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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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根据“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用电负担,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步伐,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乡用电同价是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特别是电力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限期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

二、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为城乡用电同价打好基础。

各地要按照“两改”的进度和城乡用电同价的要求,及时并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降低农村电价,缩小城乡用电价差,减轻城乡同价对城市电价的影响。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

其中;(一)农村电能损耗指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

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

(二)电工合理报酬指农村供电所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电工人数按劳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定员定编规定确定,工资标准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可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适当计入。

但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要低于“两改”前农村电网维护费中规定的额度,不得以提高电工工资待遇为由,增加农村供电所工资成本。

(三)农网运行费用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计入电价的折旧、大修费分别按改造后仍运行的原农村电力资产的5%和1%计算,因计提折旧对电价推动过大的地区,经有关部门批准,目前在农村电价中可少计或不计,以后视情况逐步计入;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文号】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华北等五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二监管周期(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两部制输电价格水平详见附件。

其中,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二、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

通过区域电网共用网络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应包括区域电网电量电价及损耗。

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不再向市场交易用户额外收取。

三、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到位。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司)。

四、电网企业要组织对2020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对于已开展的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区域电网电量电价降低部分,电网企业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返还,交易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全部返还给交易用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蒙西电网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蒙西电网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蒙西电网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蒙西电网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蒙西地区各类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政策,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用电价格政策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的企业,用电类别为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按照单一制相应电压等级的电价执行;用电类别为两部制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执行110千伏电度电价,220千伏及以上的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基本电费折算每千瓦时3.39分。

二、两部制基本电价政策(一)蒙西电网电力用户两部制基本电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两部制电价执行有关事宜的函》(内发改价函〔2019〕18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备机组因故障或计划检修造成整台机组停运的,停运期间基本电价按实际最大需量和对应时间计费,其他时间段按原计费方式收取。

(三)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因电网企业原因(故障、检修、运行方式调整等)和用户供电设备故障,在一个计费周期内造成用户最大需量叠加的,超出正常负荷的部分,可在计算用户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内发改价字〔2019〕939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为规范推进我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要求,现将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

二、对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

参与竞标的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中标主体的相关承诺应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等按年度进行监管和考核。

对于以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最高限价法确定配电价格。

用户承担的配电价格最高限价为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扣减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制定分电压等级配电价格,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三、鼓励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按照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和市场规则代表增量配电网内用户按其参加的交易品种整合电量打捆参与市场交易。

内蒙古电力公司城市配网运行规程(试行)

内蒙古电力公司城市配网运行规程(试行)

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目录前言 .....................................................................................................................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4)5. 设备分界 (5)6. 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 (7)6.1 巡视检查的一般要求 (7)6.2 防护的一般要求 (11)6.3 架空线路的巡视 (12)6.4 架空线路的防护 (16)6.5 电缆线路的巡视 (17)6.6 电缆线路的防护 (20)6.7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 (21)6.8 电缆分支箱的巡视 (22)6.9 开闭所、环网单元的巡视 (22)6.10 配电变压器的巡视 (23)6.11 配电设施基础防护巡视 (24)6.12 设备建(构)筑物的巡视 (24)6.13 电容器的巡视 (25)6.14 防雷和接地装置的巡视 (25)6.15 其它设备的巡视 (27)6.16 季节性及专项工作 (28)7. 配电设备状态管理 (30)7.1 设备状态管理的一般要求 (30)7.2 设备状态信息收集管理 (31)7.3 设备状态评价 (32)7.4 设备定级与状态巡视 (34)8. 故障处理 (34)8.1 故障处理的原则 (35)8.2 故障处理的要求 (35)8.3 故障的统计与分析 (37)9. 运行技术管理 (38)9.1 运行资料管理 (38)9.2 验收管理 (40)9.3 缺陷及隐患管理 (42)9.4 运行分析 (43)9.5 标志标识 (45)9.6 电压及无功管理 (46)9.7 负荷管理 (47)9.8 培训管理 (48)附录A架空电力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50)附录B线路间及与其它物体之间的距离 (51)附录C线路限额电流表 (55)附录D状态量显著性差异分析法 (59)附录E设备状态评价方法 (60)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配电网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配电网管理水平,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写了《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旨在通过强化配电网设备的巡视检查、开展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实施配电网状态管理。

蒙西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及阶梯电价方案实施与效果评估

蒙西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及阶梯电价方案实施与效果评估

蒙西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及阶梯电价方案实施与效果评估作者:吴忠军屈鹏来源:《北方经济》2014年第05期本文蒙西地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盟、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八个盟市。

蒙西地区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供用电。

蒙西地区自2012年7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及实行阶梯电价已1年,从执行情况看,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及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工作平稳有序,没有出现大的波动,社会效益明显。

一、蒙西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及阶梯电价方案(一)蒙西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方案蒙西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前,蒙西电网直供地区居民生活用电执行目录销售电价,趸售地区执行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趸售地区电价水平高于直供地区。

为了减轻趸售地区城乡居民用电负担,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方案将趸售地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低至蒙西电网目录电价水平,实现“同网同价”,平均每千瓦时电降低0.127元,年降价金额测算约1.43亿元。

降价金额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蒙西地区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方案1.方案一“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

为了与蒙东电网衔接,第一档电量划分为120千瓦时及以下,覆盖蒙西电网城乡居民75%的居民用户,用电价格保持不变;第二档电量121千瓦时至200千瓦时(含200千瓦时),覆盖蒙西电网城乡18%的居民用户(合计93%),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电提高5分钱;第三档电量在201千瓦时及以上,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电提高3角钱。

对城镇“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设置免费用电基数,标准为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

居民合表用电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电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拟提价每千瓦时电为1.76分钱。

2.方案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电量140千瓦时及以下,覆盖蒙西电网城乡81%的居民用户,用电价格保持不变;第二档电量141千瓦时至240千瓦时(含240千瓦时),覆盖蒙西电网城乡14%的居民用户(合计95%),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电提高5分钱;第三档电量在241千瓦时及以上,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电提高3角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内政办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0日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扎实推进牧区现代化建设,确保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培育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创新体制机制、补齐公共服务短板等重点工作,率先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牧区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保持生态定力,严守生态红线,严格落实生态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四项基本制度,积极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科学利用草牧场,促进牧区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统筹考虑牧区经济发展条件、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环境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合理制定规划方案,确定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差异化推进,不搞“一刀切”“齐步走”,确保符合当地实际,体现牧区特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发改价格[2003]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有关发电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使原来电网直属电厂从电网分离出来后能正常运行,我委制定了《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办法》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尽快研究测算本省(区、市)新独立出来的原电网直属电厂的上网电价标准,于7月1日前报我委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附件: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确定厂网分开时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输配电价,根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非独立核算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审批上网电价的电厂或机组。

非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省级电网所属电厂的价格分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电厂的成本费用以2001年省级及以上电力公司和电厂的财务决算报表为依据确定,在此基础上,分别测算厂网价格分离时的电厂上网电价和电网输配电价。

第四条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发电成本、财务费用和税金构成。

发电厂成本包括燃料费、外购电费、水费、材料费、工资与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8个项目。

其中:折旧费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该电厂实际综合折旧率计算的折旧费确定;修理费按照省级电力公司统一规定的电厂大修周期内年度平均水平确定。

公用事业:加速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锂盐价格全面上涨

公用事业:加速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锂盐价格全面上涨

加速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锂盐价格全面上涨公用事业报告摘要:我们跟踪的154只环保及公用行业股票,本周跑赢上证指数2.04个百分点。

年初至今跑赢上证指数17.92个百分点。

本周中泰股份、天壕环境、惠天热电分别上涨43.89%、25.00%、21.43%,表现较好;文山电力、桂东电力、银星能源分别下跌11.73%、5.76%、5.03%,表现较差。

►加速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省间电力现货交易提升能源调配和消纳能力11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引导全国、省(区、市)、区域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融合发展,规范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推动形成多元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

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形成以后,将充分发挥区域电力优势,扩大交易范围,加大电力输送,有助于不同层次能源主体、能源类型的交易,极大提升能源利率效率。

11月22日,国家电网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的复函》要求,正式印发《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根据《规则》,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覆盖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全部省间交易,参与主体覆盖所有电源类型,对于实现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过程中的电力保供和能源转型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全球锂盐价格全面上涨,后市价格继续看涨11月25日,Fastmarkets对中国电池级氢氧化锂评估价为18.5-20.5万元/吨,较上周维持不变;对中国电池级碳酸锂的报价20.00-21.00万元/吨,环比上周上涨0.5-1.0万元/吨。

Fastmarkts 表示,电池碳酸锂的上涨主要是因为供应紧张和年底补货,正极材料厂通常会在春节假期前补足库存,使其足以支撑一个半月的运营需求。

内苎赤峰煤改电电费优惠细则

内苎赤峰煤改电电费优惠细则

内苎赤峰煤改电电费优惠细则
蒙西地区“煤改电”用户实行单独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单独计价。

峰时段10个小时(8:00-18:00),谷时段14个小时(18:00-次日8:00)。

对农村牧区、城镇及城市周边区域的燃煤散烧治理“煤改电”和自建电采暖的居民用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由0.03元调至0.05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价由0.13元调至0.25元。

(即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按每度电0.465元执行;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价0.25元,按每度电
0.165元执行。

)上述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供热期。

内蒙古地区电力资源充足,分布广泛,冬季气温可以低至零下26度。

电锅炉就是专门针对冬季寒冷地区而设计研发的,防冻技术突破了低温瓶颈限制,即便是零下40-50度也不妨碍设备的正常工作,当设备系统检测到室温低于5度时,会自动开启防冻模式,保证供水管道不结冰。

同时蒙西地区“煤改电”有峰谷电价的优惠,那么就可以使用蓄热式电锅炉来进行供暖,蓄热式电锅炉是利用夜间低谷时段的电能作为能源,夜间蓄热白天供暖。

该设备为蓄热供暖系统,既提高了设备的利用率,又减少了设备的初投费用。

电价一般是白天峰电
时段和平电时段的30%-50%,而直热式电锅炉什么时间供热就消耗什么时段的电量,因此,蓄热式电锅炉与直热式电锅炉相比耗电量一致,但电费却低50%以上。

煤改电是大势所趋,内蒙古人民也将家家户户用上清洁环保的电锅炉设备,实现绿色舒适的取暖。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兰察布盟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兰察布盟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兰察布盟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1.27•【字号】内计价字[2000]1535号•【施行日期】200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兰察布盟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内计价字[2000]1535号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乌兰察布盟物价局:你局乌盟物价字[2000]第86号《关于乌盟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第一批农网改造投资还贷加价测算结果的报告》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及[1999]10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盟地区“两改一同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盟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批复如下:一、乌兰察布盟各旗县(市)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如附表。

二、直供旗县(市)城镇用电执行内蒙古西部电网统一销售电价。

三、此次批复的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为到户价格,以实抄电量为准,在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其它费用。

四、还本付息加价应单独立账,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五、乌兰察布盟农电局应切实把国家及自治区“两改一同价”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把农牧民应该得到的实惠落到实处。

六、乌兰察布盟物价局应尽快安排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和城镇还本付息电价的实施工作,电价要张榜公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如遇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七、本批复从二000年十月十五日抄见电量执行。

执行两个月抄一次表的地区,电价按抄见电量的1/2收取,三个月抄一次表的地区,电价按抄见电量的1/3收取,以此类推。

此复。

附件一:乌兰察布盟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居民非居民商业非普农业农业旗县(市)生活照明工业生产排灌四子王旗0.7500.8690.9690.8240.7050.404卓资县0.7400.8570.9650.8500.7030.424兴和县0.7100.8540.9550.8180.6810.437化德县0.7270.8730.9600.8510.6970.421商都县0.7340.8410.9630.8280.6830.444察右前旗0.6230.7320.9420.7300.5940.368察右中旗0.7470.8600.9340.8600.7100.424察右后旗0.7050.8280.9000.7920.6840.403丰镇市0.6760.7840.9700.7100.6420.384注:1、集宁农电局所辖用电营业区范围内的农村牧区用电执行察右前旗的农村牧区用电分类综合电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7日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就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细化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在我区落实到位,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我区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改革措施(一)政策实施安排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事宜的请示》(内发改价字[2015]537号)收悉。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试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后的清稿见附件。

二、请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抓紧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尽快拟订首个监管周期(2015-2017年)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测算方案,报我委审核后实施。

三、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意义重大,情况复杂,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6月9日附件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30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内蒙古西部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在内蒙古西部电网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完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促进内蒙古电力市场化改革。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电安运[1998]665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电安运[1998]665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国电安运[1998]665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实现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经各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讨论、修改,现印发施行。

请各省(网)电力公司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城市电网建设改造的若干意见》和本规定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区城网建设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贯彻执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核备。

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加快城市电网(以下简称城网)建设改造是国务院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实现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责任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公司系统城网项目选定、项目立项和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以及城网工程质量与进度的监督、管理。

各省(网)电力公司负责城网建设改造项目的规划、可研前期工作和工程质量、进度。

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全过程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

3、对已下放地方的原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年生产规模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年生产规模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4分。

5、铝厂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5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实施煤电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五年六月二日内发改价字[2005]754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发展改革委,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物价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内蒙古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地区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105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取消超发电价政策,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煤价上涨以及取消超发电价对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内蒙古西部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6分钱;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5分钱。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是为了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和加强电力市场
监管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该规则旨在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电力交易市场,促进内蒙古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等。

发电企业作为电力市场的供方,根据企业的发电能力、资源配置和成本等因素,参与电力交易并提供电力。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市场的需方,根据用户需求以及供需平衡等因素,参与电力交易进行购电。

用户则是电力市场的最终接受方,根据自身用电需求参与购电。

该规则还规定了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运作流程和机制。

电力交易机构是电力市
场的运营主体,负责组织和安排电力交易活动。

交易流程一般包括市场公告、交易申报、交易撮合、结果公示和交割结算等环节。

交易撮合是根据供需匹配的原则,将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交易申报进行撮合,确定交易配额和交易价格。

交割结算则是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结算和清算,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还强调了信息公开和监管的重要性。

市场各
参与方应当按照规则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数据。

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稳定。

总之,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内蒙古电
力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力,促进电力市场的良性发展,为内蒙古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发改价格〔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对保障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

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加强政策协同配套,规范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

二、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一)完善调峰市场交易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作者:————————————————————————————————日期:2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220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居民生活电价0.390 0.380 0.380非居民照明电价0.479 0.459 0.459商业电价0.728 0.718 0.708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460 0.450 0.440大工业电价0.381 0.336 0.354 0.347 21 14 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电炉黄磷0.331 0.316 0.304 0.297 21 14电石0.281 0.266 0.254 0.247 21 14中、小化肥0.253 0.243 0.233 0.226 21 14农业生产用电0.358 0.348 0.338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67 0.164 0.16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

3、对已下放地方的原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年生产规模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年生产规模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4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676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676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政策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政策的通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2017年我委出台了蒙西地区清洁供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结合2018-2019年供热期试行的实际情况,对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政策完善如下:一、对蒙西地区电采暖用户实行单独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单独计价。

峰谷平时段具体为,峰时段6个小时(9:00-11:00、17:00-21:00)、谷时段9个小时(23:00-次日8:00)、平时段9个小时(8:00-9:00、11:00-17:00、21:00-23:00)。

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电采暖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峰(平)时段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时段输配电价按照峰(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电采暖用户,平时段电价为现行实际对应的销售电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3元。

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含“一户一表”和合表户用电)的电采暖用户,平时段电价为居民阶梯电价的第一档电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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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精神,为理顺直供与趸售地区执行农村牧区综合分类电价的用电分类同价后与公司的管理与核算关系,加强同价价差资金管理,确保同价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用电同价测算办法〉的通知》(内计价字[2002]95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蒙西电网趸售旗县农业生产(含贫困旗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2]8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执行农村综合分类电价的直供局和趸售旗县电力公司。

第三条同网同价管理基本原则:
(一)全面预算、统筹平衡;
(二)统一管理、专项核算;
(三)按月发行、定期拨付。

第四条由于现行农电管理体制不同,蒙西地区城乡用电实现“同网同价”后,直供农电同价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同价价差由电力公司按月拨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公司各部门职责
财务资产部负责制定同价管理及核算办法;负责审核趸售旗县电力公司每月上报的同价电费差额,并按月拨付;负责监督“同网同价”后电价政策落实情况。

农电部负责监督所属趸售旗县电力公司报送同价价差情况;负责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实现“同网同价”后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负责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同价价差拨付工作,接受内外部检查。

营销部门负责落实“同网同价”后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统计直供农电“同网同价”后同价电量及同价情况,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直供农电同价价差管理工
作,接受内外部检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定直供局农电工定编及薪酬标准的确定工作。

第六条各盟市供电单位职责
一、对直供农电同价管理职责
(一)负责落实所属执行农村牧区综合分类电价的直供局实现“同网同价”后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二)负责编制同价年度预算及报送工作。

(三)负责同价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四)定期统计同价变化情况,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意见,及时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二、对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同价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各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同网同价”后电
价政策执行情况。

(二)对所属趸售旗县电力公司上报的同价价差监督与检查,审核趸售旗县电力公司报送的同价价差情况。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的趸售电价政策。

(四)落实同价价差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各盟市旗县电力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同网同价”电价政策。

(二)按年度编制全年同价价差预算,及时上报有关部
门及单位。

(三)定期统计本单位月度、季度及年度同价价差情况,做好分析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及单位报送同价价差情况;
(四)及时反映同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重要信息。

第三章直供农电同价管理
第八条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中“农村低压维护费在城乡同价实现后即自行取消”的规定,取消直供农电农村低压维护费,原农村低压维护费核算支出范围并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九条因取消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取,所属各单位须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做好直供农电用工薪酬、农村电网运行费用等统计分析工作,确保合理核定相关成本,公司财务资产部安排资金随同预算一并拨付。

第十条各盟市供电单位营销处按月统计同价范围内的农村用户到户电量电费发行情况,并统一规范使用电费发行单。

发行单应包括用电分类、电压等级、到户电量、到户电价、蒙西目录电价、电价差及价差电费等内容。

每月月底须及时将发行单传递到本单位财务处,由各单位财务处按月
随同经费预算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条各盟市供电单位财务处依据营销处提供发行单,做好账务核算工作。

按月填制《直供农电同网同价情况表》,随同月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

第四章趸售农电同价价差管理
第十二条各盟市供电单位所属趸售旗县电力公司每月月末前向各盟市供电单位报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趸售旗县同价价差申请拨付表》,表中应包括用电分类、电压等级、售电量、到户电价、蒙西目录电价、电价差及形成的电费等内容。

经盟市各供电单位农电处、营销处、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由盟市供电单位财务处上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同时对口报公司农电部、营销部备案。

第十三条同网同价后,对于原在农村综合分类电价反映的“一县一价”农网还贷资金,应在《趸售旗县同价价差申请拨付表》中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资产部依据各盟市供电单位审核后的《趸售旗县同价价差申请拨付表》,对到户电价、电价差及同价价差电费进行核对。

于每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同价差额电费随同月度资金预算拨付至各盟市供电单位。

由盟市
各供电单位负责拨付至所属各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并进行会计核算。

趸售旗县电力公司收到同价价差后,纳入收入管理,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公司农电部规定。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
(一)增加相应会计科目:
在“内部往来-经费”科目下增设“同价价差”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收取的趸售农电同价价差。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同价价差”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应拨付到独立旗县的趸售农电同价价差收入,以及拨付情况。

(二)月末各直属供电单位根据趸售旗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同价价差结转电力公司时,借记“内部往来-经费-同价价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同价价差”科目。

电力公司根据各直属供电单位的转账副张,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同价价差”科目或“其他应交款-疏导电价收入”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经费-同价价差”科目。

(三)各供电局收到公司拨付的同价价差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经费-同价价差”科目;进行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同价价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将该进项税金与其他进项税额一并结转至公司,借记“内部往来-经费-抵拨数-进项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电力”科目。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营销部、农电部、审计部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盟市供电单位、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同价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上报的报表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一律不再拨付,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各用电分类具体执行时间与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同网同价”执行时间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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