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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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规划、科学管理、依靠科技、提高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行业监管、专业养护、质量后评价”的工作原则。

省公路局代表省交通厅履行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责,公路总段(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内容包括:高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隧道、桥涵、路线交叉、防护设施、沿线设施(包括交页脚内容19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等)的养护、维修,以及绿化和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六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

严格执行养护规范,保证高等级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路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二)编制申报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下达养护任务;(三)审核、审批或申报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并监督实施;(四)负责组织养护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五)负责建立和维护公路养护信息化管理与决策平台,统计分析路况信息资料,适时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的主要职责:页脚内容19(一)贯彻执行有关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二)成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备养护专业队伍和养护机械设备,科学组织养护生产,保障养护质量,确保安全作业;(三)编制上报高等级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养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维修方案,组织实施;(四)组织养护维修工程的交工验收工作;(五)坚持做好经常性、及时性和预防性养护工作,落实巡查制度及时处治发现的公路病害;(六)建立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公路灾害防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七)积极主动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养护成本;(八)负责高等级公路路况调查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工作。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甘公省养[2023]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养公路养护管理, 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增进公路事业发展,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全省省养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 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 保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其他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应遵照“建养并重, 强化管理;深化改革, 调整构造;依托科技, 提高质量;依法治路, 保障畅通”旳公路工作方针,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和“管养结合, 综合治理”旳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采用有力措施, 依法扶持、增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树立为人民、为社会、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旳意识, 以路为本, 以人为本, 保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六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旳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方针政策;㈡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㈢审核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养护市场;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质量和管理等工作;㈤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重要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旳宏观养护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学习、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原则;㈡负责养护生产旳监督检查, 依法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 对公路养护中心(工程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协议管理。

㈢负责编制总段(分局)年度公路养护支出预算;㈣负责实行组织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并监督公路养护计划旳完毕;㈤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㈥负责贯彻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数据库应用;㈦其他职权。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是指对公路沿线绿化养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旨在美化公路沿线景观、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公路通行舒适度和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目的、范围、养护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

二、目的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提升公路沿线景观,增加行车安全感,为广大驾驶员和行人提供舒适的通行条件。

通过规范公路绿化养护工作,促进公路沿线植被的生长发育,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确保公路绿化景观的长期保持。

三、范围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沿线的绿化养护工作,包括道路两侧、中央分隔带以及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绿化养护。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路,绿化养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可能会有所差异。

四、养护工作内容4.1 绿地养护绿地养护是指对公路沿线绿化带的养护工作,包括草坪、花坛、行道树等绿地的管理。

绿地养护的主要内容包括:•草坪修剪:定期修剪草坪,保持草坪整洁、均匀的生长状态。

•花坛管理:定期除草、浇水,并及时更换花卉,保证花坛的美观度。

•行道树修剪:定期修剪行道树的枝叶,防止枝条过长影响交通安全。

•绿地清理:定期清理绿地上的垃圾、落叶等杂物,确保绿地的整洁。

4.2 植物病虫害防治植物病虫害是公路绿化养护中的重要问题,对于绿化植物的种植和生长有着重要的影响。

植物病虫害防治的主要内容包括:•病虫害监测:定期对公路绿化植物进行病虫害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病虫害情况。

•预防措施: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如选用抗病虫害品种、合理施肥、加强病虫害防治宣传等。

•病虫害防治:及时采取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措施,如使用病虫害防治药剂、加强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等。

4.3 绿化设施维护绿化设施维护是指对公路沿线绿化设施的维护工作,包括护栏、灯杆、围墙等设施的养护。

绿化设施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护栏维护:检修护栏,确保护栏完好,防止护栏变形或损坏。

•灯杆维护:定期维修灯杆,更换损坏的灯泡,确保夜间照明效果。

浅谈甘肃高速公路绿化养护管理

浅谈甘肃高速公路绿化养护管理

路建设逐步转 向公路养护 管理阶段 , 并 展 或伏 倒 到路 面上 , 重影 响 行 车安 严
坚 持 向 “ 防性 养 护 ” 向发展 , 预 方 专业 全 , 而且 影响公路 沿线 景观 ; 中央分 隔 护管理 的发展方 向。

( ) 全施 工 四 安
绿化养护路段全面通车, 点多、 线长 、
14 1
发展 ・ 月刊
FzA ・U sUoG EG H NX EH zN HN
根 据绿 化苗木 生长 的生理 特性及 3. 肥时应注意问题 、 施
学 术
纵 横
虫害发现情况及时处 治。 由于高速公路
气 候环境 等具体情 况 , 分析 、 观察 绿化
施肥 时要做 到“ 、 ”施 肥量要 本身特 性 , 早 巧 ; 一般采取综 合 防治 、 化学 防
( ) 在的因素 六 潜
交通事故损 坏 、 偷盗等 问题 都会直
三、 高速公路绿化养护技术措施
在高速公 路绿化越来越 受到重 视
破坏 , 特别是以 山地地貌为主 的地 区更 不到水分供给 , 而且 降雨 量东南 向西北 接影 响到绿化养 护的效果 。
影响, 如软土 、 胀土 、 膨 盐渍 土等 , 严重 降水各季分配不匀 , 实现畅 、 、 、 洁 绿 美养护效果 , 主要集 中在 7 9 的情况下 , -月 加剧了水土流失 的强度 。 绿化工程施工 份 。 大风和沙尘 灾害也较严重 , 大风 日 是摆在管理者面前一项很重要 的任务 , 期 限短 , 依据植 物生长 规律 , 这样 短 的 年平均 3 6 — 9天 , 沙尘暴 为 1 3 — 7天 , 其 要 求进一 步重视和 研究绿 化养 护 的管 时 间难 以达 到沿线 生态体 系 的完全恢 主要危 害河西 、 陇中和 陇东 北部 , 导致 理 技 术 。 复, 必须 依靠绿 化养护这项长远事业进 河西地 区苗木不 宜成 活或成 活不适 应 ( ) 一 水分管理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保障公路养护生产安全开展,确保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全省公路系统依法对所管辖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保洁、养护、维修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时采取的公路应急措施等工作。

第三条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边施工边通车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省公路管理局监督,公路总段(分局)监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当地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各级路政、交警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办法,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二)全省公路系统养护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组织开展全省公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四)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收集汇总全省安全生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04.05
•【字号】甘交公路〔2017〕39号
•【施行日期】201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厅属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并已于2017年4月1日厅务会议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4月5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甘交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招标投标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交发〔2014〕3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化,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5月4日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含大桥、隧道)养护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范围,包括高速公路路基、路面、防排水、桥涵构造物、隧道土建工程、绿化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等。

涉及养护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使用下列资金,并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占控股地位(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施工监理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时间:2008.5.22
一、涉及规范及标准
1.《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2.《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3.《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
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六章文件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专项,大中修工程所涉及的监理和施工用表,试验用表等参照省交通厅《甘肃省公路工程施
工监理技术手册》规定的有关表格式样执行。

第二十六条监理签认意见应参照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资料施工监理签认样本〉的通知》(甘交总[2006]17号)
填写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涉及(办法)》
1.《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甘肃省省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
3.《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
2012.7.2。

浅谈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安全生产管理

浅谈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安全生产管理
融zHAN·XUEsHUzoNGHENG
学 术 纵 横
摘 要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绿 化养
一 级 管一级 ,下 级对上级 负责 ,层层 落
护工 作面 临着施工 点 多、线长 、面广 的
实好 岗位职责 ,使生 产现场 控制在 有
特 点 ,作 业过程 中存 在 的安全 隐患较
序 、平稳 的状态 中。
员 ,尤其 是项 目负责人 、跟班技术员 ,应 安全管理水平
(二 )客 观 方 面 影 响安 全 的 因素 多督促 、多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认
坚持所有机械在进场前 ,必须经公
1.道路 本身 的影 响 ,包 括路面 的状 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 司机械管理部 门专业审核 ,主要审核车 态 ,坡道 、弯道 、桥梁以及交 通流量等 。 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 、解决 问题。 同 辆有效证件 、安全性 能、驾驶人员的工作
(一 )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推进安全 制度》,作业区域实行 封闭管理措施 ,施
作 业过程 中,车辆违章掉头 、违章倒车 、 科学化管理
工现场摆放警示标 志标牌 :严格按 照规
停 车等现象严重 ;施工现场标 志牌摆放
安全重在管理 ,管理重在 现场 ,现 定布置养护作业控制 区,设置警告 区(至
开展勤检查 、勤总结 、勤分析 ,以巡查 促
员未穿反光服 、横穿 马路 、违规操作等 。
三、我省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作 业 安全 。养护过程 中,严格落实《公 路养 护
2.物的不安全状 态。如车辆本身安 采取的安全管理措 施
安全作业规程》和公司制定 的《安全管理
全眭能不 良、安全保险系数较低等 ;养护
全人员 目标 不明确 、责任不到位等 ;安 的影 响 ,在这个 过程 中 ,经 常会有 各类 定 )、终止区(最小长度为 30m)等 。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 (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7) (1)

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养护施工作业行为,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车辆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

其他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三统一、四规范”(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的作业规定。

第四条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养护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省属公路管理局承担辖养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五条高等级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在高等级公路防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等级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施工。

第六条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病害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从事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各类交通标志安装、公路保洁、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施工作业;(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施工。

第七条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等均属移动性作业。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

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发〔1986〕6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1986.04.22【实施日期】1986.04.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1986年4月22日甘政发〔1986〕64号)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林木管护,巩固造林成果,加速公路绿化,根据《森林法》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干线公路(国道)、省级干线公路(省道)、县公路(县道)、乡公路(乡道)。

第三条公路造林工作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道、省道的造林工作,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规划,并责成各公路总段(段)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路两旁留地范围内造林,应本着在公路留地靠外侧边界种植一行长青、果木或优质树种,作为路界标志树长期保留。

县乡公路的造林工作,由各地、州、市交通处(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路造林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组织机关、学校、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群众义务植树,配合公路部门搞好公路绿化。

第五条公路造林地范围第六条树权的划分与收益分配公路造林实行国家造国家有,集体造集体有,合造者实行共同所有收益分成的政策。

第七条公路林木的管护实行养路道班与沿线村镇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公路沿线群众集居的路段,由当地村镇负责管护,并要与公路部门签订协议,收益按协议进行分配;公路沿线村镇较少及无村庄路段,由养路道班负责养护。

无论归谁管护,公路部门都要按不同类型登记建立公路林木档案。

第八条公路林木采伐与审批权限森林法县乡公路上行道树的采伐,采伐量不超过一百株的,由管护单位和个人申请,经本县交通局和林业局审核,报地区交通处和林业处批准,发给采伐证。

第九条凡违反本规定,盗伐或乱砍滥伐公路行道树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要补种所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非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绿化养护管理,提高公路绿化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绿化景观的美观和生态功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以及乡村道路的绿化养护工作。

第三条公路绿化养护应遵循生态保护、美化环境、安全行车、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责任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养护责任,制定养护计划。

第五条公路绿化养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承担,确保养护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养护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公路绿化养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植物的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灌溉、补植、清理枯枝落叶等。

第七条公路绿化养护应达到以下标准:1. 植物生长健康,无明显病虫害;2. 绿化带整洁,无杂草和垃圾;3. 绿化景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具有美化效果;4. 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坏。

第四章养护周期与频次第八条公路绿化养护应根据植物生长周期和季节变化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养护计划。

第九条养护频次应根据植物种类、生长状况和气候条件灵活调整,确保养护效果。

第五章安全与环保第十条养护作业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养护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如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养护单位的养护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 - 副本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 - 副本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施工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质量管理,有效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年度计划或经批准的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由省公路局暂委托甘肃省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按本办法实施监理。

第三条高等级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法规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等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监理委托合同文件对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施工合同等进行的全面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搞好监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履行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合同时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搞好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机构及人员1第六条根据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特点,宜设臵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

第七条总监办由监理单位负责组建,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施工监理经历,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驻地办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取得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两年以上监理经历,取得监理培训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监理职责第九条监理单位依据本办法实施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的施工监理,对省公路局和业主负责。

第十条总监办主要职责:(一) 负责对全省公路养护专项、大修工程进行督查,并向业主提交督查报告。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高等级公路专项、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级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是指为了保持现有公路的良好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采取技术措施,对公路出现的病害进行处治的工程项目。

养护维修工程分类如下:一、普通公路: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二、高速公路:包括维修工程、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第四条各公路总段(分局)为所管养公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养护维修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参加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参加公路养护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责任制。

第六条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应建立“省局监督、建设单位管理、监理单位抽检、施工单位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检测和验收制度。

第二章公路总段(分局)质量管理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应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照有关法规,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必须规定工程质量要求,明确养护工程沥青、水泥、钢材、砂石矿料等主要材料的质量标准,注明养护维修工程工艺及设备要求。

第九条公路总段(分局)应严格按法规、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在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接受省局的监督检查。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公路总段(分局)必须加强试验室建设,配备养护工程所需的试验仪器和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性能。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绿化施工指南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绿化施工指南

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绿化施工指南甘肃省高等级公路绿化施工指南公路修建工程中大规模的填、瓦将会破坏沿线生态环境,而原本脆弱的环境极易受到破坏,且已建成项目对公路沿线的植物不可避免的产生影响和破坏,由于植被破坏、机械和施工人员的生产活动的影响,已建成沿线的各类小动物,如田鼠、野兔等一些小爬行动物会迁移它处或死亡。

因此,如何在公路绿化的过程中恢复沿线生态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全省高等级公路的绿化现状以及目前绿化施工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结合我公司绿化实践经验, 在借鉴国内外其它高等级公路绿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套适合我省高等级公路绿化施工的具体措施,以供在具体的生产实践中应用。

一、自然条件概述甘肃省地处祖国西北部,总面积约45.4万平方公里,介于北纬32°36′~42°15,东经92°45′~108°45′之间,地处亚热带与温带,全省地形复杂,约70%为山地丘陵,海拔高度一般多为1500~3000m。

全省境内,六盘山、陇山纵贯于东,叠山、潘家山、岷山横亘于南,祁连山、合黎山、龙首山分踞河西走廊南北。

全省地貌条件复杂多样,山地高原、丘陵、盆地、沙漠、戈壁相互交织,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生态环境。

由于全省地形狭长,四周高山大岭屏障,加之远离大海,以及北部存在巴丹吉林沙漠与腾格里沙漠,影响大气环境,因此气候以干旱半干旱和高寒环境为主,除南部陇南地区有亚热带分布以外,沿西北方向依次由暖温带半湿润向半干旱干旱过渡,生态环境十分脆弱。

气温受纬度与海拔的影响冬寒夏凉,局部差异悬殊,大致乌鞘岭以东各地月平均温度低于零者长达2~3个月,以西则为3~4个月。

夏季月平均气温除敦煌外,各地均低于25℃,无霜期一般150~200天,农作物大都一年一熟。

雨量自东南向西北递减,陇南地区康县及文县东南860㎜;天水年降雨量在 600㎜左右,兰州递减至300㎜左右;酒泉递减为80㎜左右;而敦煌则只有40余㎜。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养护、运营、路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分别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和路政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公路养护部门应当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及时处治公路病害,提高养护质量。

第六条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巡查和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

发现公路病害和危及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排除险情。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实施检查、维护作业时,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

高速公路管理和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开启示警灯;在确保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停靠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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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提高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和质量,改善公路环境,创建绿色通道,充分体现交通环境与边自然环境的协调与美观,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省省养公路绿化养护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级公路沿线自然环境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绿化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管理,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绿化管护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公路绿化应坚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主要区域为:中央分隔带、两侧边坡、碎落台、立交区等。

第六条绿化养护主要容包括:巡查、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涂白、松土除草、补植、绿地容貌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补植苗木成活率应达到95%,现有苗木保存率应达到98%,现有花卉、草坪类覆盖率应达到99%,花卉花期6个月,各类苗木无病虫害。

第八条绿化单位应定期对管辖围的绿化情况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对出现的绿化养护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巡查记录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补植苗木要把握全省各地的降雨及土壤水分等条件,在春秋两季选择有利时机进行,绿化单位应对管辖围缺株苗木按照原设计要求进行补植,确保苗木成活率。

第十条根据省各地区的气候特征、土壤墒情、自然降雨等情况,及时做好苗木的浇水工作。

特别要做好春灌、冬灌、高温期的浇水工作。

第十一条要定期对绿化苗木进行修枝整形,灌木及花、草根据景观要求,进行定期修饰和管理,保证路容路貌的美观。

修剪时间应在秋季植物落叶后或春季萌芽前进行,修剪法应根据植物种类区分要求。

第十二条病虫害防治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应根据各类绿化植物病虫害发生、发展和传播蔓延的规律及时检查,一旦发生病害,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绿化植物正常生长。

第十三条绿化养护应建立健全绿化养护技术档案,做好养护过程中各种原始记录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日常管护第十四条绿化巡查绿化日常巡查中,对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因素等造成树木损坏、倾倒等影响车辆通行的,要及时清理、扶正,对影响车辆视线的要及时修剪,对因绿化养护造成路面污染的要及时清理;遇到大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时,要进行特殊巡查。

第十五条苗木浇水(一)浇水应根据不同植物生物学特性、树龄、季节、土壤湿度确定,做到适时、适量、不遗漏。

(二)浇水次数:乔木、灌木和绿篱为3~5次/年,草坪为8~10次/年。

(三)浇水量:乔木为40~100公斤/株·次,灌木为30~80公斤/株·次,绿篱为30~80公斤/㎡·次,草坪为20~40公斤/㎡·次。

(四)乔灌木浇水时间一般集中在3月至12月,以“冻水”、“春灌”和4月至8月的“抗旱水”为主。

夏季高温季节应在早晨和傍晚进行、冬季宜午后进行。

(五)干旱季节或冬季浇完水后根据植株生长环境,分地段覆盖地膜。

第十六条苗木修剪(一)修剪应根据树种习性、设计意图、养护季节、景观效果为原则,达到均衡树势、调节生长、姿态优美、花繁叶茂的目的。

(二)修剪包括除芽、去蔫、疏枝、短截、整形技术。

(三)修剪分常规修剪和造型(整形)修剪两类。

常规修剪以保持自然树型为基本要求,按照“多疏少截”的原则及时剥芽、去蔫、合理短截并疏剪膛枝、重叠枝、交叉枝、下垂枝、腐枯枝、病虫枝、徒长枝、衰弱枝和损伤枝,保持膛通风透光,树冠丰满。

造型修剪以剪、锯、捆、扎等法,将树冠整修成特定的形状,达到树冠外形轮廊清晰。

(四)对影响行车视线、遮挡标志标牌及电力电线的树枝应及时修剪。

(五)绿篱和造型灌木的修剪,一般按造型修剪的法进行,按照规定的形状和高度修剪。

每次修剪应保持形状轮廓线条清晰。

若生长过密影响通风透光时,要进行膛疏剪。

(六)藤木的修剪:藤木(如爬山虎、山荞麦等)每年常规修剪一次,每隔2~3年应理藤一次,彻底清理枯死藤蔓、理顺分布向,使叶幕分布均匀、厚度相等。

(七)草坪的修剪:草坪的修剪高度应保持在6~8cm,当草高超过12cm时必须进行修剪。

(八)修剪时间:落叶乔木(如刺槐、柳树、国槐)、灌木(如红柳、柠条等)在冬季休眠期进行,常绿乔木(如侧柏、刺柏、蜀桧)、灌木在生长缓慢期进行。

第十七条苗木施肥(一)要定期对树木、花卉、草坪等进行施肥,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发育。

施肥应根据植物种类、树龄、立地条件、生长情况及肥料种类等具体情况而定。

(二)施肥分基肥、追肥两类。

基肥一般采用有机肥,在植物休眠期进行.追肥一般采用化肥或复在植物生长期进行。

基肥应充分腐熟后按一定比例与细土混合后施用,化肥应溶解后再施用。

干施化肥一定要注意均匀,用量宜少不宜多,根据植物的生长状况来确定,施后必须及时充分浇水,以免伤根伤叶。

(三)乔、灌木施肥应挖掘施肥沟、穴,以不伤或少伤树根为准。

第十八条锄杂草及松土(一)松土:结合土壤理化性质,对易板结、盐碱含量高的土壤要及时进行松土,松土深度5~lOcm为宜。

草坪应使用打机进行松土。

(二)除草:应做到“除早、除小”,随时清除杂草。

清除杂草必须除根,做到绿地基本无杂草。

第十九条苗木涂白、防寒每年入冬前进行一次,对所有落叶乔木树种和高度在1.5米以上的花灌木都要进行涂白,涂白高度为1.2米。

应采取多种法进行苗木防冻措施。

第二十条病虫害防治(一)要掌握植物病虫害发生规律,在预测、预报的指导下对可能发生的病虫害做好预防。

已经发生的病虫害要及时治理、防止蔓延成灾。

(二)病虫害的药物防治要根据不同的树种、病虫害种类和具体环境条件,正确选用农药种类、剂型、浓度和施用法,使之既能充分发挥药效,又不产生药害,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喷药应成雾状,做到由向外、由上向下、叶面叶背喷药均匀,不留空白。

喷药应在无风的晴天进行,阴雨或高温炎热的中午不宜喷药。

喷药时要注意行人行车安全。

喷药后要立即清洗药械,不准乱倒残液。

(四)对药械难以喷到顶端的高大树木或蛀干害虫,可采用树干注射法防治。

(五)施药要掌握有利时机,害虫在孵化期或幼虫三龄期以前施药、真菌病害要在孢子萌发期或侵染初期施药。

(六)农药要妥善保管。

施药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戴好风镜、口罩、手套及其他防护用具。

第二十一条补植(一)对因气候环境制约、交通事故损坏、人为破坏等导致苗木死亡、缺株,要及时进行补植。

(二)补植应使用同品种、基本同规格的苗木,要充分浇水,结合苗木生长习性,主要在春、秋两季进行,保证补植的成活率和景观效果。

第二十二条草坪养护(一)草坪覆盖度应达95%以上,平整无裸露及无坑洼。

杂草率低于3%。

生长正常、颜色正常。

每年修剪四次以上。

保持绿地植物的种植量,缺株断行应适时补栽。

(二)草坪秃斑应随缺随补,保证草坪的覆盖度和致密度。

补草可采用点栽、播种和铺设等不同法。

第二十三条支柱、扶正(一)倾斜度超过45度的树木,须进行扶正,落叶树在休眠期进行,常绿树在萌芽前进行。

扶正前应先疏剪部分枝叶或进行短截,确保扶正树木的成活。

(二)新栽大树和扶正后的树木应进行支柱。

支柱材料在同一路段或区域应当统一,支柱式要规、整齐。

支柱着力点应超过树高的1/2以上,支柱材料在着力点与树干接触处应铺垫软质材料,以免损伤树皮。

每年雨季前要对支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松动的支柱要及时加固,对潜入树皮的捆扎物要及时解除。

第二十四条苗木浇水、松土、修剪等作业中禁造成路面污染及损坏,废料、杂物应及时清理,禁堆放于路面、集水井、边沟、涵洞。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绿化单位要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全员绿化养护作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意识。

第二十六条绿化养护作业时必须充分考虑现有行车要求、交通安全、环境状况及道路维修等问题。

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布置作业控制区,并设置专职安全员现场指挥交通。

绿化工具应该安置在绿化区域或作业控制区。

运送树木、花草时,应设置有关的警示标志,禁在行驶的车辆上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七条高等级公路绿化养护作业须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等有关规、规定。

第五章费用结算第二十八条绿化养护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

每季度末,绿化单位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填写费用结算单,经公路总段(分局)结合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及管护情况进行确认,上报省局审核拨付,并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

费用结算单见附表2。

第二十九条公路局对绿化单位的工作进行年终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返还所扣质保金。

第六章检查考核第三十条省公路局将依据绿化养护合同,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法,重点对栽植成活率、保存率和树木修剪、浇水、除草等管护情况以及施工交底、原始记录等业资料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对绿化单位未能完成合同任务或质量不达标时,将扣除未完成或质量不达标部分的绿化养护费用。

对于绿化管护工作质量差,补植苗木成活率低,浇水工作重滞后等情况,按合同总价的5-10%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造成路面损坏的,将按维修费用的2-5倍予以处罚;造成路面污染及作业废料乱弃的,除责成清理外,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其他奖罚执行合同相关条款。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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