后实行七人制合议庭,由于合议庭组成结构的变化,死刑案件的指控策略上应当如何调整应对?三、本案审查和指控要点(一)依靠客观证据、间接证据精准突破“零口供”本案涉及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适用,应当按照最严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
“零口供”情况下间接证据构成证明体系可以据以定案.
“零口供”情况下间接证据构成证明体系可以据以定案林某雨盗窃案【办案要旨】“零口供”情况下依据间接证据定案应构建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并对间接证据进行补强。
本案中,书面材料不多,没有有罪供述,没有赃物,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把各个证据按照关联性原则串起来,发现需要补充或补强的证据连结点,构建证明体系。
经过论证分析,本案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印证,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实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排除。
所以本案的各个间接证据证明林某雨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雨,男,20岁,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华育培训学校学生。
被告人林某雨系从外地来京自费学习电脑的学生,平时就住在学校附近的旅店。
2008年3月12日中午,其和几名同学在学习电脑的华育培训学校机房内练习计算机,14时许被害人杨某放在旁边桌上的笔记本电脑被盗,此时被告人林某雨已不在现场。
随后杨某报告老师郝某,两人看了学校门口的监控录像,发现在14时5分43秒时一个穿后背带字母上衣的人手提电脑包离开学校。
虽然是背影,但郝某和杨某根据其服装、发型及走路的姿势判定就是林某雨。
当天晚上,林某雨先后请女友齐某、同学尹某、衡某吃饭、洗澡、逛酒吧等消费1000余元。
13日中午,林某雨到学校,郝某找其谈话并让其看了监控录像,但林某雨否认盗窃,后杨某报案,林某雨被侦查人员带走。
在派出所期间,林某雨连续给尹某发了八条短信,让尹某证实其头天在机房练机时是带了一个装有图书的电脑包去的。
在随后的侦查中,包括尹某在内的4名同学都辨认出了那个“背影”就是林某雨,且尹某也提供了林某雨发送短信的内容。
但被告人的供述却始终在反复。
在派出所林某雨先是供述自己是拿了一个电脑包出了学校,但称包里装的是书而非电脑。
当侦查人员给其出示了尹某提供的短信内容后,林某雨又改口说是一个叫“小三儿”的人从教室里偷的,其只是帮助“小三儿”把电脑包拎出了学校,在校门口将包交给了“小三儿”,自己还在校门口的小卖部买了瓶水。
锁链证据战胜“零口供”拒不认罪法院照判不误
锁链证据战胜“零口供”拒不认罪法院照判不误
佚名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
【年(卷),期】2004(000)002
【总页数】1页(P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2
【相关文献】
1.零口供案件的证据组合——从一起盗窃案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指控犯罪 [J], 陈运筠
2.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J], 吴占英
3.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4.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5.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安全事故后毁灭证据不能判缓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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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口供”案件证据的质量标准研究
( 二 ) 审查其他相关证据
在 缺少被告人有罪供 述的 “ 零 口供 ”案件 中 ,如 何
利用其他 相关证据有 效弥补是关键 。一方面 ,要重视 审
金 人 民币数百元 、一辆 名城牌 电动 自行 车。家 中有几只 方面 的内容 :一是 允许犯罪嫌疑人保持 沉默 。二是犯罪 脚 印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 留下 。 嫌疑人 的有 罪供 述对认定犯罪事实 的影 响为零。三是重
视犯罪嫌疑人无 罪 、罪轻 的辩解 。总之 , “ 零 口供”案 并 声称从未来过该市 ,系典型 的 “ 零 口供 ”案件 。在此 件是在没有 犯罪嫌疑人供述 的情况下 ,要求司法机关在 类 “ 零 口供 ”案件 中证 据质量 问题足 以引发很 多思考 。 其他无数个合法证据支 撑下再现法律真实 。 众 所周知 , 口供 可以较 为全面 、直接地 反映案件事实 , 司法实务界对它依 赖很 大 。一个案子若 没有 口供这种直
2 0 1 2 年9 月2 8 日凌晨 ,李某在某 市采用 攀爬落水 管 件 的特点出发 ,对 “ 零 口供 ”案件 中证据有效 收集 、审
的方式侵入孙某 家 中,窃得现 金人 民币数百元 ,后又使 查及运用等 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建议 ,以供参考 。 用窃取 的电动 自行车钥匙 ,窃 得孙某存放于隔壁老房 子
2 0 l 3 年6 月 第2 3 卷第3 期
上海公 安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h a i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J un. . 20l 3
VO 1 . 23 N O. 3
关于 “ 零 口供 ’ ’ 案件Leabharlann 据的质量标准研究 俞 敏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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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形成锁链零口供破案二例
【摘要】2013年,新的刑诉法开始实施,要求公安机关认定犯罪时必须证据充分确凿,事实清楚,同时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刑侦工作要重证据,轻口供。
事实上,我县在2004年和2012年刑侦工作中也有典型的“零口供”破案的经典案例。
“零口供”破案的关键在于所有的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要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锁链,具备排他性,这样才能成功破案。
【关键词】刑事技术;零口供;鉴定;锁链
一、案情一简介
2004年4月12日,安徽省当涂县新市镇澄心村发生一起凶杀案,该村村民徐某(男,64岁)被杀害在野外一废弃的晾晒粮食的稻场上。
该稻场上杂草丛生,现场勘查时在中心现场做了大量工作,清除了所有的杂草,并将附近一水塘抽干,但在死亡中心现场及附近均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勘验人员转变思路,对徐某家进行详细勘验,徐某家大门紧锁,门锁完好,家中有明显翻动迹象,在其家被翻动的“红三环”烟盒上提取指纹一枚,在地面提取足迹数枚,烟头九枚。
侦查人员调查走访未发现徐某有明显的情仇关系,烟头经DNA检验为死者与另一人所留。
根据案情,侦查人员密取同村人遗留烟头做DNA检验,发现现场烟头DNA 与同村一聋哑人胡某DNA一致,密取胡某所穿皮鞋制作样本比对,认定与现场鞋印同一,捺印胡某指纹比对,认定胡某左手拇指捺印样本与现场指纹同一。
提取胡某所有的衣物、鞋进行检验,发现均被仔细清洗,经勘验人员仔细寻找,在胡某一双被洗过的解放鞋鞋底裂缝内发现有微量红色物质,送公安部二所检验认定为人血,且DNA与死者一致。
二、案情二简介
2012年10月13日,当涂县护河镇兴禾村丁戎村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该村村民任某(女,42岁)被人杀死后用麻袋装着扔在河里,尸体赤裸。
现场勘验时留给勘验人员的痕迹物证很少,除包装尸体的麻袋、捆绑尸体的绳索和里面的砖块外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现场走访发现有多名嫌疑人,技术人员对多名嫌疑人家中进行秘密检查,发现同村丁某家具备装尸体的同类麻袋。
对其家进行详细勘验,在丁某家房间一双塑料拖鞋上发现微量血迹,在后面厕所墙壁上发现可疑斑迹,在厨房内发现抛尸现场附近材质一致的塑料绳,在厨房灰堆内发现焚烧纺织物的残留物。
检验鉴定塑料拖鞋上血迹和厕所内可疑斑迹基因型与受害人任某一致,拖鞋内检出同村人丁某的基因型。
现场麻袋与丁某家麻袋颜色、材质、大小一致。
现场塑料绳与丁某家厨房塑料绳材质、颜色、拧向、拧度均一致。
三、讨论
案例一中心现场几乎没有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但技术人员通过对关联现场的勘查发现了大量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并通过足迹、手印、DNA等多种鉴定证据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胡某,但所有这些只能证明胡某到过徐某家实施盗窃,并不能证明胡某杀人,而且胡某是一个没有受过教育的聋哑人,侦查人员无法与其沟通,根本无法通过审讯获取口供认定其杀人作案情节。
技术人员通过细致的工作,在胡某被洗过的解放鞋鞋底裂缝内发现的微量血迹成了破案的关键,最终通过血迹DNA的鉴定同一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锁链证实胡某杀人。
勘验人员通过现场重建还原胡某为窃取徐某家的钱财,晚上到徐某家与其套近乎,互相抽烟,乘徐某不备,将徐某掐晕,在徐某家翻找财物后离开现场,误认为徐某死亡后,回家换解放鞋将徐某背出家门,并将大门锁好,将徐某扔在废弃的稻场时发现徐某未死,遂继续加害,用石块将徐某杀死,并将石块扔在稻场旁边的小河里。
胡某回家后将身上衣物和解放鞋清洗。
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零口供”而全凭刑事技术鉴定成功破案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二由于犯罪嫌疑人丁某在外地服毒自杀,丧失直接通过审讯获取口供认定破案的条件。
技术人员运用先进的技术检验手段对现场获取的物证进行检验,拖鞋上的血迹和丁某家厕所内提取的可疑斑迹经DNA认定虽然与死者任某一致,但这只能说明可能有人穿这双鞋作案杀死任某,丁某家厨房塑料绳材质、颜色、拧向、拧度均与抛尸现场一致,也只能说明作案人用了与丁某家同类的绳索。
同样丁某家具备同类的麻袋也不能说明丁某杀人。
勘验人员分析作案人穿这种拖鞋时应该赤脚,于是对拖鞋内进行DNA检验,在塑料拖鞋内成功检出丁某的DNA基因型,并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至此,所有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封闭的锁链指向丁某。
此案中,勘验人员同样利用犯罪现场重建还原了作案人丁某在室外将任某杀死后移至自家的厕所,穿上拖鞋对尸体进行处理,用家中厨房的塑料绳将尸体捆绑,并用家中的麻袋将尸体包裹好后运至村庄东边的水塘,因担心尸体浮起,往麻袋内塞进砖块后将麻袋抛入水中。
此案侦破的关键是勘验人员充分利用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还原作案人穿着拖鞋在厕所处理尸体的重要环节,结合嫌疑人家中的麻袋、塑料绳等重要物证与抛尸现场完全一致,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技术证据锁链认定丁某的杀人罪行。
最后,尸体赤裸的原因也通过丁某家厨房灰堆中纺织物燃烧残留物得到圆满诠释。
成功的“零口供”破案的案例告诉我们,“零口供”破案的关键是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和检验鉴定要形成一个封闭的锁链,直接指向作案人,并具备排他性。
现场的痕迹物证在认定作案人的同时也要与犯罪动作关联。
新刑诉法已经实施,我们在侦查破案中我们要突破传统的侦破思路,重证据,轻口供,充分利用现场的痕迹物证,让物证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