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田园风光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沪审办[2008]108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沪审办〔2008〕1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对在实施审计结果公开过程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审计事项,请予积极配合。
上海市审计局二○○八年七月十四日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审计结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市审计局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一)通过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二)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审计”网站发布;(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三)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五)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路径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全域管控原则。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
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上海市审计师事务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0号
上海市审计师事务所规定正文:---------------------------------------------------------------------------------------------------------------------------------------------------- 上海市审计师事务所规定(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审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规范审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开展审计业务活动。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师事务所行使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有关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审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事务所的章程;(二)有固定的承办审计业务的场所;(三)有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向市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市审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设立的审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应报市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师事务所歇业、解散应报市审计机关备案;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歇业、解散,均应按规定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条审计师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验证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从事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监理;(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五)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六)代为设计财务会计制度;(七)代为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八)进行资产评估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九)其他有关的审计咨询、审计服务等业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07【实施日期】2014.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7日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形成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海市审计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61号)等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审计整改报告制度(一)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二)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并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采取的整改措施、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三)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要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其中,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必要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资金划拨证明、账务调整证明、补办审批文件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的文件等,同时提供审计建议采纳说明,以证明相关政策或文件的出台与审计建议的关联性。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沪农委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我市乡村振兴和“三园”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进一步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乡村振兴“三园”工程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统一、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上海市农业机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顾士连同志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上海市农业机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顾士连同志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上海市农业机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顾士连同志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根据《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决定委派审计组,自2020年9月25日起,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顾士连同志任期内(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的经济活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将追溯或者延伸至相关年度、月份财务资料。
请根据审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
本次审计工作由上海中鉴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6•【字号】沪委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6〕40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关于本市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6日关于本市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为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实现应审尽审。
本市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通过在一定周期内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部门和单位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凡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接受审计、自觉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
(二)坚持分类实施。
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要开展跟踪审计;对政府全口径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要每年审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要至少审计1次;对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要至少审计1次。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宝山区炮台湾森林湿地公园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宝山区炮台湾森林湿地公园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宝山区炮台湾森林湿地公园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2年8月至9月,市审计局对宝山区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山区绿化局)负责建设的宝山区炮台湾森林湿地公园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为加快本市城市绿化建设,2005年9月,市发展改革委批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07年1月,市建设交通委批准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20707万元,批准项目占地面积53.46公顷,主要有绿地面积43.61公顷,水体面积2.73公顷;主要工程内容为建筑物搬迁、土方填挖、绿化种植、地坪道路、园林小品及附属设施等。
该项目于2006年12月开工建设,2011年10月全部竣工。
经审计,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17262.8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12344.08万元,待摊投资4918.79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宝山区绿化局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招投标管理、投资控制、会计核算等方面,基本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执行基本有效。
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1.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未按规定公开招标,而是直接发包,涉及合同金额72.9万元。
2.多计项目投资共计76.98万元。
其中:不应由该项目承担的场地搬迁费和拖轮费等概算外费用合计24.20万元,重复计取绿化种植土费用、未按工程量计价规则计取综合费用、多计雨污水管道铺设安装费用等多计工程结算价款合计46.78万元,预提不需支付的审计费6万元。
3.未按合同约定按实调整施工监理费用,少计施工监理费27.64万元。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沪农委[2010]243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0]243号各直属单位:《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7月22日市农委第22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市农委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上海市农委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原则上将在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的三至五年内组织开展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对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将按计划进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沪财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及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是指在本市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内,经甄别确需成片保护,并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旧改地块,是指黄浦、杨浦、虹口、静安(原闸北区域)等区内经市相关部门确定的,并由市、区两级通过土地储备等方式参与或实施的旧区改造地块。
本办法所称的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项目,是指纳入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年度计划的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项目。
第三条资金按规定实行分级设立管理。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等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四条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于:(一)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重点旧改地块取得的市、区两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存量土地补缴价款、土地出租收入以及通过开发权转移、开发建筑面积奖励取得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的全部收入;(二)黄浦、杨浦、虹口、静安等旧改任务较重的区,除第(一)项规定外其他地块出让取得的市、区两级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存量土地补缴价款及土地出租收入),扣除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并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等支出后的全部收入不低于80%部分;(三)公有住房出售的全部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四)直管公有住房征收补偿款中政府全部收入;(五)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六)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绿容[2010]2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7.06【实施日期】201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0〕215号)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经济责任,促进各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二○一○年七月六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局管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同时也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局属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领导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局也可对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直接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对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结合起来,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工作安排原则上三年为一个周期。
干部任期超过三年的,至少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干部办理调任等离职事项时,必须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时限为干部整个任期。
任期超过三年的,可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酌减。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3日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一)完善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由市领导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工作。
宪问篇第十四
廊下生态园导游辞廊下镇位于上海西南的西南,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金山区在上海市西南部,廊下镇在金山区西南部。
这里距市中心60公里,车程约一小时。
虽然远在上海“边疆”,但交通非常方便,距高速公路出入口只有5公路,距杭州湾跨海大桥仅25公里。
廊下是上海市第一家村村通公交的乡镇。
廊下镇概况廊下镇同时也是金山现代农业园区之所在,是上海所有现代农业园区中唯一一家实行镇区合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园区。
从在上海的影响力来说,金山现代农业园区是上海市第二轮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领头羊(第一轮是浦东孙桥现代农业园区,一支独秀;第二轮上海九个郊区都有现代农业园区),是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示范区。
从金山区而言,是金山区重点战略发展的三区一线之一(农业园区、新城区、工业区,海岸线),是金山旅游三大版块之中部生态度假休闲游版块的核心区。
上海市委、市政府“聚焦廊下”战略造就了一个诗情画意、世外桃源的新廊下。
目前以廊下小小一镇,已获得了五个国家级荣誉:前两个与旅游有关,2006年农村新天地——中华村农家乐被评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
2009年,廊下生态园被评为国家3A级景区;第三个是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是由国家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这里也孕育了一个廊下自己打造的大米品牌“金山博士米”、“廊下大米”现在超市的售价每斤5-12块钱左右,是目前上海唯一本地生产的无公害大米,也是目前国内卖得最贵的国产大米;第四个是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占地4平方公里,其中有投资将近六千万元的农产品配送中心,都是在做农字文章;最后一个就是第二批全国小城镇改革试点镇。
国家旅游局邵琪伟局长2006年7月视察廊下时,提出“要把廊下的现代农业旅游品牌做到全国去!”的殷切希望。
通过精心打造,廊下目前已形成一系列的景点。
金山农村新天地眼前的这边大好景致,我们称之为农村新天地,它和中华村农家乐联合一道都是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它是一个集农业生产、科研、展示、销售和农业旅游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农业项目,占地达1100亩。
上海审计政策
上海审计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财政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上海市审计政策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审计活动,包括对财政收支、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审计机关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机关,负责对上海市财政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上海市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第五条上海市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审计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
第六条上海市审计机关依法保护审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审计涉密信息。
第二章审计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上海市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和实施审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审计计划的编制和确定。
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审计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上海市审计计划。
(二)审计项目的选择和确定。
根据审计计划和实际情况,选择审计对象,确定审计重点。
(三)审计调查和核实。
依据审计计划,开展审计调查和核实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审计相关信息。
(四)审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依据审计调查和核实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并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审计整改和跟踪检查。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办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八条上海市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审计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上海市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上海市审计机关应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审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上海市审计机关应依法建立健全审计工作监督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和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上海市审计机关应定期对上海市审计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2.09.13•【字号】沪审综[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审综〔2012〕106号)各区、县审计局: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乡镇审计监督的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审计局2012年9月13日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的指导意见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镇作为基层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不断强化,其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规模也不断扩大。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乡镇财政性资金以及乡镇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集体“三资”)的监管,并对加强乡镇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全面推进和深化乡镇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规范乡镇各类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本市乡镇审计监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乡镇审计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认真履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乡镇审计监督制度,创新乡镇审计方式方法,加大乡镇审计频率和力度,准确把握乡镇审计范围,拓展乡镇审计广度和深度,深化乡镇审计成果运用,切实增强乡镇审计的整体性、宏观性和建设性,发挥好审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公共财政“卫士”作用。
(二)主要目标。
对乡镇的审计,应围绕以下目标进行:一是揭示和反映乡镇财政管理和集体“三资”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促进乡镇财政性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促进乡镇对集体“三资”的监管职责履行到位,维护乡镇财政资金安全和集体“三资”安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本区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本区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本区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关于建立健全本区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9日关于建立健全本区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本区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号)等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虹口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区府办主任、区审计局局长任召集人,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国资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为:通报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本区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和重要问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整改的重要文件和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开展重点督查等。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为: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问题,提出需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查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本市第二批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公告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本市第二批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本市第二批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2年6月至9月,市审计局组织开展了本市第二批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为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部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2010〕43号),本市于2010年启动了第二批大型居住社区(12个基地)的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涉及本市7个行政区,土地储备总面积7.66万亩,总投资918.96亿元。
本次审计调查主要抽查了嘉定、松江、奉贤和青浦4个区的7个基地,涉及土地储备面积4.65万亩、总投资558.44亿元,分别占全市12个基地土地储备总面积和总投资的60.7%和60.8%。
截至审计调查时,7个基地的土地储备资金共到位298.88亿元,资金到位率为53.5%。
其中:市土地储备中心投入资金138.04亿元,相关区政府投入资金160.84亿元。
为加强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印发了《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管理意见》,建立了土地储备投资监理制度,设置了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有关区政府和镇政府也相应制定了有关土地储备资金拨付、投资监理、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
但审计调查也发现一些问题。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1.部分土地储备成本列支不符合有关规定。
一是7个基地的土地储备成本中,列支了应由区财政资金承担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应由其他项目列支的建设成本等共计7.41亿元、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动拆迁补偿支出等共计9.02亿元,两项合计16.43亿元,占已列支土地储备成本的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9•【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12年6月6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连友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审计立法,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审计条例起草制定工作。
2010年,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审计部门开展了审计立法前期调研工作。
2011年,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郑蔼兰等15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上海市审计监督条例〉的议案》后,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常委会法工委即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联合成立立法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开展《上海市审计条例》立法研究和立项论证工作。
课题组先后赴北京、天津、江苏、重庆等省市学习考察,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多次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对审计立法的意见建议,分析、梳理了本市审计工作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形成相关论证报告。
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海市审计条例》列入年度立法项目。
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收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再次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区县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在此基础上,财经委召开第三十九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财经委认为,本市审计机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市审计条例
上海市审计条例【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6【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上海市审计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审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五条(向人大报告审计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审法[2012]10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审计局【发布日期】2012.09.27【实施日期】2012.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沪审法〔2012〕107号)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上海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9月26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出台的《条例》,现将《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将学习、宣传和贯彻的有关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上海市审计局2012年9月27日《上海市审计条例》宣传提纲《上海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9月26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作为本市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是本市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于强化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公共财政“卫士”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审计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国家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市审计机关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审计法及其审计法实施条例,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特别是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审计署的领导下,本市审计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使审计工作融入和服务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市审计工作呈现出加快发展的态势。
审计工作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本市审计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出现了审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新时期审计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工作的深化发展和审计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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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条例2012-09-27(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可以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通过检查评估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培训内部审计人员、组织内部审计业务交流、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工作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一并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审计事项和内容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决算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三)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四)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六)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八)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就财政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四)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五)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九)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二)对外投资、融资情况;(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情况;(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损益及表外业务情况;(二)经营业务合规情况;(三)风险管理情况;(四)资产质量情况;(五)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审计机关的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中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专门开展资源环境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资源环境保护事项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二)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三)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效果。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专门开展绩效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源的绩效目标设定情况;(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其他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制度、标准、绩效目标等,确定绩效审计评价依据。
审计机关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可以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等,对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章审计程序和权限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可以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变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实施审计的公示;开展其他审计,可以进行实施审计的公示。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情况或者资料:(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二)预算执行情况;(三)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四)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系统技术文档;(五)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价报告、验资报告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业务报告;(七)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合同、设计、监理、竣工决算资料;(八)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资料;(九)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审计机关在政府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
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损害。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侵害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