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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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探讨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探讨

摘要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理论和实践作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引言。

阐述了侵犯军事秘密与情报违法犯罪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当前几种主要的泄密途径,强调了对军事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军事秘密的概念、范围和分级。

依据《保密条例》对军事秘密的三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第三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论述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全体军人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四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

重点讨论了本罪与非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第五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分析了本罪的立案标准、处罚原则和相关刑法条文;第六部分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

对如何惩治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提出了三条建议。

关键词: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立法完善AbstractThis paper is drafted to base on the regulat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attempts to makes some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The main content is as follows:Part one is an introduction abou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violating military secrets and intelligence and some main ways of divulging secrets is summarized. Part two analyzes the concept, scope and rank of military secrets in detail. Part three discusses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Part four proposes the determination principles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Part five expounds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Part six presents several suggests about th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Key Words: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 Crime Criminal Liability,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egislative Perfection1 引言1.1 选题意义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紧密相联系的。

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保密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保密工作的落实对于国家安全、企业竞争力、个人隐私等领域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保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其根源有政策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等多方面因素。

一、政策制度不健全政策制度的健全是保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

如果政策制度不完善,就会对保密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政策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现在,保密工作涉及范围比较广泛,需要有更多的法律法规去配合展开。

此外,保密工作制度执行不严格也是问题之一。

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为保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是保密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

安全管理不到位,就会造成保密漏洞,给重要机密带来直接损失。

现在,保密工作面临高科技、跨国等多种复杂因素,使得保障力度急需加强。

安全管理的问题表现为保密物品管理不当、保密人员管理混乱、安全检查不够全面等等。

还要采用与时俱进的技术手段,标准化、规范化的保密工作流程,提高安全防护措施。

三、人员素质不高保密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来进行保障,但是现在保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面临诸多问题。

人员素质不高,会使保密工作缺乏专业性和有效性。

同时,一些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够明确,出现泄密倾向。

针对这一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如加强保密人员的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完善考核机制等等。

针对以上的问题,保密工作方面需要采取如下一些对策:一、加强立法政策制度不健全是造成保密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

加强保密立法可以让保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让保密工作更加有力。

二、强化安全管理安全保障是保密工作的核心,需要实施最严格的控制措施来提高保密安全。

强化物品、人员、制度、技术、防范等多方面的安全保障。

三、提高人才素质人员素质对于保密工作及其重要。

为了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采取多种培训方式,针对专职保密人员和一般员工的层面分别进行措施,如加强保密知识的普及,加强人才引进和高端人才培养等措施。

国家泄密案例启示

国家泄密案例启示

国家泄密案例启示
国家泄密案例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1. 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泄密案例表明,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泄密的源头,因此,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泄密事件的发生。

2. 搭建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安全策略、规范的权限管理、强化的网络安全防护等,以保护重要信息的安全。

3. 强化内部监督与控制: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日常行为和操作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行为,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4. 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需要不断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及时更新和升级安全设备和软件,提高技术防范能力,阻止黑客和其他恶意分子对信息系统的攻击。

5. 严惩泄密行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泄密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大对泄密人员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确保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机密的安全。

总之,国家泄密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教训和启示,我们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内部
监督与控制,提高技术防范能力,严惩泄密行为,从而确保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机密的安全。

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个人,都需要保护自己的敏感信息和资产安全。

然而,保密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有效地解决,以确保信息和资产的安全。

本文将讨论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帮助个人和组织更好地管理保密工作。

首先,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人为因素。

由于人类的行为不可预测性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人为因素经常成为泄密的主要原因。

员工的不慎操作、忽视保密规定、意识不到风险以及被利益驱使等都可能导致信息泄露。

为了解决人为因素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知。

二是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规定,明确员工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三是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员工遵守保密规定。

其次,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也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传输和存储更加容易,也更容易受到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威胁。

同时,信息技术的快速更新和升级也给保密工作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

为了解决信息技术水平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对网络攻击、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二是加强信息系统的保护,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加密技术等。

三是定期进行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此外,保密工作还面临着跨国信息交流的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和组织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差异以及信息安全标准的不一致,可能增加信息泄露和安全风险。

为了解决跨国信息交流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建立跨国信息交流的规范和标准,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加强合作伙伴的信任和沟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是加强信息安全的合作和分享,共同应对信息泄露和安全威胁。

论泄露国家秘密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对策

论泄露国家秘密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对策

论泄露国家秘密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对策作者:龚洁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我国现行刑法中在渎职犯罪一章中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即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又对该罪名进行了细化,应当说该罪名的相关构成和规定在不断完善中,但仍有一些瑕疵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法缺陷对策作者简介:龚洁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60-02一、第398条存在立法缺陷,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398条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合并的立法模式本身不合理,其所规定之犯罪有两种其罪名分别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该种观点是刑法界部分学者的主张,这是通说,并为司法实务部门所支持,且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但二者的法定刑没有明确区分。

固然,这种区分可能通过司法实践操作来完成或进行弥补,立法存在缺陷,在原则上也应当通过立法来补救,而不应当由不是立法者的司法机关越疽代庖,肆意妄为。

(一)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规定各自不同的法定刑从法理学和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众所周知,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任何犯罪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两者的统一,正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豍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远比故意犯罪的小,两者改造的难易也不同,所以对过失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关键词:辩护人合法程序获得案件证据材料当事人亲属查阅【裁判摘要】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萍。

2001年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15日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于萍与助理律师卢鑫(另案处理)共同担任马明刚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

同年11月3日,于萍为准备出庭辩护安排卢鑫去沁阳市人民法院复印了马明刚贪污案的有关案卷材料。

马明刚的亲属知道后,向卢鑫提出看看复印材料的要求。

卢鑫在电话请示于萍后,将有关复印材料留给了马明刚的亲属朱克荣、马明魁等人。

当晚,朱克荣、马峰、马明魁详细翻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并针对起诉书进行研究。

次日,朱克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有关证人逐一进行寻找和联系,并做了工作。

后于萍到沁阳进行调查、取证时,证人张云田、吕学旗等人均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

与此同时,朱克荣又根据于萍交给他的部分复印的卷宗材料找到证人王全胜做工作,致使王全胜也出具了虚假证明。

由于于萍故意泄露了国家秘密,马明刚贪污案开庭审理时,有关证人作了虚假证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造成马明刚贪污案两次延期审理的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被告人于萍辩称:她在11月11日没有将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朱克荣,卢鑫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给朱克荣是误解了她的意思。

此外,卢鑫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未标明属于国家秘密,因此自己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于萍的辩护人认为:(1)鉴定机关仅根据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认定卢鑫所复印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理由不充分。

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在诉讼阶段,应属于法院诉讼文书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

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为。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定时间内只限⼀定范围的⼈员知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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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为。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定时间内只限⼀定范围的⼈员知情的事项。

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条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及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机会获取、知悉、掌握、保管国家秘密的国家⼯作⼈员和其他相关⼈员。

本罪在犯罪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即⾏为⼈明知⾃⼰的⾏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严重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的故意⾏为。

在⼀定时间内只限⼀定范围的⼈员知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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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作者:黄文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通常情况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对行为人先获取国家秘密,进而又泄露国家秘密的复杂情形的处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争议颇大。

关键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政治权利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84-0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主观为故意但不具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目的,否则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此罪在客体、主体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这里的国家秘密是广义的,包括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

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入侵、截取电磁波、照相机拍照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刺探,是指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察技术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

获取国家秘密,既可以表现为直接取得国家秘密,也可以表现为通过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进而取得国家秘密。

有学者就此认为前者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于不应知悉、接触的人员,是从内向外的行为方向;后者是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从外向内的行为方向。

笔者认为,其实两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泄露,而后者为获取,前者在泄露之前一定要先获取,但不一定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也可能是合法的知悉和接触;后者非法获取后不一定进行泄露,也有可能非法获取后自己保管不让第三人得知,掌握这两方面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正确认定两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9.09.30•【文号】•【施行日期】1989.09.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渎职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你院(1989)法呈字第8号《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是对刑法的补充,它规定了新的犯罪行为和罪名以及应处的刑罚。

在审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案件时,应直接引用上述补充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附: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的请示(〔1989〕法呈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在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补充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的补充,它增加了罪状,提高了量刑幅度,没有增加新的罪名。

对补充规定所列罪行仍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定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按补充规定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补充规定并未表述是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补充,而明确了是对刑法的补充,实质是对刑法分则内容的补充,它不仅增加了新的罪名,而且还规定了对这类犯罪较严厉的刑罚。

凡遇有补充规定所列举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应按补充规定定罪量刑,而不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案例分析】刑辩律师泄密案判决解析

【案例分析】刑辩律师泄密案判决解析

【案例分析】刑辩律师泄密案判决解析深圳刑辩律师按:最近一起辩护律师因将起诉意见书复制给家属,被控告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案件再次在辩护律师圈里广为传播。

笔者基于实证之精神,在无讼案例上对该案例进行了检索,发现这实际上是2013年的旧案例——王英文涉嫌诈骗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案,案情也远非仅系“将起诉意见书复制给家属”那么简单——涉案辩护律师不仅复制了起诉意见书,还包括了其他侦查笔录材料,而且还因为向家属索要巨额费用疏通关系被控告诈骗。

但无论如何,就关于被控告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问题已然引发了同行的热烈讨论和冷静反思。

本文意在通过探讨辩护律师触犯该罪名的案例,挖掘背后所蕴藏的法律问题,以期消除恐慌的同时,总结经验教训。

相关案例通过在无讼案例上的查找,实际上在已收录的74起“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公开判决中,仅有两例案件系辩护律师因泄漏刑事侦查材料而被控罪,一例是前言所提及的王英文诈骗、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以下简称“王案”),另一个则是多年以前人民法院公报过的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于案”),两个案件的案情十分相似,而且是二审撤销了指控。

从判决的数量和结果来看,确实没必要引起过大的恐慌,但多留一个心眼总是没错的。

两份判决的认定理由是异曲同工,逻辑上是顺承一致的,可以一起展示再予以对比分析:1、于案判决本案中上诉人于萍让马明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

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

于萍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

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萍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

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萍,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明刚的亲属,故也无法证实于萍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

孙振、伍超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孙振、伍超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孙振、伍超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被告人孙振。

2011年3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刑事拘留,3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超明。

2011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侦查,5月1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在法定期限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告知了被告人孙振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询问了孙振,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1年6月10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6月30日再次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7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伍超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侦查,6月2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在法定期限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告知了伍超明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伍超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1年6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孙振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孙振在担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局长秘书室副主任及局领导秘书期间,于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通过 MSN聊天工具,先后多次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共计27项透露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付雷及中信建设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张淼。

上述统计数据中,有14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有13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被告人伍超明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1月至6月,被告人伍超明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工作期间,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将其在价格监测分析行外专家咨询会上合法获悉的、尚未对外正式公布的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的25项国家宏观经济数据,多次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魏凤春、刘胜会、伍志文、刘军云等人故意泄露224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和伍超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保密工作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国家安全、企事业单位的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

然而,现实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保密工作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保密意识薄弱保密意识薄弱是当前保密工作中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部分人缺乏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甚至对保密规定漠视。

另一部分人缺乏保密知识和技能,对保密工作缺乏基本的了解。

对策一: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解决保密意识薄弱问题的关键。

可以通过开展保密宣传活动,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公众对保密工作的认知和重视。

同时,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加强保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个人的保密意识。

问题二:保密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保密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

例如,没有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责任制,保密文件的传输、存储和销毁等环节缺乏规范操作,容易造成保密漏洞。

对策二:加强保密管理建设加强保密管理建设是解决不规范问题的有效途径。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保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保密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加强保密技术应用,采取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手段,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问题三:人为因素泄密人为因素是保密工作中的一大隐患。

一些人对金钱、权力等诱惑难以抵挡,或者出于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泄露保密信息。

对策三: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是解决人为因素泄密的关键。

可以通过建立保密信息泄密风险评估机制,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评估,提前发现和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保密人员的监控和审查,加大对违法泄密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良好的保密工作氛围。

问题四:技术手段限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的信息威胁和泄密方式不断涌现,使保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造成失密、泄密的因素及典型案例分析

造成失密、泄密的因素及典型案例分析

造成失密、泄密的因素及典型案例分析1、新闻出版工作失误造成泄密。

国内新闻泄密案件占整个新闻出版泄密案的一半以上,特别是在科技、经济方面,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

境外的一些中国问题专家在谈到搜集中国情报的方法时,认为主要手段就是分析研究中国的报刊和出版物。

境外谍报组织广泛收集我国公开发生的报纸、杂志、刊物、官方报告、人名通讯录、企业电话号码簿以及车船、飞机时刻表等,经过选择让专家分析研究。

美国中央情报局把凡是能弄到手的每一份共产党国家的出版物都买下来,每月约有20多万份,他们认为,所需要情报的80%可以从这些公开的材料中得到满足,称之为“白色”情报。

2、违反保密制度,在不合适宜的场所随意公开内部秘密。

主要表现在接待外来人员的参观、访问、贸易洽谈之时,违反保密制度,轻易地将宝贵的内部秘密泄露出去。

3、不正确使用手机、电话、传真或互联网技术造成泄密。

一些谍报组织借助科学技术成果,利用先进的间谍工具进行窃听、窃照、截取电子信号、破获电子信件等获取机密。

4、保密观念不强,随身携带秘密载体造成泄密。

有些保密观念不强的人,随意将一些秘密资料、文件、记录本、样品等携带出门,遇上丢失、被盗、被抢、被骗,很快就会造成泄密事件。

5、保密意识淡薄,或无保密意识,有意无意把秘密泄露出去。

有些保密意识淡薄,缺乏保密常识的人,不分场合,随意在言谈中或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或秘密事项,或炫耀自己的见识广博,不料“道者无意,听者有心”,不经意造成泄密。

6、极少数经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被谍报组织拉拢腐蚀出卖国家秘密。

【典型案例】1 六十年代,当我国大庆油田开发刚刚甩掉贫油国的帽子的时候,日本情报机关从《中国画报》上刊登的大庆油田照片上获得了大庆炼油能力、规模等情报。

【典型案例】2 1981年9月20日,我国首次用一枚运载火箭成功的发射了三颗卫星。

国家新闻机构在卫星发射后的第三天,刊登了某工程师写的几篇文章,其中全面详细地介绍了三颗卫星的运行轨道、运行无线电遥控频率等技术,暴露了绝对秘密的空间技术细节。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
故 意泄露 国 家秘 密 非 法获取 国家秘 密 政 治权 利
文章 编号 : 0 90 9 (01) J4O l0 ・5 22 0 l・8 ・ 1 l
露 国 家秘 密 的复 杂情形 的处 罚 , 论是 在理 论上还 是 在 司法 实践上 都争议 颇 大。 无
关键 词 中 图分类 号 : 9 4 D 2. 3 文 献标 识码 : A
为 , 种情 况属于 吸收犯 , 这 由重度 行为 吸取轻 度行 为, 以故意泄 露 国 家秘 密罪处 罚之 。 笔 者认 为 , 。 此观 点不 妥 。吸收 犯是指 一 个 的预备行 为 , 泄露行 为是主 行为 , 种情 况属于 吸收犯 , 由主 而 这 应 行为吸收 预 备行 为将此 种情 形认 定为 战意 泄露 国家秘密 罪为宜 。
密 是广 义的 , 括绝 密 、 密 、 密级 国家秘 密 。窃取 , 指通 过 包 机 秘 是 非法获 取 国家 秘密罪 的法 定刑重 于故意 泄露 国家秘密罪 , 非法获
盗 取文 件或 者使用 计算 机入 侵 、 截取 电磁波 、 相机 拍照 等方 式 取 国家 秘密 罪是 重 行为 , 照 因此 , 前述 观点 认为 故意泄 露 国家秘 密 取 得 国家秘 密; 刺探 , 是指 使用探 听 或者一 定 的侦 察技术 手段 获 罪 是重 行 为 ,进 而 吸取 非法 获取 国家 秘密 罪的 观点缺 乏法 律依 取 国家秘 密; 买, 收 是指利 用金 钱、 物质 或者 其他利 益换取 国家 秘 据 。 密 。获取 国家 秘密 , 既可 以表现 为直 接取 得 国家秘 密 , 可 以表 也 有 学者认 为, 这种情 况不 能吸 收, 不属于法 条竞合 , 该数 也 应 了窃取等 行为 的 , 成立 牵连 犯, 从一重 罪 沦处 。 还有 学者 认为 , 如 果行 为人 出于 故意 泄露 国家 秘密 的 目的 ,先非 法获 取 国家秘 现 为通 过 获取 国家秘 密 的载 体进而 取得 国家 秘密 。 有学者 就此 罪 并罚 。 再 有学者 认 为 , 如果 行为人 为 了泄露 国家秘 密而 实施

秦树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秦树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第345号(2011年1月12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刑二终字第17号(2011年9月27日)
【案情】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树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秦树松归案后对受贿事实自始至终未作供认。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秦树松于2009年冬,持其非法持有的一支俄罗斯产小口径步枪让滨海公安局某分局的干警宗某某帮忙校枪,并将该枪交给宗某某。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证人张杰证言证实,200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秦树松将刻录有某集团总经理夏某某和会计赵某某通话录音的两个U盘交给他,称该录音系他利用工作之便偷录的,录音中有涉及他人违法犯罪的内容,让他听录音并将有问题的内容记录下来,记下通话的时间及长度,以便把有问题的录音摘出来。后秦树松将U盘取走,并称将内容汇总后再给他。一星期后,秦树松给了他一个移动硬盘,让他持该硬盘向夏某某勒索现金,他未同意。2009年5、6月份,秦树松又多次催促他,并称“买房子急需用钱”,他拖着未办,引起秦树松的不满,秦树松向他索要存有录音的硬盘,他未给,并将上述文件存于一电脑中,并修改了文件密码,复制了一个绿色U盘和一个移动硬盘。2.证人张静(系张杰之姐)证言证实,张杰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委托刑满释放人员樊金亮转告她,让她从张杰办公室的电脑中拷贝过一个大约1G的文件。3.证人吴志江证言证实,张杰之姐张静手中有一个U盘,张静曾让他打开U盘文件,因文件有密码未打开。4.证人樊金亮证言证实,张杰曾委托他转告张杰之姐张静将张杰存储在办公室电脑内的监听录音进行复制。5.证人郭伟证言证实,他系秦树松的同事。公安机关行动技术部门有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监听录音,绝不允许私自复制、刻录资料,更不允许将资料私自带出。监听过程中的通话录音是自动存储的。他们的工作具有即时性,一般在办案当时使用,不需要备份,更不需要存储。如果案件尚未办结,也不允许复制,即使硬盘坏了,也不允许拿出去更换,而是必须销毁。

保密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保密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保密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保密工作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无论是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还是政府机构的国家机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都不容忽视。

然而,在保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保密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并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一、人为失误1.1 泄密风险人为失误是保密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员工可能因为疏忽、疲劳或无意间透露机密信息,从而导致泄密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保密意识的认识。

让员工了解保密政策和规定,并明确告知泄露机密的严重后果。

2. 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系统,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处理机密信息。

3. 实施监控和审计机制,检查员工在处理机密信息时的行为是否合规。

1.2 文件丢失文件丢失是另一个常见的人为失误问题,可能导致机密信息外泄。

为了防止文件丢失,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合适的文件管理系统,包括文件分类、标记和存储。

确保文件能够及时找到,并且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

2. 加强员工对文件保管工作的培训,让他们养成良好的文件管理习惯,包括妥善保管、定期备份等。

3. 使用技术手段,如数字化存储和加密,增加文件的安全性。

二、网络安全问题2.1 黑客攻击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成为了保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黑客攻击可能导致机密信息被窃取、篡改或者销毁。

为了防止黑客攻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安装和更新防火墙、杀毒软件、入侵检测和防范系统,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

2. 加密重要的数据和通信,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窃取。

3. 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漏洞。

2.2 社交工程社交工程指的是黑客通过操纵人们的社交心理或技术漏洞,获取机密信息的手段。

为了防止社交工程攻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供员工社交工程防范的相关培训,教育他们警惕陌生人的接触、交流以及泄露机密信息的危险。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篇一: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第四编罪刑各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

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002年试卷二第11题)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间谍罪和叛逃罪的构成要件(时间要件)。

叛逃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时间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

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大部分犯罪中并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在个别犯罪中却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

例如,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很多规定要求军人违反职责必须是在“战时”和“战场”,刑法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第341条第2款的非法狩猎罪都要求要有特定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特定的方法,包括“禁渔期、禁猎期或者禁渔区、禁猎区以及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一、判断题1.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的法定刑中不包括死刑。

(对)2. 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结果犯。

(错)3.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区分危害国家安全罪与非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准。

(对)4.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以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对)5.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错)6.投敌叛变罪、分裂国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错)7.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8.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对)9.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武装叛乱、暴乱罪从重处罚。

浅析泄漏军事秘密罪的“故意”与“过失”

浅析泄漏军事秘密罪的“故意”与“过失”

浅析泄漏军事秘密罪的“故意”与“过失”作者:李秉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是我国犯罪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行为人的罪过形态在量刑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传统犯罪理论中,故意与过失是截然不同的心理态度。

刑法对泄漏军事秘密罪的立法规定,没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在量刑上的不同,具有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重新审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关键词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主观恶性作者简介:李秉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二队学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64-02我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漏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行为人犯了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判处轻重相当的罪刑。

与此相适应的是,在同一罪行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多大,对社会的危害性有多大,便应当适用轻重相当的刑罚,以体现立法与司法的公正精神。

军事刑法属于特殊部门法,考虑到其所保护法益的特殊性,军事刑法体现出了相对的从严性。

一、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立法沿革及现状分析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此罪,现行刑法中规定的非战时军人泄露军事秘密罪是在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泄露军事机密罪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的,即“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行《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与该条相比,产生了两方面的改变。

一是量刑幅度发生了明显变化。

非战时犯该罪,最高刑由七年降到了五年,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使量刑具有一定层次性。

现行刑法的规定较上述条例也更为具体合理;二是放宽入罪条件。

一方面,《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中的“秘密”应做扩大解释,包括秘密级及以上级别的军事秘密;另一方面,现行刑法中明确了泄漏军事秘密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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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两个问题作者:姜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摘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限于具有一定职责,可以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的职能管辖应遵循协作原则。

关键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能管辖泄露国家秘密罪作者简介:姜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52-02随着各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增多,泄密类渎职案件呈高发态势,但对泄密型犯罪的司法难题讨论较少,现浅谈一下办理此类案件的两个疑难问题。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中,该章的犯罪主体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罪的规定酌情处罚。

”该规定是否将本罪的主体扩大至一般的自然人主体,下面以一个案例展开分析。

案情:2006年张某曾向A培训中心负责人王某兜售国家某职业资格考试答案,因王某不信其准确性没有外传。

考试公布答案后,王某发现张某兜售的答案与公布答案非常接近,故在07年考试前,与张某以10万元成交当年试题答案。

后王某在考前将答案发给了在其培训中心学习的考生。

经鉴定,该答案属绝密。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分歧意见:1.王某应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

《刑法》第398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2.王某应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

《刑法》第398条第2款中规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扩大至所有的自然人主体,而是具有一定职责,可以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中,因此在解释该章条文时首先应考虑到渎职罪的章法益。

即,泄露国家秘密的前提是“渎职”,在此,职责不应指遵守《国家保密法》第3条中“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也不应是《宪法》第53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而应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职责。

因此,该罪中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限于知悉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自然人。

第二,从条文间的上下关系来解释第398条中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得出这一结论。

该条第1款的适用原本就限制在依职权可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规定在此条,是因为与其他渎职罪条款不同,现实中基于工作职责接触国家秘密的人群较为庞大。

如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外聘命题专家成为常态,主要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来进行保密。

这样,基于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及特定职责,将自己可接触或知悉范围内的国家秘密进行泄露,就属于渎职行为的一种,因此可以适用第398条第2款。

第三,非法获取或持有国家秘密等罪名完全可以规制一般主体的泄密行为。

首先,《国家保密法》第3条规定了全体公民的保密义务,但其重点明显在于保密单位的保密职责,且该法第31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应依照1979年《刑法》第186条定罪处罚,1979年《刑法》第186条规定于渎职罪一章,主体限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根据职责无法接触到国家秘密的一般主体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由于主体不能,无法成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正犯,只可作为身份犯的共犯存在。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王某只接触到无权知悉或接触国家秘密的张某,所以王某不能成为身份犯的共犯。

王某的整个行为过程,可以分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三个阶段,依照牵连犯的原理,手段行为为非法获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目的行为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由于后者在刑法上有身份的要求,所以王某的行为应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此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相近,而第398条第2款还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了鉴于无身份酌情处理的规定,因此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来定性处罚并无放纵犯罪的可能。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职能管辖涉密犯罪的案发一般从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开始,追根溯源才会发现泄密的源头。

类似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状况,一是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使先前的侦查机关丧失管辖权(下简称A情形),二是渎职类案件多伴随相关原罪,先立案的侦查机关发现超越其管辖权的犯罪行为后,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案件(下简称B情形)。

这两种情况,不可避免存在案件是否需要移送、证据转化及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问题。

(一)建立侦查权协作机制的必然性2007年,某职业资格考试泄题案案发,该案先期由公安部门以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立案侦查,在查至泄题源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孟某后,又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移送至检察机关。

此类现象在渎职案件侦查中尤为突出,几乎每一条渎职犯罪都对应着一些一般主体犯罪,这些罪往往是构成渎职罪的基础,一般称之为“前提罪”或“原罪”,这些罪与渎职罪的侦查管辖权并不统一,渎职罪的“前提罪”因主体关系无一例外都属公安机关管辖。

以主体为侦查管辖标准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了阻碍。

豍上述问题的本质是侦查的职能管辖问题。

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之间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

豎侦查权的管辖冲突之所存在,实质在于渎职案件与普通犯罪案件具有关联性。

上述问题有三种解决机制,一是调整某些罪名在刑法中的分类,如将行贿罪规定在贪污贿赂罪一章中,检察机关则获得了行贿罪这种一般主体犯罪的侦查权,此种方式可称为个别调整型;二是检察实务界呼声较高的侦查权一体化,主张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大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可称为立法改革型;三是主张在现有侦查权的职能管辖下,建立侦查机关间的协作机制,可称为协作机制型。

笔者较为赞同第三种。

理由如下:第一,个别调整型只能解决个别罪名问题,特别是局限在行贿罪与受贿罪这种对偶犯之间,但渎职类犯罪的原罪范围非常广泛,此种方式可行性很小;二,立法改革型的缺陷正说明了协作机制型的优点。

按照这一观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应具有统领性的地位,并且应进一步完善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机动侦查权。

豏问题在于,首先,检察机关必须与公安机关保持适当的监督距离,在诉讼活动中保持并立的关系。

豐其次,该建议面临很大的现实阻力,其一是修订法律的压力,其二是理论界的压力,主流观点认为,职务侦查权不同于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原因在于,它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治权,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

豑因此,曾有相当多的学者主张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应取消,或划归公安机关统一行使,或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豒因此,主流看法认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必须进行严格限制,一类是渎职侵权案件,一类是官员贪污贿赂案件。

豓再次,较之公安部门,当前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缺少相应的设备和充足的人员,包揽渎职侵权案件中的原罪案件的侦查权,并不现实。

综上,既然实行立案侦查主体单一制有违国情,我们就应当在现有政治及司法体制框架内,在立案侦查主体多元制的情形下,来对各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权进行适应现实的调整,以消除管辖错位现象的发生。

豔这就包括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确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先性以及建立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协调机制等,将在下文详述。

(二)次罪随主罪管辖原则的分析和借鉴《六部委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该条款虽然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侦查管辖权的分配问题,但也为查办渎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问题在于,何为“主罪”,何为“次罪”。

有学者指出,可以采用法定刑的衡量标准:一般情况下,以行为人触犯的数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最重之罪为主罪;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应以可能判处最重刑罚之罪为主罪。

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立案前,次罪与主罪未必泾渭分明,对此,应统一由最先接到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另一个机关积极协助。

若是在立案侦查后才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有其他机关管辖的罪行的,则再根据“次罪随主罪原则”来确定。

豖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强化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优先地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其行为恶劣性较之一般主体更高,社会危害性也相对更大,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该强化反渎部门侦查权的优先地位,获得侦查的主动权;其次,以泄密案为例,考虑到实际情况多从一般主体的非法持有、获取国家秘密案发,公安较之反渎可以更早立案,在此检察机关必然在侦查过程中介入,其介入方式、证据互换等问题亟待实证研究。

(三)不同阶段的案件移送立案后批捕前:在批捕之前,案件的侦查工作尚在初期,此时,A、B两种情况出现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都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

此时,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充分行使立案监督权,确保相应机关正确行使侦查权。

批捕后移送起诉前:对于检查机关批捕后侦查部门继续侦查的案件,可能随着侦查的深入出现A或B情况。

如果为A情况,侦查机关已经完全丧失了对案件的管辖权,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如果为B情况,由于仍对于相关罪名具有侦查权,应将涉嫌非自己管辖的罪名部分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

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管辖有误,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22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侦查管辖的规定进行。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如果检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属于恶意管辖,只要在审查起诉时已经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可以直接起诉。

这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否则将面临将案件重新退回到有侦查权的机关重新侦查的情况,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可能侵犯到被告人人权。

同理,虽然对于公安机关并不具有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但已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情况,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但完全可以参照上述作法,基于诉讼经济原则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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