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测试题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测试题1.填空题(每空1分)新修订的《河南高速公路条例》自()起施行。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2023年6月]日)2.()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推行信用监管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一和一。
[填空题]空1答案:守信激励空2答案:失信惩戒4.()公路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填空题]岑案:省鬲速公路)5.高速公路建设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
[填空题]空1答案:政府投资空2答案:社会投资6.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依法进行()评价。
[填空题](答案:环境影响)7.建设高速公路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哼案:T态划;境)8.涉及高速公路的项目施工前,应当依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省交通运输)9.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隔音设施)10.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机构后作出决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配合实施。
、[填空题]空1答案:省高速公路管理空2答案:高速公路经营者11.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配备—,定期组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类2.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略)二O一O年六月九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详见附件1)。
第五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审查决定或审批。
河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河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在河南省,高速公路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河南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河南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河南省的高速公路收费是按照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计费的。
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会更高一些。
此外,对于同一类型的车辆,不同的行驶里程也会对收费产生影响。
其次,河南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还受到了不同时间段的影响。
在高峰时段,由于车流量较大,为了保障道路的通行能力,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上调。
而在低峰时段,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选择出行时间时要考虑交通拥堵情况,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另外,河南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不同的路段和道路等级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些普通公路或者支线道路的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也提醒驾驶员在选择路线时要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做出合理的选择。
总的来说,河南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在未来,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驾驶员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出行环境。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河南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够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到广大民众的利益,为大家出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河南的交通更加便捷、高效!。
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学习心得
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学习心得
一、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公路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
状况也日趋复杂,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高速公路条例的制定和宣传,对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此次学习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不但
能加深我们对高速公路条例的理解,更能掌握其中的知识,从而更好遵守
有关高速公路法规,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确保安全出行。
二、学习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的感悟
学习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让我深刻的感受到河南省高速公路的监管
与管理制度就地化的必要性。
河南省的高速公路条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等标准,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发展管理。
同时,还对公路局的法律责任和职责、行车要求和安全措施、货车车型限
制与行驶线路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便能更好的保障安全。
三、结合实践实施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实施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的着重点,在于将条例实施于具体的高速公
路交通实践中。
因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1)加强培训,正确认识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的精神。
河南地区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5.19•【字号】豫交[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2007〕18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通行条件和服务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
根据《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学习国外和外省同行好的做法,参考我省已有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九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养护水平。
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优化行车环境,实现“畅通、安全、温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省厅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行业监管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
河南省公路及高速公路交通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
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造成高速公路安全隐患的
处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
处2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擅自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架设桥梁,且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难以纠正的,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以上
2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较大,给车辆安全行驶造成不便的
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机具行驶给路面,桥梁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
处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11
超限运输
车辆擅自
行驶高速
公路几何
超限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6
损坏、擅自涂改、移动高速公路设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轻微
没有主观故意,损坏高速公路设施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设施1次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损坏高速公路设施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擅自涂改、移动高速公路设施2次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围绕交通强国建设要求,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管养、主动养护、服务优先”的理念,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服务需求,实现养护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科技引领、绿色生态;反应快捷、安全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隧安全为重点,突出重点路段”的全面养护。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检、路况检评、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具体分类见附件。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
主要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收费)、房建设施等。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速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的养护管理。
第八条运营管理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队伍建设,应成立养护管理部门,专业养护管理人员配备应不少于8人/百公里,山岭重丘区段高速、郑州周边高速公路、年平均日交通流量大于4万辆或通车10年及以上的路段原则上应不少于10人/百公里。
其中,桥梁养护工程师配备不少于1人/百公里,山区高速公路不少于2人/百公里,桥涵比大于50%的路段不少于3人/百公里,有长、特长隧道的路段应配备机电养护工程师。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根据标题“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总则:
- 明确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2. 养护责任:
- 规定高速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
3. 养护计划:
- 要求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明确养护任务、目标和资金安排。
4. 养护标准:
- 规定高速公路养护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5. 养护作业:
- 详细说明养护作业的程序、方法和安全措施。
6. 养护资金:
- 规定养护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7. 养护监管:
- 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8. 应急处理:
- 规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9. 信息化管理:
- 强调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养护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10. 法律责任:
- 规定违反养护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11. 附则:
- 包含办法的生效日期、解释权等其他相关事项。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标题生成的概要性描述,并非真实文件内容。
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河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正式发布,并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条款。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五章优势再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智慧运营,促进枢纽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土地征收和使用以及施工保障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路警联动体系,健全路警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路警联动协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河南高速小车收费标准
河南高速小车收费标准河南省高速公路是连接城市与城市之间的重要交通枢纽,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高速公路,保障道路畅通,对车辆收取一定的通行费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不同类型的车辆收取不同的通行费用,以下是河南高速小车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轿车、客车和货车等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是按照车辆的行驶里程来计费的。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行驶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车辆,收费标准为10元;行驶里程在100-200公里的车辆,收费标准为20元;行驶里程在200-300公里的车辆,收费标准为30元;行驶里程在300-400公里的车辆,收费标准为40元;行驶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车辆,每增加100公里加收10元。
对于节假日和特殊时段,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以实际通知为准。
其次,对于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的小车,河南省高速公路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
根据车辆类型和通行时间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例如,在高峰时段通行的车辆,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在夜间或者非高峰时段通行的车辆,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缓解高速公路交通拥堵问题,还可以激励车主选择在非高峰时段出行,从而分流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另外,对于使用ETC的小车主,还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在一定时间内累计通行达到一定次数后,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折扣优惠;或者在特定的合作商家消费时,可以使用ETC积分抵扣部分消费金额等。
这一举措,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车主使用ETC,还可以提高ETC的使用率,推动ETC在高速公路收费中的普及和应用。
总的来说,河南高速小车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行驶里程和通行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
同时,对于使用ETC的车主还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
这些收费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维护高速公路,还可以激励车主选择合理的出行方式,促进道路交通的有序发展。
在使用高速公路时,车主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通行费用,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良好秩序。
河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河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河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按照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不同车型在不同路段的收费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河南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说明。
一、车辆类型及收费标准。
1.小型客车,指车长≤6米,高≤2米,宽≤2.2米的载客汽车,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
2.大型客车,指车长>6米,高>2米,宽>2.2米的载客汽车,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6元。
3.货车,指载重大于2吨的货车,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7元。
4.摩托车,指二轮、三轮摩托车,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3元。
5.其他车型,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工程车等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4元。
二、收费站点及收费方式。
河南省的高速公路收费采用人工收费和ETC两种方式。
在收费站点,驾驶员可以选择人工缴费或者使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
对于使用ETC的车辆,系统会自动扣费,无需停车缴费,大大节省了过路时间。
三、特殊车辆通行费用。
对于特殊车辆,如超限超载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并加收相应的违规费用。
此外,对于免费通行的车辆,如军警车辆、消防车辆等,也有具体的通行规定和程序。
四、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河南省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可能会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收费标准的调整会提前公布,以便驾驶员提前了解并作出相应的安排。
五、注意事项。
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通行费用。
同时,应注意高速公路的限速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对于ETC用户,应及时充值保证账户余额充足,以免影响正常通行。
总之,了解和掌握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于驾驶员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了解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规划行程、合理安排费用,并确保安全、便捷地行驶在高速公路上。
以上就是河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的出行有所帮助。
祝您一路顺风,平安到达目的地。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正文:----------------------------------------------------------------------------------------------------------------------------------------------------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1984年4月3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84年4月21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修建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公路养路费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发展公路交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公路部门与有关部门验收认定。
公路按其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分为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证畅通。
第四条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国家财产,由公路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由省公路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
省道,由省交通厅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交通部审核备案,省公路部门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
县道,由地、市交通局规划,经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备案,县交通局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
乡道,由乡人民政府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公路部门审核备案,乡人民政府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修建、管理与养护。
专用公路经省公路部门认定,可列入公路统计里程。
两个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处,由上一级公路部门负责规划,明确修建、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一)单选题1、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A、五十B、一百C、一百五十D、二百答案(B)(出自《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A、五十B、六十C、七十D、八十答案(C)(出自《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3、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省、省辖市交通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勘查、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罚款。
A、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B、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C、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D、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答案(A)(出自《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4、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定期更新。
A、一个月B、三个月C、半年D、一年答案(D)(出自《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查处的部门。
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内进行查处。
A、3日B、5日C、7日D、10日答案(D)(出自《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6、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内拆除收费设施。
A、7日B、10日C、15日D、20日答案(C)(出自《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7、违反《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处()的罚款。
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1•【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1999年6月1日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公安机关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统一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对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法律、规章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五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载重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的养护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和乘车人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并严格遵守《办法》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不得经营或指定单位经营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时,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各种装置齐全有效,行驶时应当遵守《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养护、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养护责任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包括路面、桥梁、隧道、涵洞、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保养、维修和应急处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养护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第三章养护内容与标准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路面养护:定期清扫、修复坑槽、裂缝等病害,保持路面平整、整洁。
(二)桥梁、隧道、涵洞养护:定期检查结构安全,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保持交通标志、信号灯等设施齐全、清晰、有效。
(四)绿化养护:定期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保持绿化景观良好。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路面养护达到国家规定的平整度、抗滑性能等技术指标。
(二)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物安全稳固,无明显损坏。
(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功能完好,运行正常。
(四)绿化景观整洁美观,无病虫害。
第四章养护资金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
(二)高速公路通行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养护费用。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定期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养护工作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养护工作情况。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精选)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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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
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
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报警电话、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设计施工。
已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积水等原因无法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民公示。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
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
第二十六条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等,确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挖掘高速公路的,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公路的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所修建、架(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超载运输监控室或者监控装置,实施超载运输检查。
超载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支付。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运输人不能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二条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完善通讯、监控、收费、路政、交通安全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高速公路上设置电子信息牌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