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
二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法法 人人
其他组织
自 然人民事主体
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 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
民法概述
二
民事主体
三
民事 法律 行为
四
民事权利
五
民事责任
六
诉讼时效
案例
1993年12月25日晚,王某要骑自行车与女朋友约会,同伴林某和 吉某提前躲在王某必经的一个急转弯处上想和他开个玩笑。王某途经此 处时二人突然大喝一声:“拿命来!”,王某吓得连人带车跌下3米多 深的路沟,头部刚好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即昏迷过去,林吉二人吓得慌忙 逃走。王某伤势严重导致下肢瘫痪,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当时公安机 关虽然经过缜密侦察,但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今年2月初,在县城工作 的林某回家探亲,醉酒后来到王某家,说出20年前他和吉某跟王某开玩 笑的经过,并给王某留下了2000元钱。后来王某找到吉某要求赔偿,吉 某拒绝。
显失公平的 基于重大误解的
案例
小王十一期间去华山旅行,正欣赏大自然赐给 人类的美景的时候,发现一年轻女子在悬崖边踱来 踱去,小王对这名女子的可疑行为加以关注。原来 此女是因感情失落意欲轻生,正当她准备跳崖的关 键时刻,小王一把将其抓住,女子为了挣脱,对小 王又抓又挠,造成小王双手和手臂多处受伤,手表 也掉在山下。小王在医务所处理伤口花费医疗费80 元钱。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 的利益相对 抗—— 显而 易见 , 这一斗 争下 自私法 , 上至公法和国际法 , 在法 的全部领域周而复 始。 民法典 。 海纳百川, 有人身权、 物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等 , 这些权利规定构成 了民 法典的权利脉络 。 而在这些权利里面 , 又包含着若干具 体的权 利。在
按照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公法和私法 的划分 , 民法性质上
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则是私法 自治 , 民事主体 有权在 起草便作为一项宏伟 的立法工程迅 即启动, 本文拟从制定民法 典中所 属于私法。 引申的一些 问题作初 步探究 。
一
法定的范围内根据 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 , 通过法律行为构建民事 法律关系。。 法律 行为是实现私 法 自治的工具, 它建立 了一种在法律 范围 内由当事人 自主调节其法律关系的模 式。 由于 民法主要是私法 , 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和人身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主体真正理解和遵 循民法, 也就意味着 每个人知道如何捍 卫和保护 自己的权利 , 如何尊 重和肯定别人 的权利 , 正是民法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 这 亦是法制社 会中遵 循的基 本原则 。为此,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 。民法作为 自 然人、 法人等保护 自身权利 的基本 法, 当然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明确
这 些 权 利 里 面 , 分 成 若 干 细 小 得 权 利 。这 些 脉 络 分 明 , 定详 细 的 又 划
人身和财产加以重点保护, 加快了民法的发展, 也促进了民法 典的出 台。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
地 位 。 国 在 依 法 治 国 的 道 路 上 建 设 和 完 善 社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 , 我 民法
论民事执行运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论民事执行运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执行体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一直是法治化进程中的重点问题之一。
在过去的十年里,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提升。
一、改革与完善民事执行中的规则制度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为民事执行的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律所、司法鉴定、资产评估等相关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推动了市场主体和执行部门的专业化和法律意识的提升。
同时,自执行法实施以来,司法部门不断探索和完善执行制度,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1.案例:执行扶贫项目近年来,我国诸多地区为推进精准扶贫,出台了许多扶贫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执行扶贫政策的问题却时有发生。
为此,一些地区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方案:通过将贫困户的名单列入法院执行列表,将政策性的款项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到被执行贫困户的账户上,真正实现了将政策利益落到实处。
2.案例:建立信息化执行平台信息化执行平台的建立是整个执行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平台建成后,使执行机构能够更加全面、科学、准确的掌握案件情况,也更能规范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例如深圳市的执行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将市民对执行工作的信任感最大化。
二、改革定位于推动民事诉讼“弱量”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由于执行权力的局部性、强制力的限制性,执行人员难免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从而影响执行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了推动民事诉讼的“弱量”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改革者不断加大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和服务。
1.案例:执行收养案件在执行收养案件中,执行人员经常会面临各种关于户口、名认、赡养费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障弱势收养孤儿的机会,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确保执行结果公正并且合理。
例如湖北省黄冈市法院的执行工作中,为孤儿提供各方面全方位的服务支持,更好地保障了被执行收养孤儿的权益。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孙宪忠)
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上传时间:2005-11-7[摘要]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学界的盛事,亦是中国立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然而,对于这一宏大的立法工程,中国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现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和探索,制定科学的民法典需要解决三大问题:1)必须克服前苏联法意识形态,因为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典难以相容;2)必须进行扎实的实践调查;3)必须提高民法科学法律技术研究水平,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民法典立法,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法潘德克顿法学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的盛事。
对于这一宏大的工程,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无法就这一问题做出全面的讨论,而只能提出几个问题供有识者商榷。
一、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30余年间,因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缘故,基本上不存在制定民法典的土壤。
虽然有学者认为当时中国无法制定民法典的原因是领导人不重视法制,但是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全面而且彻底地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把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面都纳入公共权力或者行政权力控制的范围内①,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中国缺乏民法典制定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条件,即主体平等的社会空间和社会大众的意思自治。
在这期间里,民众的民事生活范围实际上非常狭小,只有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显著,因此民事领域里的法律调整只有婚姻法显得十分必要,此时期中国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一部。
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部法律事实上也被废止。
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中国立法机关虽然两次起草民法典,但最后都没有成功。
此时中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所谓“民事政策”,即“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P1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裁判工作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各种“意见”和“批复”等。
[笔记]民法热点问题评析
当前民法学界的理论热点问题一、关于中国民法体系的问题(一)民法学体系应当采取“大民法”观点关于中国民法的体系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存在“大民法”、“小民法”和“中民法”之争。
所谓“大民法”观点,就是认为民法应当包括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行为法,凡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民法的范围。
所谓“中民法”观点,就是在上述内容中,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的内容,也不包括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所谓“小民法”观点,就是民法体系只研究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行为法,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
在各种民法教科书中,这三种观点都有体现。
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21世纪教材《民法》,采用的就是“小民法”观点。
全书设臵的第一编是民法总论,第二编是物权,第三编是债权总论,第四编是债权分论(合同),第五编是人身权,第六编是民事责任。
三种对民法体系的认识,反映了对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说到底,民法就是人法,就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法。
因此,大民法观点才是传统的、也是真正的民法体系,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反映。
一部完整的民法,应当包括市民社会的全部法律规范,而不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当然,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实践中,出于不同的考虑,在民法体系的设臵上不包括知识产权,是为了使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研究自成体系;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问题上,主要的是为了使婚姻家庭法自成一体,便于教学并不是将其与民法体系割裂。
但是,这些都不是否认这些法律不是民法的根据,它们都是人法的内容,都是民法的内容,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在民法的范围之内。
在组织民法教学和研究中,应当注意民法的完整体系,不能将民法的体系任意分割,使民法变得支离破碎。
在民法教学中,应当特别地给学生以民法完整的概念和体系,最好组织民法的专题教学,分为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继承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侵权行为法的单独教学,使本科的民法学科教学课时大大增加,增强本科生的民法基础。
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民法典的统一和完善对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弥补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不足,还能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全面、系统和统一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首先,民法典的编纂将统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过去,我国的民事法律分散在多个法典和法规中,而且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法典和法规之间存在着不一致和冲突。
这种分散和冲突使得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适应和遵守法律。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统一这些法律规范,消除冲突,使民众能够更加方便地了解和遵守法律。
统一的民事法律制度将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统一的参考框架,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断上更加准确和一致。
其次,民法典的编纂将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和不健全之处。
例如,在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领域,现行的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和完备,导致一些法律问题难以解决。
而民法典的编纂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的界定和规范,填补法律的空白,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民法典还将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律制度,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再次,民法典的编纂将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和法治资源。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将充分体现法治观念和程序,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最后,民法典的编纂将加强我国的国际交往和法治吸引力。
作为一个国际大国,我国不仅需要在法律领域与国际接轨,还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展示我国的法治成果和制度优势。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使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法的要求,提高我国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影响力。
民事法律制度案例及分析
民事法律制度案例及分析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有许多经典案例可以进行分析和研究。
以下是一些例子,以及对它们的分析。
1.邻里纠纷案件在邻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噪音扰民、私人财产侵犯和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例如,邻居之间的争吵可能涉及到噪音产生源的合法性,以及对邻居财产的侵犯。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查,然后作出裁决。
2.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争议。
这种案件通常涉及到一方违约、协议解释或违法合同等问题。
例如,如果一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可能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对合同进行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对争议进行裁决。
3.人身伤害案件人身伤害案件是指一个人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对伤害者的感受、医疗费用和精神痛苦等进行赔偿。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车祸中受伤,他可以向那个负责引起事故的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将会评估伤害的严重程度,并根据法律和相关证据作出判断。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案例示例,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和规则有很多,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
在分析这些案例时,我们可以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和法规对案件的判断和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院将会根据适用的法律和规则来解释和判断案件,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因此,对法律和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证据在案件中具有关键的作用。
法院将会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以决定其可信度和适用性。
因此,当提供证据时,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另外,在案件中,即使是同一类案件,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和细节。
因此,在进行案件分析时,我们必须仔细研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将其与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比较。
最后,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对当事人来说,裁决结果都会对他们的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还应该研究和分析案件的裁决结果,并对其作出评估。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事法律制度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运作方式,提高我们对法律和规则的理解。
浅谈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
浅谈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摘要:我国民事法律范围内有两大分支,其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基础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经历了诸多法律合体以及二元分立的模式。
目前,我国现有民法体系已经体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特征。
可以说,在典型的民法典时期,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有着一定的共通之处,不仅拥有相同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民法发展还为民事诉讼和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者都具有调整民事纠纷和诉讼的作用。
可以说,民事诉讼法是在民法发展基础上得来的,其不仅保障的民事权利和救济渠道,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本文论述阐释二者关系,并且就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引言:民法被誉为“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解决法律矛盾的综合性和基本性法律。
民法包含的内容不仅具备实体权利和管理程序,更是体现着较为全面的范围和影响,可以说,任何国家或者是区域治理都需要具备民法基础,否则社会阶层将呈现一片混乱。
可以说,民法是我国1980年以来民事法律的综合体,其不仅具备调节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的作用,还可以规范民事诉讼制度。
如果我们熟读民法典,自然可以了解到其中关于民事纠纷、诉讼时效、请求权利等等各方面的内容。
因此,各种实体规范和程序已经成为我国现有法律类型的基础和常态。
在社会演变的基础上,法律的实体以及程序范围都会出现共同治理的结合,二者将就规范而言产生更加深远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模式(一)诸法合体: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一体化在结合文献资料论述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发展可谓源远流长。
无论是我国最初的成文法典《法经》,或是后来的《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诸法合体的特征。
其中,关于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呈现出一体化的发展趋向,可以说有古至今我国诉讼法律许多内容都是散见于刑法之中。
这部分内容具备法律规定,但不具备程序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是指一国或地区内规定民间关系的所有法律规章、规则和法律体系。
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法律制度属于非刑事法律,负责调节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定了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制度影响着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它内容广泛,具有深远的影响。
下文将探讨民事法律制度的含义、构成要素、作用和问题。
含义民事法律制度是政府利用法律手段规范与调节公民之间平等合法关系的总体规范体系。
简单来说,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框架和行为规则,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和权利。
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包含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制度依据公共道德准则、行业习惯和通常做法构成。
一般来说,民事法律制度由以下方面构成:•基本规则——包括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民事行为法律关系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等;•民事权利——指公民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益,如财产权、人身权等;•民事责任——指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民事诉讼——指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作用民事法律制度的作用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节民间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来说,民事法律制度通过以下方面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民事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防止任何人侵犯他人权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民事法律制度规定公民民事权利和权利,保障公民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提高诚信意识——民事法律制度要求公民诚实守信,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加强社会安定——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调节民间关系,避免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问题尽管民事法律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自身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几个问题
3、国民时期: 国民时期:
1929年 1930年 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 1929年——1930年,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是 1930 是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 1225条 五编:总则、债权、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条、五编: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三是现实主义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民事 生活,政治生活。 生活,政治生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应以逻辑关系为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基本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特殊的关系规定在民法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面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 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对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3)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
(二)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意见 分歧
1、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一是松散式、 一是松散式、邦联式 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 在9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以开放的形式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法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60多件了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的职能部门。
在我国四级审判体制中,处在司法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
在各种案件的审理中,民事审判对化解社会纷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进步,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不断遭遇到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空白,从而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
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
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送达难的问题突出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主要表现有:1、直接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的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
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
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
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缺点与完善
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缺点与完善关于法院裁判不满的诉讼当事人,申请从头审判全数或部份案件利用的诉讼程序,在我国被称为“上诉”。
“上诉”这一当事人利用的救济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以下不足:一、关于上诉条件为了保证一审裁决应有的权威,同时也是避免当事人对上诉权的过度滥用,进而致使二审案件的积存,各国对上诉设置了必然的准入门坎,即上诉条件。
美国的上诉必需由当事人对初审裁决不服和基于对诉讼进程阻碍重大的程序问题的附带性决定不服而提出;俄罗斯民法典那么规定案件的两边当事人及第三人、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提起上诉(抗诉),期限是一审法院作出终局裁决后的10日内,提交上诉状或抗诉状。
我国对上诉主体的界定较为明确,一样包括了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一起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等,上诉期限为不服裁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7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是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外,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笔者以为,这是相当于对上诉条件的限制,即上诉的主体必需合格;上诉的客体或对象必需合格;上诉要在法按期限内提出;必需提交上诉状;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3、4是上诉的形式要件,2为实质要件。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的上诉条件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没有对上诉条件做出明确的限制,不管是什么案件,案件标的额大小;案件是不是复杂;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都能够启动上诉程序。
如此的规定产生如此的短处:一方面致使一些诉讼标的额小、简单的案件难以通过一审取得有效的审结;另一方面,当事人会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而滥用上诉权。
据此,建议对上诉条件作以下限制:一、要求有上诉利益;二、诉讼金额达到必然的标准;3、对上诉理由的限制;4、对滥用上诉权人作出必然的制裁;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依照必然的标准严格审查。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一、概述民事法律制度是指规范民事关系,保障公民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是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交易时,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并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协议。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
2.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合法原则是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关键。
3. 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财产安全。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交往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谎言、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破坏交易秩序。
这一原则是维护社会信誉和交易安全的重要保证。
三、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合同法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2.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赔偿责任,并通过赔偿机制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3. 离婚法离婚法是民事法律制度中保护婚姻自由和维护家庭稳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权益保障,为婚姻关系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4. 继承法继承法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法律,它规定了继承人的确定、继承的份额和继承程序,维护了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益。
5. 劳动法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地位,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民事法律制度的执行机构1.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审理并判决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2.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监督机构,它负责对民事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一系列民事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总体制度安排。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则是指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的概述民事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协调作用,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体系。
它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人格权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
1. 人格权制度人格权指个人的自由、名誉、尊严等基本权益,是人的个体价值和社会地位的表现。
人格权制度通过确立公民的人身权利,规范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保护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物权制度物权制度是调整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等行为的法律制度。
它确立了财产权的概念和内容,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保障了公民的物质利益。
3.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调整公民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制度通过确定合同的效力、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维护了交易安全和契约诚信。
4. 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责任形式和赔偿方式等内容,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基础性和普遍适用性: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是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关系。
它是衔接和联系其他法律制度的纽带。
2. 客体保护和主体自由: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它通过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公民的自由和利益得到保护。
3. 稳定性和前瞻性: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和法治理论研究的产物,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
民事基本法律制度
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是指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确立的一系列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
它是保障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通过适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义务。
我国的民事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或身份;自愿原则强调合同必须基于自愿达成,任何强迫或欺骗都是违法的;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在处理纠纷时均衡权益,追求公正;公共利益原则强调个别权益必须服从大众利益。
二、权利主体和法律地位民事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法律地位。
在我国,公民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公民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等,而法人通常是指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拥有独立权利的法律主体。
三、合同与民事责任合同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或其他行为侵犯他人利益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民事责任制度通过规定赔偿、违约金、侵权责任等方式来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
四、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是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旨在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解决的程序,它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维护和平解决纠纷。
而仲裁则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委员会等独立机构解决争议,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五、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还包括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
法律监督是指通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宣传、培训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制度也日益完善。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实践,是一个既重要又具有挑战性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并提出一些思考和观点。
一、问题现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案件,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和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解释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解释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不足,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很难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地区法院的差异。
我国的地区法院在判决管辖权上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法院对于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很难在不同地区获得一致的法律适用。
3. 异议处理不及时。
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一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速度较慢,导致案件进展受阻,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问题反映出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完善。
二、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进行完善:1. 加强司法解释。
可以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判断标准和程序,以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法律适用不一导致的差异,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3. 加快异议处理速度。
可以通过强化司法机构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异议处理的时效管理,提高异议处理的效率,避免因为异议处理不及时导致案件进展受阻。
4. 推动信息化建设。
可以通过推动信息化建设,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法院之间的信息互通,以确保案件管辖权的统一和透明。
三、总结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问题及其发展完善
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问题及其发展完善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独创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找不到这一概念。
而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规定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论,同时也与逻辑原则相违背。
事实上,合法性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而意思表示才是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核心要素。
因此我们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重新认识,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意思表示作者简介:何振东,黑河学院宣传统战部,云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关于法律行为理论的创立我们可追溯到罗马法以前,早在公元前20世纪两河流域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和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都对租赁、买卖、收养及婚姻等行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其实并不存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然而罗马法对契约、遗嘱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虽然这一制度具有较强的身份化和形式化的特征,但它终究是现代法律行为制度的真正渊源。
事实上法律行为概念的明确提出起始于德国的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对罗马法的整理与研究中提炼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行为理论并且德国在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才真正第一次明确系统地对法律行为制度给予一个定义。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民事法律行为是从法律行为这一法学概念转变而来的,要研究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就必须先对法律行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由大陆法系国家引入我国的,其在德语中的表达是“retchsgeschaft”,由“retchs”和“geschaft”两个词组合而成,其中“retchsgeschaft”的意思是行为,而“retchs”是指“法”或“法律”,有“合法”“公平”的意思。
因此,从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行为的表达我们可以得出法律行为含有合法性的意思。
基于此,在我国《民法通则》制定之时,学者对法律行为是否必须是合法行为进行了争论,学者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于是为了解决这一分歧,《民法通则》的制定者创设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并将其概括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引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针对民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的总称。
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本文将介绍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民事法律制度的定义和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制度由几个基本要素组成,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
法律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准则和价值取向。
法律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等,它们为民事法律制度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2.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制约的具体规定。
法律规则涉及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是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3.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民事法律制度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合同权等,它们是民事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基本权利。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返还、赔偿和补偿等。
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1. 财产法财产法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方式和保护措施。
财产法包括不动产法、动产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它们为财产交易、财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
合同法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
3.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补偿。
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相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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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收集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共起草了民法典草案四稿。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民商)单行法构成的民事(民商)立法体系。
这一民事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治,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怎么样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一、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基本法(一)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要说明什么是民法,须从对社会生活的划分说起。
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两个领域: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涵盖了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在马克思著作中称为市民社会。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在马克思著作中称为政治国家。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包括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属于公法。
因此,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包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
(二)民法是行为规则兼裁判规则法律规则有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之分。
行为规则,指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属于裁判规则。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是行为规则,而是裁判规则。
民法是为一切民事主体规定的行为规则,无论经济活动如订立和履行合同,或家庭生活如结婚、离婚,均应遵循。
如不遵守此行为规则,发生民事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时,法院应以民法作为裁判基准。
因此,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双重属性。
(三)民法为实体法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规定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是实体法,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施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是程序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而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障碍时,当事人应依民事诉讼法等所规定的程序、手续请求国家机关救济。
因此,民法属于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
须注意的是,民法虽为实体法,其中也包含少量程序性的规定。
在理论上,实体法常与程序法相对称,但在实务上则程序法先于实体法而适用。
如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法院首先须依民事诉讼法审查在程序上应否受理,如属于不应受理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起诉,并无适用实体法民法之余地。
若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定,则应予受理,然后再依民法的规定从实体上裁判其有无理由,作出判决。
(四)民法的基本原理:意思自治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政治生活的法律,它们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也不相同。
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国家意志决定。
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意思自治。
所谓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
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理,体现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例如在物权法上叫所有权自由,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在继承法上叫遗嘱自由,指个人在生前可以订立遗嘱,决定其身后遗产的处分;在合同法上叫合同自由,指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合同及决定合同内容。
须说明的是,意思自治并非不受限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出于对市场宏观调控和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些特别法规对意思自治予以适度限制。
(五)民法的基本任务:1、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 民法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及市场活动的行为规则。
使市场参加者可以遵循这些规则从事活动,进行预测、计划和冒险,并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例如合同法,规定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些特殊的市场,如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特殊交易规则,由作为民事特别法的证券法、期货法规定。
因此,民法的任务之一,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所谓人权,指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
其中首先是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
它们是民法上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并首先由民法予以规定和保护。
尤其人格权,是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被称为中国的权利宣言。
因此,保障人权是民法的基本任务。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发挥着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调节器的功能。
所谓公平正义,指不同的人群、阶层、行业以及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在利害关系上大体平衡,不致过分悬殊。
民法保护一切企业和个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靠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而发财致富,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冲突,被称为社会利益冲突的调节器。
4、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 我国民法的物质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特征和要求,通过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通过民法对身份关系的调整,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因此,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分(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则,构成一个内部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划分为若干重要构成部分,每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种社会关系,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但我国民法不是调整全部财产关系和全部人身关系,只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须说明的是,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除公民(自然人)、法人外,还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所谓“调整”,是指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分别予以确认、保护、限制、制裁,以便使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活动能够遵循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民法与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因此容易被混淆。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学界曾经发生过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争,焦点即在如何正确划分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
直到民法通则的颁布,才从立法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王汉斌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专门谈到这一问题。
他说:“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
这就指明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亦即所谓横向的经济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所有者之间以货币为媒介进行的商品交换和劳务提供,价值规律起着作用,因而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特征。
经济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或者经济关系,主要属于纵向的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而发生在国家与企业或个体生产者之间,因而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命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性特征。
民法除调整经济关系外,还调整人身关系,这与经济法只调整经济关系是不同的。
(三)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是指现代国家据以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中彼此之间,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也包括某些财产关系。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具有下面的特征:其一,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属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命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关系;其二,这类财产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命令或指令,无须征得被管理、被监督一方的同意;其三,这类财产关系通常是无偿的,不具有商品交换的性质。
可见,民法与行政法是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门。
(四)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由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中也包括某些财产关系,如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金、福利待遇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劳动关系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具有计划经济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推行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关系。
单就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基础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而言,与民法有极密切的联系,例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示,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等。
但是,由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劳动政策,特别着重劳动者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的保障,使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民法合同关系,使劳动法区别于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