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溯 洞穴探险谋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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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完整归纳

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完整归纳
无关法官的;行政长官要不要赦免;这些人作为的对错善恶;判决结果你个人能不能接受
2.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对立法进行司法改造
以前是因为立法与行政的分离不明确……
填补漏洞变成了立法的借口
3.本案不是自我防卫的例外
(1)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的适用范围明确: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
(2)被杀的人没有威胁被告生命,既没有主动伤害他,甚至没有侵占(共享)他赖以生存的资源
他们的决定没有建立在自己对生命的预期上,而是根据专家(问了……)意见作出的,比维特莫尔可能存在的一己之见的乐观想法要更为合理(而且他不一定是乐观,可以理解为不安或恐惧)
(2)饥饿可以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不能类比沃尔金案:沃尔金没有一直挨饿,也不知饥饿程度如何 沃尔金没有专家意见来证明其确信合理 沃尔金除了偷窃还有其他选择(拥有充分选择机会)——这些都与本案被告不同
3.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
(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
(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调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
(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1.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2.理由1: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
(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

案情回溯 洞穴探险谋杀案

案情回溯  洞穴探险谋杀案

案情: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

纪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

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

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

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

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

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

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

因为山崩仍然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山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营救人员的生命。

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分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

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

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和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也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饿死了。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

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

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

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

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山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还可能再活十天。

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

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

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

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

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

洞穴奇案 分析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

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

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洞穴奇案文档 (2)

洞穴奇案文档 (2)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这四名被告的做法是拯救了大家的生命,但问题是这样做是对的吗?这四个人应该定罪并处于绞刑吗?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到,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要求司法官员慎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的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

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让人印象深刻。

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然而,希望——这一天赐物,往往在我们心中取代一切,它常常使人想入非非,吝啬和软弱所经常容许的不受处罚更加使它具有力量。

有人认为这四个人并不需要受到处罚,因为他们是为了生存和自己的利益而去杀人,这是可以让人理解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法的精神”是一种绝对的“理性”,用大家熟知的话来说,就是“公平”、“正义”。

何谓公平正义?通俗地说就是“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受到别人的不法侵害”,“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过错得利”。

用康德的话说,“人非工具”,即每个人本身的尊严都应得到尊重,不应仅仅把人当做实现某一目标的工具,人类本身即是目的。

不管怎么说,法的精神是一种绝对的正误标准,只与人类理性有关,与人类本身有关,而不受历史条件、人类欲望的左右。

这种精神扩展到每一个单独的个体都任然存在。

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饥饿尚不能成为一个人盗窃的正当理由,更何况是杀人呢?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一个人有捍卫自己生命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能通过去剥夺别人的生命来实现。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洞穴奇案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第一部分: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富勒)特鲁派尼支持罪名成立总论点: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分论点: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特鲁派尼是一个法律的原教旨主义者。

如此判案快刀斩乱麻。

)福斯特撤销有罪判决总论点: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分论点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分论点二: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但是,肯定人类生命的绝对价值在现实中是虚假的。

否则你如何解释,在营救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的牺牲?如何看待统计学上建造一千英里的高速公路平均需要付出的生命?(是啊,生命的绝对价值在我心里开始动摇。

)分论点三: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却有正当防卫的免责,这正说明法律精神(或目的)重于法律文字。

洞穴杀人案

洞穴杀人案

洞穴杀人案案件事实:案件发生在两千多年以后,4299年春末夏初的纽卡斯国。

那年5月上旬,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的维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

但当他们深入洞内时发生了山崩,岩石挡住了石灰岩洞的唯一出口。

五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

由于探险者未按时回家,他们的家属通知探险者协会,一个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由于洞穴地点地处偏远,山崩仍在继续,营救工作的困难大大超出了事前的预计,而在营救过程中的一次山崩更是夺去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

与此同时,洞穴内五位探险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

他们随身所带的食物有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或植物,探险者很可能会在出口打通前饿死。

就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获知探险者随身携带了一个可以收发信息的无线设备。

洞外人员迅速通过通讯设施给受困的探险者取得了联络。

当探险者问到还要多久才能获救时,工程师们的回答是至少需要十天。

受困者于是向营救人员中的医生描述了各自的身体状况,然后询问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

当医生给出否定的回答后,洞内的通讯设备沉寂了。

八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要求再次与医生通话。

维特莫尔代表本人以及四位同伴询问,如果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

纵然很不情愿,医生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维特莫尔又问,通过抓阄决定吃掉他们中的哪一个是否可行。

这当然是个医生无法回答的问题。

当政府官员和牧师都不愿意回答这一问题时,洞内就没有再传来任何消息。

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获成功。

但当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人们才得知,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维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吃掉一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他四位,也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通过抓阄来决定吃掉谁,因为他身上刚好带了一副骰子。

四位生还者本来不同意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探险者们获得外界的信息后,他们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抓阄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选定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他们的命运。

洞穴奇案随想

洞穴奇案随想

洞穴奇案随想20世纪美国法理学家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之一。

该案的简要案情如下。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等待救援,水尽粮绝后被告知至少还需十天才可将他们救出。

为了维生,威特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以救活其余四者。

不过威特摩尔在抽签前反悔,但其他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威特摩尔被抽中成了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因为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这起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引出许多法律思想,富勒同时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意见:两票有罪,两票无罪,另一位大法官退出裁判,结果是维持原判。

该书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判决意见:4票有罪,4票无罪,另一位大法官回避裁判,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

这样一来,共有十四种判决意见。

三联书店2012年出版的这本《洞穴奇案》,由彼得·萨伯著、陈福勇和张世泰译,将富勒的《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和萨伯所续的《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此共计14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意见合为一本法哲学著作。

读完这篇奇文,哪怕对法律毫无基础和兴趣的人都会沉浸于司法哲学的思辨海洋中,不能自拔。

正如书中所述,这些判决书,事实上反映了20 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感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

洞穴杀人案,貌似“杀人者死”的简单判定,背后却潜含着法理情的剧烈冲突,它为我们提出一系列思考的问题,诸如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法律运行之中的法律解释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以及包括伦理学,人类学等一系列问题。

14位大法官截然不同的法律意见足以说明,面对疑难案件,审慎的法官不得不瞻前顾后、犹豫再三以致顾虑重重。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2015-08-23分享一则西方法理学经典案例:洞穴奇案。

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 L. Fuller, 1902 - 1978) 提出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洞穴奇案(全名: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此案从道德、法律等制度要素对人行为的约束提出了挑战。

引起法学界的广泛争论。

富勒设想在公元4300年,高等法院遇到一桩洞穴奇案。

案中假设五名探险队员到深山探险的时候,被突然发生的山崩困在一个洞穴里。

因为这些人失去了与组织者的联系,组织者立刻知道他们遇险,从而开始救援和营救工作。

但是由于险情发生在与世隔绝的深山,设备送不进去,使得营救工作很难展开,进展十分缓慢。

在营救队伍中包括救援工作人员、工程师、地质学家以及其他专家。

并且就在救援正在进行的时候,又发生了几次山崩。

其中一次还造成了十名救援人员死亡。

而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很少的食物,勉强维持生命。

到了第二十天,他们终于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而且从营救人员中的工程专家那里得知,至少还需要十天的时间,他们才有获救的可能性。

不幸的是这些探险队员携带的那些食物早已经消耗殆尽,在洞穴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食用的植物、动物或者其他可以食用的东西维持人的生命。

他们询问营救队中的医疗专家,在没有任何食品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生存十天。

答案是否定的。

八个小时之后,其中一名被困的探险队员Whetmore,既代表他自己也代表其他探险队员,再次通过无线电询问营救队长,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

营救队长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最终表示这么做是可以存活下来。

Whetmore在无线电中又问他们是否可以以抓阄的方法决定吃掉谁。

没有一名营救队员愿意回答这个问题。

Whetmore又问营救队员之中是否有政府官员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仍然没人回答。

Whetmore再问救援队中是否有牧师,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回答。

随后,无线电显示静默,从洞穴中再没有传出其他信息。

洞穴奇案的刑法案例分析

洞穴奇案的刑法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五人因山崩而被困于洞中,没有任何食物可以维生,因此甲乙丙丁四人将A杀死来作为食物维持他们四人的生命,最后甲乙丙丁四个人获得了解救。

这个案子中反映的问题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甲乙丙丁通过对A一个人的牺牲来获得生命的延续是不是应该得到法律的宽恕,获得无罪。

首先,我认为,在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个人应该是有罪的,但在量刑上可以考虑从宽。

诚然,通过对一个人的生命的牺牲来获得其他四个人生命的延续,在利益的衡量上来说是值得的。

但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甲乙丙丁四个人的行为损害的是“生命权”,所以很明显构成了犯罪。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我们的法律保护的是生命,你的生命由法律保护,别人的生命也由法律保护,而且为了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

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

并且这种保护是强制性的,不以几个人的约定或个人意愿而消失或降低。

为虽然本案的情况比较艰难并难以承受,如果不杀死A大家就都要死,但法律是否就应认为“人在极度艰难的情况下就可以取人性命”呢,至少我认为法律不会允许、也不应当允许为了自己的生命就损害他人的生命,否则人与野兽又有何差异呢,法律要保护、维持这种差异,这是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用途之一。

同时,法律也应该考虑某些极度特殊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这一点《刑法》通过”罪责适应原则“体现在“量刑制度”中,《刑法》规定了各种可以降低、免除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该情况中,法律还允许损害比生命低一层的法益如健康、财产,比如可以抽签噶块肉,这体现在民法、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制度”中)。

本案中,因为情况特殊,涉及到紧急避险方面的法律问题。

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概要案情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

威特摩尔(Whetmore)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murder)被起诉。

”——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三联书店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郝晋彬整理)特鲁派尼法官的陈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详细的案情回溯,第二部分是他对于本案所做出的自己的判断,即——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首先,在案情回溯中,他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案发过程做了细致入微的陈述:纪元4299年五月的一天,五名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了一处岩洞。

在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崩,石块封住了洞口。

然后由于他们五人没有按时回家,洞穴探险协会在事发后不久就赶到了事发现场,展开了救援工作。

但是由于在救援过程中仍然不断发生山崩,所以救援工作相当缓慢。

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带够足够的食物,以使他们能够支撑到救援成功的那一天。

之后,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取得了与救援队的联系,并且由于威特莫尔提出了通过抽签牺牲一人而保全其余四人的方法,所以被困者就能否这样做而向救援队中的医生、官员、法官甚至神职人员进行了咨询,但是得到的答复只有沉默。

之后,被困者便终止了与救援队的联系。

其余四人起初不愿接受威特莫尔的提议,但是在与救援队的对话无果之后,他们接受了,而且还反复论证了公平性。

在掷骰子开始前,威特莫尔拒绝了这一做法,但是最终他也认同了公平性。

最终的投掷结果对他不利,所以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陪审团对于案情做出了特别裁决,而把裁决被告有罪与否的工作留给了法庭。

最终初审法庭裁定被告犯有谋杀罪,判处绞刑。

然后,陪审团成员与初审法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减轻刑罚。

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

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

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一、基本案情【事件·地点】公元4299, Newgarth联邦共和国.【被害人】洞穴探险爱好者Whetmore;【被告人】Whetmore的四个探险伙伴,被指控谋杀Whetmore【法律】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事实】Whetmore 和四个探险伙伴进入联邦中央高原的地下大溶洞探险,发生山崩,洞穴出口被堵死。

——探险协会、联邦政府、医生、地质学家、工程师及工人营救,山崩再次发生,营救人员10人丧生。

——被困第20天,探险者和营救人员取得无线电联系。

他们的食物和水用尽,询问营救人员得知至少需要10天才能解救他们,询问医生得知他们活不过10天……再询问医生是否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人能活过10天,医生不情愿地做出肯定答复,询问法官、政府官员和神父他们是否可以抽签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个伙伴,没有人回答。

——通讯中断——第32天,探险者获救,但Whetmore已被伙伴杀死并分食了。

“食人经过”:Whetmore提议食人,并建议用抽签、掷骰子的办法决定被食者,其他人觉得过于残酷,开始不愿意,后经外界无线电联系后才同意。

然而,在被困地下的第23天开始掷骰子时,Whetmore自己觉得过于残酷,建议在实施这一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再等一个星期。

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

轮到Whetmore时,一名被告人主动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他就掷骰子的公正性表态。

Whetmore没有表示异议,投掷骰子的结果对Whetmore不利,他随后就被同伴杀死并吃掉了。

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条法律条文的含义是明确的,但有诸多例外。

我们不会认为根据死刑命令处死死刑罪犯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在。

同样,遭遇重大人身伤害进行自我防卫时杀死加害者不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战争状态下我们的士兵击毙敌军的行为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甚至在某些地方施行安乐也不认为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洞穴探险案判决书

洞穴探险案判决书

洞穴奇案判决书纪元4299年5月上旬,五名探险队员威特莫尔,B,C,D,E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通过无线电经专家告知,在短期内无法获救,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也不能支撑到营救成功。

死者威特莫尔首先提议可以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吃掉一个成员,四被告听了专家的意见,接受了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

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票的公平性表态。

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

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在本案中,法官的争议焦点为该四名被告是否应判谋杀罪。

本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问题在于法律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或者什么意义上应用于该个案中。

本法官认为,当本案受害人威特莫尔提出依据掷骰子的方法来选出“食物”,且得到四名被告的同意时,五个人即形成一种共识,来实施这个计划。

可看作五个人订立某一种契约,以机会均等的掷骰子的方法找出履行这个契约的人。

但是威特莫尔在契约履行者确定之前单方面推出该契约,还是有效的。

因为威特莫尔放弃的不仅是义务,还有自己附随着义务而来的权利——获得食物。

所以威特莫尔的退出行为是有效的,在之后确定契约履行人的过程之中应该将其排除在外。

虽然五个人曾经达成这种合意,但是威特莫尔的退出并不能够从根本上破坏这个契约。

从契约的构成来看,除了去掉一个当事人,其余四人的抽中几率升高。

但是获得的食物也相应增多,在客观上存活率随之上升。

综合两个条件,对于生存率并不能影响多少。

所以威特莫尔是否参与掷骰子并不是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而被告四人中的一人在威特莫尔拒绝履行约定的时候替他掷骰子的行为是无效的。

因为威特莫尔已经做出不参加掷骰子行动的意思表示,并且这个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出于自己意愿的,是有效的。

而替代掷骰子的行为只是被告四人单方面形成四个人的合意而做出的行为,代表的不是威特莫尔,而是他们四个人。

洞穴里的杀人自然法!

洞穴里的杀人自然法!

洞穴里的杀人自然法!法哲学这个学科你听说过吗?约公元前400年,苏格拉底被处死,他的学生柏拉图此后在对话录中以对此案件的思考为中心阐述了其关于理想之国度、法律与道德、公民与权利等深刻问题的种种设想,这就是著名的《理想国》。

从此之后,对法律价值的探索在西方延绵不绝,逐渐发展成为法律哲学。

本期节目要说的就是这门波澜壮阔却又默默无闻的学科,当然我们不会用枯燥的课程来进行,而是和2000多年前的柏拉图一样,从一个著名的杀人案件说起。

洞穴奇案公元4299年,纽卡斯国的5名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中央山脉的一个大型洞穴旅行,结果不幸遭遇岩崩被困在洞穴深处。

救援队在事发几天后赶到出事地点,却发现营救的难度很高。

不断振动的山体不时落下巨石,甚至有一次夺去了10名救援人员的性命。

历经艰苦努力,人们终于在灾难发生后的第32天打开了通道,救出了被困者。

可是令人感觉恐怖的一幕发生了,探险者当中一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已经被其余几人给分吃掉了。

这支队伍在进入山洞时并没有预计到会遭遇灾难,随身只携带了一部小型无线电和极少的食物,洞中也没有其他食物来源。

灾难发生后第20天,救援队终于和洞穴里的人建立了通讯,里面的人说他们的身体情况很差,已经到了忍耐极限,并询问还有多久才能获救。

当得知至少还需要10天时,洞里沉默了。

稍后受困的人询问,在现在的条件下他们是否还能坚持10天。

医疗专家如实回答:几乎不可能。

洞里再次陷入沉默。

又经过八个小时,洞中的人又一次发出声音,这次是威特莫尔代表被困的全体人员提出了一个令人恐惧而不安的问题:如果吃掉一个人,剩余的人是不是能够再坚持10天?医疗人员极不情愿的给出回答:有可能。

接下来,威特莫尔询问救援现场有没有法律代表或者政府官员可以回答一个关键性问题,被困的这些人如果通过抽签选出一个牺牲者,杀死他并吃他的肉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结果没有任何人敢回答这个问题。

无线电通话从此中断,直到第32天营救的结束。

人们后来得知在第23天时,威特莫尔被杀死并被随后吃掉。

浅谈《洞穴奇案》中的紧急避险

浅谈《洞穴奇案》中的紧急避险

浅谈《洞穴奇案》中的紧急避险作者:覃楚翔来源:《文教资料》2018年第14期摘要:紧急避险作为刑法中的一种法定免责情形,有着侵犯行为的性质要求等四个构成要件。

本文通过彼得·萨伯的《洞穴奇案》的案情和两位法官对探险者所处境遇和所做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的不同看法引出问题。

再探讨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性质,论证了探险者们采取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的。

然后对“自招危险”和“生命对生命”两个争议点展开论述,论证了两者对紧急避险的构成并不影响。

最后站在中国古今法治背景下,得出探险者们的行为是符合古今法治精神的,得出探险者们采取行为为合法性行为。

得以论证,《洞穴奇案》中探险者们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的抗辩。

关键词:紧急避险洞穴奇案自招危险生命一、洞穴奇案(一)案情回溯纪元某年某月上旬,数名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进入了一个位于某高原的石灰岩洞。

在他们进入山洞后不久,便发生了意外,山体崩塌挡住了他们的出口。

由于他们未能按时返回,协会便派人前去查看,发现他们被困后迅速组建了一支队伍前去救援,但因该洞穴所处之地,地质复杂,交通不便,营救难度极大。

被困的探险者们各自只携带了能支撑数日的食物和水,且洞里也没有发现任何可以食用的东西。

他们在吃完所有食物并得知外面还需至少十天才能将自己营救出来后,为了撑到被营救,他们便通过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成员,将其杀死,通过食用其血肉,让剩下四名成员存活了下来,坚持到被成功营救。

但在获救后,四名被解救队员受到谋杀罪的指控。

初级法院经过裁定判定他们谋杀罪成立,判处绞刑。

但在上诉至最高法院时却出现了意见不一且各观点针锋相对、不相上下的局面,于是初级法院最终维持了判决,绞死了四名被告。

在多年以后,在一次偶然事件中发现该案件还有一名当年被遗漏的被告,他承认曾经参与其中,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

于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又一次各抒己见。

(二)伯纳姆法官的观点虽然本案被告认为其构成紧急避险情形,并不构成谋杀罪,但伯纳姆法官依旧认为其紧急抗辩并不成立。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如果您是该案的法官,您会如何对该案进行裁判,并请说明裁判理由。

如果我是该案的法官,我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因为每一个都需要有一种大局观,一个人牺牲总比所有人都死亡好,古今中外不也有很多英雄为了国家、社会的利益牺牲了自己的利益,因为这样做是值得的。

从大自然的角度来看,“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只有强大的物种才能生活在这资源有限的地球上。

当然,这里面肯定会包含一些运气成分,就像搞科学研究一样,很多东西都是在偶然中被发现的。

正如袁隆平爷爷在采访中所说的,要不是他在千千万万株水稻中找到一株奇异的光敏核不育水稻,他也不会被全中国人熟知,中国也不会有“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了22%的人口”的殊荣。

换言之,运气,对一个人来说也很重要。

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是威特摩尔,但是他后来又收回了意见。

中国有句古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威特摩尔的行为恰恰违背了这句话,我对他的这种行为感到不耻。

洞穴探险谋杀案判决书

洞穴探险谋杀案判决书

“洞穴探险谋杀案”判决书经本组五位大法官讨论后宣判:四名被告被判有罪。

判决理由如下:1.纽卡斯国的法律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法律存在的目标在于维护人们共同生存的状态,并调节在这种状态下互相冲突的关系,当人们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时,法律也失去了它的意义,人们回归到一种重新订立契约的“自然状态”,这些受困者由于极端的条件似乎处于这种“自然状态”,但是本案中四名被告可以通过无线电和外界取得联系,被告做决定时也和外界作了充分的沟通,并受到了外界所提供信息的巨大影响,这些都说明被告并不是绝对孤立的,虽然我们这个社会对于维持他们的生命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意味他们脱离了我们这个社会现实上给他们施加的影响。

所以四名被告没有脱离我们这个社会,理应受到我们这个社会的法律管辖。

2.在那种极端的条件下,似乎生存的唯一可能就是牺牲其中的一个生命(事实上最后也是这样),那么拿一个人的生命来换取四个人的生命是否正当的呢?法律的实行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概念,而更后面支持法律运行的则的是生活习惯、社会制度,那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也正是在这些生活习惯、社会制度之中才得以生成。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则法律必然涵盖道德的一部分。

所以判断此问题时优先考虑的标准即坚守正确行为的标准,亦即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得以表现而带来的社会收益,易言之,这种标准就是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我们必须要考虑到普遍的人类共同情感价值,以及该案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本案中存在两种道德,一种是尊重他人的生命,一种是保全自己的生命。

一旦行为人做出能动选择,两者必牺牲其一。

本案当事人均有对危险的预判。

虽然最后四名被告通过其中一人的死亡而生存下来,但是这种行为不应该是被鼓励的,如果法律允许这样的情况合法,那么在接下来的同样事例中这样的杀人行为会变得理所当然。

无论如何,我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最应该得到保护的,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杀人的行为是应该被谴责的,虽然其目的正当,但是行为的目的不能为行为本身辩护。

洞穴奇案修订版

洞穴奇案修订版

洞穴奇案——立法的目的?法律的表面规定与其本身? 案情 简介 案件 关键 •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提出,要尊重法律条文,法 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 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 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是法律条文不 允许有任何例外。 • 至于立法,法官福斯特指出一个人可以违反法 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我们面对的法 律条文从来没有依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即 任何法律无论文字加和规定,不应以同它的目 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
我 的 观 点
•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 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 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 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 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 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 避险行为。 • 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为了 保护“较大”合法权益而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 那我想请问生命权有大小吗?一个人的生命就 比四个人的生命廉价吗?那既然如此,那为营 救他们,牺牲的十条救援人员的生命又如何解 释,因而,紧急避险说显然是不成立的。
洞穴奇案——为紧急避险而采取的绝望行动? 案情 简介 案件 关键 • 首席法官伯纳姆同样否定了紧急避难的说法, 被告不能说明任何客观理由来证明他们除此之 外别无选择,也无法证明在该情况下是合理的, 因为他们并没有面临十万火急的情况,减轻饥 饿也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其次,制造危害 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这些人是自愿参与了 这项危险的运动并也提前设想了山崩的危害。 • 但法官斯普林汉姆指出,探险者们为紧急避难 而采取的绝望行动是合理的,因为它不是建立 在他们自己对于生命的预期之上(这种预期会 被虚弱和恐惧所扭曲)而是根据专家意见而做 出的选择。

再审洞穴奇案

再审洞穴奇案

读书笔记
大概是第10次看洞穴奇案的模拟审理。
根据罗翔和秦明科普的,洞穴奇案如果发生在中国,那几个人是故意杀人+侮辱尸体,如果能得到受害人家 属谅解,则从轻判决。可能是西方黑白分明哲学和东方模糊哲学的对比吧。
目录分析
1
首席大法官特 鲁派尼的判词
2
福斯特大法官 的判词
3
唐丁大法官的 判词
4
基恩大法官的 判词
再审洞穴奇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作者介绍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富勒
最高法院
特鲁派尼
哈佛
判决
判词
附言
洞穴
判词
评论 法官
邦克
奇案
大法官
奇案
伊斯特布鲁克 德
洞穴
福斯
内容摘要
1949年,美国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他虚构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险者受困于山洞,在等 待救援的过程中因缺少食物,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获救之后,存活的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一审判处死 刑,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富勒以一人分饰五角,虚拟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词。50年后,《哈佛法 律评论》编辑部邀请6位法官和学者再次审理该案、撰写判词,呈现对此案的重新思考与论战,并请哈佛大学法学 院教授大卫·沙皮罗撰写评论。本书是对这11篇判词和1篇评论的完整汇集。
谢谢观看
5
汉迪大法官的 判词
最后判决
附言
01
柯辛斯基大 法官的判词
02
桑斯坦大法 官的判词
03
韦斯特大法 官的判词
04
德邦克大法 官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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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

纪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

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

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

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

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

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

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

因为山崩仍然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山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营救人员的生命。

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分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

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

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和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也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饿死了。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

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

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

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

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山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还可能再活十天。

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

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

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

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

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

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

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但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

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

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

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

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决定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

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

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

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掷骰子的公平性表态。

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

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

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庭审时,被告陈述完证言之后,陪审团主席(一名职业律师)询
问法庭,陪审团是否可以仅做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明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判决),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做出判断。

经过讨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

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并且进一步认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

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决绞刑。

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

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

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回应这些请愿而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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