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侵犯财产罪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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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盗窃罪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盗窃罪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

它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实施偷窃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司法考试中,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刑法思想进行深入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一、盗窃罪的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它是我国刑法中最常见、最广泛的犯罪之一。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了两个基本要件:非法占有和非法侵占。

非法占有是指犯罪分子擅自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使其脱离了原有的合法占有状态。

而非法侵占则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了各种手段,将他人财物从合法占有者 hand quiet无声的拿走。

二、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构成盗窃罪,需要满足以下犯罪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

这里的“法定标准”主要以他人财物的价值来衡量。

2. 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犯罪人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有明确的意图进行侵占和盗窃。

3. 法律要件:盗窃罪需要有明确的行为,即实施了擅自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同时,还需要有法定的施行要件,即通过实施偷窃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盗窃罪的刑事责任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刑事责任与犯罪的情节、性质以及个人的犯罪前科等因素相关。

一般来说,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盗窃罪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刑罚可以分为有期徒刑和拘役。

其刑期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不等。

同时,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也可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赔偿:除了刑罚之外,盗窃罪犯还需要对被侵害人进行赔偿。

受害人可以要求犯罪人退还相应的财物,并且可以要求犯罪人支付经济赔偿。

3. 犯罪记录: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盗窃罪犯在刑事责任履行完之后,会留下犯罪记录。

350.独角兽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

350.独角兽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

专题十九侵犯财产罪【本讲聚焦】财产犯罪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

考试时除了反复考查本章犯罪的犯罪构成外,对总则中共同犯罪、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等内容的考查也常常以本章犯罪为背景。

所以,对这些“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的超级犯罪要深入、彻底地掌握。

相似犯罪之间的辨析是本章的重点。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目次】考点1 本讲概述考点2 取得型犯罪考点3 毁弃型犯罪考点4 拒绝支付型犯罪【知识点结构】侵犯财产罪的法益刑法上的财物的认定概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死者的占有平和型:盗窃罪违反被害人意志的犯罪暴力型:抢劫罪、抢夺罪转移占有的犯罪欺骗型:诈骗罪利用被害人瑕疵意志的犯罪胁迫型:敲诈勒索罪取得型犯罪具有不法所有侵占罪目的的犯罪职务侵占罪财产犯罪的分类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不具有不法所有挪用资金罪目的的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绝支付型犯罪: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相似犯罪的辨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考点1 本讲概述一、财产犯罪的法益★★★【知识点讲解】表40 财产犯罪的法益及财产的范围法益:占有合法占有:有所有权的占有和无所有权的占有非法占有:对犯罪所得的占有例外:如果遇到本权者的维权行为,则不再保护非法占有。

财产的范围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学术争议】财产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为了不归还代为保管的名画,杀死画的主人,能构成抢劫罪吗?(2016年卷四第二题节选)【司法部的答案】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

19刑法之侵犯财产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9刑法之侵犯财产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9刑法之侵犯财产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我爸说过的最让我感动的一句话:“孩子,好好学习吧,爸以前玩麻将都玩儿10块的,现在为了供你念书,改玩儿1块的了。

”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一、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在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两点是应当特别予以注意的:第一,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性的行为,这是构成抢劫罪的基本条件,也是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所在。

所谓强制性行为,包括三种情况:(1)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2)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不敢反抗。

(3)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无法反抗。

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与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是被害人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醉酒状态,或者是被害人处于昏睡状态,行为人拿走财物,不能认定为抢劫而只能是盗窃。

第二,财物必须是当场取得的,这是构成抢劫罪的重要条件。

这一条件表明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与取得财物的结果之间在时间上、场合上具有统一性。

至于抢劫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只能说明抢劫行为的情节,对构成抢劫没有影响。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31讲 第五章第六节侵犯财产罪-2012新版

第31讲 第五章第六节侵犯财产罪-2012新版

第六节侵犯财产罪一、盗窃罪(P187)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侵占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法律的规定,它包括三种情况:(1)侵占保管物;(2)侵占遗忘物;(3)侵占埋藏物。

三、诈骗罪四、职务侵占罪1、如果是利用单位工作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属于职务侵占。

而侵占罪是一种私人委托关系,不涉及单位的工作问题和职务问题。

2、职务侵占和贪污的区别是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共犯:(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提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五、挪用资金罪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挪用资金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提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P188)(2012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第七节、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P189)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的要点是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侵犯财产罪专题教育课件

侵犯财产罪专题教育课件
A.有意毁坏财物罪 B.盗窃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有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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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题6: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企业 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个100元旳价格出 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 该企业造成4万元旳损失。对此,下列哪个 说法是对旳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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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题3: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
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旳一空房内,将丙
旳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逼迫丙答应
交付3万元旳要求。约二小时后,甲、乙
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
有旳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旳行为
构成何罪?(
)
刑法学 — 分论
A.抢劫罪
B.绑架罪
(1)将可移动旳财物,秘密转移到行 为人控制之下,而且脱离财物全部人或 持有人旳控制范围。
(2)经过传播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
(3)以牟利为目旳,盗接别人通信线
路、复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
复制旳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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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与有关犯罪旳界线?
(1)盗窃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 价值数额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属 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旳财物,以致别人因负补偿责任而遭受财
产损失旳?
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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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2)盗窃信用卡后使用旳?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能够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旳其他发票 旳?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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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 分论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辩护技巧讲义_韩冰(上传)

侵犯财产罪辩护技巧讲义_韩冰(上传)

侵犯财产罪辩护技巧一、韩冰律师主讲主要内容:(一)对侵犯财产犯罪的简单梳理(二)侵犯财产犯罪辩护的一般方法(三)侵犯财产犯罪辩护的重点问题(一)对侵犯财产犯罪的简单梳理1. 侵犯财产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侵犯财产犯罪共有12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五章(263条—276条)。

包括: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盗窃、诈骗、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

2. 侵犯财产犯罪的分类(1)非法占有:①公然强取型: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②秘密窃取型:盗窃③骗取型:诈骗④侵占型:侵占、职务侵占(2)非法挪用:①挪用资金②挪用特定款物(3)非法破坏: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②破坏生产经营(二)侵犯财产犯罪辩护的一般方法1. 阅卷方法2. 会见方法3. 辩护准备4. 出庭辩护1. 阅卷方法关于阅卷方法,我记忆中可能有同行参加过以前讲到过的“律师阅卷的技巧”的讲座,我专门就阅卷方面做过一个专题讲座。

我认为阅卷方法在律师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方法之一,或者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

你怎么阅卷,用什么方法阅卷,阅卷能够到什么程度,和你后面的工作,包括会见、开庭准备乃至整个开庭过程,关系非常密切。

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也看到过一些律师在看卷的时候,到法院去复印一下材料,挑其中一些自己认为有用的材料复印。

厚厚的卷宗,有的可能自己复印完了以后只用到其中很少的一部分,我认为这种方法是非常不可取的方法。

看卷不是看小说,不是在读故事,如果说用很短的时间把卷宗材料浏览一遍,这是很容易的,可是我们看卷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如果用这样一种方法,有的是上法院去以后看看卷,不做复印,只做一些简单摘抄,有的是复印其中一部分。

我认为如果是这样去阅卷,至少从这个阶段而言,我认为这种工作方法应该是不及格的。

当然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成本的问题,因为我们很多律所或者大部分律所基本上律师个人揽了一个业务,从头到尾一个人做,像这种工作上的直接的成本付出,有的可能是当事人另外负担的,有的是出自律师的费用。

【司考】考点侵犯财产罪概述及其他(星考点)

【司考】考点侵犯财产罪概述及其他(星考点)

基本概念1.非法占有目的: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3.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重点考点详解一、侵犯财产犯罪概述(一)财产与财务1.以经济财产说为基础的折中说,认为只要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存在财产损失,但挽回了更大或同等法益的除外。

2.财物三个特点:具有管理可能性,具有转移可能性,具有价值性。

(1)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具有财物特征的虚拟财产,债权凭证。

(2)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违禁品。

(3)动产与不动产可以成为多数财产犯罪的对象,但有的不能针对不动产。

(4)葬祭品;人体假肢、假牙;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脂肪等。

(二)侵犯财产罪的结构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取得财物的犯罪、不履行债务的犯罪。

1.区分毁弃罪与取得罪: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两个方面(1)排除意思: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

(2)利用意思: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责任更重。

(3)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使第三人非法占有。

(4)非法占有虽属主观要素,但非法要进行客观判断,而不是行为人内心想法。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如下情形的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2)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3)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

但是,“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的,则不具有占有的目的,而是毁坏财物的目的。

2.区分转移占有的犯罪和不转移占有的犯罪(1)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态①他人占有的财物:必须转移占有,如抢夺、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侵犯财产罪培训详解

侵犯财产罪培训详解

侵犯财产罪培训详解侵犯财产罪是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犯罪行为,也是社会治安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侵犯财产罪的性质、构成要件、刑责以及相关预防措施,进行一场详尽的培训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侵犯财产罪进行详细解析,为大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料。

1. 侵犯财产罪的定义及性质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

其性质是违法的、非法的,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构成威胁。

侵犯财产罪根据犯罪手段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包括盗窃、诈骗、抢劫等多种不同的犯罪类型。

2. 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完成的实体行为,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犯财产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实施行为、财物客体和刑法规定的犯罪手段或方式。

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有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存在时,才能认定为侵犯财产罪。

3. 不同侵犯财产罪的特点与区别侵犯财产罪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可以细分为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

这些罪行在构成要件、危害程度和刑罚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占他人动产的犯罪行为,特点是秘密性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特点是采用欺骗手段;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携带凶器对他人财物进行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特点是暴力性强。

4. 侵犯财产罪的刑罚制度侵犯财产罪的刑罚制度根据犯罪手段、造成的损失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侵犯财产罪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对于特别严重的情况,刑法还规定了死刑作为极端的刑罚。

5. 侵犯财产罪的预防措施为了预防侵犯财产罪的发生,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社会管理和教育引导。

一方面,警方需加强巡逻防控力度,提高侦破侵犯财产罪案件的效率,形成对潜在犯罪分子的威慑。

另一方面,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对侵犯财产罪的预防意识,从而减少罪案的发生。

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知识点

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知识点

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知识点2019年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知识点1一.抢劫罪(一)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复杂:(1)公私财物所有权;(2)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一般主体;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司法认定1.犯罪对象的认定:(1)无体物如电力、天然气等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可以(2)专有技术?——不可以,应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3)赃物?——可以。

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不仅仅包括合法财产,还包括非法财产。

例如,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4)同财共居的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构成。

2.客观方面行为的认定:(1)抢劫罪包括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胁迫,并当场劫取财物。

“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它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

(2)“暴力”的认定:暴力必须针对人的身体非法行使攻击性有形力(不包括对物暴力,对物实施暴力属于抢夺)。

暴力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占有人、持有人,也可以是妨碍劫取财物的其他人或者财物占有人在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暴力的程度:只要足以达到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对其产生心理强制即可。

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3)“胁迫”的认定:以当场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

A、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行为;行为虽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但以使用暴力为后盾,暴力的方法处于当场随时可以实施的状态;B、胁迫的方式,可以是语言、动作或者其他方式,但必须是积极的恐吓行为,或者以暗示的方法表明自己的恐吓行为;C、胁迫的目的在于引起被害人的恐惧而当场夺取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如果要求被害人在日后交付财物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D、胁迫的程度,不需要达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否则与暴力无异;E、威胁的对象,并非仅仅限于人身,如果以故意暴力毁坏大宗财物相威胁,也属于威胁的内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侵犯财产罪(1)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侵犯财产罪(1)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侵犯财产罪(1)内容指导这章规定的犯罪都是非常的重要的。

其中注意:(1)抢劫罪:其他手段;转化的抢劫;加重的抢劫。

(2)盗窃罪:秘密窃取,自认为不为人知的方式;与抢夺罪区别要点;数额较大,多次的理解;认定问题。

(3)诈骗罪:与其他具体诈骗罪的界限。

(4)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5)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的区别,侵占与持有他人之物。

(6)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7)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有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故意毁坏财物等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通常都是他人的财物。

但是,如果本人的财物处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使用中,或者是处在邮政部门、运输部门的运输、邮寄的过程中,以及本人财产处在他人的管理使用中,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盗窃、骗取的照样能够构成犯罪。

如像行为人因为倒卖假烟,汽车被工商管理局扣了,他晚上提着斧头去抢,法院认定为是抢劫罪。

因为他的汽车处在公共机关的管理之下,公共机关负财产责任。

同样的道理,行为人把摩托车借给朋友骑,自己悄悄地留了一把钥匙,又把它开了骑回来,以后把它转卖掉了。

这个应该算是盗窃。

因为行为人的财物处在他人的控制之下,他人承担财产责任。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依然可以构成盗窃罪。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意图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如果说犯罪基本分两种类型: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那么,抢劫罪则是集这两种犯罪类型的特点于一身,即既侵犯人身又侵犯财产,是两种犯罪类型的“交叉点”。

同时,在盗窃、抢夺、诈骗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携带凶器抢夺,还可能发生以抢劫论即转化为抢劫的情况。

所以,在抢劫罪这个交叉点上,既存在与侵犯人身罪的界限问题,也存在与侵犯财产罪的区别问题,最为复杂,可以说,是把握基本犯罪的一个关键环节。

侵犯财产罪1 (PPT+教材整理版)

侵犯财产罪1 (PPT+教材整理版)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第一节:概述重点罪名:1.抢劫罪2.盗窃罪3.诈骗罪4.抢夺罪5.侵占罪6.敲诈勒索罪侵犯财产罪一、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侵犯财产的犯罪就是不同程度侵犯这些权能的犯罪。

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a.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可以成为犯罪对象吗?可以成为本类犯罪的对象。

b.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总体上来说,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但由于侵犯财产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不动产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对象。

c. 财物是否包括人的身体?人的身体本身不是财物,不能成为财产罪的对象。

但是,从人的身体上分离出来的部分,可能属于财物。

d. 财物是否包括财产凭证?财产凭证虽不同于货币,但却表示一定的财产性权利,持有人丧失财产凭证的后果常常是导致财产的损失,换言之,行为人不法取得他人的财产凭证后往往能够进一步取得他人财产。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但是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视为他人的财物。

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的犯罪。

所有权or占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产,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教材观点:客观方面表现在,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侵犯财产罪。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讯逼供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拐卖妇女、儿童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奸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强迫交易罪一、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1.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有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

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1)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2)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侵犯财产罪1 (PPT+教材整理版)

侵犯财产罪1 (PPT+教材整理版)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第一节:概述重点罪名:1.抢劫罪2.盗窃罪3.诈骗罪4.抢夺罪5.侵占罪6.敲诈勒索罪侵犯财产罪一、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侵犯财产的犯罪就是不同程度侵犯这些权能的犯罪。

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a.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可以成为犯罪对象吗?可以成为本类犯罪的对象。

b.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总体上来说,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但由于侵犯财产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不动产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对象。

c. 财物是否包括人的身体?人的身体本身不是财物,不能成为财产罪的对象。

但是,从人的身体上分离出来的部分,可能属于财物。

d. 财物是否包括财产凭证?财产凭证虽不同于货币,但却表示一定的财产性权利,持有人丧失财产凭证的后果常常是导致财产的损失,换言之,行为人不法取得他人的财产凭证后往往能够进一步取得他人财产。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但是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视为他人的财物。

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的犯罪。

所有权or占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产,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教材观点:客观方面表现在,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案例分析侵犯财产罪讲义 PPT

案例分析侵犯财产罪讲义 PPT

案例分析
•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得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为什么?
• 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就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 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案例分析
•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得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为什么?
• 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得故意,而以为就是索 要债务。
案例分析
• (3)陈某与高某就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 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得抢劫罪
与高某得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分析
•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得行为就是否另行构成敲 诈勒索罪?为什么?
• 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得行为属于拘禁她人之 后,索取债务得行为,缺乏非法占有得目得。
• (3)甲队男生得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 面上瞧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 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得意思。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 儿童罪就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 护人得行为。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就是指以出卖为目 得,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得行为。
案例分析
• (5)陈某对赵某得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 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得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
中。
案例分析
• (6)高某对赵某得死亡后果就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 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得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得故意范围。
案例分析
• (3)根据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得,依照抢劫 罪处理。本题中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李 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 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 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得问题。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侵犯财产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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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侵犯财产罪考查小贴士1.本章每年考查约10分,都是重点罪名,考试难点罪名包括: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针对本部分的学习,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抢劫罪:通常考查本罪的行为方式、加重构成、转化的抢劫罪,还可能结合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夺罪、绑架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总则相关理论命题。

(2)盗窃罪:犯罪对象、客观方面、既遂与未遂标准是本罪的考查重点和难点。

考题常将本罪与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同一题中加以考查,加大对考生的干扰,提高试题难度。

(3)敲诈勒索罪:本罪与诈骗罪、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是考查重点,区分难度比较大。

2.本章新增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

3.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抢劫罪与抢夺罪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罪名、难点罪名。

对于抢劫罪,除了要看《刑法》第263、269条规定外,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罪解释》)和2005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尤其要注意《“两抢”意见》的规定。

(1)本罪的犯罪构成①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财产所有权是其主要客体。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行为是复合行为,既包括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行为,也包括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

也就是说,本罪的行为存在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当场劫取财物,方法行为是为了实现目的行为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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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犯财产罪讲义
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

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如何解释“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占为己有”是什么关系?如何认定“遗忘物”?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1.普通侵占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首先,“保管”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代为”说明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应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刑法上的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或者说,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

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法律上的支配,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例如,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或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应认定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占有)。

但是,不管是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前提。

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等。

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例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将财物委托给乙转交,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

肯定说认为,虽然甲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没有因此丧失财物的所有权,相对于乙而言,该
财物仍然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不同,即使上述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也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

否定说认为,甲对该财物没有权利请求返还,故可以认为该财物所有权已经不属于甲,因此,乙没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乙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则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侵占罪不只是侵犯财产,还有破坏委托信任关系的一面,而甲的委托与乙的收受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

折中说主张分清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前者是基于不法原因终局性地转移财物;后者只是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暂时委托给他人。

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不成立犯罪;但将不法原因委托物据为己有的,则成立侵占罪。

笔者赞成否定说。

因为甲毕竟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乙侵占了甲的财物;另一方面,由于财物由乙占有,也不能认为该财产已经属于国家财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乙取得财物是合法的,由于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应当予以没收。

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例如,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

肯定说认为,虽然乙是接受盗窃犯的委托,但其受托占有的财物仍然是他人的财物,而且事实上占有着该财物,故其行为属于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但否定说认为,乙虽然接受了盗窃犯的委托,但盗窃犯并不是财物的所有人,既然如此,甲与乙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所有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故不成立侵占罪;乙将赃物或现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可以由赃物犯罪吸收,没有必要另以侵占罪论处。

笔者赞成否定说。

所应补充说明的是,不能认为乙与原被害人之间具有委托关系,因为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也不能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原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原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整体已受到了甲的盗窃行为的侵害。

2.侵占罪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

关于侵占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上存在取得行为说与越权行为说。

越权行为说认为,所谓侵占,是指破坏委托信任关系,对委托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

取得行为说认为,所谓侵占,是指将占有变为不法所有的一种取得行为。

我国刑法条文将侵占行为表述为“占为己有”,显然采取了取得行为说,即将自己暂时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不
按协议与要求退还给他人;或者以财物的所有人自居,享受财物的所有权的内容,实现其不法所有的意图。

“占为己有”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

正因为如此,侵占罪的行为没有侵犯财物的占有,只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

所应注意的是,对非法占为“己有”不能作字面意义或者狭义的理解,而应按刑法精神作实质的扩大解释。

因为侵占行为的本质是侵犯他人所有权,事实上,除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外,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转移给第三者(包括单位)的,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理当以侵占罪论处。

例如,乙委托甲将一贵重物品从北京带给广州的丙,甲将该物品带至广州后,见到来车站接自己的丁时,直接将该物品转移给丁所有。

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所以,可以将非法占为“己有”理解为非法占为“己方”(第三者)所有。

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除规定了“非法占为己有”外,还要求“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为了论述方便,下面仅以“拒不退还”为例)。

那么,如何理解拒不退还呢?它与非法占为己有是什么关系呢?这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通说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之后,经他人要求而退还的,就不成立犯罪。

易言之,只有在非法占为己有之后,又经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的,才成立侵占罪。

还有人认为,只要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归还的,都不成立侵占罪。

甚至还有人主张,在一审判决前归还的,都不以侵占罪论处。

果真如此,侵占罪将形同虚设,或者只有那些“过于糊涂”的人才可能构成侵占罪。

笔者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因为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如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时,就充分表明他拒不退还。

同样,行为人拒不退还时,也表明他“非法占为己有”。

当然,行为人没有以所有人自居处分财产,仍然保管着财物时,只要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未要求归还,即使超过了归还期限,也难以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因而不宜认定为侵占罪。

但如果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要求行为人归还而行为人拒不归还的,即使没有进行财产处分,也表明其“非法占为己有”。

所以,“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4.如何理解遗忘物?侵占罪还包括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

关于遗忘物,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它与遗失物之间是否存在区别?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存在区别,前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后者是指失主丢失的财物。

具体区别为:(1)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也较容易找回;后者一般不知失落何处,也不易找回。

(2)前者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

(3)前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后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

据此,侵占所谓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笔者认为,不应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换言之,刑法上的遗忘物概念包含遗失物。

上述观点的第(1)个区别,导致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被害人记忆力的强弱,其合理性值得怀疑;而且当被害人起先不知失落何处,后经回忆知道财物所在位置时,行为人的行为又由无罪变为有罪,这也不合适。

上述观点的第(2)(3)个区别,有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与遗忘物相混淆之嫌,因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当财物尚未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或者脱离时间较短时,应属于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事实上,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是相当困难甚至不可能的。

即使可以明确区分二者,从实质上说,对侵占遗失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有值得以刑法进行规制的必要。

其次,对遗忘物也不能完全作字面意义的理解,而宜理解为“非基于他人本意而失去控制,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因此,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金钱、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上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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