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较量———兼论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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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

法律职业行为规则结课论文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学院:法学院学号:1001010085 班级:10级宪行二班姓名:於建平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立法完善【摘要】保密义务律师制度为一国司法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而律师的保密义务,则为律师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维护律师的独立地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律师在执业中尤其在做刑事辩护人时可能会遇到职业伦理与社会正义观念的冲突,这种冲突如果得不到解决会影响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作用,而且我国律师法及诉讼法未能对律师的保密义务加以全面缜密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律师伪证罪”等而引起较大争议。

故应借鉴世界各国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先进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律师保密义务职业道德完善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1993年,加拿大公民伯纳多被指控涉嫌强奸,委托资深刑事律师莫利担任辩护人,律师在伯纳多的指不下,找到了辩护的重要证据——六盘录像带,其中两盘上而录有伯纳多对两名受害女子非法拘禁、殴打、性攻击等内容,还有对其死亡威胁的内容。

莫利律师在看了这些录像带后,与当事人想全部否认以上行为的目的形成冲突,于是辞去对谋杀罪的辩护。

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莫利律师要对录像带之事保密,后来罗森律师及其辩护团队得知了这一情况,倾向交出录像带,试图通过与检察官沟通而争取达成对被告有利的协议,同时得到了被告的同意。

之后,莫利律师被起诉隐瞒给伯纳多定罪重要证据之一的两盘录像带,故意或意图妨碍司法。

而莫利律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作为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密,应当利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进行辩护,而在这过程中,正是因为与当事人意见冲突而辞去辩护,并未意图妨碍司法。

最后,法官认为证明莫利律师妨碍司法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判决其无罪。

相似的例子还有著名的“快乐湖女尸案”。

从这些个真实的案例中,我们难免会有这样的思考,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知悉了委托人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还是为委托人保守秘密呢?这一问题把辩护律师推向两难的境地,引发了职业伦理和一般社会道德的冲突。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日益受到重视。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捍卫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这两个义务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

一、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必须在律师的行为准则下,以真实的态度和真实的证据为被告人服务。

但是,在某些案件中,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辩护律师可能需要隐瞒某些证据或不实陈述某些事实。

这时候,辩护律师就会面临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的冲突。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必须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和权益,不得泄露被告人的秘密和辩护策略,即使这些秘密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但是,在某些案件中,为了揭露真相、赢得官司,辩护律师可能需要泄露被告人的隐私和辩护策略,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这时候,辩护律师就会面临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冲突。

二、冲突的解决为了解决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的冲突,辩护律师要求律师行业建立一套更完善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标准。

同时,也需要出台更为细致的法规来规范律师的行为。

此外,辩护律师也应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自我审查和自我约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三、案例分析1、罗伯特·肖恩案1995年,罗伯特·肖恩因谋杀一名14岁男孩被控上庭,他的辩护律师乔·塞塞尔(Joe Cecil)在庭上揭露十分激烈,他试图揭露被告的父母因家庭暴力和本质上的创伤在他诞生前的虐待事件中扮演的角色。

虽然这个事件在法律职业中引起了关注,但最终乔塞尔的努力没有奏效,肖恩被判无期徒刑。

2、弗朗西斯-纳布什案在这个案例中,辩护律师认为罪犯已经过度惩罚了,并请求法官减轻刑期。

辩护律师在撰写法庭文件时收集了大量关于客户罪行的细节,包括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等信息。

当这些文件在开庭时被公开时,受害者的家人抨击辩护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

这个案例引发了一场道德争议和法律争论,应引起重视。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以律师保密特权为视角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以律师保密特权为视角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以律师保密特权为视角摘要:在特定情形下,遵从律师职业伦理往往意味着背离社会道德。

1973年美国“快乐湖尸案”是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相冲突的典型案例。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双方所遵循的评价标准不同。

对于律师而言,他们在专业知识的引导下,基于和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诉讼制度的角色定位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

若为避免律师滥用保密特权,可以通过诉讼法或证据法对其加以具体规范。

关键字:律师职业道德社会道德保密特权一、“快乐湖尸案”案情简述1973年夏季,美国两名律师法兰西斯•贝尔格(Francis Belge)和富兰克•阿玛尼(Frank Armani)共同为谋杀嫌疑犯罗伯特•格鲁(Robert Garrow)辩护。

他被指控在露营中谋杀了菲利普•敦布普斯基(Philip Domblewski)并埋尸于树下。

罗伯特•格鲁向律师承认他除了杀害了菲利普•敦布普斯基之外,还杀害了另外两名女性并抛尸。

两名律师在罗伯特•格鲁指认的地点找到了相关证据,确认了这两起谋杀案。

阿玛尼和他的同事对此情况只字未提,未予透露。

即使当两名受害者之一的女性的父亲请求两位律师告知其女儿失踪情况时,两名律师仍不置可否。

罗伯特•格鲁最终在法庭上证实了这两件未提起指控的谋杀后,这两名律师才公开承认他们早已知道该情况并知道抛尸地点。

案件结束后,两位律师的行为难以为社会媒体和大众接受,形象一落千丈,声名狼藉。

而另一面,在美国律师界却对两位律师的行为大加赞赏并颁发奖项予以肯定。

二、观点差异化的原因:律师保密特权保密特权是指律师有对当事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和以此作为抗辩为由拒绝向法庭作证的权利。

在“快乐湖尸案”中,社会大众和媒体对辩护律师的行为不解甚至唾弃,但律师界却追捧和欣赏此种行为。

二者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大的反差,有很大原因在于二者对于保密特权的要求和期待不同以及评价标准的差异化。

一方面,社会道德的评价标准自古以来便以善恶为界,追求朴素的事实正义,认为保密特权仅限于合乎自然法正义范围内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职业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律师的生命在于法律赋予他更多的权利来独立存在,而在刑事方面,律师的保密特权制度尤为重要,只有这样他才能更为独立职业,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在刑事方面看到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律师代表着私权一方,代表着他们的利益,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也在平衡着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双方,为建设法治国添砖加瓦。

因此希望通过对该论题的研究,促进我国法治的健全!关键词:定义;产生背景;中外比较;完善以及构建;启示一、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论题的产生背景及产生的理论依据(一)关于保密特权的具体内容所谓保密特权,又称拒证权,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

保密特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而产生的对国家职权机关的权利。

新《律师法》第38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内容,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从而使得辩护律师之“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辩护律师与其当事人的关系也更加密切。

这必将有助于减小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种种顾虑,使其愿意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从而能够维系作为司法文明与民主重要标志的辩护制度的存续与正常发展.(二)律师保密特权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律师保密制度的产生和盛行首先有其自己的理想和理论背景,同时这些理论和学说一旦产生后又相互影响,彼此作用,进一部强化了律师保密特权的合理性根基。

例如:无罪推定原则又人说过“其是刑事程序民主概念的心脏,这一规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言自明的原则,它是刑事法律制度的以构建的理论基础,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控诉,裁判和辩护这三中诉讼职能的区分和相互制衡中进行的。

控辩平等是诉讼职能区分原理的基本要求之一诉讼时能区分的原理必然要求赋予被靠人更多的防御手段金额武器,以矫正上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确保被告人真正能够与控诉方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实现诉讼职能区分的初衷,一个人即使被控告,被判刑,也享有隐私权,个人尊严的权利。

法职论文

法职论文

让律师走出保密义务的困境——从英美“律师——委托人特权”探讨我国律师保密义务规则的完善【摘要】本文从美国纽约州的“快乐湖尸案”引发的思考中讨论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则,先从理论层面上分析了律师保密义务的含义、特征和意义,然后通过分析国内立法和制度构建的现状,具体解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和《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提出了一些现行法层面的矛盾与冲突、问题和不足。

基于种种问题,本文以比较法手段探讨了美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制度的借鉴意义,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理论基础和内容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探讨,着重于该制度对我国立法的适应性和效仿性。

最后,综合国外先进的制度架构和立法构思,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国情和法律现状,本文提出了对我国国内在律师保密义务的主体、内容、对象方面的立法建议和制度构想——对主体的外延做更为具体规定;赋予委托人以“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具体列举特殊情事下应当向司法机关披露通过执业所掌握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信息即保密义务的除外情况,尽量平衡委托人利益和社会、国家的公共利益的冲突;完善配套的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上给予律师更大的消极真实义务而将惩罚重点转移到律师故意伪造证据上来。

【关键词】律师保密义务特免权立法构思目录引言 (1)一、案例回顾 (2)二、保密义务概述 (2)(一)保密义务的含义 (2)(二)保密义务的特征 (2)(三)保密义务的意义 (3)三、对我国法律、行规有关律师保密义务规定的解析 (3)(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的解析 (3)(二)对《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的解析 (4)(三)小结 (4)四、对英美证据法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探讨 (4)(一)为何保密:“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理论基础 (4)(二)如何保密:“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内容 (5)五、对完善我国律师保密义务立法构思的探求 (5)(一)律师保密义务主体的完善 (6)(二)律师保密义务内容的完善 (6)(三)律师保密义务对象的完善 (6)(四)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配套和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调整 (6)结论 (7)参考文献 (8)引言从普遍意义上来说,证据法暗含一个基本原则-每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成为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涉案的内容向法庭陈述。

23级刑诉期中考试

23级刑诉期中考试

23级刑诉期中考试一、判断题1.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系聋哑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他认为自己比较熟悉相关法律,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甲涉嫌盗窃罪,在侦查阶段委托其在法学院读大二的侄子作为辩护人。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关于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4.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

张某陈述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属于证人证言。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二、不定项选择题1. 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单选题]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正确答案)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2.下列案件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是() [单选题] *A.某海警工作站站长刘某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询问证人苏某,对苏某进行殴打,致其重伤(正确答案)B.某县副县长张某隐瞒自己发热的事实,参加打牌并致使多人感染新冠肺炎C.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某在办公大楼建设招标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D.警察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境外刺探国家情报3.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正确答案)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正确答案)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正确答案)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正确答案)4. 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立法完善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立法完善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立法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服务的不断发展,律师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到大量的隐私和机密信息,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

本文将就律师的保密义务进行阐述,并提出完善我国律师保密立法的建议。

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在代理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信息和资料,负有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他处的义务。

保密义务不仅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仍有义务对当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但在实践中,律师泄露当事人信息的现象并不罕见。

这其中的原因包括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而这种泄露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对律师的职业声誉和整个律师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在国外,律师保密立法相对完善。

例如,美国《律师职业责任规则》明确规定了律师保密义务的范畴和责任。

在英国,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这些国家的律师保密立法为我国提供了以下借鉴:明确保密义务的范畴和责任,以及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惩罚措施。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保密意识。

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和建议,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律师保密立法的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同时,细化保密义务的范畴,规定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和不适用的情形。

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依法加大惩罚力度。

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以强化律师保密义务的重要性。

同时,应建立相关的举报和监督机制,对涉嫌泄露当事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的道德素质和保密意识。

#析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

#析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

析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一、免证特权制度的概念所谓免证特权在证据法上又被称为拒绝作证权或保密特权,它是指在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中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的条件下享有的拒绝充当证人或拒绝回答某类问题的诉讼权利。

这一项权利在审判实务中具有涉己和涉他两方面的效力,即权利人自己有权拒绝作证,在一定条件下还有权阻止他人作证。

它实际上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一种例外,是当今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诉讼法律所规定证人的一项特殊权利。

免证特权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冲突规范,其意义和作用在于化解特定主体所持信息的保密性和其所负如实作证义务之间的矛盾,以保护较实现诉讼目的更有价值的特殊社会关系和利益。

免证特权一般包括以下四种:(一)拒绝强迫自我归罪特权。

该规则最早源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被告人说话”模式。

在这一模式下,律师的介入以及辩方证人的作证都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随着殖民地和英帝国之间冲突的加剧,殖民地的人民开始要求享有由公正陪审团审判等普通法权利,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被写入美国独立前各州的宪法或人权宣言的。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主要是针对口头陈述而言,其宗旨是为了防止这样一种危险,即一个人所说的话可能被用作刑事起诉的证据。

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将拒绝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表述为沉默权、自由任意性规则。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也包括实物证据,即不得强迫提供可能陷自己于犯罪的文件和物件。

但美国的普通法认为,强制提取犯罪嫌疑人的血样、指纹、照片、笔迹、声纹等身体构成方面的材料则不受该规则的限制。

(二)“亲亲相为隐”特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如果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亲属关系或者同居关系,则该证人享有免证特权。

该种情况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制法中称为“亲亲相为隐”或“同居相为隐”。

该原则为秦代以后历代刑律所援用,只是在相隐范围上有所变动。

直至民国时期,该原则的精神和特征还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中得到体现。

该原则在西方法制中也加以确立。

论辩护律师保密制度

论辩护律师保密制度

论辩护律师保密制度□李振强【内容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保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制度。

它不仅关系到律师自身的职业伦理道德,还关系到委托人的基本权利保障。

本文分析了我国辩护律师保密制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保密制度;职业伦理【作者简介】李振强(1993 ),男,山东潍坊人;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在当今社会,律师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可能会接触到一些委托人不希望公开的信息,辩护律师作为委托人的救命稻草更是如此,因此需要对辩护律师的保密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

美国的快乐湖遗尸案[1]作为美国职业伦理的第一案,对辩护律师保密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此案中,引出的问题是:当律师的保密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之时,作为律师应如何选择,是继续为当事人保密还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告发当事人。

在英美法系中,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律师职业的特权,这种特权被视为证据规则中的内容,因此律师保密制度对律师职业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

在探讨辩护律师的保密制度时,需要对律师保密行为的性质、律师保密制度的理论渊源以及律师保密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辩护律师的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建议。

一、辩护律师保密行为的性质目前,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律师保密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将其界定为“权利”,如拒绝作证权等,皮剑龙教授就持有此种观点,他认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是“对其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相关事实负有保密义务并对此有拒绝作证的特权”[2];有的将其界定为“义务”,如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或保密义务,陈瑞华教授持有此种观点,他主张保守职业秘密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主要是一种法律义务[3];还有的认为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陈光中教授持有此种观点,主张这既是权利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4]。

本文认为,律师的保密行为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是相对而言的。

一方面,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基于委托合同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lǜshī)作证义务豁免百度百科上对证人(zhèng ren)的解释是这样的:“证人(zhèng ren),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rúguǒ)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zhèng ren)不同于见证人。

”根据这一解释,律师在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中,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和掌握委托人的信息,有些信息可能是其他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律师于此情况也必须出庭作证。

但这一推断显然与事实不符,也不尽情理。

律师所掌握的委托人的违法犯罪信息是委托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而告诉的,律师如果告发委托人不仅是对委托人信任的毁灭,更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毁灭,没有信任基础的代理是不存在的。

所以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律师作证义务豁免的规定,律师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行使其拒绝作证的权利。

一、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含义律师作证豁免权,其含义为:为了促进委托人向律师坦诚一切案件事实,委托人与律师进行的秘密交流,受特免权保护,除委托人表示放弃该特权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例外,任何人都不能披露该交流的内容或者把该交流内容作为证据。

狭义的律师作证豁免权保护律师保密特权和律师保密义务,广义的律师作证豁免权还包括律师工作成果原则。

豁免权因其性质和背后所代表的特殊关系不同而有不同的历史,英美法因为陈述内容涉及秘密交流性质而第一个承认的特权就是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

英美法系的律师作证特免权起源于罗马法,律师作为一种贵族职业,律师帮助委托人参与诉讼,应该对委托人尽于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如果律师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者把与委托人交流的信息作为证据去反对他的委托人,就与其本身的贵族份所包含的忠诚义务相冲突——而作证的律师会被认为是“名誉不佳的人”。

律师本身的贵族尊严要求律师在审判中必须保守委托人的秘密,这为后来威格摩尔解释律师作证特权的功利主义理论提供了文化基础。

沉默权和如实陈述义务

沉默权和如实陈述义务

摘要: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种制度存在着冲突、矛盾。

文章对两种制度的含义、价值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得出两种制度利弊相当的结论,进而提出在我国应建立相对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价值,如实陈述,义务一、沉默权的含义及其价值取向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自证其罪,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西方国家设立这样一项法律制度,其价值取向就是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种防御性手段来对抗有强大后盾支持的侦查控诉方的控诉,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来保护人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简言之,沉默权的实质就是权利对权力的制衡。

沉默权制度从确立至今几百年的时间内得以良好的运行,除了与这些国家的法律文化、司法理念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有关外,还在于沉默权制度本身的价值蕴涵。

首先,沉默权制度体现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以实现的价值目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后,被追诉方可以运用沉默的权利对抗追诉方的讯问,以显示他们是在平等地参与诉讼,由此,他们的人格尊严也能得到保障。

在受到这样的公正对待以后,诉讼的公平合理就以看得见的方式为社会所收稿日期:2003-12-28接受。

反之,只有追诉方积极参与,被追诉方只能被动应付,就没有诉讼的公正合理可言。

其次,沉默权制度能够实现人权保障和惩治犯罪的统一。

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虽然从根本上说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

但是在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二者的冲突会表现得很明显。

西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沉默权制度就是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进行必要的价值权衡的结果。

经过价值权衡,在一个方面的目的被弱化时,相应的法律制度就要得以补充和加强;当这一目的明显超出另一目的后,采取对它进行适当抑制的法律制度又是应有的选择。

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救赎

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救赎

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救赎关键词:律师;辩护;协调在立法者的理想中,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包含的各个方面应当是层次清晰的,而在实际诉讼中,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无论是宏观上法律或诉讼所追求的终极价值,还是微观上律师制度及辩护制度的创立目的。

辩护律师在协调忠诚义务的各个方面时,必须坚持法律正义的要求,在致力于法律正义实现的前提下协调履行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第一,关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中,关于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冲突的问题。

前文已经介绍了美国的“快乐湖沉尸案”。

而在我国,对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发现被告人已经实施的但尚未被国家机关追诉的犯罪事实或者案件,如果未经被告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刑辩律师是否能将此秘密向警察、检察官等侦控主体告发或作证?我国《律师法》第38条与《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辩护律师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例外仅限于“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对委托人已经实施完毕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事实或信息,是否应当保密没有具体规定。

同时《律师法》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很显然,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本文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与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相冲突时,应坚持以“保密义务”为原则,“真实义务”为限制的原则,寻求“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的平衡。

同时,排除立法冲突,将辩护律师的保密特权纳入刑事诉讼法。

首先,应当考虑国家确立辩护制度的目的。

国家之所以确立刑事辩护相关法律及制度,其最主要的目的是出于权力自律的考虑,这可以避免刑事司法权力全部掌控在国家机关手中而无任何其他性质的权力或权利予以制约,从而有设立律师辩护制度的必要。

刑事诉讼中律师需履行保密义务

刑事诉讼中律师需履行保密义务

刑事诉讼中律师需履行保密义务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由于为了能够竭尽全力地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事人的一些相关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了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对当事人的各项信息进行保密属于应尽的义务也是律师具备的职业道德。

不过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保密义务很有可能导致一些实际上确实有罪的被告人由于律师的保密而就此逃避法律应有的制裁,所以这就与律师自身应负有的揭发义务产生了冲突。

单从律师自身的工作职责以及立场还有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等方面来看,律师必须要履行自身的保密义务。

因此,本文便针对刑事诉讼中律师履行保密义务展开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履行;保密义务;分析研究引言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6条在立法层面对此作出了规定,随后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0条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

至此,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在我国已得到初步建立,但目前的法律规定仍较为粗糙,相应的制度设计仍不完备。

1辩护律师保密行为的性质目前,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律师保密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将其界定为“权利”,如拒绝作证权等,皮剑龙教授就持有此种观点,他认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是“对其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相关事实负有保密义务并对此有拒绝作证的特权”;有的将其界定为“义务”,如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或保密义务,陈瑞华教授持有此种观点,他主张保守职业秘密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主要是一种法律义务;还有的认为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陈光中教授持有此种观点,主张这既是权利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本文认为,律师的保密行为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是相对而言的。

一方面,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基于委托合同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此时律师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此时的保密行为应当作为一种对于委托人的义务来理解比较合适。

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

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

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付甜甜华东政法大学【摘要】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过第二次修订,在第四十六条中首次涉及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但该条款过于笼统含糊。

并与新《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有矛盾之处,不利于法律统一。

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应确立保密义务与保密权利健全的保密制度,并正确处理律师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保密义务保密特权真实义务一、我国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制度的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新《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以上三个法条原则上都要求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但不排除例外情况。

它们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建立律师———委托人信赖关系以及保护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基础。

但是这三个法条的内容不尽相同,主要表现为:1.保密的性质,即保守职业秘密是律师的一项权利还是义务。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保密是律师的法定权利。

根据新《律师法》和《行为规范》,保密是律师的法定义务。

2.保密的主体。

根据刑诉法和新《律师法》的规定,保密的主体是律师,而《行为规范》规定保密的主体还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辅助人员。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律师实务》科目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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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律师实务》科目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参考答案福建电大《律师实务》科目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

1、律师法:是指中国律师制度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以律师的执行原则条件以及设立程序以及对律师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律师:就是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4、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大多数国家都将律师执业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

5D H3\.r;R,]9u;d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5、律师协会: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

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自律性组织。

二、简答题。

1、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答: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执业律师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后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业务。

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答:1、申请书2、律师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答: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1)泄露国家机密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论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三、案例分析。

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

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

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

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

律师职业伦理的困境

律师职业伦理的困境

律师职业伦理的困境作者:张媛媛来源:《西部论丛》2017年第03期摘要: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执业时的行为规范、活动准则,关系着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及职业尊严,关系着律师职业的存废与兴亡,也关系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快慢。

忠诚于当事人和追求社会正义是殊途同归的,律师忠诚于当事人本身就是追求正义的体现。

忠诚和正义的价值冲突是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根源之一。

关键词:律师正义困境一、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只要私人当事人的利益同国家实现对案件的正确处理的愿望不会发生冲突,界定律师的角色就不是什么难题:律师应当作为当事人的坚定维护者。

但是,,实体上正确的结果看起来很可能不利于他的当事人的情况下,什么才是律师的正确行为方式呢?”辩护律师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矛盾性:一方面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基于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辩护律师对其知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秘密应当保密,在诉讼中为被告人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而不应该像控诉机关一样,对其所犯罪进行讨伐;另一方面,律师作为参与诉讼的法律职业人士,应该奉行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在充分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发现真实,以实现社会正义。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和真实义务的矛盾实质上为保障人权与揭露犯罪之间的矛盾、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矛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矛盾。

保密义务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辩护律师作为“被告辅助人”维护其私人利益。

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要查明案件事实而违反程序规定,要求辩护律师提供不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即使司法机关、辩护律师通过违法方式取得或泄露也不能成为证据。

真实义务强调辩护律师的公共职能,为了揭露犯罪可以牺牲程序公正来追求实体公正,以此来维护公共利益。

最能体现律师保密义务及真实义务严重对立的世界著名案例之一就是美国纽约的“快乐湖沉尸案”。

在该案中,Robert Garrow在 1973 年杀死了露营学生 Philip Domblewski,同时警方怀疑Garrow还另外参与了杀死Daniel Porter、Susan Petz以及Alicia等几位少女。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思考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思考

关于刑事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思考作者:林瑞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可能会令人尴尬或者具有严重破坏性事项的内容,当律师知晓了当事人具有其他未被国家机关掌握的或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情况,是成为委托关系的附庸保守缄默还是向专门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通报信息检举揭发,在当前立法的体系中仍然是一个无所适从的难题。

关键词保密真实义务刑事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80-02当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碰撞时,抉择是艰难的,然而现实却真切地存在着这样的案例,美国里奥·弗兰克案一度被誉为律师的道德难题,而“快乐湖沉尸案”更是在美国律师界掀起一轮风浪。

一、事实现状以及立法缺陷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由此概括了我国律师的保密义务。

然而,对此仍然存在晦涩不明的地方——对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有“严重”的要求,而“严重”概念却是异常暧昧,意思外围相当模糊,但却为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缔造了条件。

然而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公检法强烈地保存着对犯罪行为嫉恶若仇的热血,而对弱势群体私权的保护稍有欠缺,任何阻碍打击犯罪的行为,都被视为对正义的亵渎,刑事辩护律师作为犯罪人嫌疑人“利益忠实的捍卫者”是偏执地被给予着偏见和不信任,甚至被视为“魔鬼的代理人”,律师与公检法的冲突屡见不鲜,但律师仍然是脆弱的,往往处于下风,在相关立法空白的前提下,法官裁量的偏向仍然存在,而且对保障人权极为不利。

“晦涩”之后是“矛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案件频频出现,法律知识的普及也越来越广泛。

而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地位已经不容小觑。

然而,在履行真实义务的同时,刑事辩护律师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这两种义务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本文主要探讨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方式。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必须履行真实义务。

所谓真实义务,是指律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并履行职业操守,坚持按照事实真相进行辩护,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说谎,不得故意贬低证据的证明力。

此外,律师还要尽职调查,收集证据,重视起诉和辩护期间的犯罪事实。

只有坚持真实辩护,才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制约司法机关的权力。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刑事辩护律师在履行职务时还必须遵循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当对与其客户及其委托案件有关的任何事项,不向外界透露机密信息,保证律师及其助手的行为不受其委托人的干扰、压力。

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一种职业身份,在其职业活动中,必须维护被律师所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客户及其委托案件的机密性。

三、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然而,刑事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之间有时会产生矛盾。

如果律师要求了解事实真相,必然需要与被告人或证人交流,这些交流的内容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机密信息,因此律师必须在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之间寻找平衡点。

例如,律师在调查证据过程中,了解严重的犯罪事实,但是律师不知道如何处理,可能会违反保密义务,因为公开此事将危及他人的安全,而如果忽略了这些重要信息,将无法履行真实义务。

因此,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难题。

四、刑事辩护律师冲突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之间的冲突,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保持公平公正在履行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之间做出决策时,律师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对被告人或其他相关方有任何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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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泄 露 的制度 。 ” …保密 特权 对律 师来 说既 是权利 也是 义 务 。 当事人 和辩 护 律师 之 问是 委 托关 系 , 当
事人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赖 向辩护律师讲述案件详情 , 提供案件线索 , 为律师辩护提供有利条件 , 并使
自身 获得律 师 的帮助 。正是 基于 这样 的信 赖关 系 , 辩 护 律师 对 当事 人 负 有保 密 义务 。司法 机 关 与辩 护 律 师具 有不 同 的诉 讼职 能 , 辩 护律 师有 权拒 绝为 司法 机关提 供其 尚未 掌握 并不 利于 当事人 的案 件事 实 , 并 享有 拒绝作 证 的权利 。对 司法 机关 而 言 , 辩 护律 师 具 有保 密权 利 。“ 律 师 的这 种 权 利 同时 又是 其 必 须 履行 的义务 , 一个 律 师有义 务不 泄露他 通 过履行 职务 而获 知 的不利 于其 当事人 的事 实 , 如果他 违 反这
关键 词 : 律 师 保 密特 权 ; 保 密义务 ; 真 实义务


保密 义务 与真实 义务
律 师保 密特 权 , “ 是指 律 师对 因执业 所知 晓 的委托 人 的秘 密 , 享 有对 外 主张 特 权并 未 经 委 托人 同意
“ 法 治国家 、 人权保障与律师关 系” 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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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 基本 素养 外 , 更 要在 强大 的纷 繁复 杂权力 面前 , 不 折不 屈 , 做 到 为真理 与正 义 而战 。
参考文献 :
[ 1 ]刘丹冰. 中国西部 法治发展报告 : 刑事诉讼 中律师作用及其工作状况调研 ( 2 0 1 2 ) [ M] . 北京 : 法 律出版社 , 2 0 1 2 . [ 2 ]陈佑武. 人权 的原理与保障 [ M] . 长沙 : 湖南人 民出版社 , 2 0 0 8 . [ 3 ]石茂生. 中国律师法学 [ M] . 郑州 : 郑州大学 出版社 , 2 0 0 9 .

要: 保 密特权 既是律 师 的权利 也是 义务 。律 师 的 双 重 身份 决 定 了保 密 义务 和 真
实义务 的矛盾 性 。在保 密 义务与 真 实义务 的博 弈 中, 诉 讼 模 式 不 同则 表 现 不 同。我 国关 于辩 护律 师保 密特 权 的规定 存在 不足 , 需要 在 立法 、 保 密特权 主体 、 例 外规 定 、 保 密 范 围方 面予 以完善 。
育城 乡失衡 的局 面 。 第二 , 重 视权 利意 识培 养 , 推 动公 民在 法治 建设 中的有 效 参 与 。为此 , 要 通 过 法 治实 践 和公 民教 育
去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 。这其中包括 了公 民的主体与权利意识 的培养 , 也包括 了法律与合法利益保护
意 识 以及责 任与 规则 意识 。只有 权利 意识 的觉 醒 , 才会有 为保 障权 利 而进行 的参 与 。在此 基础 上 , 国家 还 要保 障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正常行 使 , 一方 面必 须 以宪法及 其 他法 律所 规定 的公 民权利 为 准则 , 在执 法过 程 中严格 限制执 法机 关公权 力 的范 围和界 限 , 并 以法律形 式 对其运 作 程序进 行 监督 和制 约 ; 另一 方 面在
现行法律对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可以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此种犯罪的类型这样可以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司法机关以此为理由要求辩护律师公布其所不知晓的案件事实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执业风险从而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能
西北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 0 1 4年第 1 期
《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第5 0 2条( a ) 规定 : “ 在联邦诉讼中 , 律师一委托人特权( a t t o r n e y — c l i e n t p r i v i l e g e ) 延伸至就同一事项的通信与信息交流。 ” 《 美 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 1 . 6规定 : “ 除非 已经得到客户 的许可或默许 , 律师不 能泄露客户的有关 资料 。 ” 此外 , 德 国、 法国、 荷兰 、 西班牙 、 日 本等 国家也在法律
[ 4 ]刘仁文. 法律行者 ・ 刘仁文法学随笔之三 [ M] . 北京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2 0 1 0 .
( 本文作者系西北大学副教授 , 从事民商法、 经济法研 究)
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较量
兼 论 我 国辩 护律 师保 密 特权 制 度 的完 善
刘 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西 北 大学 法 学 院 ,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9 )

义务 , 法律 也不允 许法 庭采 纳他 违反保 密 义务而 进行 的 陈述作 为证 据 , 这 是 由现代刑 事诉 讼职 能原 理
决定 的。 ” ‘ m
“ 律师保密特权源于具有对抗制度诉讼 文化 的英美法 系, 因其科学性逐渐地为其他 国家立法和 国
际人 权公 约所 采纳 。 ” ‘ 所 英 国律师 的法 律 职业 特 权 ( 1 e g a l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p r i v i l e g e ) 不 仅 可 以适 用 于 当事 人 提供 法律 咨询 的交流 , 还适 用 于各种 为 当事人提 供有 效信 息 的文件 和意见 。同时 , 律 师从 当事 人 或第 三 方处获 得 的早 己存在 的文 件 , 经 过整理 将成 为为 当事人 提 供 的辩 护 意见 时 , 该文 章 同样受 法 律 保 护 。
公 民权利遭到侵犯时应当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和诉求机制。
第三 , 重视 辩护 律师 权益保 障 的制度 建设 , 促进 辩 护 律师 作 用 的充 分 发 挥 。在立 法上 , 可 参 照 联合
国《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进行相关制度 的修订或建构 , 尤其要完善辩护律师保障制度 , 确保律师 能够不受妨碍地履行职责, 且各项安全能获得保障。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修订《 刑法) 3 0 6 条, 建构律
师执 业豁 免制 度 。在 执法 和 司法层 面 , 司法 机关 、 执法 机关要 避 免通 过 司法 解 释 和 “ 特别 规定 ” 等 形式 ,
对律师的执业和权利进行额外限制 。只有拆除制度藩篱 , 律师人权保障作用才有可能充分发挥。 第四, 辩护律师还要加强 自律 。辩护律师应充分认识到律师的首要价值是追求正义与保障人权 , 要 有先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的勇气 , 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与使命感。落实到行动上 , 辩护律师除了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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