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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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翻证
作者:缪融晖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09年第05期
摘要:被害人往往是刑事犯罪过程的见证者,其陈述本应是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被害人陈述的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因此,如何杜绝被害人翻证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被害人翻证的成因以及解决对策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被害人翻证刑事犯罪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5-
“翻证”往往是证人的附属品,他们基于庇护、亲情、友情、贪利等因素当庭翻证,可作为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的
被害人在庭审中翻证往往是公诉机关始料不及的。
一、被害人翻证的原因
一方面,司法公正有待加强。
受一些社会因素的影响,钱、权交易成为群众的思维定势,社会上出现的贪污腐败现象使被害方认为如果没有所谓的“后台”或者经济上的支撑,打官司是难上加难。
因此,往往在诉讼进程中受挫后,便放弃了将嫌疑人诉诸法律的权利,“忍气吞声”成了最佳方案。
事实上由于检、法两院不独立,人事、财政上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也确实形成了一些“关系案”、“人情案”。
同时,受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一些“金钱案”使得被告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被害人进而怯于被告一方的权势而翻证。
另一方面,已获得赔偿进而翻证。
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家属或辩护人案发后以帮助隐瞒犯罪事实为条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在一些财产性犯罪或轻伤害案件中,受害方最大的愿望是得到补偿,认为自己经济上得到了赔付,事情就解决了,并不是意图对违法犯罪者施以刑罚处罚,他们认为如果一味追诉反而会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再者,缺乏制度保障。
现有法律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保护的明确规定。
一些被害人案发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事后又害怕犯罪分子获释后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受到嫌疑人家属的恐吓不敢再作证。
二、杜绝被害人翻证对策
(一)维护司法公正
第一,司法独立。
我们必须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在不受任何外力干扰情况下独立办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利用职权和私情,向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施压,从而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办案。
只有司法工作人员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办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我们司法机关在公民心中的司法权威才能真正得以维护。
第二,错案追究。
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执法人员由于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而导致错案的,应该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错案追究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廉洁办案,也是防止被害人因被告一方钱、权交易而导致翻证的有效措施,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高度的信任感。
第三,严查渎职案。
检察机关应严厉查办危害公正司法的渎职犯罪案件,加大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严厉查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犯罪案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等。
第四,阳光诉讼、透明审判。
提升司法公信,首先要确保司法公正,还要保证公正转化为公信。
因此,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司法部门要贯彻阳光执法守则,把职责权限公之于众,立足于公正,着眼于自身,摆问题、查原因、拿措施,做到“公信立院”,杜绝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枉法办案的现象出现。
(二)建立补偿、保护制度
第一,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给予被害方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笔者建议是否考虑将国家补偿引入刑事诉讼,设立刑事被害人补偿专项基金。
即由政府建立相应的基金,对案件中的受害人进行补偿,这样能及时有效地弥补被害方的损失。
笔者认为,国家进行补偿后,再由国家公权力作为被害人的“代理方”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被害方也因此暂时缓解了压力,摆脱了困境,避免被害人接受了嫌疑人的赔偿,不再配合我们办案,甚至为嫌疑人做虚假证言的情况发生。
同时也防止被害方虽已被判决赔付,但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最终无法获得赔偿。
第二,建立被害人保护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见,我国对证人的人身安全已经引起了重视,笔者建议是否应当考虑将对被害人的安全进行保护纳入有法可依的状态,从一定程度上遏制黑恶势力对被害方造成的威胁。
笔者认为应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
对被害人保护的范围、方式可因人而异,但应明确何时开始保护、由哪个机关来实施、保护的程度、何时结束等,另外,对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三)普法宣传。
第一,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明确被害人陈述的重要性。
案发后被害人不能如实陈述案发事实,证据则不能及时调取,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难度也会加大。
被害人帮助犯罪嫌疑人做虚假证言使其逃避法律的追究,完全是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践踏。
第二,提高公民对我国司法机关的信赖度。
一些机关的个别同志的确存在腐败的现象,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措施,如高薪养廉、加强廉政建设、司法机关严厉查处等,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可以说,大多数领导干部还是可靠的,是值得老百姓信赖的,被害人完全可以如实陈述,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犯罪分子一定会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