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内容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中国国家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02年10月29日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和原则:该法的目标是促进清洁生产,实施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资源的浪费。
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政府监管。
2. 清洁生产责任: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采取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的浪费。
3. 监管和支持:政府部门有责任制定清洁生产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
同时,政府还提供专项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支持措施,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
4. 信息公开和知识普及: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企业也应当向公众公开自身的环境信息。
5. 惩罚措施: 对于不按照清洁生产法规定进行生产的企业,政府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惩罚措施,并可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推动了中国的工
业生产方式的转型,促进了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利用,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2.2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2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企业等征求意见。
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2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推动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清洁生产促进法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第一条中规定,“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当按照国务院部门现行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主要是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地方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可由地方政府具体确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多数企业尚未从根本上摆脱粗放经营方式,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能源原材料消耗高、浪费大,资源利用率低。
为了预防污染和减轻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国家也已经制定了多部环保方面的法律与行政法规,要求企业采取各种预防和污染治理措施,要求按照排放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后再排放。
但是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一是治理代价高,影响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致使企业缺乏治理污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治理技术难度大,并存在污染转移的风险;三是无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四是政府行政监督管理的成本过高。
因此,为了促使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取得双赢的效果,应当促进从生产的源头实行清洁生产。
大量的试点及经验证明,实施清洁生产可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降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将污染物消除在源头和生产过程中,可以有效解决污染转移问题;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因经济快速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降低生产和服务活动对环境的破坏。
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推动实施清洁生产具有更为紧迫的意义。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首次正式提出了清洁生产概念,指出实施清洁生产是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1994年,国务院批准并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采用清洁技术,实施清洁生产”,并将推行清洁生产作为优先实施的重点领域。
2001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推行清洁生产,抓好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源,依法关闭污染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企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蒙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环资委于1999年初成立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
三年多来,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收集、整理、翻译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对北京、山西、安徽、山东、云南等地的清洁生产工作和清洁生产示范城市、示范企业进行了调研;多次召集专家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对法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清洁生产推行活动和立法情况进行了考察;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单位、院校、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200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
经九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两次全委会审议,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一、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和必要性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为了减轻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企业界采取了各种污染治理措施,按照排放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后再向环境排放。
这种“末端治理”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环境效果,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一是治理代价高,影响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致使企业界缺乏治理污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治理技术难度大,并存在污染转移的风险;三是无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四是政府行政监督管理的成本过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法》)颁布实施,旨在以规范清洁生产行为、防止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物来源控制,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绿色生态系统,架构开放、素质高、共享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中国核心对提高环境质量、实现绿色发展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定义】1、清洁生产:指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溢出,使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工程建设尽可能减少、替代或减轻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工业污染的清洁生产行为。
2、生态恢复:指根据国家标准规范,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减少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物使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恢复损害生态环境的综合措施。
【二、职责】1、政府部门:负责清洁生产法的制定,推行和监督;实施统筹考核和督促落实清洁生产政策法规的政策措施;加强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促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组织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和技术转让,并设立完善的技术服务机制;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合作,推动清洁生产技术有效利用。
2、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清洁生产工作,坚持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能、低排放,优化资源循环的措施;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污染的措施;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进传统生产方式,提高车间内清洁水平;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预防生产事故及其带来的环境危害。
3、行政机关:负责审核、监督企业清洁生产行为,对违反清洁生产行为的企业采取约谈、责令受罚等措施;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进传统生产方式,推动清洁生产的行为,应当积极支持、指导和发放补贴;生态恢复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进行污染排放监测,治理效果评价,并对效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清洁生产法》的实施旨在实现绿色发展,规范清洁生产行为,防止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物来源控制,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绿色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幻灯
• 第二十七条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目录,
由国家经贸委制定,县级以上经贸委应定期检 查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环保部门制定清
洁生产审核办法。
四、《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与经贸委 有关的内容(续4)
•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
(七)关于鼓励政策
•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
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 排放协议的项目,列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范 围;
• 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安排
适当数量用于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 对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实行减免增值税优
不改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不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关于法律的施行时间
• 为便于广大企业了解、熟悉、贯彻
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从法律 的颁布到正式实行之间应有一段时 间,以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习、 宣传活动。因此,《清洁生产促进 法》规定,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湖北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二OO二年十月
一、清洁生产的由来和发展
• 60年代以前,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通
过稀释解决污染问题(环境容量大)
• 70年代开始污染治理,但只停留在“先
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
• 80年代开始注重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综
(六)关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续1)
• 自愿性要求:主要是鼓励企业资源实施清洁生
产,改善企业及产品形象,相应可依照有关规 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包括企业参加清 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企业自愿申请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绿色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二、清洁生产的原则第三条清洁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应当在生产全过程中实行。
推行清洁生产,是生产者的义务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清洁生产应当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高效利用等原则,依法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工业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清洁生产的实施第五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清洁生产的评价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清洁生产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清洁生产,共同维护美丽家园。
四、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清洁生产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执法检查,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清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生产和排放数据,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于违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罚款,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建议采取其他措施。
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生产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清洁生产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处以罚款,直至停产清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违法行为,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的费用。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现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法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文。
精选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清洁生产的概念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 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 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 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 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 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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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6
3 《清洁生产促进法》内容提要
全文约有4500字,共有6章42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1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 等规划。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 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 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简介要点 1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2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公布 3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1
1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国际背景 ➢清洁生产正式写入《21世纪议程》 ➢清洁生产作为21世纪优先发展的领域 ➢清洁生产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清洁生产在世界范围内推行
2
1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4号发布日期: 2012.02.29实施日期: 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节能管理,环保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20120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20120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人大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
人大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
小希
【期刊名称】《环境》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201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将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
【总页数】1页(P26)
【作者】小希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强化源头预防严把审核关口——解读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2.浅谈对新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几点认识
3.我国首次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
5.修订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思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佚名【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2(000)005【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总页数】7页(P3-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相关文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5年1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J],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2年2月2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J],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4年1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顾昂然;;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J],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一部重要环境保护法律,致力于推动和促进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该法为我国清洁生产做出了重要法律保障,有助于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背景、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法律背景及立法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凸显,对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由此,我国于200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推动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的法律制度,推动并规范清洁生产的实施;2. 加强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自觉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3. 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加强对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引导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4. 培养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总共有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清洁生产的目标和任务,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和颁布的标准。
第二章:清洁生产技术。
对清洁生产技术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并明确了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资源利用。
规定了企业应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循环经济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章:环境保护。
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减少和防治污染物排放、废弃物的分类处理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明确了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企业的配合义务,规定了监督检查和处罚的程序和措施。
第六章:鼓励和支持。
对清洁生产的鼓励和支持进行了规定,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科研技术支持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10月29日)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制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2010年将其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工作,吴邦国委员长作了重要批示,指出“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把它作为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完善法规政策,健全体制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适时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并明确了三个方面的修改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强制性,强化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责任;强化法律关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定。
二是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细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规定,确保审核质量。
三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对法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及审议意见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做出重要批示:“要重视人大执法检查组报告提出的建议和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的意见,抓紧清洁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特别在部门职责分工上要尽快予以明确”。
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了整改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查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中编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明确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部门的职责分工,为修改法律奠定了重要基础。
全国人大环资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组织调研。
明确了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即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务院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和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实施,增强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效力;处理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超标排污的规定与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以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产品的企业为重点,实行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和自愿性审核相结合的制度;促进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责任,并明确政府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责任。
我国首次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
我国首次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
王延辉
【期刊名称】《河南化工》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新版提出,将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总页数】1页(P1-1)
【作者】王延辉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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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2年2月29日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第四章 鼓励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2020年)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以及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企业以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降低能耗、物耗及废弃物产生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选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促进清洁生产应当与发展循环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加强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引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能源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主席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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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
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八、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九、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五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款作为第六款,修改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部门”。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标准化部门”。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七条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