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学重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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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总结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总结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总结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研法学的学生来说,掌握民法学的重点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河南省考研法学民法学的重点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特有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民法学中,人格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体现,对于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1. 生命权:指个人对自己生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2. 身体权: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完整和健康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包括人体自由、人体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3. 健康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享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健康权。

4. 姓名权: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合法使用权,任何人都无权冒用他人的姓名。

5. 肖像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6. 名誉权:指个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侮辱他人的名誉。

7. 荣誉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荣誉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侮辱他人的荣誉。

8. 隐私权: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权,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二、物权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支配、处分和使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民法学中,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1. 所有权:指个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2. 用益物权:指个人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享有的权利,包括承租、承包、承销等方面的权利。

3. 担保物权:指将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担保物的权利。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的规则。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学必背知识点(3)

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学必背知识点(3)

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学必背知识点(3)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小编准备了法律硕士民法学的63个核心考点,以供同学们参看,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中同学们能够咬紧牙关坚持到底。

(一)绪论1.诚实信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5.事件和行为(三)自然人6.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分类7.监护人的职责8.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9.个人合伙10.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四)法人11.法人的民事能力、成立、变更和终止12.法人的本质和分类13.法人设立的条件和法人成立条件(五)非法人组织14.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认定15.合伙企业的类型、设立、事务执行、变更和责任承担(六)民事法律行为1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成立条件17.意思表示的概念、特征18.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9.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判定20.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七)代理21.代理的适用范围、种类22.转委托的适用条件、滥用代理权的情形23.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委托代理(八)时效与时间24.诉讼时效的效力、适用范围、种类25.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26.除斥期间(九)物权的一般原理27.物权的种类、特征、概念28.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9.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30.物权的保护(十)所有权3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3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拾得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十一)共有33.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类型(十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十三)相邻关系35.相邻观念的概念、特征36.相邻关系的内容,侵犯相邻权的判定(十四)用益物权37.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38.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十五)担保物权39.担保物权概念、特征、种类、价值、竞合40.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十六)占有41.占有的概念、类型、效力、保护(十七)债权概述42.债的种类、效力43.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的消灭--抵销、提存44.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十八)合同45.合同的概述和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6.缔约过失责任47.合同效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48.合同中的三种抗辩权49.合同保全的方式50.合同的解除概念和特征51.担保的方式、内容、效力52.违约责任53.合同的解释、相对性54.合同的分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技术合同(十九)人身权55.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概念、特征、种类56.侵犯人格权行为的判定和一般人格权(二十)知识产权57.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二十一)婚姻家庭与继承58.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59.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60.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二十二)侵权责任6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适用情形6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适用情形63.多数人的侵权以及各类侵权责任的认定。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七章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七章

第十七章合同法总论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公司于4月24日通知乙公司急需货物10吨,乙公司遂于4月25日按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发货。

4月26日甲公司又通知乙公司不需要该批货物。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A.乙公司的发货行为构成要约B.甲公司4月24日的通知构成要约邀请C.甲公司4月26日的通知构成要约的撤销D.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于4月25日成立【答案】D【解析】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且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AD两项,乙公司于4月25日按照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发货,是以行为表示承诺,甲乙之间的合同于4月25日成立。

B项,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交易,对于交易的内容都很了解。

当甲公司4月24日表示需要乙公司提供货物10吨时,明确了货物的数量,交易的内容具体确定,是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要约。

C 项,甲4月26日通知不需要该批货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乙公司已经承诺,甲公司不能再撤销要约。

2.甲向某电脑公司购买一批电脑送给母校。

甲指示电脑公司将电脑交给学校,并将订货情况通知了学校。

后电脑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电脑运至学校,运输过程中两台电脑毁坏。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A.甲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学校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D.学校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本题中,甲与电脑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电脑公司与快递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电脑公司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四章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四章

第四章法人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选项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2015年真题]A.合伙企业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D【解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最重要的基本特征是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并以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责任与合伙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财产与责任尚未完全分离,不具有法人资格。

2.关于社团法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6年真题]A.社团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B.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C.社团法人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D.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答案】B【解析】A项,社团法人绝非“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二者内涵完全不同。

B项,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可以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凡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为财团法人。

C项,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性的,也可以是营利性的。

D项,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财团法人的设立才是单方法律行为。

3.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A.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B.法人一旦被申请宣告破产,民事行为能力即终止C.不同类型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同D.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同【答案】C【解析】由于法人的宗旨和经营范围等因素的限制,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各不相同。

AD两项,法人一经成立,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与起止时间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起止时间是一致的。

2021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2)民法学部分

2021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2)民法学部分

2021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2)民法学部分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22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的真题与分析(2)民法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

a、由立法程序系统汇编的民法B.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答案】a【考点分析】这个问题的知识点是对民法的理解,主要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在民法领域,为了更好地确定民法体系,理解民法规范,民法分为形式民法和实体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通过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其特点是以民法命名,通过立法程序和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从本质上讲,民法是指所有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典》。

其特点体现在具体的民法渊源上,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只有涉及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才是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远比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广泛。

过去和现在,中国只有实体意义上的民法,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a项符合正式民法的特点,是正确答案;民法专家第二项著作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属于民法范畴。

其民法理论能够解释民法;C项属于实体民法;D项是出版物。

因此,不选择后三项。

[考生须知]题目是一个理论问题。

正确理解民法概念,有助于构建民法体系,引导学习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民法通则只具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民法典以外的所有法律都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如《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民法规定。

还有一些超出相关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不能纳入民法范围,如金融法、行政许可法等。

理解民法的概念是学习民法的开始。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a、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有权利。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七章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七章

第七章代理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委托乙以乙的名义为甲购买一辆汽车。

乙与丙签订购车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不能依约向丙支付购车款,乙遂向丙披露了委托人甲。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A.丙只能请求甲支付购车款B.丙只能请求乙支付购车款C.丙可以在甲、乙中择一请求支付购车款D.丙请求甲支付购车款遭拒后,可请求乙支付【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本题中,委托人是甲,受托人是乙,第三人是丙,受托人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且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丙可以选择受托人乙或者委托人甲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2.甲委托乙购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乙又委托丙办理此事,但未将购机款交给丙,也未征求甲的意见。

丙购得手机后交给甲,甲拒绝接受。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A.丙系甲的指定代理人B.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购机款D.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机款【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六章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上晚自习时拾得一个单反相机,后相机被乙借走。

乙看到悬赏200元的寻物启事,未经甲同意将相机还给了失主。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甲、乙均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B.仅甲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C.仅乙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D.甲、乙均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答案】B【解析】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题中甲才是相机的拾得人,因此乙并非该悬赏广告当事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失主是对甲负有给付义务,而非对乙。

所以仅甲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2.下列行为中,可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2016年真题]A.甲偿还5万元赌债B.乙清偿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C.丙被他人收养,成年后给付生父母生活费D.丁误将邻居的装修材料用于自己房屋的装修【答案】D【解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利没有合法根据。

但是以下情形不成立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A项,甲偿还5万元赌债是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不是不当得利。

B项,乙的债务虽然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没有消灭,乙自愿清偿的,不是不当得利。

C项,给付生父母生活费的行为,是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不是不当得利。

D项,丁误用邻居的装修材料,邻居有损失,丁获得利益,丁获得利益与邻居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且丁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丁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特征的是()。

[2014年真题]A.平等性B.相容性C.任意性D.永久性【答案】D【解析】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表现为: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法硕非法考研题库

法硕非法考研题库

法硕非法考研题库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题库是为那些希望在法律领域深造但本科专业非法律的学生准备的。

这些题库通常包含了一系列模拟试题、历年真题以及相关解析,旨在帮助考生熟悉考试形式和内容,提高解题技巧。

以下是一些模拟题及其解析,供考生复习参考:# 模拟题一:宪法学基础问题: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劳动权等。

同时,公民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尊重社会公德等。

# 模拟题二:刑法学问题: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是什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通常包括: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等。

# 模拟题三:民法学问题: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解析: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如所有权、使用权等。

债权则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如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

物权具有对世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

# 模拟题四:行政法学问题: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什么?解析: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原告通常是个人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2) 诉讼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3) 行政诉讼遵循合法性原则,即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4) 行政诉讼具有救济性,可以为原告提供法律救济。

# 模拟题五:国际法学问题:什么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哪些?解析: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其国际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国际法律责任。

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国际不法行为的存在、行为归因于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等。

# 结尾通过这些模拟题的练习,考生可以加深对法律硕士考试内容的理解,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速度。

同时,建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多关注时事政治,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以便在考试中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题型。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三章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三章

第三章自然人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为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

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是()。

[2016年真题]A.免除丙欠乙的1万元债务B.撤销乙患病前低价卖表给丁的合同C.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D.为防止乙出门用铁链将其锁在家里【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项,甲作为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乙的利益处理财产。

免除丙的债务的行为会导致乙财产的减少,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B项,乙患病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有效,甲无权撤销。

C项,用乙的财产支付乙的医疗费,属于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D项,甲用铁链将乙锁在家中,侵犯了乙的人身自由,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2.甲系精神病人,有亲属如下:母亲,75周岁,瘫痪在床;弟弟,48周岁,工人;儿子,20周岁,在校大学生;女儿,17周岁,无业。

甲的监护人应为()。

[2015年真题]A.甲母B.甲弟C.甲子D.甲女【答案】C【解析】对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甲女为未成年人,不在监护人范围内,甲母和甲子在监护人范围内,但甲母没有监护能力,所以,甲的监护人应为甲子。

3.下列选项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是()。

[2010年真题]A.7个月的胎儿B.满月的婴儿C.会画画的猩猩D.被诽谤的死者【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不满8周岁的小学生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的是()。

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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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专业基础课一、考试性质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第1页:上编专业基础课第25页:下篇综合课上编专业基础课一、考试性质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二、考查目标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考生应能: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及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三、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考试内容结构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辨析题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法条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四、考察内容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学重点参考

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学重点参考

第二部分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了解,明白即可,选择题考察的可能性很小,几乎不考)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四、民法的解释五、民法的适用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基础知识,可能考察选择题,一般会用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来混合考察,没有可背的知识点,理解即可)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记得考过两个原则,我当时押了这个点,但最后没有考,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学习民法的基础,我觉得是很重要的,应该多记忆背诵,)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学习民法的基础,这是必须要掌握的,它与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说的,也就是说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这一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我这么说应该懂了吧?一般考察选择题,还要注意后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搞混了。

打个比方,两个人结婚了,结婚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夫妻关系则是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可能会涉及选择题,很基础,必须理解)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国家、法人、其他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力、义务为核心,但不限于此,还可能有其他内容,了解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止权力义务即可,其他的不必要知道,有些概念不好理解,容易增加自己的负担,)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举个例子,我欠你100,你有向我请求还钱的权利,我有还钱的义务,他们共同所指的对象即客体:给付,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类型(必背,当然理解了也可以不背,常考选择题)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

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备考指导

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备考指导

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备考指导一、备考指导综述法律硕士的复习过程就是法律思维构建的过程,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有意识的养成用法学知识思考问题的习惯。

其次,任何成功的考试结果都是由充足的时间与学习技巧相结合的。

所以,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保障学习时间,同时还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最后,就是心态的调整,长时间的做一件事肯定会让人感觉压抑,特别是在这种前途未卜的情况下,所以,要时刻鼓励自己,保持良好的复习心态。

(一)复习资料1、法条以下法条是必备的:《刑法》及其立法解释、重要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其《适用意见》、《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等以及重要的司法解释;《宪法典》、《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政府组织法》、《代表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

基本的法条是必备的,特别是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宪法典等,往往原题就出现在法条之中。

但是我们不要求大家去通读枯燥的法条,大家只要能把重点的法条理解记忆了就可以。

2、教材由于是全国统考,所以,教材就比较统一。

总的来说,复习教材有《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分析》、《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解释》《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必备经典案例分析》、《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模拟试题及解析》当然,凯程教育考研团队也会出版自己的辅导教材,整理自己的一套讲义。

(二)复习方法指导1、明确目标。

具体表现为给自己定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并时刻的提醒自己,只要自己努力过了,就能达到目标。

2、坚持不懈。

任何目标的达成都是坚持不懈的结果,所以,在学习累了、厌了、想要放弃的时候,告诫自己,坚持下去就能有成功的希望。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二章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根据以下案情,回答第1、2小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

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

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1.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2017年真题]A.地役权B.相邻权C.租赁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答案】A【解析】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不同。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而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本题中,甲村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力而利用乙村的水库,甲乙之间签订了书面合同,通过合同确立了地役权。

2.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A.只有丙有权取水B.只有丁有权取水C.丙、丁均有权取水D.丙、丁均无权取水【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村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乙村水库的地役权,甲村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继续享有甲村设立的取水权。

后丙又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丁,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丁也有权取水。

3.在我国,典权属于()。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在法硕考研的征程中,民法学无疑是一座必须攀登的高峰。

掌握核心考点,就如同拥有了攀登高峰的关键绳索。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索这 63 个必背的民法学核心考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民法学的基石,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清楚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

客体涵盖物、行为、智力成果等,而内容则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是另一个重要考点。

要明白其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比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

还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代理制度也不容忽视。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法律效果。

物权方面,物权的种类和效力是基础。

像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比如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要掌握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们的实现方式和优先受偿顺序都需要牢记。

债权也是重点之一。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各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都要清晰。

特别是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存在诸多细节需要把握。

知识产权同样是常考的内容。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责任等,都是需要重点记忆的。

人格权也是近年来的热门考点。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内涵和法律保护措施,要理解透彻。

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则等,都是核心要点。

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是必考的知识点。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及复习参考书目介绍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及复习参考书目介绍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及复习参考书目介绍一、法律硕士基础知识1.什么是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是一个全国统考的专业,由有资格招收法律硕士的高校联合出题并统一阅卷,法律硕士专业课部分考查法律专业课(法律硕士基础课150分,刑法学和民法学各75分;法律硕士综合课150分,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各课分值分别为60分,50分,40分)。

政治和英语这两门公共课是全国统一的,和其他任何考研专业是一样的,政治英语满分各100分。

2.法律硕士就业法律硕士毕业后就业范围广,公务员、法检系统、大型企业都需要法律人才,如果过了司法考试,也可以去当律师。

总之,法律硕士毕业生不会像工科毕业生找工作那样严重受自己专业限制。

二、法律硕士复习参考书目首先说明一点,法律硕士复习千万不能在书籍上贪多贪全,否则考完试之后就追悔莫及。

目前市面上法律硕士相关的书籍非常杂乱,万学网校法硕考研辅导张老师为同学们推荐以下必买书籍,专业课复习买下这些书籍就足够了,当然,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再买其他的书籍。

1.法硕指南,全称“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X版”2011年的是第11版。

此书内容详细,方便考生打基础,特别适合法学零基础的考生。

本书内容涵盖了法硕专业课考试的所有五门课程,初学的同学必须通过法硕指南快速掌握法律知识。

本书变化不是很大,如果有最近两年的,可以不买最新的。

同时法硕指南一般都是在每年8月份以后出新书,所以大家只能看前一年的书籍,否则从准备考研到新书出来,有小半年的时间浪费掉了。

法硕指南只有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目前市面上有打着指南的旗号乱出书的现象,万学网校法硕考研辅导老师特别提醒同学们在买书的时1 / 2候要认准出版社,谨防上当受骗。

2.考试分析,全称“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每年也都有更新版本。

此书权威性高于指南,因为考试分析的编辑单位是教育部考试中心,而这个中心就是负责出题的单位,他们掌握考生的命运。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二章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二章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两个法律事实才能产生的是()。

[2016年真题] A.抵押关系B.遗嘱继承关系C.侵权赔偿关系D.婚姻关系【答案】B【解析】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

A项,抵押关系包括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其中,动产抵押只需要抵押合同生效即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项,遗嘱继承关系需要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的发生才能产生。

C项,侵权赔偿关系的产生只需要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

D项,婚姻关系的产生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

2.甲16周岁,无业,依靠父母生活。

某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万元,用其中的1万元买了名牌包送给男友丙,用200元为自己的手机充值,用余款购买了一张美发店的消费卡。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B.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C.甲为手机充值的行为可撤销D.甲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效力待定【答案】D【解析】本题中,甲16岁并且无业,依靠父母生活,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BD 三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其行为效力待定。

此种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

据此,甲与乙订立的借款合同、甲与丙订立的赠与合同以及甲购买大额消费卡的行为效力待定。

C 项,甲能够认知充值200元的行为性质,且交易额不大,因此甲为手机充值200元的行为有效。

3.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

[2015年真题]A.甲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B.乙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C.丙因受欺诈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D.丁被他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答案】B【解析】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法硕非法学推荐书目

法硕非法学推荐书目

法硕非法学推荐书目法硕非法学推荐书目(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4)《名师精讲与考点精析》《高分试题》(法律出版社出版,李方晓/尹志强/焦洪昌/郭成伟/刘金国著)(5)《202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模拟试卷及解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曾宪义、韩大元)(6)《民法案例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龙翼飞,价格:17元)(7)《刑法总则案例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黄京平,价格:22元)法硕非法学推荐书目一、《法理学(第二版)》这本书的作者是张文显,2023年11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本书紧紧围绕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展开论述。

首先从法理学的基本论题诸如,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法的本体、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作用和价值等,着手探讨;接着,对贯穿整个法学体系的基本范畴,例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等进行了解析;而且对当前法学建设的前沿问题,例如法治国家、法与知识经济、法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的局限性与法治的代价等,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

本书对法理学的许多传统论题或从内容上加以扩展,或从理论上加以深化;说理性极强,论证严谨透彻,语言精密,而且在观念更新、体系建构、文风改善、技术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

本书被称为法理学的考研红宝书。

二、《宪法学》这本书作者张千帆,于2023年9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书主要谈到宪法学通常涉及的各个方面,大致包括总论(概念、历史、方法等)、国家机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政党制度)和基本权利(理论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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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了解,明白即可,选择题考察的可能性很小,几乎不考)一、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二、民法与其她部门法的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四、民法的解释五、民法的适用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基础知识,可能考察选择题,一般会用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来混合考察,没有可背的知识点,理解即可)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记得考过两个原则,我当时押了这个点,但最后没有考,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学习民法的基础,我觉得就是很重要的,应该多记忆背诵,)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学习民法的基础,这就是必须要掌握的,它与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其实就是从不同的角度说的,也就就是说民法调整的对象就就是这一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我这么说应该懂了吧?一般考察选择题,还要注意后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搞混了。

打个比方,两个人结婚了,结婚就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夫妻关系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可能会涉及选择题,很基础,必须理解)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国家、法人、其她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力、义务为核心,但不限于此,还可能有其她内容,了解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止权力义务即可,其她的不必要知道,有些概念不好理解,容易增加自己的负担,)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举个例子,我欠您100,您有向我请求还钱的权利,我有还钱的义务,她们共同所指的对象即客体:给付,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类型(必背,当然理解了也可以不背,常考选择题)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必须弄清事件、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容易考选择题。

具体的说,判断事件与行为的区别主要瞧就是否为人的意志所转移,而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要知道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可,当然您可能会问,在继承中,要为腹中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这就是立法的原因,学理上存在争议,记住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可)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可能考察选择题)三、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可能考察选择题)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常识吧,考到简答题简直就是送分)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了解知道即可,万一考到用自己的话也可以回答)第三节监护(经常考选择题)一、监护的概念与类型二、监护人的设定(明白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的区别,特别就是监护人的顺序要熟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记得考过选择题)四、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去年居然考了宣告死亡,还好我去年熟读了很多遍,虽然没得满分,4分还就是有的,今年虽然不会再考简答题,但还就是有可能从其她角度考察的,我认为考宣告失踪的可能性也很小,但还就是要熟读,明确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定不要记混了,很容易考选择题,考得很简单,就瞧您记得清不清楚)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我觉得不就是重点,了解即可)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六节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必须掌握,背诵)一、个人合伙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个人合伙的成立(对比合伙企业)三、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二、法人的分类(经常考选择题,一定要背)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对比自然人民事能力,它们存在差异)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法人的设立(考过简答题了,可不做重点)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法人的变更(合并分立债务的承担)三、法人的终止(明白终止的几种情况,考察简单题的可能性极低)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中外合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为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了解)三、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与责任承担必须记住)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记得好像考过简单题,一般掌握,多瞧几遍就好)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理解记忆加背诵,主要就是与后面合同联系起来,记住几个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记少不记多。

还要注意区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单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经常混合考察,若做错了多背诵)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六、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了解)一、明示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必背)一、行为人合格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形式合法第五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好像附条件考过简单题,重点记住附期限,还要注意区分二者,经常混合考察选择题)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必背)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必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必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注意区分代理与居间人的区别以及与传达人的区别,有真题,注意体会,)二、代理的法律特征(理解记忆)三、代理的适用范围(理解常识,结婚可以代理不?显然不行)第二节代理的种类(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考得很基础,注意细节背诵。

比如考个多选题,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代理分为什么?)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二、本代理与再代理三、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委托代理权的特点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要理解记忆,滥用代理权已经考过简答题了,但仍然很重要,要理解记忆)一、代理权的概念二、代理权的产生三、代理权的行使规则第四节无权代理(注意其与冒名行为、表见代理的区别,一定要下去弄清楚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本人的追认权与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掌握)三、表见代理(虽然构成条件考过简答题,仍然很重要,背诵)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记住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不终止的几种情况)一、委托代理的终止(理解记忆)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了解)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及意义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必须掌握,掌握了她们的区别也就掌握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第二节诉讼时效(必考,一定要记住特殊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重点掌握)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与延长(一般考察选择题)第三节期间(了解即可)一、期间的概念二、期间的种类三、期间的计算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基础知识必须掌握,物权分为所有权与她物权,她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以此往下细分)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记得物权法定原则已经考过简答题,其她两个原则也很重要,背诵记忆)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必须掌握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方式,虽然没什么可背的,书还就是要多瞧几遍)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二、动产物权的变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了解)一、确认物权二、返还原物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四、恢复原状五、损害赔偿第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所有权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在瞧书时多结合生活实际理解里面的概念,有助于加强记忆)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特征(背诵)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背诵)一、所有权的权能二、所有权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要注意区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多记忆)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二、所有权的消灭第十章共有第一节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背诵)第二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背诵,联想合伙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与义务去理解记忆)第三节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背诵,通过联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去理解记忆)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背诵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助于理解它的特征)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考过简答题,这个章节内容很少,但法硕考试考得广而细,越觉得不就是重点的,它偏考,所以这个点还就是要多加强记忆)一、所有权二、共有权三、成员权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背诵)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结合生活实际,理解记忆,法硕无孔不入)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多考选择题,注意区分,多总结真题)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我们去年好像没这个考点,注意一下)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我记得当时我把这一章节背了很多遍,最后没考到,其实这一章节几种用益物权背起来不就是很难,它条理清晰我觉得更有可能出简答题,所以下面几个权利还就是认真理解背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种类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特征二、地役权的设立三、地役权的内容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理解记忆)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二节抵押权(常考点,抵押权的顺位必须掌握,本节重点记忆背诵)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二、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实现五、特殊抵押(新增点,我也不知道什么就是特殊抵押,注意了解)最高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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