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电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0年9月) 20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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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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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
该“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与董事会审议权限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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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股东大会审议
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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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联关系-不视为关联关系情形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 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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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目前,实践中主要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5.1)在该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认定, 主要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电线电缆供货合同范文8篇

电线电缆供货合同范文8篇

电线电缆供货合同范文8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需要购买电线电缆产品,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电线电缆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本次电线电缆供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及规格1. 货物名称:电线电缆。

2. 型号:【型号】。

3. 数量:【数量】。

4.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质量标准。

5. 包装标准:按照厂家标准包装,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二、合同总价及支付方式1. 本次供货合同总价:【总价款】。

2. 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货款:(1)预付款:【预付款金额】,在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时间】内支付。

(2)货到验收款:【货到验收款金额】,在甲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货到验收款时间】内支付。

(3)尾款:【尾款金额】,在甲方确认乙方完成售后服务后【尾款时间】内支付。

3. 乙方提供有效税务发票给甲方,作为支付依据。

三、交货时间及地点1. 交货时间:【交货时间】。

2.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

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交货,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迟交货,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四、货物验收及质量保证1.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在【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

2. 乙方保证所供货物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要求。

3.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质量保证期:【质保期限】。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断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篇2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购买电线电缆产品,与乙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电线电缆供货合同: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电线电缆产品(详见附件《产品清单》),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以清单所列为准。

中超电缆:拟收购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超电缆:拟收购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 评估程序,对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收购的行为所涉及的河南虹峰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 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 委托方: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对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本次评估 系为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经济 行为已获得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批准。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为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金额 9,496.52 万元。 评估范围为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其中资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或我公司)接受贵公 司的委托,对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针对本评估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 实,在我们认知的最大能力范围内,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 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申报表及相关法律权属资料由委托方、被评估单 位提供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及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 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及项目组成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抽查;我们已 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 验,但我们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评估报 告中已披露利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形。 六、本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结论仅在 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报告 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 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评估目的实现的价格保证,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并 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本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 评估目的,仅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和 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八、本报告未考虑评估对象及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目的实现时尚应承 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因素,也未对各类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 纳税考虑; 委托方在使用本报告时, 应当仔细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次评估以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为取价标准,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 据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在资产实际作 价时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中超电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9月) 2010-09-30

中超电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9月) 2010-09-30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二、以下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一)保险公司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及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除外)业务;(二)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三)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四)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一)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二)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

(三)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在计算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时,其高现金价值产品对应的资产按50%折算。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经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鉴于公司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连交易、关连人士的相关规定。

在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存在不同规定时,公司将从严适用。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一)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和法律部等门共同负责,其中:(一)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管理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三)公司法律部门负责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

第二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确认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销售产品、商品;(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六)提供财务资助;(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款;(八)提供担保;(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十)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十二)债权、债务重组;(十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3年4月)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3年4月)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电线电缆业务员管理制度范本

电线电缆业务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线电缆业务员的管理,提高公司电线电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确保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线电缆业务员。

第三条电线电缆业务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客户至上的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

第二章业务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电线电缆业务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司招聘程序进行。

第五条电线电缆业务员入职后,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企业文化、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

第六条业务员培训结束后,需通过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章业务员岗位职责第七条电线电缆业务员应承担以下职责:1. 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的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动态,为公司提供市场信息。

2. 根据公司产品特点,制定销售策略,开拓新客户,维护老客户。

3. 跟进项目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客户满意度。

4. 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 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

第四章业务员考核与激励第八条电线电缆业务员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九条考核内容包括:1. 销售业绩:完成销售任务的百分比。

2. 客户满意度:客户评价、订单数量等。

3. 市场调研:提供的市场信息质量、准确性等。

4. 团队协作:与其他部门、业务员协作情况。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业务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业务员奖励制度,对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业务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章业务员纪律与处罚第十二条电线电缆业务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不得接受客户贿赂。

4. 不得损害公司形象。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业务员,公司将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超电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9月) 2010-09-30

中超电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9月) 2010-09-30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4、业绩预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披露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6、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7、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8、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作为责任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博腾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票据融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以及发行人的关联方之间于2008年度开具了94,300,000 元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以及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有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发行人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上述票据系以融资为目的,所融得的款项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商业经营,未用作其他用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取得任何个人利益;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向银行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给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或风险,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3、《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中超电缆与汉缆收购电缆公司的方案[1]

中超电缆与汉缆收购电缆公司的方案[1]

中超电缆与汉缆收购电缆公司的方案一、中超电缆公司收购三家公司的方案(一)收购远方电缆51%股权1、远方电缆的基本情况(1)主要业务远方电缆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和服务业务,主要产品包括35KV 及以下交联电力电缆、计算机电缆、控制电缆、布电线、架空绝缘电缆、铝绞线、风能电缆、太阳能电缆、核电电缆、物理发泡同轴电缆、屏蔽电缆、分支电缆、特种电缆等。

(2)财务情况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远方电缆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11年9月30日/ 2011年1-9月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度货币资金11,417.69 6,530.63应收账款19,130.51 16,209.21存货15,222.66 12,543.62流动资产50,484.45 37,286.02固定资产净额3,505.03 3,578.32非流动资产3,781.16 3,884.94资产总额54,265.61 41,170.96负债总额33,932.30 21,813.37所有者权益20,333.30 19,357.59营业收入34,964.16 37,602.34利润总额1,228.35 1,327.34净利润975.71 1,131.31(3)盈利预测情况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苏QJ[2011]15-2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预计远方电缆2011年10-12月和201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数分别为人民币473.15万元、1,993.93万元。

2、收购方案(1)中超对远方电缆的收购采用的是现金收购,资金来源是向第三方增发募集的资金;(2)远方出让股权的股东对远方2011年四季度、2012年、2013年、2014年业绩进行承诺,分别不低于470万元,2850万元,3350万元,3850万元。

如未达到业绩承诺,由出让股权方在年度报告公告后15日内以现金按照差额的51%向中超电缆补足;(3)中超收购远方51%的股权,作价18491.27万元,相当于整个公司的价值作价为36257.39万元,相对于作价时点净资产溢价78.31%,相对于2012年盈利预测的市盈率为18.18倍,相对于出让方对远方2012年的业绩承诺的市盈率为12.72倍;(4)付款安排:协议生效5日内支付60%;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完毕5日内支付20%;因有部分房屋产权未办妥,办妥后再支付剩余20%。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一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

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

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

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

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

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

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

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电规[1999]310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电规[1999]310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国电规[1999]310号)为了适应“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等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规范电网规划管理程序,强化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项目决策的指导作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等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电网规划工作水平,强化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项目决策的指导作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规划应贯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努力做到最低成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网规划编制的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电网是指国家电力公司管辖的电网。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区域电网是指由电力集团公司(指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含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下同)直接投资经营或授权投资经营的跨省联网所形成的主网架(含跨省联络线),以及按因地因网制宜原则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经营的电网。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省级电网是指本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网中除跨大区联网、跨独立省联网和区域电网以外的部分”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是省级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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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 纡 可 公 i
歹==! 曼 鼍
江 苏 中超 电缆股份 有限公 司为江 苏 中超投 资集团的核心 企业 , 集团公 司注册 资金近 3
亿 , 经营覆盖 电线 电缆 、 金属材料 、 绝缘材料 、 环 保设 备 、 汽车销 售等业 务以及投 资兴建 旅游观光 的阳羡茶文化生态园 , 参与 中国乒超联赛的江 苏 中超 电缆乒 乓球俱乐部 。
江 苏 中超 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是专业 生 产 电线 电缆的省级 高新技 术 企业 , 位于 中国著 名
陶 都—

宜兴西郊工 业 园 ,
占地近 2 0 万 平方米 ,
注 册 资金
12 .
亿元

总 资产近 5 亿 元 ,

设 计生产能 力达 3 0 亿元 。
公司主 要产品有 : 裸 电线 、 电气装 备用 电线 电缆 、 3 5 k V 及 以下 塑料绝缘 电 力电缆 、
理 、 O H S A S l 8 0 0 1 职 业 健康安 全管理 体 系认证 、 A N B A 国际 认 证 、 电能 认 证 和 出 口 产品 质
量许可认证 及 3 c
认证 ,
并被 评
“ 江 苏 省重 合同守 信 用 企业 ” ,
先后获得
农 行 “ 、
中行 A A A
级 资信 企业 ” 、 “ 中 国 质量 服 务 A A ^ 级 示 范单位 ” 等荣 誉称 号 。
创 新 “ 、
务实 、
诚信 、
双 赢”
是中超生存和 发展的宗 旨;
“ 不断适应和满足 用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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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2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2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2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六条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三)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四)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本条所称保险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超电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中超电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2、按照江苏证监局要求,制定内控规范工作实施计划与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 披露; 3、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内控建设相关培训,同时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对公司中、高管理层及全体员工进行内部培训。
责任人:杨飞(董事长)
时间要求:2012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 内控建设阶段
中文名称: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Zhongchao Cable CO., 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超电缆 股票代码:002471 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的制造、研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五金电器、输 变电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灯具、建筑 用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发 射装置)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资产规模: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225,988,972.31 元,净资 产 901,468,681.15 元。 2、 公司控股子公司控制结构及比例表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内控日常运行,监督内控运行有效性,总体安排协调内 控各项工作,推动内控实施工作全面进行。 (3)总负责协调:潘志娟(审计部经理)
主要职责:根据专项小组的要求,作为专职召集人和各板块内控体系建设与 运行协调人,并领导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内控建设专项工作小组: 成员:财务部、生产部、质管部、设备部、审计部、研发中心、技术部、市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组织结构图如下:
监事会 董秘 董事会办公室 投资者关系部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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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序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内容及基本原则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经常性关联交易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销售产品、商品;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二)非经常性关联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2、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定价的原则和定价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若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国家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国家定价”,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的,则按行业定价执行;若既无国家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执行;若国家定价、行业定价和市场定价均没有,则按实际成本另加税金及合理利润执行;若以上四种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照协议价格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以转账或现款方式结算;商品销售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在90日内结清,一次性关联交易价款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的次月 30 日内结清;或者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的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价款; (三)对产品或原材料关联交易,采购及销售部门(或公司)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并通报。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审议及披露:(一)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1、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在协议签署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有关意见。

公司在签署协议后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2、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在协议签定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有关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前款第 1 项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前款第 2 项标准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提 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上述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免予执行第一款的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审议及披露:(一)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总额在300万元以内(不含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交易协议,确定交易的数量、价格、总金额、结算方式等,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但需在执行后 10天内向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在协议签定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认可,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有关意见。

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后2 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三)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提交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有关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本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董事会决策程序为:(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说明其关联关系,但不得参与表决。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需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于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详细说明关联董事的姓名及其关联关系,并公布非关联董事在该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

(六)对于未按照上述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九条 前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为交易对方;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一)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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