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优化商品房预售相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武房发[2012]169号)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武房发〔2012〕190号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监察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5.13
•【字号】武房发〔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武汉市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武房发〔2020〕7号
各区房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经研究,现将新修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WF-2020-K7201-01)、《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WF-2020-K7201-02)示范文本予以印发,请于2020年5月25日起启用,原旧版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时效性】现⾏有效各商业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号)的规定,现将新修订的《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5⽉10⽇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监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监管⼯作,增强监管⼯作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预售资⾦监管范围(⼀)凡在我市⾏政区域内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项⽬,均应当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接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监管。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不动产⾸次登记)完成前销售,由购房⼈按合同约定⽀付的全部房价款。
⼆、资⾦监管⼯作分⼯(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四)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的监管⼯作。
三、重点监管资⾦范围及标准(五)预售监管资⾦分为重点监管资⾦和⾮重点监管资⾦。
重点监管资⾦是⽤于购置本项⽬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付项⽬建设的施⼯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的资⾦。
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重点监管资⾦。
(六)对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已⽀付完封顶施⼯进度款的新建商品房项⽬,重点监管资⾦标准为项⽬总预售款的15%;对项⽬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1/2并已⽀付相应施⼯进度款的,重点监管资⾦标准为项⽬总预售款的20%;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重点监管资⾦标准为项⽬总预售款的25%。
(七)凡上年度在我市开发施⼯⾯积在30万平⽅⽶、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且⽆不良信⽤记录的开发企业(包含其控股公司);按照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设的商品住宅项⽬;按照装配式建造⽅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重点监管资⾦标准均为项⽬总预售款的15%。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2]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工程进度、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3•【字号】武政办[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武政办〔200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一月十三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为了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使其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特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编制程序(一)由市发展改革、房产部门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要求,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制订程序1.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管理程序(1)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总规模,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定点选址和用地方案,经与市房产部门研究后,报市联席会议审议。
(2)按市联席会议审定意见,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各具体项目用地指界和规模,并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进行项目的土地整理和储备工作。
(3)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整理工作达到招标投标基本要求后,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向市房产部门提供各地块规划指标,市房产部门拟订招标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招标。
2.开发建设单位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年度计划管理程序(1)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总规模与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缺口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部门可受理各区人民政府推荐的开发建设单位自带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3]163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2013〕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暂定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的,由必须在本市纳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一年调整为二年,并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购房资格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涉及违规骗取购房资格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
二、切实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增加住房用地供应,特别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和中低
价位、中小。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业务流程介绍
• 签订三方协议
-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网上申请打印监管协议--- 提交资料---受理审核---签 订监管协议
-提交的资料:
1、《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
重点问题解答
• 购房款交存
问题1:专用POS机与普通POS机有何不同?能否使用普通POS机? 解答:专业POS机对应的账户是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可输入缴款通知书编
号(对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以采集相关购房信息,因此普通POS机 不能替代专用POS机。 问题2:客户通过专用POS机交首付时能否使用多张卡? 解答:可以使用多张卡,但最多不能超过6张,多次进账组合后做一笔进 账处理。 问题3:客户在签订合同前缴纳的诚意金、定金是否要存入监管账户? 解答:对签订合同的客户,约定将前期诚意金转为房价款的,该部分资 金可通过补交首付的形式转入监管账户;对没有签订合同的,企业根 据双方约定解决。 问题4:购房款入账时是否必须输入合同号? 解答:是的。每笔购房款入账都必须对应到每套房。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 2、《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单幢工程进度计划表》 3、营业执照(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7、其他资料(申请重点资金监管比例为25%、30%的增收)
-提交资料: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原监管账户的开户证明 4、原开户行及其上级分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6、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前提条件:1、未销售;2、银行拆立、合并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房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设账方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2018年8月1日前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按上述方式调整设账。
二、实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备案制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对符合使用条件、申请要件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决定》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拨付维修资金。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分摊列支方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发生的费用,根据确定的分摊范围,首先在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幢(分)帐中予以列支;幢(分)帐余额不足的,由分摊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从业主个人分户账中列支;业主个人分户账余额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四、规范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发生《决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区房管局应当及时指导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提交使用申请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发文字号】武房办[2001]17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1.07.19【实施日期】2001.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房办[2001]175号)各区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办、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附件: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为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方便群众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文)的要求,现对我市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行“一条龙”服务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审批环节较多,当事人提供资料重复,办事时间过长的问题,各单位应结合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建成的实际,积极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一条龙”服务。
在设置工作区域时,将交易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内部审核操作与对外的收件、发证工作实行分离,对内实行内部审核工作封闭运行的管理;对外设置测绘、评估、初始登记、交易登记、房改房登记、抵押登记、收收费、发证窗口,实行一门式集中服务。
各单位要根据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要求,做好定员定岗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务。
二、减少内部运行环节调整交易、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分头操作,各自封闭管理的运行方式,实行“五个一”管理模式,即:当事人填一份申请表,提供一套证件资料,一次性交纳税费,交易、产权部门共用一张审批表,一套资料立卷归档。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利益,对开发商预售的房屋所收取的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用途合法。
下面将介绍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方式及业务流程。
一、监管方式1.银行监管武汉市要求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监管,购房人支付的预售款项直接汇入开发商指定的监管账户,由银行监管资金的流转。
2.第三方监管武汉市还允许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售资金的监管,这些机构通常为专门从事房地产资金监管的第三方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监督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业务流程1.确立监管机构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需要与银行或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与协商,确定监管方式和监管期限,并签订相关监管协议。
2.开立监管账户开发商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开立专门用于预售资金监管的账户,同时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手续,例如预售许可证、资金用途说明等。
3.购房人交纳预售款购房人需要在预售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将预售款支付至开发商指定的监管账户。
4.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机构会对购房人的预售款进行监管,确保款项实际进入监管账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例如支付购房款、缴纳税费等。
5.资金使用开发商在资金的使用方面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定,只能将资金用于购房人购房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6.资金调拨开发商在申请资金调拨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过监管机构审核,确保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后,方可进行资金调拨。
7.资金结算购房人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到期后,开发商需要将购房款从监管账户中支付给自己,并将相关的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提交给监管机构进行核实。
以上就是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的介绍。
通过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可以确保购房者的利益得到保障,避免开发商挪用资金或未按时交付房屋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对于开发商而言,也需要严格按照监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使用。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发企业应当公开接受购房人实名登记,主动向购房人宣传我市购房政策。
开盘销售前,应当负责向购房人收取用于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资料,确保售房、签约、备案等环节购房主体一致。
二、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将已售商品房和购房人清册提交房管部门,并由网签备案系统即时对商品房预签约信息进行锁定。
预签约信息锁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资格核查资料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交给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发企业可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商品房交易的,开发企业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房管部门申请预签约信息解锁。
解除预签约信息锁定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一)开发企业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并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二)购房人凭《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通过销售现场专用POS机、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其他方式将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三)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进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每个购房人名下的实际付款金额,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完成《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1年第134号文
武房发〔2011〕134号市房管局印发关于武汉市房屋登记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产测绘中心,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实施办法》(武办发[2011]10号)和《房屋登记办法》,优化投资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证,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对原房屋登记收取证件资料、审核程序、办理时限进行了全面调整、优化和提速,现将《武汉市房屋登记办理流程(试行)》和各类登记业务申请书印发给你们,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施行当日,登记系统将进行转接切换,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原《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登记收取证件资料规定(试行)>和<武汉市房屋登记操作流程及时限规定(试行)>的通知》(武国土房发[2008]5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市房屋登记办理流程(试行)2、各类登记业务办理流程3、各类登记申请书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附件1:武汉市房屋登记办理流程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实施办法》(武办发[2011]10号),本着规范登记类型、简化受理资料、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的原则,本规定对现行交易与权属登记收件资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确定的登记类型将各类登记业务划分为20大类72项,并对每项登记业务规定了收件资料、审核层级和办理时限。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一、精简收件资料一是取消对登记没有实质影响的资料。
对72项登记业务,逐类逐项进行清理,合计共取消了企业出卖房屋时收取的章程、决议等67项收件资料。
二是简化房屋测绘平面图等收件资料,将询问记录、具结书、承诺书等合并在申请表中,合计简化了138项收件资料。
二、减少审核环节原70项登记类型中三级审核60项,二级审核8项,一级审核只有异议登记设立、注销2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精神,切实破解当前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逐步推进不同种类并轨,最终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武汉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稳定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统筹、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工程。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武房发[2012]190号)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一)承诺办理现场查勘环节。
企业以法人“申请楼栋形象进度符合预售条件,且投资额已完成25%以上”的承诺书,以及预售楼栋形象进度照片,代替各区房管部门事前现场查勘环节。
各区房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属地房地产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优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办理环节。
允许法人出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取得经各区房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书,容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各区房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落实情况的检查。
在2020年10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此程序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事项(一)调整区局初审环节。
暂时取消各区房管部门初审环节。
开发企业通过省政务网进行申报,原则上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市局通过审批系统网上直接审核发证,并在市房管局官方网站公示。
各区局根据网上公示信息开展批后监管。
(二)优化原件核验环节。
审批服务窗口不再核验原件,以法人“申请数据和资料全部真实有效”的承诺书,代替职称证书等材料原件核验环节,取消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证明和在建进度说明等材料。
其中,对于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资质的,相关项目和业绩证明通过全市统一证照共享库核验。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重点问题解答
• 开户环节
问题1:开户银行是否可以任意选择? 解答:企业自主选择已经具备合作条件的银行开户,选择哪家支行企业 财务部门应与该行沟通后确定。 问题2:开户银行是否需要与信贷银行是同一家? 解答:监管机构与监管部门对此无要求,并且监管账户开立后,各商业 银行不得以发放开发贷款或购房贷款等为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 换开户行。 问题3:监管比重如何确定? 解答:监管比重是指重点资金监管比例,根据企业工程进度与工程款支 付情况确定,申请监管比重为25%、30%的企业应先与单位财务部门联 系,确认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材料完整的才可申请25%、30%的监管比 例。 问题4:账户名如何填写? 解答:账户名由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预售楼栋号 (独立法人资格) (最长21个汉字)
业务流程介绍
• 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办理流程: 网签备案系统打印缴款通知书—网签、打印合同—缴款—缴款凭证换 取票据 -缴款方式: 1、银行柜台缴款; 2、专用POS机缴款;
提示:如果违规操作,将影响到企业以后的资金拨付,并记入诚信档案。
业务流程介绍
• 施工进度现场查勘
-业务流程: 开发企业网上申请—提交资料--现场查勘--审核--开发企业网上申 请重点资金拨付 -提交资料: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现场查勘申请表》 2、其他资料 -准备资料: 1、建筑总平面图; 2、本次申办预售项目立面图;
业务流程介绍
局产权处(市测管办) 局开发市场处 局行政审批处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市场管理中心) 各登记机构
房屋基础信 息(测验成 果)采集单 元
《商品房预 售方案备案 证明》
三 方 《监管 协议》
《武汉市商品 房(经适房) 预售许可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议案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办[2007]30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26【实施日期】2007.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7〕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房产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议案办理工作方案(市房产局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7 年全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7〕11号)要求,为认真办理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案》(以下简称 2 号建议案),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前规划,加大投入,强化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地完善面向社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住房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武汉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根据《武汉市住房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结合 2 号建议案的建议要求,我市“十一五”时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一)形成完善、合理的住房保障体系形成以住房货币化补贴、保障性住房建设、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的,面向社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和体系。
在各类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中,“双限双竞”(限房价限户型,竞地价竞房价)商品房和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被拆迁住房困难户及社会中低收入家庭为主要保障对象;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社会低收入家庭为主要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为主要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