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愤因素的冲突考量

合集下载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冲突与协调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冲突与协调

z h i g o n . g

f a l v t 刑法解释 的冲突与协 调
张 贻 忠
( 3 6 2 2 0 0 晋 江市人 民检 察 院 福建 泉州)
摘 要 : 明确 罪 刑 法定 与 刑 法 解释 之 间 的冲 突和 矛 盾 ,是 加 强 二者 关 系协调 且 保 证 司 法 公 正 的关 键 点 ,应 当予 以高 度 的 重 视 。文 章 将 针对 这 一 方 面 的 内容 展 开论 述 ,详 细 的分 析 了罪 刑 法定 与刑 法 解释 之 间存 在 的 矛 盾和 冲 突 , 同时 对 二者 之 间进 行 协 调 的相 关 方 式和 对 策 等 进行 了深 入 的研 究 ,在 明确 了罪 刑 法定 与 刑 法解 释基 本 概 念 和含 义 的基 础 之 上 ,为 相关 工 作 的改 进奠 定 坚实 基础 。 关键 词 :罪 刑法定 ;研 究分析

畴 之 内,在 司 法 实践 过 程 之 中刑 法 解 释 主要 是 为 了解 释 刑法 之
罪刑 法定与刑法解释含义分析 明确 罪 刑 法 定 以及 刑 法 解 释 的相 关 概 念 含义 ,对 于 后续 工 作 的开 展 有着 重 大 意 义 。罪 刑 法定 指 的是 某 种行 为 是 否 构成 犯 罪 以及 对 相关 行 为 进 行 如何 处 罚 的 一种 规 定 ,其 相 关 规 定应 当 由法 律 进 行严 格 的约 束 。根 据 我 国刑 法 之 中 明确 的罪 刑 法定 原 则 ,其描 述 如 下 :法 无 明文 规 定不 处 罚 。 当前 的法 律 制度 可 以 充分的体现出人权保障的精神和思想,而所谓的刑法解释,则 指 的 是对 刑 法 之 中相 关条 文 规 定 以及 细 节 部 分 的规 定 含义 进 行 具体说明以及 阐述 ,其主要的阐述对象为刑法实施过程之中存 在 的 问 题 ,所 以 ,通 过 刑 法 解 释 ,可 以 更好 的 、更 加准 确 的帮 首先,应当找准罪刑法定 和刑法解释之间的切入点 ,找寻 助 司 法 人 员理 解 刑 法 规 定 的真 正 意 图 ,且 以科 学 的 、公 正 的 、 恰 当 的途 径 实现 工 作 的 发展 。 根据 贝卡 利 亚 的社 会 契约 理 论 , 客 观 的方式 态度 ,解 决 司法 实践 过程 之 中遇到 的难 题 。 人们交出了一部分 自由才有 了政府 ,希望政府将个人牺牲的这 二 、罪刑 法定 与刑 法解 释之间的矛盾 部分 自由集合起来以结束无休止的战争和混乱。 然而, 我们知道 , 1 . 罪刑 法定与刑 法解释之 间存在 的价值观 念冲 突 人 民也在害怕,这样 的政府会将 自己的权力无 限的扩大化 ,来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间存在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 剥夺他们剩下的那部分 自由,于是必须要制定法律。到十七、 首先是价值观念上的冲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 国刑法的基本原 十八世纪 ,不堪忍受权力滥用 和擅断的法学家们制定 出了罪刑 则之一,其属于观念层面之上的相关概念,并且其最终 的目标 法定原 ,以此来结束权力擅断的黑暗局面。罪刑法定原则最初 是 为 了全 面 的保 障社 会 人 权 和 保护 社 会 的稳 定 和 谐 。罪 刑 法 定 的保 障 人权 ,限 制公 权 滥 用 的 意义 和 目标 是 不 会 改 变 的。罪 刑 原 则 产生 及 发 展 经历 了一 个 相 当 漫长 的时 间 ,但 是 从 目前 的 情 法 定 的价值 观念 还 是偏 重 于 安 全价 值 的 一元 价 值 观 ,但 是最 终 况进 行 分析 , 世界 范 围之 内 的终极 价值 观和 目标 是不 曾改 变 的 , 意义都是为了每个公民权利与 自由的实现。正如上文所分析 到 所 以 罪刑 法 定 的 基本 原 则 应 当 是注 重 安 全 价值 ,其应 当避 免 权 的 ,在 司法 实 践 的过 程 之 中,罪 刑 法定 的基 本 原则 需 要保 证 广 力 的不 断 扩 张 以 及权 力 的滥 用 而导 致 公 民的 自由受 到影 响。 所 大司法人员完全 的忠实于罪刑法定 的原则 ,真正意义上履行 自 以, 在 司法 实 践过 程之 中应 当注重对 罪刑 法定 的安 全价 值 维护 , 身依法办事 的工作需求 ,而刑法解释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也是 这一点有着重大的价值。而从此方面加以分析 ,罪刑法定的原 样 的 ,就 是 最 大程 度 上 的实 现 法 律 的公 正 ,故 还 应 当对 二 者 则 与刑法解释的价值是基本一致 的。刑法解释主要是面对静止 之 间 存 在 的本 质 差别 进 行 深层 次 的研 究 。从 另外 一 个 层 面进 行 的刑 法 条 文 固定 以及 刑 法 解 释者 之 间 的 一种 对 话 ,如 果 没有 刑 论述 ,而法律的公正最终还是要为了每个受法律保护的人 的 自 法 解 释 ,则 相 关 概 念 和 规定 则 相 当 模糊 且 抽 象 ,难 以真 正意 义 由考 虑 的 。所 以不 能 单 纯 的认 为 ,罪 刑 法 定 与刑 法 解 释这 二 者 上 解 决 司 法 实践 过 程 中的 具体 情 况 。之 所 以要 进行 刑 法 解 释 , 之间存在着天生的冲突就孤立 的看待二者存在的价值 ,其实不 其 真 正 的 意 义 和价 值 就 在 于更 加 准 确且 可 靠 的保 证 刑 法 的适 用 然 ,其 矛 盾 和 冲 突似 乎往 往 被 放 大 。二 者 之 间 的互 相制 约 和 互 性 ,进 而解 决 多 变 的 案件 。所 以要 想 追 求 司法 的公 正 性 和科 学 相补充才能从实质上弥补罪刑法定在立法上的不足 ,同时也能 性 ,只有 通过 刑法 解 释才 能够 全面 实现 ,否则 法律 就形 同虚设 , 促 进刑 法 解 释在 司法 实 践 中更 准 确 的适 用 。故 加 强 二者 之 间 的 毫 无真 正 的价值 和 作用 。 互 补 ,才 是促 进 我 国司法 工 作 不 断 向前 发 展 的关 键 ,在 实 践 的 2 . 罪刑 法定与刑法解释之间存在的 实质形式上的冲 突 工作 之 中还 应 当加 强 二 者之 间 的制 约 和协 调关 系 ,形成 一 种 相 另 外 一 个 方 面 的矛 盾 存 在 于形 式 意 义 和本 质 上 。 罪刑 法 定 辅 相成 的衔 接关 系 ,互相 制 约 、互相 促 进 、互 相 发 展 ,进 而使 原 则 主 要追 求 的是 形 式上 的公 正 和公 平 ,以保 证 社 会相 关 机 能 得 司法工作 可 以迈 向新 的高 度 。 得 以 实 现 。而 刑 法解 释 在 此 方 面则 有 着 重 大 的 区别 ,罪 刑 法 定 参考 文献 : 的 原则 主要 是 通 过 司法 实 践 来 实 现 的 ,同 时 司法 的 实践 是 需 要 [ 1 】 蔡军 . 论 我 国刑 法 解释 的 目标 和原 则 Ⅱ 】 . 河 南 大学 学报 ( 社 会 刑 法解 释来 进 行 维 护 的 ,刑法 解 释 的终 极 目标 是 为 了保 证 实 质 科 学版 ) . 2 0 0 4 ( 0 1 ) 意 义 上 的公 正 和 公平 。所 以 罪刑 法 定 原则 与刑 法 解 释在 形 式 和 作者 简介 : 本质的意义上存在有价值 的不同之处 ,这样 的情况也全面的决 张 贻 忠 ( 1 9 8 4~) ,男 ,福 建省 晋 江 市人 ,现 为福 建省 晋 江 市 定 了二 者 之 间 重 大 的矛 盾 区别 。刑 法 解 释属 于 应 用 和实 践 的 范 人 民检 察院公 诉科 科 员。

如何正确理解与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与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与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摘要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刑法三大原则之一。

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根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做出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罪行擅断而言的。

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实现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不搞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刑法取消类推,明确这个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大进步。

现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价值、本质精神、在实践中的障碍,以及如何解决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冲突几个方面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与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

从词义上理解,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其基本内涵则被具体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

罪行法定原则自其产生至今,经历了由形式合理性的单一价值向兼采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双重价值的历史嬗变。

作为强调形式合理性价值的罪行法定原则,是对欧洲中世纪封建刑法罪行擅断、刑罚滥用的反对与否定。

其基本内容包括:(1)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2)排斥习惯法①的适用;(3)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4)禁止适用事后法。

总而言之,强调罪之绝对法定与刑之绝对法定。

注重形式合理性的罪行法定原则的产生,是基于对法官的充分不信任,试图以确定的法律来约束法官,以达到抑制法官任意擅权的目的。

对刑事审判考虑民愤的思考(一)

对刑事审判考虑民愤的思考(一)

对刑事审判考虑民愤的思考(一)内容提要:本文从民愤的界定入手,驳斥将民愤视为刑罚裁量的参考依据,主张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司法的独立性来反对民愤在审判上的介入。

主题词:民愤刑罚裁量司法独立性民愤是个为人熟知的词,常常可以听到类似于“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

而在实际的刑事司法审判中,不少案件也是“迫于民愤”而导致了轻罪重判,那么民愤能否作为刑罚裁量的一个考虑情节是一个重要而实在的研究问题。

一、民愤的界定民愤是指“人民大众对反动统治者或有罪恶的人的愤恨”。

①其实这个概念只具有政治学范畴上的意义。

首先,人民是个抽象的概念,反映的是一个整体,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和拥护统治的阶层。

那么,就一个具体的地区发生的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而言,如何认定“人民大众”知道了案情并愤恨了呢?再者,即使刑法用阶级性的政治定义,即“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②,在这个定义下,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人民大众的利益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被告的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对一名嫌疑对象产生愤恨是荒谬的,更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

由此可见,民愤如果指人民的愤恨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

假设民愤指直接受害人的个人愤恨,那么这种愤恨就不是义愤而是仇恨,对受害人而言,他们的愤恨情感基于报复的心态。

任何人在蒙受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时,这种以牙还牙的原始复仇心态就会油然而生,这是人的本性。

基于这种感情的冲动,他们相要得到的仅仅是一个发泄私愤的对象,也就是说他们关注的是对象的存在性而不是对象的嫌疑性,那么这种愤恨找到的也许并非是罪犯而是作为牺牲品的嫌疑人。

其于愤恨的法律理性要求,受害人之私愤也就不是民愤了。

最后,法学范畴上的民愤只能是一群数量有限的自然人产生的公愤。

这群自然人中包含受害者,但更多的是以旁听者知情者为主的民众。

论罪刑法定原则之限度歧义

论罪刑法定原则之限度歧义

罪刑法定原则之限度歧义罪刑法定原则之公民认识限度歧义------传统中国文化中,刑法是统治阶级的暴力镇压工具,而非人权保障的参考书。

特别是封建时代形成的罪行擅断、滥施刑罚、国民随时可能遭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的恶劣风气。

因而,在这方面,由于传承下来的根深蒂固的思想,罪刑法定原则很难深入人心,公民也不能很好地运用这一原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绥宁检察院“付莹、谭笑风”的观点是:“现阶段要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原则转变为理念,从理念转变为现实,首先需要在宪法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建立相应的宪法保障机制,加快宪法司法化的进程,以宪政运动为先行,大力加强普法教育,极力宣传刑法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唤醒和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使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成为不可动摇的信念”。

我也认为,被动与主动的罪刑法定维权意识,将法律视为自己所有或将自己视为法律所有之间有很大差别。

只有把自己看作国家的主人,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公民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罪刑法定原则才能达到它的最初目的。

罪刑法定原则之法条合理限度歧义-----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有学者认为第三条前段属于积极的罪刑法规定原则,原因是其违反了“限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入罪劝、施罪权与制刑权”的目的,而演变成“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也有学者认为第三条的前段缺乏保障人权的意蕴,后段又默示否定其合理性,前后段自相矛盾。

张明楷并不赞这两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三条前段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然而从语法上来讲,第三条条文的前段和后段之间以分号隔开,则表示前后段是并列的内容,制定国家的法律条文时更应注意到这一点,故而我认为前后段都应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此处不赞同张明楷老师的观点。

罪刑法定原则之司法执行限度歧义------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必须要司法部门的贯彻实施,然而其困境也最多来源于司法领域。

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现实与冲突

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现实与冲突

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现实与冲突作为贯穿于全部刑法法律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

其三项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公平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是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变得更法律规范文明的同时也具有不行避开的在实际应用中与现实的冲突。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在于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学说。

这个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但经过几年的实践,渐渐显现出我们国家刑法典在罪刑法定原则方面的缺陷:我们国家刑法典中有些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法律法律规范表述模糊的条例。

例如:刑法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中的“行凶”一词就比较模糊。

刑法规定:“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显著”、“不大”不是精确用语,因而很难分清什么犯罪状况是“显著稍微或“危害不大”的。

法律应创设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0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国家刑法典对一些严峻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法律惩处消失了盲区,例如,清华高校同学刘海洋用硫酸损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大事就消失了适用罪名的法律空白点。

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有意破坏公私财物罪”,有的学者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但认真分析,刘海洋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符合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这种思维是明显的有罪推定,是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相违反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在现实应用中的一方面冲突和不完备。

而其消失的缘由是多方面的。

也许看来,有以下几方面主要缘由:首先,对于法条的理解是因人而异的,对同一法条的不同理解,将导致其不同的法律适用后果,其缘由是受成文法的特性的影响。

成文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法律条文是用语言文字表述的,而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特点,往往由于法官自身素养和受教育程度的差异而导致其对刑法条例理解的不同,从而造成适用刑法的差异,甚至消失适用法律错误的严峻问题。

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刑法解释

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刑法解释

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刑法解释虽然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冲突矛盾,但是在司法实战讨程之中直正意义上实现本质意义和原上的协话。

依然有共通之处,所以应当加强对司法的探索,以找寻出恰当的途径实现工作的飞跃。

首先,应当找准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之间的切入点,找寻恰当的途径实现工作的发展。

正如上文所分析到的,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需要保证广大司法人员完全的忠实于罪刑法定的原则,真正意义上履行自身依法办事的工作需求,而刑法解释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也是一样的,就是将实现法律的公正发挥最大化,故还应当对二者之间存在的本质差别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从另外一个层面进行论述,而法律的公正最终还是要为了每个受法律保护的人的自由考虑的。

其实不然,其矛盾和冲突似乎往往被放大。

其矛盾一旦被放大,则必将使得相关司法工作的开展和进行受到重大桃战,相关现目也难以顺畅的开展。

这一点应加以重迎和分析。

故加强二者之间的互补,保证二者之间处于一种平衡的关系,才是促进我国司法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关键,在实践的工作之中还应当加强一者之间的制约和协调关系,形成一种相辅相成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发展,恰当的处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矛盾,分析当前工作的形势以及主要的现状,结合工作的原则和主要理念,以此为基础,进而使得司法工作可以迈向新的高度。

总的来讲,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存在的层面较广,在实践的工作当中还应当制定出严谨的纪律,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不同的思考,且结合实际情况,恰当的进行刑法解释,以显刑法定完善刑法解释,且以刑法解释来品显出置刑法定的重要性,使得二者之间可以形成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维护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及稳定性,保证司法公正性,正如上文所分析到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需要保证广大司法人员完全的忠实于显刑法定的原则,真正意义上履行自身依法办事的工作需求,不能够以任意的方式和途径对刑法进行解释。

我国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中存在的不足罪刑法定原则,1997首次被我国的刑法采纳,其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最直白的解释是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处罚,必须预先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但在实际的司法适用中,罪刑法定原则出现了很多“水土不服”的症状。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国人传统上思想的冲突中国封建社会漫漫2000多年,很多思想,观点已经深入国人的骨髓。

“杀人偿命”之类的传统观点,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后,恐怕大部分的国人还是这样想的。

我们总是说“群众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古代的君王也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可见“水的力量”不可小觑。

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吴英案”,可以说是民众舆论力量的一个很好的体现。

这里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吴英案。

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整个案件下来,反反复复在各级法院之间徘徊了近5年。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刑法定与民愤因素的冲突与考量

罪刑法定与民愤因素的冲突与考量

罪 刑 法 定 与 民愤 因素 的 冲 突 与 考 量
李方方 , 陈 琳
( 苏州 大学 王健 法学 院 , 江苏 苏州 2 5 0 ) 10 6
[ 摘 要] 民愤对刑 事 司法领域 的渗透 和影响是 当前我 国刑 事 司 法领域 令 人 困 惑的难 题 之一 ,
那 么如 何 在 坚持 法 治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 坚持 罪 刑 法 定 的 基 础 上 , 注 民愤 但 又 不 为 其 所 染 , 在 关 已成 为 摆 在 司 法 实务 部 门 面 前 的 一 道 难 题 。
周 岁 的 幼 女 的 , 强 奸 论 , 重 处 罚 。 第 3 O条 规 以 从 6
( ) 习 水 嫖 幼 案 ” 争 议 焦 点 一 “ 的
构成嫖 宿幼女 罪主观 上是 否需 要具 备 明知要件 的解 审理 , 2 0 于 0 9年 7 2 月 4日公开 宣判 : 被告 人袁 荣会 规定 , 行为人 明知 被害人是 或 可能是 不满 十四岁 犯 强迫卖淫罪 , 被判 处无期 徒刑 ; 告 人冯 支洋 等 7 释》 被 的幼 女而进行 嫖宿 的构成嫖 宿幼 女罪 。 人 ( 中 5 系 公 职人 员 ) 嫖 宿 幼女 罪 , 判 处 7 其 人 犯 被 关 于奸淫 幼女强 奸罪 与嫖 宿 幼女罪 的起点 刑高 年至 l 4年不 等 的有期 徒 刑 。上 述 判决 未 能对 有 关 张成敏 副教授 给 出 了回答 : 淫幼女 奸 公 职人员 以强奸罪 论 处 , 而也 许 与公 众 对 本案 判 低的 比较 问题 , 因 那 胡 决 结果的期许 之 间存 在一定 的落 差 。但 这一判 决结 强 奸 罪 的 起 刑 点 绝 对 不 是 3年 , 么 是 4年 吗 , 这 —1 保守 的刑 果是符合刑 法规定 的, 是 在 现行 刑法 条 件 下所 能 扯 , 叫从重 吗 ?就 3 O年的刑 档来 看 , 也 格 是 2年 刑 为 一 格 , 进 的刑 格 可 以 是 3年 为 一 格 , 激 获 得 的个 案公 正 。 如 果 以 保 守 刑 格 论 , 淫 幼 女 的 起 刑 点 是 5年 , 果 奸 如 虽结 果尘埃 落定 , 而 当初公 众 的愤怒 、 然 媒体的

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与妥协

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与妥协
用 的原则或规则 , “ 一 言 以蔽 之 ,类 似 之 案 件 须作 类似 之判 决是 已。”l 4 在 英美 法系 国家 中 , 使 司 法 判 决具 有 法 律效 力 的 力量 ,并 不 是 法 官
于 成 文 法 规 ,在 一定 程 度 上 体 现 着 成 文 法 规 , 彰 示 着 成 文 法 的 内在 精 神 ,因 此 ,判 例 在 英 美
法 系 国家 成 为 法 的正 式 来 源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中 的法在 英美 法 系 国家 中包 括判 例法 。
然 而 ,作 为 四大 古 国之 一 的 中 国 在 漫 漫历 史 长 河 的涤 荡 中形 成 了具 有 自身 特 色 的 中华 法
系 。在 中 国 ,罪刑法 定 中的法必 然仅 指刑 法成 文 法 。从 广 义上 说 ,我 国将 刑法 分为 刑法典 、单 行
辅 的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法 律 体 系 。理 南 是 , “ 现 在 世 界上 实 行 罪 刑 法 定 的 国 家或 地 区 ,多数 实
பைடு நூலகம்
原则 中法 的唯一 范畴 主要 在于 以下 点 :首 先 ,
“ 刑 法第 3条 规 定 了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 法
律 明文规 定为 犯罪行 为 的 , 依 照 法律定 罪处 刑 ;
法 律 没 有 明 文规 定 为犯 罪 行 为 的 ,不得 定罪 处
行 判 例 制 度 ,即最 高 司法 机 关 对 新 出现 的法 无
明文 规 定 的犯 罪 行 为 ,通 过 对 现 行 刑 法 条 文 的
排 斥 习惯法 与判 例法 而仅 限 于成文 法 。[ 3 1 5 ( I - 5 2
( 一 )习惯 法 与 判 例 法 的释 义

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与刑法基本原则关系探析

民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与刑法基本原则关系探析

定 性 , 也 是 其 与 法 定 量 刑 情 节 的 本质 区别 所 在 , 是 由酌 定 量 刑 情 节 的 本 质 特 征 所 决 定 的 。 由 于 个 案 案 情 的 千 差 万 别 , 这 也 每

起 案 件不 一 定 有 法 定 量 刑 情 节 , 必 有 自己的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 由于 酌定 量 刑 情 节 存 在 的 范 围 极 为 广 泛 , 此 , 每 一 起 案 但 因 将
情节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 应子摒弃 。持赞 同意见者认为民愤作为 酌定 量刑情节并不违背刑 法基本原则 , 并且在 司法
实 践 中确 实不 乏 将 其 作 为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予 以运 用 的案 例 。 为 此厘 清 民 愤 作 为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与 刑 法 基 本 原 则 之 间 的
效 果 和社 会 效 果 的 有 机 统 一 等 , 可谓 一 脉 相 承 。也 就 是 说 将 民愤 作 为酌 定量 刑 情 节 符 合 中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
2 民愤 作 为酌 定量 刑情 节 符 合 中 国法 律 意 识 形 态 化 的 现 实 特 点 。 在 我 国 。 律 具 有 意 识 形 态 化 的 现 实 特 点 。毛 泽 东 和 . 法
应 当予 以 考 虑 。
( ) 三 民愤 作 为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的 可 取 性 1 民愤 作 为酌 定 量 刑情 节 历 史 悠 久 。将 民愤 作 为量 刑情 节 在 我 国 可 谓 源 远 流 长 , 不 过 在 表 达 方 式 与 时 俱 进 。 “ 古 代 . 只 从
的‘ 理 、 天 国法 、 情 ’到 近 代 以来 的 ‘ 杀 不 足 以平 民愤 ’ ‘ 人 民排 忧 解 难 、司 法 为 民 ”[ , 至 当前 的 判 决 力 求 达 到 法 律 人 , 不 ,为 ‘ 5及 ]

浅析民愤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

浅析民愤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
案不 公 。
持无罪 推 定原则 的前提 之下 , 我们 承认 民愤作 为刑 罚裁量 的依 据
最 后 , 民愤 的有无 和大 小作 为量 刑 的依据 , 把 会违 背罪 刑法 之一 。在 坚持法 治 原则 的的 基础 下 , 我们 应 该采 取相 应 的措施 , 定 原则 , 悖 于刑 罚的 目的 。 代 司法 原则是 “ 有 现 以事实 为依 据, 以 法 律 为准绳 ” 考 虑犯 罪分 子 的社会 危 害性 只能从 犯罪 行为 本 身 ,
依据, 我们 应该 如何 处理 两者 之 间的关 系 ?

经 作 了否 定评 价和 严厉 谴 责 。若 法 官遵 循刑 法 中 的罪责 刑 相适
应 原 则进行 审判 , 果应 该与 公众 的道 德判 断相 吻合 的 。 结

民愤 影响 刑罚裁 量 的两 种观 点
何谓 民愤 ?根据汉 语词 典 的解 释 , 民愤之“ 字 , 民” 谓之平 民、
的条 件 。
二 、 司法 领域 中应 如何 正确 和理 性 的对待 民愤 在


息传 播 的失 真 、 完整 , 不 尤其 是在定 罪量刑 时 , 民愤 的大小要通 过
个 理性 的决策者 , 一个 理性 的立法 者 , 对于 民愤所 不可避
法 官 的主观 评价 , 同的法 官对于 民愤 的判断 结果可 能存在 很大 免含 有 的那些 非理 性成 分 ,我 们 ) 不 ( 要给 予高度 警 惕 。0 ” 民愤作 为 的个 体差 异 , 把 民愤作 为刑 罚裁 量 的依据 会导 致 同罪异 罚、 若 个 刑罚裁 量 中客观 存 在的 因素 , 漠视 、 抵制 它都 是不 科学 的 。在 坚
又一起 重 大案件 。从 以前 的刘涌 案 、 佘祥 林案 、 兴华案 等案 件 邱

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

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

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摘要:罪刑法定原则被我国刑法典确定为基本原则,开启了我国刑事法治的新时代。

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并非一方风顺的,作为舶来品,其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冲突罪刑法定主义体现于我国现行刑法的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进行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我国1997年刑法才真正确立了罪行法定道德原则,至今日,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立法上应进一步细化,避免粗疏,使罪刑法定落到实处㈠立法的有限性法律的原则性、抽象性、概括性是不足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状况的,因此,一方面法律要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必须是概括的、原则的;但另一方面追求极端的罪行法定,使法官严格按照法律处理案件,严禁法官主观断案,这就必然要求法律极度明确,对每个案子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同时也让公民有预测自己行为的可能性。

这种矛盾,使得我们必须找到合适的位置,将二者兼顾。

②但是,要真正做到使刑法详略得当是很难得,这就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必然遇到障碍。

同时,司法不是立法的盲从和附庸,司法独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自身无法超越的缺陷③,罪刑法定同样离不开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㈡立法用语模糊、不准确性一方面,立法用语模糊给罪刑法定的施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尽管刑法在具体条文方面,尽量减少模糊用语的运用,对一些随意性较大的词语,均尽量地给予明确的法定界限或幅度,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存在模糊用语,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

另一方面,法律条文用词不准确也阻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进行。

有一些大众媒体与人们平常谈话中的普通词汇运用到法律条文中,无疑降低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肃性。

二、从司法解释入手,减少与罪刑法定的冲突虽然法官解释刑法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普遍的现象,但在我国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产生了冲突和不协调性。

具体表现在:⑴司法解释不合立法规定,有司法权僭越立法权之嫌;⑵司法解释之间相互矛盾,使司法活动之间存在内耗;⑶司法解释缺乏统一的价值性指导;⑷司法解释滞后,对司法活动的效用没有很好地发挥;⑸执法主体对司法解释的认识不够、执行不力。

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与冲突

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与冲突

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与冲突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信大家已经耳熟能详。

这三项基本原则贯穿了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毫无疑问是我国刑法的黄金法则。

这一原则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法律关系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它们在适用的过程中亦存在冲突。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犯罪,有那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个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它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官擅断,坚持了罪刑法定而非罪刑人定。

一方面,使人民了解到什么是违法的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也以规范的法律条文制约了法官的权利,从而保障了人权,稳定了社会秩序。

不管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的角度,罪刑法定原则都是有其实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某人偷盗公共财物价值一万元,法官裁定时必须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判断,首先,他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中盗窃罪的规定,而非其他罪名,必须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其次,他的偷盗财务数量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区间,那么只能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罪,不能主观臆断,也不可听信舆论。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他是保障刑法有序运转的重要条件。

但是,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引发了许多冲突。

在我看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不够高,对于罪刑法定的原则缺乏必要的深入了解,导致理解偏颇;二是社会舆论干预司法,巨大的社会和政治压力使司法难以维持公正公平的判决,从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下面我将用一个案例做具体的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因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从而能广为人知。

刑事司法应当考虑民愤

刑事司法应当考虑民愤

刑事司法应当考虑民愤民愤指的是刑事司法当中,民众在个案上表现出来的群体愤怒。

刑事司法实践中,民愤往往成为司法部门处理案件的考量因素。

但有论者指出,民愤是民众的激愤情绪,是非理性的,其中蕴含的观念往往是和现代文明司法理念相悖的,而且是善变的,也是很难把握、很难界定的,实践中如果让民愤影响司法,将损害司法的刚性和权威,使司法成为媚众的产物,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民愤应当成为刑事司法考虑的因素。

首先,民愤是民意的体现,我国的立法是通过民主程序产生,代表人民意志,司法也理应反映民意所向,而不应与民意所悖逆。

人民司法应当服务于人民,反映民众呼声。

所以,刑事司法中考虑民愤是我国司法民主化的要求,是我国法治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虽然民愤所体现的观念可能是落后、狭隘、偏执、报复或歧视,但这只能过长期的教育、宣传来逐渐引导民众观念实现转变,在个案处理上悖逆民愤,只会更加激怒民众,结果适得其反。

其二,立法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时代变化而言永远是滞后的,对于立法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的不足,不宜以法不容情为由机械司法。

只要司法者铁面无私,司法大可以容公情。

虽然我国不实行法官造法的判例法制度,但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将民愤作为司法的考量因素,更大程度上实现各种社会价值观的统筹兼顾。

其三,民愤是考量案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应当影响司法审理。

如果犯罪人的行为引起整个社会的群情激愤,足以说明其犯罪的恶劣程度,而民众由此产生的愤怒,就是犯罪给社会造成心理伤害的体现,这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危害。

医学认为怒伤肝,愤怒总是对健康有害的。

而且民众在犯罪人被抓捕之前所产生的心理恐慌也是造成民愤爆发的原因。

所以,司法有义务平衡民众受到伤害的心理,平息民众愤怒,恢复社会稳定的秩序。

相反,如果司法以保持自身理性为由无视民愤,虽然时间会冲淡民愤,但必然令民众对法制感到失望,有损司法公信力,长此以往,民众的不满积聚,将严重破坏国家法治化进程。

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与冲突

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与冲突
刑 法定 原 则 , 是存 在 诸 多立 法 失衡 之 处 , 而 尤其 表 现为 罪
2 罪 刑 法定 原 则 司 法 化 的 障碍 .
我 国刑 法 虽然 明确 规 定 了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这 只 是 但 为 解决 问题 提供 了 一 个 预 案 , 事 司 法 才 是 罪 刑 法 定 原 刑
困 惑 与有 罪 不 能 罚 之 矛盾 。
罪刑法定原则于 19 9 7年 在 我 国刑 法 中 得 以 确 立 , 它 是 我 国刑 法 在 法 治 化 进 程 中 的一 座 里 程碑 。 当然 , 由 于观 念 和立 法 技 术 上 的 原 因 , 们 对 罪 刑 法 定 的认 识 人 还 停 留在 浅 层 次 上 , 至 对 其 产 生 了误 读 。认 识 上 的 甚 偏差构筑 了 阻挠罪刑 法 定原 则 司法运用 的一道 屏 障。 要 保 证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司 法 贯 彻 , 必 须 首 先 要 解 决 就
观念 层 次 和立 法 技 术 上 的 一 些 问题 。
罪 刑 法定 的 立 法均 衡
罪刑 法 定 原则 的 法 定 化 , 应 当仅 仅 表 现 为 形 成 于 不 法条 的文 字 。作 为 一项 基 本 刑 法 原 则 , 刑 法 定 原 则 首 罪 先应 当作 为 一项 立 法 指 导原 则 而被 贯 穿于 刑 法典 及其 他 刑事 法 律 规 范之 中 。但 是 , 国 1 9 中 9 7年刑 法 典 在确 定罪 刑 法 法定 原 则 的 同 时 , 并 未在 法条 设 置 上全 面 贯彻 罪 却
刑 法 是各 种 法 律 的保 障 力量 和 各 类 违 法行 为 的最 后
制 裁 力 量 , 规 范 模式 的设 置 上 , 当采 取 “ 止 性 规 范 在 应 禁 加 惩 治 性 规 范 ”或 者 “ 令 性 规 范 加 惩 治 性 规 范 ”的 模 命

浅论民愤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

浅论民愤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

浅论民愤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作者:王福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文章中作者对刑罚的裁量理由、民愤的积极性等方面展开阐述,分析了民愤在刑罚中的各种影响。

关键词刑罚民愤裁量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56-02民愤在字典里的解释是人民的愤恨。

纵观我国目前现有法律,还尚未有此概念。

从刑事法的角度来看,民愤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在社会大众群体中激起的愤慨,这种愤怒的情绪如此之强烈,以至于社会民众集体发出要求相关司法机关严惩犯罪人的强烈呼声。

由此可见,民愤是一种集体意识对个体意识的离异感或异己感。

但是,我们“是否能将‘民愤’作为刑罚裁量的重要依据”这个话题,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对此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知。

1.不能将民愤作为刑罚裁量的理由。

首先,民愤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有可能是错误的,主观的,这点与法律具有确定性的本质相违背。

民愤自身并非是一个清楚和具象的概念。

与此相反,法律必须是客观而理性的,决不能是主观而情绪化的。

在案件的定罪量刑阶段,主要是通过法官的主观评价来决定民愤的意义大小,而不同的法官由于不同的背景和认知判断力,对民愤的判断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偏差,这样一来,假如我们把民愤的程度高低作为量刑依据的话,必然会违背客观公正的定罪原则,忽视了本应更为重要的理论和法理上的依据,从而对犯罪分子会产生不公平的裁决,不利于构建公正公平法治社会。

2.民愤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刑罚裁量中考虑民愤,这点符合刑罚的安抚民众功能,体现刑罚的及时性原则,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能否平息民愤是衡量社会公正实现与否的标准之一,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主要考量。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司法必须体现民意才合理,因此审判中要考虑民愤。

民愤是广大民众道德判断和价值观念。

民愤程度的高低,反映着犯罪对人民即存价值观念的破坏程度,民愤大社会危害性必然大。

我国作为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对于手段残忍、社会危害重大的犯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司法机关只有对犯罪人处以严刑,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正义要求,促进刑罚威慑功能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原则,不应当仅仅表现为形成于法条的文字,而应当首先作为一项立法指导原则而被贯穿于刑法典及其它刑法规范之中。

基于此,罪刑法定原则由单纯的法条文字转化为现实法治的前提,在于刑法典立法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公正,并同时体现民主、科学、文明、进步的立法趋势。

但是在1997年刑法典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存在诸多立法失衡的缺憾之处,而且仍有少数条文的设计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性、合理性、明确性之要求相悖,妨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甚或也有从根本上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

一、在立法合理性方面1.犯罪圈的范围有失妥当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1979年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较少,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此,现行刑法增设了许多对经济领域违法行为制裁的新罪,适度扩大了犯罪圈。

例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种发票犯罪大量增多,现行刑法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6节用12个条文共12个罪名规定了这类犯罪。

刑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只有在无民事、行政、经济法可以制裁的情况下最后才适用刑法,是其它部门法的必要补充,动辄使用刑罚,势必会导致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发生偏差,难免有侵犯人权、背离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之嫌。

2.刑法规范的协调性不足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内在协调性,不能自相矛盾,这是由法的本质决定的。

现行刑法的技术性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其一,法律条款自相矛盾。

如《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逻辑上包含着,过失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尚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过失犯罪,这显然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其二,法定刑期配置不合理。

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基本内容,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每个公民对犯罪后果最直观的感知,所以对法定刑的配置必须合理。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个案考量和思考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个案考量和思考
引 言
在2 0 1 2年 1 O月 2 4 E l ,浙江 温岭虐 童案被媒 体曝光 ,此案 一经媒 体披露 ,便 引起 了全 国上下的一片轰动 。最终女教师颜艳红 因涉 嫌寻畔 滋事犯罪被刑事拘 留,但最终公安机关 还是仅对其处 以行政 拘留而 告一 段落。针对此案 中的刑法适用问题 ,不仅社会各界人: E 各抒 己见 ,也引 起了刑法学界大师们的普遍关注和思考 。在笔者看来 ,针对 此案 ,确实 有 几 个 问题 值 得 我 们 深 思 。 是罪刑法定原则是不是能够在现实生活 中真正得 以实 践呢?毕竟 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二是透过此案看到我过现行 的立 法体系 和立法技术还需亟待完善。在我国,根据现行刑法和相关的 司法解 释 一 共有 大约 四百多个罪名 ,由此可以看 出,我们 当代的立法体 系完 全和现 行的相关刑 法原则相得益彰。但是我们应该看到 ,口袋罪 的存在 ,不利 于当代司法 的发展 ,而且也与当代刑法原则 的发展相悖 ,不利 于法治丰 十 会 的 构建 和发 展 。 虐 童 案 件 案 情 介 绍 在2 0 1 2年 1 0月的一天 ,浙江温岭 的一 问普 通幼儿园 内,幼儿 教师 颜艳 红不但用双手拎着一 名男童 的耳朵 ,将 男童 的双 脚拖离 地面 约 l 0 厘米 ,并且还兴奋的为之拍照 。在 照片中 ,孩子 的表情是 十分痛苦 的 , 但 老师颜艳红 的脸上却洋溢着快乐的表情 。之后 ,她将照 片传到 Q Q空 间。该案发生后 ,在卒 十 会上引发 了一片反响 。 二、虐童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 由于在我 国刑法中没有设定专 门的与虐待儿童罪相关 的罪名 ,而且 我 国法律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定性也是非常模糊的 ,除非是以前在 国内发 生过 的由于虐待儿童而造成的打死打伤罕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外 ,如 果真正要启动刑事追诉 程序找罪名 ,通常司法机关不愿 找而且也不太容 易找到 ,但此次浙江温 岭警方 不但 主动去 找罪名 ,而且还 被他们 找 到 了 ,尽管这个罪名颇有争议。在虐童事件发生后 ,引起 社会大众 的一片 哗然 ,大家一致认为颜 艳红的行为 已经违反刑法 ,甚至连法学家也认 为 该行 为确实触犯 了刑律。 三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兴起 和发 展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悠久 ,根据现有的记录显示 ,最早包含罪刑法 定原则 的内容在公元前十三年前 ,而到 了近代 ,西方 的法学家们在先人 的基础上 ,对罪刑法定原则又有 了全新的认识。其中 ,意大利著名 的法 学家贝卡利亚在 1 9 6 4 年完成 了 《 论犯罪 和刑罚》 一 书,该 书的观 点表 明, 法律规定 的内容才是确定犯罪 ,惩罚罪犯的具体标准 ,只要超 出了 法律规定 的具体刑罚标准那么即是不合法的 、不正义的 、不公平 的 ,没 有什 么能够 比尊重法律的立法精神更重要。 ①我们 由此可以看 出 ,学者 贝卡利亚所倡导的立法 思想就是我们 当 代刑法所规定的法无 明文规定 不为罪 ,法 无 明文规定 不惩 罚 的刑 法思 想 。而且私权利更应该 高于公权力 ,应该受到公权利 的绝对保护 ,相反 公权力应该受到私权利的有效制约 。费尔巴哈认为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 障人民的基本人身财产权利,国家应该对立法权和司法 权进行严格 的分 离 ,使这两项重要的权力掌控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手中使 得权 力相互制约 的 目的得 以实现 ,同时立法权要监督和制约司法权 ,确保 司法权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严格行使 ,否则人民权利就得不到有效 的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习水嫖 幼案” 关注焦 点及反 思
题 。而陈 姓检 察长 所言 “ 了从重 打 击 ” 受 制 于 为 ( 民愤 的 冲击 ) 仍然 暴露 出一 种人 治 的思 维 , , 即完 全 按 照其 主观 意 图来选 择适 用 法律 的依据 , 以 足 看 出其 对 罪刑 法 定 原 则 的 漠 视 及 民愤对 刑 事 司
判决结果 是 符合刑 法规 定 的 , 是在 现行 刑 法 也
虽 结果尘 埃 落定 。然 而 当初 公众 的愤怒 、 媒
条件 下所 能获得 的个案公 正 。
体 的喧嚣 . 尤其 是 习水县人 民检 察 院一位 陈姓检
察 长 的“ 惊人 之语 ” 今仍 令人 深思 。4 至 月4日, 陈
某称 . 以嫖 宿 幼 女罪 起诉 , 为 了更 严 厉 地 打击 是
存 在一 种普 适性 的价值 和道 德标 准。而对 于什 么 是普 适 性 的 价值 和 道 德 , 多 学者 对 此提 出过质 很 疑. 有人 甚 至怀 疑其 存在 的价 值 , 认 为所 谓 的 他们 公平 、 义 、 正 自由 、 等很难 形成 统一 的标准 , 平 但是 没 有统 一 的 标 准不 代 表 其 不存 在 , 疑普 适 性 价 怀 值 的存 在 , 终会 陷入 诡 辩 主 义 的泥 潭 。笔 者认 最
实务 部 门 面 前 的 一 道 难 题 。
关键词 :民愤 ;罪刑 法定原 则 ;罪刑均衡 中图分类 号 :D 1. 9 53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 5 1 (0 0 10 9 - 5 6 1 0 4 2 1 )0 — 0 4 0
强奸 罪 ? 从 而指 向嫖 宿 幼 女 罪 的 立 法合 理性 问
李方方 , 陈 琳
( 江苏 大学 ,江苏 苏 州 2 0 6 l 0) 5
摘 要 :民愤对 刑 事 司法领域 的渗 透和 影 响是 当前我 国刑事 司 法领 域 令人 困惑的 问题 。如 何在
坚持 法治原 则 的前 提 下 。在 坚持 罪刑法 定 的基础 上 ,关注 民愤但 又不 为其 所左 右 ,已成 为摆在 司法
于3 , 年 这就 叫从轻 迄刑 点 。从 轻迄刑 点就 是一 档 刑 罚 可 以法定 从轻 的最低 刑 点 。 为 了对 照 , 刑 起
候, 便会 通 过媒 体等 社会 舆论 形式 表现 出来 , 示 显
出一种 强 大 的力 量 , 即形 成 了 民愤 。 民愤 会 影 响个 案 的审判 是 因为在公 民群体 中
违法犯 罪 , 嫖宿 幼女 罪的量 刑起 点 是5 , 对 于 年 相 强 奸罪 的3 更 高。 由此遭 到 众多 网民 的 口诛笔 年
伐. 使本 来就 争议 颇多 的“ 习水 案 ” 被炒 得 沸沸 扬
扬。
刑高 低 的 比较 问题 ,张 成敏 副 教授 给 出 了 回答 :
“ 淫幼 女强 奸罪 的起 刑 点绝 对 不是 3 , 么是 奸 年 那 4 吗. 年 胡扯 , 叫从 重吗 ?就3 这 年到 l 年 的刑 档来 O
法 活动 的影响 。 ( ) >水嫖 幼案” 二 “7 - 的刑 法 学分析
(“ 习水 嫖 幼案 ” 经过 法 , 院审理 , 0 9 f 2 于2 0 年7 l4日公 开 宣判 : 告 人袁 荣 被
会 犯 强迫 卖 淫 罪 。 被判 处 元 期 徒刑 ; 告 人 冯 支 被
判处7 年至l年不 等 的有期 徒刑 。 4 上述判 决未 能对
有 关公职人 员 以强奸 罪论 处 , 因而 也许 与公 众对
本案判 决结果 的期 许之 间存在一 定 的落差 。但这

重处 罚 。第3 0 6 条规定 , 嫖宿 不 满 1 周 岁幼 女 的 , 4
处5 以上 有期 徒刑 . 处罚 金 。2 0 年6 , 高 年 并 01 月 最 人 民检察 院 《 于构 成嫖 宿 幼 女罪 主 观上 是 否需 关 要 具 备 明知 要 件 的解 释》 定 , 为 人 明知 道 被 规 行 害 人 是 或可 能 是 不 满 1 岁 的幼 女 而进 行 嫖 宿 的 4 构成嫖 宿幼 女罪 。 关 于奸 淫幼 女 强 奸 罪 与 嫖 宿 幼 女 罪 的 起 点
21 00年第 1 期 ( 第1 总 1 ) 0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n l fJ i u h e ui a e o ra l P b cS c rt Acd my o in y
No 1 2 1 . . OO
F bu r No10 e r ay。 . 1
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愤 因素的冲突考量
洋 等7 ( 中5 系公 职人 员 ) 嫖 宿幼 女 罪 , 人 其 人 犯 被
根 据我 国《 法 》 2 6 规定 , 刑 第 3条 以暴力 、 迫 胁 或 者其 他手 段 强奸妇 女 的 。处 3 以上 1 年 以下 年 O 有期 徒刑 。奸 淫不 满 l周 岁幼 女 的 , 4 以强奸论 , 从
-- — —
9 ・— 4 — —
刑 点 是5 , 年 如果 以激进 的刑格 论 , 淫 幼 女 的起 奸 刑 点是 6 。” 年 但 是 . 档奸 淫 幼 女强 奸 罪确 有 可 能判 处 最 一 低3 年刑 , 是完 全 正确 的。 从重 处刑 ( 是法 定 这 这 坐 标 ) 再 根 据 从 轻情 节减 至 3 , 于不 得 再 低 , 年 由
看。 保守 的刑 格是 2 刑 为一 格 , 进 的刑 格可 以 年 激
是 3 为一 格 , 年 如果 以保守 刑 格 论 , 淫幼 女 的起 奸
本案争 议 的焦 点一 直是 : 嫖 宿幼 女 罪还 是 定
收稿 日期 :2 0 — l l 0 9 1— 3
作 者简介 :李 方方 (9 3 ) 男, 苏徐 州人 , 18一 , 江 苏州大 学王健 法学 院O 级 刑 法硕 士研 究生 ; 7 陈琳 (9 7 ) 18一 , 女, 江苏 南通人 , 苏州大 学王健 法 学院O 级 法制 史硕 士研 究 生。 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