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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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视阈下环境与人权的法律思考

欧洲人权法院视阈下环境与人权的法律思考

欧洲人权法院视阈下环境与人权的法律思考作者:沈然冉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5期关键词环境人权欧洲人权法院作者简介:沈然冉,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墨尔本蒙纳士大学(Monash university)。

中图分类号:D9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241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国际层面,环境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国际环境问题的这种发展导致在国家和国际法院审理的环境案件有所增加。

二十世纪70年代,公民首次被给予个人权利以实现环境清洁,并将其运用于法庭。

欧洲委员会阐述了附加议定书1/1952号保护人权和欧洲公约,其提出个人享有清洁环境和不受影响环境的权利。

然而,这些努力没有成功,因为此番言论并没有从政治上被接受。

但在各种学术和政策辩论之后,欧盟于1985年通过了一项指令,规定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或私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且,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定为强制性的。

最近,由于环境问题影响到越来越多的人,包括欧洲、美洲、非洲等地区的人权法院都参与到环境保护。

欧洲人权法院的环境判例法(Environmental case law)的扩展正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暴露环境破坏,从而阻碍环境危害,实现防治的目的。

由于《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对受理要求的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法院的判例法间接支持国际上对清洁环境人权的承认。

其基本受理要求涉及受害人的地位和做出最后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情况;最重要的是,提交给法院的案件必须与侵犯人权有关。

国际法院对《公约》的解释是非常动态和不断演变的,因此,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联系在许多情况下决定了间接资格。

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法学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文/黄锡生问题由来:民法典对环境权条款的回应需求2()世纪7()年代以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呈现“治理上移”的规制趋势,政府主导的行政管制逐渐取代私权救济的侵权法实施路径,成为环境治理的主导范式"“惩罚型”管制模式在其他行政领域极富效率,然而,在环境问题上凸显出诸多不足,而这些不足和局限是内生的、结构性的.只有转变规制范式乃能解决。

于是,以“分权及自治”为内核的“救济型”治理模型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救济型”治理模式的逻辑起点在于民法之于环境利益的私权确认。

以功能论的视角来看,民法典中制定环境权规范的本质正是将“私人执法”的权源进行正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努力。

学者将中国环境管理重心向环境权方向偏移的现象形象地称为“治理下移”。

不难想象,在环境权所推衍的“救济型”治理模式之下.“国家和无数不特定的私人之力链接起来.将形成监视、探知枉行的融 贯交织的合作状态,塑造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社会精神结构,形成强烈的威慑效应”。

于此.环境权概念集中体现了民事立法与环境问题的互动耦合,是现代环境法治重要理论基石之一。

作为对传统“惩罚型”管制模式的反思,环境权理论试图通过“权利救济”形成的“私人执法”,塑造一种全新“救济型”治理模式.这便与以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的民事立法形成亲和关系。

在民法典业已出台的时代背景下.环境权是否进行了民法表达、通过何种路径得到表达、其民法表达是否完成了环境权概念的设立初衷,这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适用于环境事务治理领域所必须回应的前置性解释论问题.民法典中环境权应然构造的理论设想(一)前法典化时期环境权民法表达的理论探讨环境权对民法典的绿化议题在多年前就曾被学者广泛讨论,“绿色民法典”的构想源远流长。

从环境权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对环境权做“加法”的第一代环境权与对环境权做“减法”的第二代环境权。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当前中国环境法研究存在理论研究上"散"、实践研究上"松"以及整体研究上"偏"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又共同导致了相关研究成果的"飘".从而致使研究成果的思想启蒙价值远远高于其对环境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中国环境法研究缺少一个共同的研究指向以及对该指向的深度认知。

这一共同指向必须能够帮助环境法研究克服"飘"的状态,即实现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无缝对接,进而实现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对环保目标的实现形成助益。

能够担此重任的角色只能是环境行为,即环境行为应该成为环境法研究的未来指向。

又因为环境法研究所涉领域、内容无限广阔,所以本文只选择从一个视角来对此进行论述。

之所以选择本位之争作为论证的视角,是因为本位之争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制定环境法律规则时的倾向,同时也因为本位之争的确也是中国环境法研究领域重中之重的研究议题。

一、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流派:广义环境权论、公民环境权论和狭义环境权论。

广义环境权论者主要从主体和内容两个角度对环境权进行扩张性的研究。

公民环境权论者认为环境权应该是一个庞大的权利束,但是以公民环境权为基,他们以此为前提展开对环境权的性质、内容及制度实施方面的研究。

狭义环境权论者则是将主体限定为人类,并认为内容也只应包括生态性实体权利,而不应该包括经济性和程序性的权利。

只是这些理论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等最基本的方面都尚未达成共识。

但综合几者的观点,依据对权利主体理解和接受程度的不同,环境权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权、集体(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后代人环境权等。

依据权利内容的差异,主要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以及由此扩展到的更细致的环境权(如光照权)等。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作者:吕忠梅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

环境权人权属性一、环境权解读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个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注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3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实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有相通之处。

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

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实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4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

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

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

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

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

法制论坛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余慧娟(),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学方面的研究1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权利的本源为视觉余慧娟(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与保护法院,湖北 430064)摘要:环境权是否具有人权属性直接关系到是否可以通过人权途径实现环境权的具体化。

人权根源于理性人保护其内在价值的利益需求,在“社会契约论”中获得正当合法性的满足。

环境权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产生新的利益诉求而诉诸类似社会契约论的“公共委托说”而诞生。

两者在本源上具有同一性。

环境权是人权体系发展的结果,属于人权。

关键词:人权;环境权;本源中图分类号:D62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370(2009)02-0001-04D ISC USS I O N O N HU M AN R IGHTATTR IBUT ES O F ENV IRO N M E NTA L R IGHTSY U Huijuan(The Envir onmen ta l Resou rce s and P rotection Schoo l of Sou th Ch ina F inance U niv ersity,H u B ei 430064) Ab stra c t :If envir on menta l right ha s attributes of human right is c l ose link with rea liza ti on of hu m an right t hrough hu m an right .Thehuman right ori gina tes from benefic ial demand of p r o t ec ting inside value,a i m ing t o obta in the ra ti ona l de m and .The environ m ent a l right is se 2ri ous problem s faced by human beings,and hu man right is result of hu man system s devel opment and it bel ongs to hu man right .K e y word s:hu man right ; environ mental right ; ori gin引言 探讨环境权与人权关系的意义环境权理论自上个世纪60年代被提出,就成为环境法学的基石性范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六章 环境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六章  环境权

20世纪80年代 《我们共同的未来》
《环境保护和可持 续发展的法律原则》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 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 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 环境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人的“应有权利”、 “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指人按其本质和生存需要所 应 该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作为一种环境法律权利,环境权是指基本环境法 律权利,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 权利。
2.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的广泛性 环境权的主体是指:环境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者 和义务承担者。 其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 全人类,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 同时,环境权还是一项代际权利,其主体包括当 代人和后代人,地球不仅属于我们当代人,也属于我 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环境权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 务所指向的对象。环境权的客体包括人类环境整体。
(四)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 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第二节 环境权的类型
一、个人环境权
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 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
在各种环境权中,个人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 权,它不仅是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 的基础,而且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基本权 利的必需条件。
《1995年芬兰宪法》第14条规定:“人人都负有 对大自然及其生态多样性、环境和我们的文化遗产的 责任。公共当局应当努力保障每一个人的良好环境 权,以及每一个人影响与生活环境有关的决策的机 会。”

人权的绿色化还是环境权的人权化?

人权的绿色化还是环境权的人权化?

‘ 李尊然,中国社合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除法擎博士生,中原工学院裤郇,主要徙事圆除法研究。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隋区望
京申碾 南路 l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o 博4 ,部鳊 :10 0 。 虢 4 班 0 12
’ 比 如 P trDa is( 8)H m n i t R u eg, . 浓乃维著 : ee v e 1 8 9 . ua g s otdeP1 R h, l ;
(包括理性忽知 能力和理念 )。参见李步雪主编 : 《 人榷 法学》,高等教 育出版社 20 年版,第3 —l 05 03 页,第3 —6 7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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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中後巢随着民族解放迎勤的典起 以及人额面喃磺境威宵而被提 …柬的。由于遍棰罹利的寅现需要集髓 的圆隙行勤 ,因此它也叫集槛人槿 ,骚展榷 、 境榷 、和平槿 、自决槿等都属于逭一颊。 我圆挚者徐祥 民通遇研究 , 将人槿割分届具有 自然人特徽的以 自由槽爵核心的初劁期人槽 、 骚展期以 生存槿焉核心的社畲性人槎 以及以刚刚阴始的壤境榷属核心的升莘期人榷。违徒另一保缝索描给了人榷 的
中固社合科学院研 究生院/中原工学院 李尊然
摘 要:徙人榷脊展 史的角度 来看 , 的 自 人 然椎利的内容随时代燮遥而不断燮化 。曹代壤境 问题尊致
人的 良好壤境榷的提出; 壤境榷 舆人椎既具有一脉相承的理擒基磺即人的 自然椎利 ,也具有协调一致的理 念基磺即 “ 人粕生您中心主羲” 自然觏。在寅践中,欧洲人椎法院封缳境椎舆人榷的平衡用謦 了一僚重要 的值得借鐾的壤境榷人榷化和司法化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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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3月. 第三卷 .第3期 ( 第 1 期 ) 06 德 德 6
美中法律鲆输

环境权

环境权

环境权定义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具有如下性质:1.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道义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是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汇合,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是一种新型法权。

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

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集体性的主体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

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

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每个环境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

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征,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4、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兼有各种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一项新型权利。

正是由于环境权的上述性质,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权成为可能。

它以限制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弥补传统法律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陷,发挥传统法律权利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普遍重视环境立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与立法完善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与立法完善
邓 小 云
( 南 省 社会 科 学 院 , 南 郑 州 4 0 0 ) 河 河 5 0 2

要 : 民 管理 国 家事 务 和 社 会 事 务 权 、 众 环境 监 督 权 、 境 知 情 权 、 境 立 法 参 与 权 、 境 影 响 评 价 参 与 权 、 人 公 环 环 环
环 境 决 策 参 与 权 和 环 境 诉 权 为 公 众 参 与 环 境保 护提 供 了丰 厚 的权 利基 础 , 我 国现 行 法 制 对 这 些权 利 的 规 定 很 不 但
基 金 项 目 : 0 9年 河 南 省 政府 决 策研 究 招 标 课 题 “ 态 城 市 建设 中 的 公众 参 与 问题 研 究 ” B 1 ) 期 成 果 ; 南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20 生 (72中 河 课 题 “ 南 省 城 市公 众环 境 政 治参 与研 究 ” 0 C 2 中期 成 果 河 (9 1)


公众 参与 环 境 保 护 的权 利 基 础—— 应然 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探 讨
(09 2 1 2 0 - 0 0年) 则 明确 将公 众 环境 权 益 作 为一 项 》 基 本人 权纳入 其 中 , 出要 “ 提 坚持人 与 自然 和谐发 展
的方针 , 合理 开 发 利 用 自然 资源 , 极 参 与 国 际合 积
作, 创造 有益 于人类 生存 和持 续发 展 的环境 , 努力建
设 资源 节约 型 、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 障 公 众 环 境 权 环 保 益” 。笔 者认 为 , 境 权 涉及 公 共 利 益 , 不 可 能成 环 它 为一 项私 权 ; 国 内法 的角度看 , 只能 以公众 环境 从 它 权 的身份 入法 , 这里 的公 众是 否可 以包括 国外 公 民

完善环保问责制的几点建议

完善环保问责制的几点建议
2 . 1 . 2 “ 官 本 位 ”观 念
我国行政 问责文化相对滞后 ,受长期封建专制统治 的影响 , “ 官 本位 的观念根深蒂固 , 缺 乏适 宜的行政 问责文化氛围 。对上负责成 为政府 行为的首选方 向 同时认 为政府代表着 国家 的形 象,问责不 但 损害了政府形象 ,也损 害了国家形象 。另外 ,在处理权 与法 的关 系上, “ 权大于法 、 “ 以权 压法 ”的观念还很有市场 。 行 政问责主体 缺 乏正确的行政 问贵 心理 ,或疏 于 问责 ,行政 问责客体 问责心理也 不 成熟。一些政府和工作人 员不 能正确认识行政 问责 ,存 在怀 疑、 担心甚 至抵触 情绪 。 2 . 1 . 3环境权益意识淡薄 , 我国宪法及环保法 中尚未确认公 民环境权 ,没有把 环境 权提高 到基本 人权的高度 ,人们还 不够 清楚和深刻知道环境权 是 自己最基 本的权利 ,公众环境权益意识 尚未树立 ,环境权 益意识淡 薄。 2 . 2体 制 制 约 “问责标准 不明,干部责任难于界定 是 当前干部问责中存 在的主要与 困难与 问题,是制约 问责制健康发展 的最 主要障碍,导 致 责任 虚 置 或 者 责 任 无 法 追 究 。 2 . 2 . 1党 政 之 间 的权 责 不 清 在党政官员之间 ,责任如何分 配,党 政之 间的权 责不清 。 2 . 2 . 2上 下级行政机关之 间权 责不清 如果需政府承担 责任 , 到底是 问到哪一级? 需要几级政府 来承担 责任? 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 ,上级部门委 托下级 部门行政执法的现象很普遍 , 上级环保 部门能否因委 托而免责? 基层 环保部 门对辖 区内中央直 属企业、省属企业 的监 管责任 到底有 多大 不明晰。 2 . 2 . 3政府与环保部 门的权责 不清

环境权的探究

环境权的探究

担 责 。此 外 , 公 司 , 控 股 的 股 东 、 司 高 管 , 有 可 能 被 致 的损害 , 母 其 公 都 以及参照 国际公 约 中相 关 的要求 , 议从 法律 上 建
追 责。《 濒危物种 法》 清洁水法 》 石油 污染 法》 《 和《 具体 地规 明确责任各方 的信息及时披 露义 务 。将 是否 及时 进行 了事
以 有 保证和改善这 一代和世世 代代 的环境 的庄 严责 任 。环境 境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享 有 适 宜 健 康 和 良好 生 活 环 境 , 及 合 理 ”
染 损害赔偿 的法 律 主要 有 17 9 3年 《 危 物 种 法 》 1 7 濒 ,9 7年 定海 洋环境污染 赔偿 及 生态 补偿 标 准都 有 其积 极 的意 义 ,
2 0 . 0 2
[]宋春 风. 舶油 污侵权 责任 构成 要件 之研 究 [] 海 商法研 究, 3 船 J.
20 (2. 0 6, 1 )
了渔 类 资 源 的 损 失 量 上 , 定 了 相 应 的 标 准 , 按 照 2 规 即 0年 []赵 馨. 国海 洋污 染 赔偿 法律 制 度 探 析 E] 环 境 经 济 ,0 1 () 4 我 J. 2 1 ,7 . 用海期 限计算 . 5 每 0公 顷用 海 应 当缴 纳 10 0 0万 元 海 洋 生 态 []王 小钢 . 美海 洋 污 染损 害赔 偿 制 度 及 渤 海 湾 溢 油 损 害 赔偿 [] 5 中 J.
标 准 以“ 修复费用 ” 计量 , 即不 是计 算 石油 污染 造 成 的鱼 类 油 气 开 发 污 染 赔 偿 机 制 的 重 要 举 动 。
资 源 损 失 的市 场 价 格 . 是 计 算 如 果 采 取 措 施 把 鱼 类 资 源 而 恢 复 到 污 染 前 的 水 平 要 花 多 少 钱 。 我 国 国家 海 洋 局 颁 布 的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作者:赵勃铸来源:《卷宗》2018年第34期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形势严峻,各个国家积极寻找整治污染法律依据。

此时,环境权这一理论就应运而生。

环境权发展到现在始终是法学界的探究热点,许多国家已经普遍接受了这一理论,并在宪法里规定了公民环境权,但我国一直没有把环境权通过宪法确定下来。

根据公民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和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实现公民环境权刻不容缓。

笔者将从国家、社会、公民以及国际四个层面分析,对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基本人权;生态文明;实现机制在二十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是人类发展史上遇到最具挑战的难题:臭氧层被毁坏,酸雨,淡水资源匮乏,土地沙化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让生态机制失衡。

单方面谋求经济的高速发展,恣意开采能源而不加以保护,人们的这些盲目行为使整个生物圈的布局和功能居于失衡紊乱的状态,人类自食其果,受到来自大自然的报复后开始反省,人们逐步意识到自身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并逐步转换了陈旧的环境伦理观念。

1 实现公民环境权的必要性1.1 时代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自1978年以来,短短几十年的时间,我国的经济水平完成了质的飞跃,人们的生活水准和质量也普遍得到提升。

但经济超高速发展的代价就是破坏了生态平衡,这些不是用金钱和经济衡量的,有些破坏根本无法弥补。

如今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比如全国各地的严重雾霾天气,已经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环境问题已经上升为一项民生问题,关系到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危,这也要求我国要将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确定下来,并制定有效具体的措施和制度,维护公民的环境利益,实现公民环境权。

1.2 人权属性公民环境权属于一项人权,同时也可以看作人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类环境宣言》中提出公民环境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人权学说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只是对其他人权的一个重要的补充,丰富了人权,还促进了环境权在理论方面的进步。

环境权的探究

环境权的探究

环境权的探究鉴于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己经严重影响着宪法所保护的生存权。

更由于国际社会对人权的重视,而环境危机问题又会对当代人以及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正在发展中的权利现己被一系列国际文件所确认,并广为各国宪法所认可。

在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正逐步提高,环境权迈入法定权利具有必然性。

标签:环境权;属性;法定权利1环境权的基本概述1.1环境权的发展历程环境权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的一项新兴人权。

它为世界所接受的标志,是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

《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环境权是继《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并在许多国家纷纷得到响应。

1.2环境权的定义虽然环境权已进入蓬勃发展时期,但是,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很多学者仍对其定义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环境权是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权是法律主体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一个由多项子权利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系统,如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

我国的学者对环境权的界定呈现扩大趋势。

而本人认为所谓环境权,是指公民在良好环境中享受一定环境品质的基本权利,而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不包括不具有自然生命的法人、组织或国家,也不包括动植物或其他自然体。

但是,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作为自然人也应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

所以,更加确切的说,环境权的主题是自然人。

第二,环境权的客体是指能够对人类生产或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环境及其构成要素,不包括国家行为。

关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研究

关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研究

关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研究作者:霍洪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环境权是基于环境问题派生出的新型权利,关于该项权利的理论基础一直是学者们广泛关注的。

本文就公共信托、环境公平和人权三种主要理论进行正反两方面的辨析,并在此基础上从伦理、人权和发展的视角阐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对于环境权基础的该当性。

关键词环境权基础公共信托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86-02一、问题的提出上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危机”与“环境灾害”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直接因素。

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发展中国家贫困压力巨大、资源破坏严重,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向题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如何保护环境?人类的环境利益如何实现?如何保障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长期利用?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如何?困扰学界许久后,有学者提出“环境权”概念,然而,此项权利的具体内涵为何?其属性为社会权还是法律权利?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这样的一种权利有无理论基础作为强有力的支撑?对于理论基础问题,在学界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可援引对象包括公共信托理论、环境公平理论和人权理论等。

二、环境权理论基础的辨析(一)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起源于罗马法,公共信托理论后被英美法系国家继承和发展。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约瑟夫·萨克斯教授于1969年提出了著名的“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信托论”,首次正式将新的公共信托理论引入环境保护领域,并由此奠定了环境权独立的理论基础。

他认为:“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

人权法的发展与保护

人权法的发展与保护

人权法的发展与保护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法的发展与保护也变得愈加重要。

本文将探讨人权法的发展历程、保护措施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人权法的发展历程人权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39年的波斯国王居鲁士颁布的“慈善宪章”,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记录在案的人权文书。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意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始终保护。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逐渐加深。

这一时期,多个国际组织相继成立,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发展。

例如,1901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就开始在国际上积极推动劳工权益的保护。

此后,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成为全球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目标之一就是保护和促进人权。

二、人权法的保护措施为了保障人权,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首先,法律制度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通过立法,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和法规。

例如,宪法是大多数国家最高法律法规,它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次,国际人权公约也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

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并由各国自愿批准加入。

这些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促使各国采取措施来保护和实现人权。

另外,国际社会也成立了各种人权机构,以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专门负责人权事务的机构,定期审查各国的人权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人权法的未来发展方向面对当今世界的挑战和变化,人权法仍面临许多发展问题。

首先,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各国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面临新的挑战。

跨国公司和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出现,给人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未来的人权法须与这些新情况相适应,以确保人权的全球范围内得到保护。

其次,人权法需要更好地与其他国际法和国内法进行协调。

人权问题往往与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紧密相关。

浅析环境权人权属性

浅析环境权人权属性

试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陈晓聪一、环境权解读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3]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进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在相通之处。

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

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进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4]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

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

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5]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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