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知名广东民事律师李伟铎在线分析:洗澡中毒身亡谁担责?

合集下载

法律案例分析:房客煤气中毒身亡 房东赔36万

法律案例分析:房客煤气中毒身亡 房东赔36万

2010年11月,为了方便母亲接送儿子上下学,王某租了陈先生家的一间平房。

没想到,祖孙俩搬过去的当晚,就因一氧化碳中毒双双身亡。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陈先生出租屋内的取暖设施为火炉和自砌火墙,是在受害人入住前4天安装的,火墙上方及右侧有明显的缝隙及烟熏痕迹。

[案情分析]
死者的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陈先生赔偿损失。

某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陈先生将房屋出租于他人居住使用,应负有保障承租人人身安全的义务,陈先生应赔偿王某36万元。

陈先生不服上诉。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出租屋取暖设施的所有者,疏于对房屋取暖设施的安全管理,同时没有向王某及家人提示注意事项,应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王某的母亲作为北方人,有在屋内生火取暖的经验,她在入住时没有对房里的火炉和火墙进行检查,应承担本案的次要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房主陈先生赔偿原告36万余元。

法院判决房主陈先生赔偿原告36万余元。

[相关法规]
陈先生作为出租屋取暖设施的所有者,疏于对房屋取暖设施的安全管理,同时没有向王某及家人提示注意事项,应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

客人洗浴死亡,洗浴中心该不该赔

客人洗浴死亡,洗浴中心该不该赔
【案情】
2010年1月19日21时左右,胡某进入被告沈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打算泡澡。浴场的工作人员将其领入一间盆浴室。21时41分,胡某的朋友黄某通过手机与胡某联系。见胡某还不出来,已在浴场外等候一段时间的黄某再次用手机联系胡某。浴场的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并告知黄某,胡某情况不对。黄某立即进入浴场,发现胡某身着内衣裤躺在休息室的床上。22时02分,黄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及时赶到将胡某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其病情经诊断为:右侧颞叶脑出血并脑疝形成、高血压病Ⅲ期。胡某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28392.28元。1月21日,胡某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右基底节区出血术后,右大面积脑梗塞。由于病情危重,无抢救希望,医嘱自动出院。1月27日,胡某死亡,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23319.54元。胡某在两医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核报了13662.2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经医院诊断为高血压Ⅲ期,这说明其本身就患有高血压病。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患有高血压病的情况下,还主动去洗浴中心泡澡,对于自己的死亡有重大过错,洗浴中心不应负全责,而应由胡某自己负主要责任。
【管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胡某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被告洗浴中心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的确负有确保消费者即胡某人身安全的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被告洗浴中心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没有相关的高血压病人不适宜进行高温洗浴的安全警告,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负有很大瑕疵。

在同事承租房洗澡中毒死亡,能否要求房东赔偿

在同事承租房洗澡中毒死亡,能否要求房东赔偿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新农村2020.6编辑同志:因公司澡堂维修,经同事赵某邀请,我丈夫前往其承租的房屋使用煤气热水器洗澡。

期间,由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而浴室没有窗户,热水器上也没有安装排烟管。

事后,我曾要求房东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

理由是:其未与我丈夫签订租赁合同,也未收取我丈夫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请问:房东的理由成立吗?读者李红丽李红丽读者:房东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损失应当由房东、赵某和你丈夫分担。

首先,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通常有两种方式,即侵权责任、合同责任。

的确,房东与你丈夫之间由于不存在租赁合同,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房东不应当对你丈夫承担合同责任;但这并不等于房东无需就你丈夫之死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本案恰恰具备对应要件: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对其所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确保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对于房屋内设施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维修、更换的保障义务。

而房东明知其出租房屋的卫生间没有窗户、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容易造成他人一氧化碳中毒甚至死亡,却既不采取维修、更换措施,亦不履行告知、说明等义务,放任危害后果发生。

也就是不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存在过错。

损失客观存在,且损失的产生与房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房屋出租后,已经出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赵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及使用人,对热水器的使用也负有一定安全管理义务,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告诉你丈夫,同样难辞其咎。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你丈夫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凭借一般认知常识就应当注意到,在使用煤气热水器过程中必须注意通风、排气,却未尽到注意义务。

在单位洗澡时突发疾病导致死亡能算工亡吗

在单位洗澡时突发疾病导致死亡能算工亡吗

在单位洗澡时突发疾病导致死亡能算工亡吗?陈某是内蒙古一家铁矿的正式工人,在破碎车间担任调度员工作。

2004年4月28日19时,即在正常下班时间(4月28日20时)的前1h,陈某所负责的值班工作由班内别的同志接任,这时也是他们这个班工作接近结束的时候。

陈某和另外几个岗位工人像以往一样,先后去澡堂洗澡,准备下班。

这个澡堂是单位专门为解决本单位职工因破碎车间粉尘太大而建造的。

陈某洗澡后出来坐在沙发上。

后边进来洗澡的几个工人突然发现陈半身不能动弹,随即将其送到白云铁矿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出血。

因该医院医疗设备、医生技能等原因导致急救没有成功,陈某于4月29日上午8时身亡。

陈某的直系亲属以“陈某生前系这家铁矿的正式职工,是在进入收尾阶段的工作时间内,而且是在本单位专门为职工因破碎车间粉尘太大建造的澡堂内洗澡,而意外地因脑出血身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为由,向铁矿工伤认定主管部门——铁矿安环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部认为陈某虽在工作时间内,但不是在工作岗位上身亡,不能认定为工亡。

请问:“陈某能被认定为工亡吗?”根据您在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陈某的死亡不应算作工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定为工伤(亡)。

首先,陈某洗澡不应看作“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即使将陈某的洗澡看作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那么,陈某并不是因“受到事故伤害”而死亡的,所以,陈某的死亡并不符合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死亡的“应算工亡”。

陈某的死亡虽然符合“突发疾病”和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规定内容,但陈某并不是死在工作岗位上,因为洗澡的地方不应算是“工作岗位”。

因此,陈某的死亡不应算工亡。

浴室洗澡遭电击身亡法院判决三家担责

浴室洗澡遭电击身亡法院判决三家担责

浴室洗澡遭电击身亡法院判决三家担责
彭荣才
【期刊名称】《农村电工》
【年(卷),期】2012(020)011
【摘要】据2012年7月19日报讯:居民张小燕在自家的淋浴房内洗澡.遭遇电击身亡。

浴霸生产厂家、批发商、经销商就赔偿问题相互推诿。

那么,究竟谁该担责?2012年7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3名被告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63万余元。

【总页数】1页(P13)
【作者】彭荣才
【作者单位】226600 江苏省海安县供电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盖房遭电击 "电力"担主责 [J],
2.是否公诉失主,都要忠实于法律/失主担责于法无据/失主应承担相应民责/小偷身亡是咎由自取 [J],
3.碳素鱼竿触碰电线钓鱼者遭电击身亡 [J], 于来福
4.高压水清洗机漏电洗车人遭电击身亡 [J], 许继东;王盈和;甄立业
5.小女孩遭电击谁担责 [J], 刘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收工后洗澡清洁时死亡,可以认定工伤吗-

收工后洗澡清洁时死亡,可以认定工伤吗-

收工后洗澡清洁时死亡,可以认定工伤吗?
问:我父亲是一名轧胶工人,工作地方很脏,通常是下班后要洗澡清洁,才能回家。

他几天前下班后,照例到公司的澡堂内洗澡时,晕倒在澡池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们找工厂协商,厂方认为,洗澡死亡,属于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

我们想知道,我父亲的死属于工伤吗?我应该怎么办?
焦作市张敏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要确定你父亲是否属于工伤,需要考量你父亲的工作与下班洗澡这一行为之间的关系。

职工工作环境恶劣,收工后必须进行洗澡清洁的,其下班后洗澡可以认定为工作后的一个收尾性行为,是其工作所需的一部分。

根据你的描述,你父亲于工作后到澡堂洗澡应该属于工作的延续。

从你父亲受伤害的时间上看,事故发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之内;从其受伤害的地点来看,是在工厂的澡堂中。

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视同工伤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此,你作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1/ 1。

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

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

饮酒人游泳溺亡同饮者的责任认定近日,某市发生了一起离奇的溺水事件。

据了解,一群酒友在游泳池畅饮后,其中一人不慎落水,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由于事发时大家都已经喝得醉醺醺,导致对于该事件的责任认定陷入了困境。

首先,对于饮酒人的责任认定一直是一个争议点。

法律规定,如果醉酒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则其醉酒不得减轻其责任。

而对于本次事件,饮酒人游泳时未能阻止落水者也未能及时救援,因此其应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对于同饮者的责任认定也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在酒量上,如果同饮者明知自己酒量不佳还继续饮酒,导致事故发生,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是在安全提示上,如果同饮者明知游泳池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提醒饮酒人,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再次是在救援上,如果同饮者未能及时发现落水者或未能及时出手相救,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对于游泳池管理者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游泳池管理者应该对游泳池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并通过明示警示等方式引导游客注意安全。

如果游泳池管理者存在管理漏洞,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总的来说,本次事件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饮酒人应承担部分责任,同饮者和游泳池管理者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论证,以保证责任的公正认定。

同时,也需要引起广大市民对于饮酒和游泳安全的重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除了上文提到的责任认定,还有一些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比如,行为人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嗜酒、精神药物或其他类似物品影响,致使其行为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此使其自身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作为减轻责任情节予以考虑。

因此,如果酒友中存在某人精神药物的影响导致其丧失行为力,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对于这个人的责任认定应该更为精细和审慎,“自身受到严重损害”应该如何理解也是需要平衡处理的。

“洗澡死”案尘埃落定

“洗澡死”案尘埃落定

“洗澡死”案尘埃落定“洗澡死”案尘埃落定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李⼤兴引⼦全国多地的看守所⾥先后发⽣了⼀系列⾮正常死亡事件,引起了国⼈的格外关注,有的被称为“躲猫猫”,有的被称为“喝⽔死”,有的被称为“睡觉死”……该起发⽣在海南省儋州市第⼀看守所的在押⼈员死亡事件则被称为“洗澡死”。

李⼤兴律师作为本案头号被告⼈吴⼤兴的辩护⼈,全程参加了⼀审、⼆审,迁延时久的终审裁定终于让案件尘埃落定。

案情简介2009年3⽉2⽇16时许,在儋州市第⼀看守所2号监仓服刑的陈诗找到监仓的放风仓叫罗静波去洗澡。

罗不肯去,吴⼤兴得知后,便从休息仓来到放风仓叫罗洗澡。

罗还是不肯去,吴就拿拖鞋打罗并推他去休息仓的卫⽣间洗澡。

罗被推进休息仓后,仍不愿去洗澡。

吴硬推,罗便转⾝想反抗,吴就⽤膝盖顶击了⼀下罗的腹部。

麦挺刚见状,便⽤脚踢打罗。

随后,林优、陈善波也先后参与殴打罗。

在此过程中,吴推了罗⼀下,致使罗踉跄⼏步,头部撞墙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效于4⽇死亡。

背景资料1、吴⼤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3⽉9⽇被刑事拘留,同年7⽉2⽇被逮捕。

2009年3⽉9⽇海南省⼈民检察院第⼀分院向海南省第⼀中给⼈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事实、证据发⽣变化,同年6⽉16⽇经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2、麦挺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5⽇被刑事拘留,同年2⽉20⽇被逮捕;林优因涉嫌抢劫罪,2008年10⽉30⽇被刑事拘留,同年11⽉20⽇被逮捕,2009年1⽉20⽇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陈善波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2008年12⽉26⽇被刑事拘留,2009年9⽉3⽇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

3、儋州市第⼀看守所在该案发⽣后,相关责任⼈得到了处理。

正、副所长均被免职,当班民警杨才聪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

控⽅指控吴⼤兴等四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吴⼤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系主犯,麦挺刚、林优、陈善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系从犯。

租户因煤气中毒身亡,房东是否担责

租户因煤气中毒身亡,房东是否担责

租户因煤气中毒身亡,房东是否担责
作者:
来源:《新传奇》2021年第45期
葛某夫妻带着年仅3岁的孙子承租了章某的一间房,并约定出租房浴室公用。

谁知,今年3月1日下午,葛某带着孙子在浴室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

葛某经抢救后脱险,但小孙子却不幸夭折。

3月18日,孩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某一家共同承担赔偿損失合计1192441.27元。

法官经现场勘查发现,发生事故的浴室密闭无窗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烟道式)已使用六七年,但未曾检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能够预见出租屋浴室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对所属设施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疏于履行安全防范和风险防控责任,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葛某在未确保燃气热水器处于安全使用状态的情形下,仍带孙子进入密闭的浴室洗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1086788.27元,酌定被告赔偿原告795750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可见,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的房屋结构、生活设施完整并达到相关安全标准。

此外,出租人应履行附随义务,如实告知承租人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避免危险发生。

法官提醒,出租屋里的意外事故并不少见,作为房东,可不是只要坐等收租就行,还应履行好附随的安全义务。

(《浙江法制报》2021.11.2)。

律伴网认证深圳律师李伟铎点评深圳查扣电动三轮 数十快递员被拘留

律伴网认证深圳律师李伟铎点评深圳查扣电动三轮 数十快递员被拘留

律伴网认证深圳律师李伟铎点评:深圳查扣电动三轮数十快递员被拘留律伴律师:李伟铎律师律师名言:本着“专业、专注、专心”的工作态度,力求最大化地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律所: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简介: 李伟铎律师,系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李律师执业理念:本着“专业专注专心”的工作态度,力求最大化地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深圳市近日集中整治“禁摩限电”,对超标电动车进行查处。

由于现行快递公司多依托电动车投递包裹,有快递员在车辆遭查扣时与执法部门产生冲突。

据深圳当地媒体报道,已有4家快递企业近800辆快递三轮车被扣押,近50名快递员被拘留。

官方提供的数据显示,开展整顿行动10天以来,各单位共查扣电动车17975辆、拘留874人(拘留无证670人、非法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96人、暴力抗法8人)、采集非法拉客人员771人次。

据深圳交警消息,深圳此次“禁摩限电”集中整治开始于3月21日,违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重点打击对象。

昨日下午,深圳某快递企业一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该公司包裹多投递量很大,市区内交通拥堵,往往只能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投递,在“禁摩限电”整治行动开展后,目前派件只能使用小面包车,“个别快递员用自行车,车辆进不去的地方人力背着去送,”派件效率受到很大影响,出现货物堆积的情况。

前述快递负责人称,按照规定,他们应通过邮政部门向交管部门报备快递车辆,但因配给数额、人员流动等方面的不足,导致仍有不少快递员使用电动自行车。

这部分电动车很多都超过了相关标准,执法部门对这些超标和违规电动车进行收缴过程中,就出现了冲突的情况。

【深圳律师李伟铎点评】“禁摩限电”一直是我国各地城市的热点民生问题,而针对近日的查处行为,“目前网上流传的一些说法,把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混淆为打击快递业发展,把依法拘留无证驾驶和非法拉客人员混淆为拘留快递从业人员。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称,考虑到快递业涉及民生,个别快递企业违规使用电动(机动)三轮车运送货物来谋取利益,既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也是对其他守规企业和行业的一种不公平竞争。

酒后游泳发生意外 经营者须担责吗

酒后游泳发生意外 经营者须担责吗

酒后游泳发生意外经营者须担责吗作者:杨学友来源:《老友》2019年第10期编辑同志:我老伴冯某与汪某某、薛某是战友,三人退休后经常一起参加健身活动。

2018年“八一”前夕,汪某某邀请冯某、薛某到他与其内弟徐某共同經营的鱼塘聚餐。

三人吃午饭时还喝了不少酒。

酒后,因天气炎热,冯某下到鱼塘游泳,可没游一会儿就发生了意外,因喝了不少酒,体力不支,不幸溺水身亡。

事后,我找到汪某某,要求他给予适当赔偿。

汪某某认为自己无过错,拒绝担责,其理由是他经营鱼塘的主要目的是养鱼、垂钓,而非游泳,且池塘边立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这些冯某均知晓;在冯某下水前,已对他尽到了提醒义务,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却依然不顾危险下水游泳,应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这种说法对吗?读者:柳××柳××读者:汪某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作为鱼塘的经营者,汪某某与徐某应对你老伴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汪某某、徐某作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管理者应对顾客冯某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限于安全告知及对其危险行为的劝阻范围,而不包括去游泳的安全保障设施及救助措施。

汪某某未能有效劝阻冯某下水游泳,故可以认定汪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徐某作为鱼塘的共同经营人,应共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洗浴时死亡法律判罚案例(3篇)

洗浴时死亡法律判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居民张先生在一家洗浴中心洗澡时不幸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张先生在洗澡过程中因高温导致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洗浴中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先生意外死亡,遂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院审理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存在争议。

洗浴中心辩称,其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且在事发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张先生的家属则认为,洗浴中心未对水温进行有效监控,导致水温过高,是造成张先生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

经审理,法院认为,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健康的洗浴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洗浴中心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洗浴中心未对水温进行有效监控,导致水温过高,存在安全隐患,对张先生的意外死亡存在过错。

三、法律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洗浴中心赔偿张先生家属经济损失、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四、责任追究本案中,洗浴中心存在以下责任:1.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洗浴中心未对水温进行有效监控,导致水温过高,存在安全隐患。

2. 未及时采取措施。

在发现水温过高的情况下,洗浴中心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温,导致张先生意外死亡。

3. 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洗浴中心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在发现水温过高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件。

在公共场所,如洗浴中心、酒店、健身房等,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本案中,洗浴中心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意外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经营者应加强安全管理。

经营者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消除安全隐患。

2. 加强员工培训。

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员工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3. 加强宣传。

《工伤保险》之在单位洗澡中毒 被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之在单位洗澡中毒 被定为工伤

在单位洗澡中毒被定为工伤
在单位洗澡时中毒,也能算工伤。

昨日,辽阳市文圣区法院介绍,李某是某化学公司工人,20xx年的一天,他在公司浴池洗浴时晕倒,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最终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李某所在公司认为,李某中毒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也并非因工作中毒,向文圣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李某的工伤认定书;而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李某工作环境灰尘、纤维大,下班后必须洗浴,并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书。

23岁女子澡堂触电身亡家属告上法庭获赔75万.doc

23岁女子澡堂触电身亡家属告上法庭获赔75万.doc

23岁女子澡堂触电身亡家属告上法庭获赔75万-一女子在澡堂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

其父母将澡堂老板、房东、电工等告上法庭,提出民事索赔。

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受害方获赔75万余元。

2010年1月31日上午,23岁的护士小雨(化名)去一洗浴中心洗澡。

洗浴中心员工证言称,当时听到有女子尖叫,她和老板娘赶过去发现,小雨正双手扶着墙站立,啊啊叫着。

老板娘摸了一下小雨的胳膊,感到手麻。

澡堂老板邓鹏称,事发前,洗浴中心所用风机出现故障,厂家无法立即前来维修。

着急开门做生意的他,就自行进行了修理。

事后,小雨身亡。

法医鉴定,其死因为电击。

邓鹏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小雨的父母将邓鹏、洗浴中心房东李先生、洗浴中心所用电力设备的出售和安装方、电工黄先生及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6万元。

法院认为,邓鹏是导致死亡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黄先生安装风机未按规定标准做接地保护,造成安全隐患;厂家安装的配电箱内仅有一个断路控制器且无漏电保护功能;李先生作为房主,未对房屋照明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四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媛)23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证在外包工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实现公司的安全目标。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承包方资质审查、外包合同安全附件的签订、开工前安全教育卡及外包工程进场施工手续的办理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外包工程或项目。

三、术语和定义1.外包工程:是指经各分公司发包给外单位施工作业的工程(劳务)项目。

2.施工管理部门:指负责特定的外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部门。

一般按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具体部门作为某一外包工程项目的各分公司管理部门。

3.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指与外包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安全协议,是外包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包括该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提供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或安全技术要求等。

七旬老人在公共浴室洗澡猝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决来了

七旬老人在公共浴室洗澡猝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决来了

七旬老人在公共浴室洗澡猝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决来了很多人都知道,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了!随着国家相关部门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大部分人也都懂得了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百分之八十的人都知道用法律来维权,这可以说是一件好事,也可以说是一件坏事!好事是因为大家在受到伤害时,不再一味用武力解决问题,而是懂得用法律维权了,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打架斗殴现象。

而说这种现象也有可能是坏事,是因为万事都有两面性。

虽然大部分人都懂得用法律维权了,但是大部分人对法律知识懂得也都是皮毛而已。

有些人动不动就拿法律维权,自己或者家人一旦吃亏了,就想告对方,让对方赔偿自己。

这种想法的确有点偏激,甚至会引起很多人的反感!网络配图/图文无关近日,网上又曝光了一个类似的案例!七旬老人公共浴室洗澡猝死,家属索赔50万!看到这个标题,很多网友是不是觉得浴室老板很冤枉?洗一次澡,浴室也赚不几个钱,结果却被对方家属索赔50万?这真的是倒霉到家了啊。

而家属却认为,浴室老板没有阻止老人进去洗澡,所以理应有责任赔偿。

这浴室的老板真的是无处说理啊。

到底怎么回事呢?下面来看一下详细情况!据了解,事情发生在2021年的3月,在上海奉贤区的某一家洗浴中心,这时来了一位年龄比较大的老头想要洗澡。

据事后了解,这个老头当时已经75岁了。

浴室的老板看这个老头这么大年纪,本来并不想让他进来的。

但是仔细一想,他也没有理由拒绝老头来洗澡啊。

毕竟,法律上也没规定75岁的老头就不能进公共浴室洗澡啊。

所以最后,浴室老板也没说什么,就让这位75岁的老人进去洗澡了!但是,万万没有想到,这位75岁的老人在洗澡过程中突然晕倒了。

当时,正在洗澡的其他客人都被吓了一跳。

有客人赶紧呼叫浴室的工作人员。

随后,浴室老板张某也听到动静,赶紧跑到现场,看到老人昏倒在地。

张某赶紧对老人进行抢救,同时还让人拨打了120。

很快,120便赶到现场,并把老人拉到医院抢救。

但是,很不幸,经抢救无效,老人在当天就已经没有呼吸了。

诉讼案例:顾客在浴室洗澡身亡,浴室是否应担责

诉讼案例:顾客在浴室洗澡身亡,浴室是否应担责

诉讼案例:顾客在浴室洗澡身亡,浴室是否应担责【案情】身患多种疾病的张某,与妻子、朋友一起去洗浴中心洗澡。

淋浴过程中,张某晕倒,浴室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对张某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120,对其后背拍打顺气,将其挪到通风口处等。

但张某在被120急救中心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妻儿一纸诉状将浴室诉至法院,要求浴室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百余万元。

【分歧】浴室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浴室承担一定的责任。

浴室经营者有义务对进入浴室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消费的场所,特别是针对一些身体条件特殊的消费者,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和采取措施也相应升级。

否则,就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浴室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作为消费者有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理由如下:首先,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是否适宜去公共浴室洗澡等应比其他人更为了解,对自身的安全问题应尽完全注意义务。

事发时张某已年满63周岁,半年前实施肺癌手术、化疗,出院记录载明其患有多种病史,需要进一步进行化疗等,其身体因素显然并不太适合去公共浴室洗澡,即便去亦应有家属陪同并如实告知经营人员,让经营者知晓并注意防范,但张某并未履行这些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在浴室这种相对密闭的空间较常人更容易发生眩晕等症状,也较常人更难施救,且张某之前的病历记录其半年前有因跟他人争吵产生胸闷、气喘、站立不稳等由120救护车送至急诊的症状,其本人及家属更应高度注意。

其次,浴室在张某倒地后,已第一时间进行施救并拨打120。

并且,尸表检验报告不能确定张某的死亡原因,原告又拒绝进一步解剖,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清。

故张某本人及家属具有明显的过错。

但浴室并未举证证明已经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尤其是对待重大疾病患者及老年人是否尽到提示及审慎注意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对于张某的死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支持10%的赔偿责任。

民事案例分析:游泳者溺死泳池 经营者担责吗

民事案例分析:游泳者溺死泳池 经营者担责吗

[案情介绍]原告张某夫妇之子张某与其朋友等3人结伴于晚上买票到被告陈某开设的游泳池游泳,游了约10分钟,同伴发现张某不见了,即四处寻找,约2至3分钟后,同伴发现其沉于靠近岸边的浅水区处,即将他拖上岸,事发时游泳池的救生员不在场,且被告没有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如安全防护器和急救药品,没有配备医护人员,张某某溺水后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身亡。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案情分析]本案死者张某等人买票进入被告游泳池游泳,即表明与游泳池之间形成了消费和服务关系,双方达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协议”。

消费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即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8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死者张某某与游泳池形成了具有相应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

被告游泳池作为游泳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游泳池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所承担的保障游泳安全的随附义务的大小,应根据交易的习惯、游泳服务的行业性质、目的、行业要求等予以确定。

福建省龙岩市体委、龙岩市公安局、龙岩市工商局、龙岩市卫生局四家单位联合制定的《龙岩市游泳池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游泳池应当配备医务人员,建立抢救溺水事故的应急制度,配备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药品,如果是夜间,还应配备灯光照明达每平方米水面50勒克司的照明设备(光线能见游泳池整个池面及池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伴网知名广东民事律师李伟铎在线分
析:洗澡中毒身亡谁担责?
律伴律师:李伟铎律师
律师名言:本着“专业、专注、专心”的工作态度,力求最大化地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律所: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
律伴在线法律咨询案例介绍:

2016-01-01 14:45
∙你好,朋友家开五金店卖小家电的,前两天帮人装了热水器,有人洗澡中毒身亡了,我朋
友应该怎么处理?


李伟铎律师2016-01-01 14:46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2016-01-01 14:46
∙你好,朋友家开五金店卖小家电的,前两天帮人装了热水器,有人洗澡中毒身亡了,我朋
友应该怎么处理较好呢?谢谢!


李伟铎律师2016-01-01 14:46

热水器是你朋友卖给他的吗


2016-01-01 14:47

是的


李伟铎律师2016-01-01 14:47

直排的?现在对方告你们了吗

2016-01-01 14:47

就是买了,才帮忙安装


2016-01-01 14:48

在农村人家是新房来的,


2016-01-01 14:50

我也不知道,但厂家标明是不可以装浴室内的,但农村人都是装里面的


2016-01-01 14:51

还没告,所以不知如何是好,对方要求赔偿,说责任在我方


李伟铎律师2016-01-01 14:51

热水器是产品质量有问题吗?如果产品质量本身有问题的话,是有责任的


2016-01-01 14:52

煤气中毒的,不知道是不是有问题


李伟铎律师2016-01-01 14:52

这个需要鉴定的!看是否产品质量也有缺陷


2016-01-01 14:53

如果没问题,是否就不用负责?他的浴室通风也不行的,


李伟铎律师2016-01-01 14:53

目前责任也不好说!

李伟铎律师2016-01-01 14:54

是的,只要跟产品无关的话你没有责任


2016-01-01 14:54

出了事,心里好彷徨不知如何是好。



李伟铎律师2016-01-01 14:55

这个可以理解!如果他认为是产品的问题,对方是需要鉴定的


2016-01-01 14:59

但对方认定说产品标明不可装浴室内,但我方把产品装室内了,这是我方责任


李伟铎律师2016-01-01 15:00

热水器怎么不能装浴室内呢?不装浴室内装哪啊


2016-01-01 15:02
∙可能就是强排和直排的区别,我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很了解,谢谢你的耐心解答^_^


李伟铎律师2016-01-01 15:05

涉及隐私信息被屏蔽


2016-01-01 15:09

好的,非常感谢。



李伟铎律师2016-01-01 15:10

涉及隐私信息被屏蔽
文章来源:律伴网/关注微信公众号:律伴法律咨询,在线咨询律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