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德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20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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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松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公告

智慧松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智慧松德公告编号:2020-063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慧松德”)于2020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实业”),于当日收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出具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通知书》,获悉松德实业在平安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触发违约条款,拟自被动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处置松德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其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经过半。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松德实业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如下: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松德实业持有智慧松德股份31,655,813股,占公司总股本5.40%。

但因其持有的股份现已全部被轮候冻结,目前不能进行减持相关操作,因此在减持计划期间,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智慧松德股份,松德实业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其他相关说明1、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1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声明与承诺函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声明与承诺函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声明与承诺函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采用增发新股的方式收购成都富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现就本人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一、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形式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形式

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市场对于企业融资和投资者理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股票的发行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形式。

而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则是非公开发行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定义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简称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少数特定对象进行发行,而非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

这种发行方式相对于公开发行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发行对象更灵活。

非公开发行也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二、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形式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定向增发、配售等。

1. 私募股权私募股权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

在私募股权发行中,发行对象主要包括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和适格投资者。

私募股权发行相对于公开发行更加灵活,发行周期短,发行成本低,适用范围广。

2. 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发行新股的行为。

定向增发通常是由于公司资本金需要进行扩大,而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进行发行新股,以筹集资金。

定向增发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配售配售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对象发行新股的行为。

配售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等。

配售的对象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三、非公开发行的特点非公开发行作为一种股票发行方式,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1. 灵活性非公开发行相对于公开发行更加灵活,发行对象、发行时间、发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弹性,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2. 适用范围广非公开发行适用范围广,发行对象可以包括境内、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3. 发行周期短相对于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周期相对较短,可以更快速地筹集到资金,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松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1-01-26

松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1-01-26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
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股份”)于2011年1月24日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松德股份”A股1,360万股,保荐人(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情况进行了统计,并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00,169户,有效申购股数为863,742,500股,配号总数为1,727,485个,起始号码为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000001727485。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1.5745433390%,超额认购倍数为64倍。

保荐人(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1年1月26日上午在深圳市红荔路上步工业区10栋2楼进行摇号抽签,并将于2011年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上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发行人: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月26日。

《首发限售股解禁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研究》范文

《首发限售股解禁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研究》范文

《首发限售股解禁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资本市场中,首发限售股解禁是一个重要的市场事件,它对上市公司的股价有着直接且深远的影响。

首发限售股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部分股票被特定投资者或公司高管所持有且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流通的股份。

当这些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便进入解禁期,这些股份将重新进入市场流通。

本文将针对首发限售股解禁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

二、首发限售股解禁的背景及现状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上市融资。

然而,为了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会设定一定期限的锁定期。

在这段时间内,特定投资者和公司高管所持有的股份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当锁定期满后,这些股份将进入解禁期,对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三、首发限售股解禁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1. 心理预期影响首发限售股解禁前,市场往往会对该事件产生一定的心理预期。

投资者会担心大量解禁股份的抛售会对股价造成压力。

这种心理预期会导致股价在解禁前出现一定的调整。

然而,实际解禁后,由于市场对解禁股份的消化能力不同,股价的反应也会有所不同。

2. 资金面影响首发限售股解禁后,若大量股份被抛售,将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对股价产生直接影响。

若解禁股份的持有者选择减持,将增加市场的供应压力,可能导致股价下跌。

反之,若解禁股份的持有者选择继续持有或增持,则可能对股价形成支撑。

3. 公司基本面影响首发限售股解禁后,公司的基本面状况也会对股价产生影响。

若公司基本面良好,业绩持续增长,即使有解禁股份的抛售,股价也可能因为公司的基本面支撑而保持稳定。

反之,若公司基本面较差,解禁股份的抛售可能加剧股价的下跌。

四、实证研究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实证研究,我们发现首发限售股解禁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因公司而异。

在解禁前,投资者应关注公司的基本面状况、市场对解禁的心理预期以及解禁股份的抛售情况等因素。

同时,我们还应关注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 【处罚日期】2022.03.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大连市【处罚对象】孙某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3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286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3月14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当事人:孙某斌,男,197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斌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松德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1-06-17

松德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1-06-17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松德股份编号: 2011-031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2011年5月30日向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6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00。

一、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景松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郭景松、张晓玲、贺志磐、张幸彬;监事张衡鲁、郭晓春、刘国琴、余小兰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永承、武凌越、钟亮以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7,11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57%。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或事项:1、审议通过了关于《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3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股东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为关联关系,回避表决该项议案;2、审议通过了关于《累计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7,1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7,1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1、以下表述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情形的是_____________。

(B)A.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B.做市股票做市商不足两家停牌超过1个月C.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D.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2、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____________。

(C)A.限价申报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C.定价申报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3、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试行20%的涨跌幅限制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_。

(B)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买房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格5、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____。

(D)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6、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B)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D.接收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7、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西藏东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西藏东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西藏东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7.09•【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西藏东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西藏东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保证上网发售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上网发售西藏东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会员申报该基金,应认真阅读《公告》。

该基金代码“159330”,本所挂牌价为每基金份额1.000元。

每一账户可以重复认购,不可撤单,每一笔认购份额下限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

会员应按照《西藏东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

二、认购申报日期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9日。

认购日期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公司公告为准。

发售结束后,如该基金的网上有效认购申请超过《公告》中规定的网上发售限额,则以该限额为基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方式对沪深300ETF基金末日网上发售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

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最终净认购费用按认购申请确认份额计算。

三、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均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

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经本所确认后即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

四、基金发售日为T日,会员应在T+1日16:00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付足额认购资金。

凡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一律视为无效认购,认购资金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五、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向会员下发认购不确认记录、认购结果记录、全部认购申报记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深证红利加权50指数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深证红利加权50指数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深
证红利加权50指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2014.04.10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4.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深证红利
加权50指数的公告
为反映深圳A股市场中具备连续现金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整体运行情况,向市场提供更丰富的指数化投资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定于
深证红利加权50指数以深圳市场最近5年连续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为样
本空间,通过股息率指标进行筛选,同时考察上市公司市值规模,选取综合排名靠前的50只股票构成指数的样本股。

指数采用现金股息率加权计算,每年 1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调整样本。

深证红利加权50指数包括纯价格指数和全收益指数,纯价格指数通过深交所行情系统发布实时行情数据,全收益指数通过巨潮指数网发布收盘行情数据。

指数编制方案及最新样本股名单参见巨潮指数网(http:
//)。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诚泰租赁诚丰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诚泰租赁诚丰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诚泰租赁诚丰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为“诚泰租赁诚丰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各相关单位:根据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自2024年07月02日起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方式为“诚泰租赁诚丰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诚丰1期”)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诚丰1期”的转让业务。

二、“诚丰1期”设立日期为2024年05月29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诚丰1期优先A1”,证券代码为“144262”,到期日为2025年05月22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存在提前兑付并支付对应部分利息;证券简称“诚丰1期优先A2”,证券代码为“144263”,到期日为2026年02月23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存在提前兑付并支付对应部分利息。

次优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诚丰1期优先B”,证券代码为“144264”,到期日为2026年05月22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存在提前兑付并支付对应部分利息。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诚丰1期次级”,证券代码为“144265”,到期日为2028年11月22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存在提前兑付并支付对应部分利息。

三、对首次参加“诚丰1期”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诚丰1期”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06月2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引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ETF 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 ETF的定义和特点1.1 ETF的定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追踪特定指数表现的开放式基金。

1.2 ETF的特点可交易性: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时间内自由买卖ETF份额。

透明度:ETF通常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持仓透明。

低成本:相比主动管理基金,ETF通常具有较低的管理费用。

2. ETF的发行与上市2.1 发行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ETF需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2 上市条件ETF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流动性等。

2.3 发行与上市流程提交申请: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提交ETF发行与上市申请。

审核批准: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告发布:获批后,基金管理人需发布ETF发行与上市公告。

3. ETF的交易规则3.1 交易时间ETF的交易时间与深交所股票交易时间一致。

3.2 交易单位ETF的最小交易单位与股票相同,为100份。

3.3 价格机制ETF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实时变动。

3.4 交易费用ETF交易需支付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4. ETF的申购与赎回4.1 申购与赎回资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大额投资者)才能进行ETF 的申购与赎回。

4.2 申购与赎回流程提交申请: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

确认与结算: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并进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结算。

4.3 申购与赎回价格申购与赎回价格通常基于ETF的净值(NAV)确定。

5. ETF的信息披露5.1 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投资者披露ETF的重要信息。

5.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ETF的净值、持仓、交易情况、风险提示等。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为了让您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重要信息,我们在此发布一项减持计划公告。

本次涉及减持计划的主体是_____(以下简称“减持股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_____%。

减持股东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规划,经过审慎的考虑,决定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此次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一、减持目的减持股东此次减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资金以满足其自身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家庭的财务规划、投资项目的资金筹备等。

二、减持股份来源减持股东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_____。

三、减持数量和比例减持股东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_____%。

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四、减持方式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大宗交易方式: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五、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减持时间区间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_____个月内。

七、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减持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_____。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_____。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八、其他相关说明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13
•【文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24.09.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
2024年第5号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
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网下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发现的存在《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性情形的网下投资者列入限制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限制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2024年第5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9月13日。

丹甫股份: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1

丹甫股份: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1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四) 本所已获发行人的保证和承诺,发行人已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将进行初次公开募股(IPO),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股计划
公司拟通过初次公开募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

具体募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
求确定,公司将及时向各位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为保证本次募股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公司已聘请知名律师
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募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财务顾问
公司还将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和评估,以确保募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募股文件准备
公司将认真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招股意向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募股
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查。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募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本次募股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绩、风险因素、募股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投资行为。

公司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期待。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感谢各位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600898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2020-12-29

600898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2020-12-2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致: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拟置出资产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自查期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内幕交易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现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拟置出资产专项核查意见》、《内幕交易专项核查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松德股份: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2011-01-14

松德股份: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2011-01-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18 证 监许 可 〔 010〕 74号
关于核准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批复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你公 司报送的 《 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 中 ⒛10〕19号 相关文件收 第 )及 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松 德字 〔 证 公 悉。根据 《 司法》、 《 券法》和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 监会令第 61号 有关规定 ,经审核 , )等 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证 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1,700万 股新股。 二 、你公 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 照报送我会 的招股说明书及 发行公 告实施。 三、本批复 白核准发行之 日 6个 内有效。 月 起 四、本批复 自核准发行之 日 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 ,你公 司 起 及 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应 时报告我会并按有
关规定 处理。

年十二
主题词 ∶行政许 可
创业板
股票
发行
批复
抄送 : 广东省人 民政府 , 广东证 监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 司、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公 司深圳分公 司 , 第一创 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分送 : 会 领导。 办公厅 , 创业板部 , 上市部 , 法律部 , 存档。
证 监会 办公 厅 打 字 :欧阳凌赞 校对 :周 辉
⒛ 1 0 年1 2 月2 1 日印 发Leabharlann 共印 9 s 份诽 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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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文件及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3、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并无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就公司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和本次上市的授权与批准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和本次上市的批准
2009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超过1,700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和本次上市的有关事宜。

由于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上市方案于2010年9月16日到期,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延期一年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和本次上市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
2010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74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新股。

3、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并依据《上市规则》第1.3条的规定,除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外,公司本次发行和本次上市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公司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由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有限公司”)以截至2007年7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9月20取得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200000003653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通过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度检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74号),公司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出
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经到位,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7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700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6、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0]第1268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五)项的规定。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夫妇及其控制的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符合《上市规则》第5.1.6条第一款的规定。

8、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该等文件已由本所律师见证,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景松、张晓玲夫妇已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该等文件已由本所律师见证,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10、根据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5.1.4条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1、公司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该保荐机构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和《上市规则》第4.1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已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上市的保荐工作,该两名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符合《上市规则》第4.3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公司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下接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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