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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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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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关键词: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丁•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文法上分析: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

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

我们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

轻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二,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主观恶性较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或者是出于过失,或者是出于激情、头脑不冷静,或者是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等情况;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有犯罪中止、g首、立功、主动赔偿或者同意赔偿他人损失的等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如:累犯,惯犯、再犯、多次受过行政处分或处罚屡教不改的,犯罪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拒不认罪的等等,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三,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后果较轻。

我国相对不起诉的性质与适用

我国相对不起诉的性质与适用

The Property of Our Country's Not to Sue
Relatively and Its Application 作者: 石永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版物刊名: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67-71页
主题词: 相对不起诉 裁量 完善 适用
摘要: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义务。

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属于有罪认定,但只是控方为提前终止刑事诉讼的便宜行事,不具有终局裁判性质。

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适用比例偏低,是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直接相关的。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三条第⼆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的犯罪⾏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相对不起诉的适⽤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点:
(1)犯罪嫌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聋⼜哑,或者是盲⼈的;
(3)犯罪嫌疑⼈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动终⽌或⾃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或⾃⾸后⽴功的;
(9)犯罪轻微⼜⾃⾸的或犯罪较重⽽有⽴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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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犯罪不起诉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轻型犯罪不起诉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轻型犯罪不起诉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依法规范行使起诉裁量权,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结合我省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司法实践,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归案后态度、个人一贯表现等,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充分考虑相对不起诉是否符合公众认知和公共利益基本要求,做好办案风险评估。

第三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二章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般性规定第四条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五条对“情节轻微”的理解,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或者其唯一抚(扶)养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属于初犯、偶犯或者过失犯罪。

(三)因亲友、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

(四)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五)具有其他从宽处理的情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意见的一般性规定,应当综合适用。

本意见列举罪名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体适用标准的,从其规定;其他罪名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的一般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意见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仅作内部办案指导之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宽严相溯下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宽严相溯下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到 《 事 诉 讼 法 》 1 2条第 2款 , 出相 对 不 起 诉 的 刑 第 4 做 结 论 。 管犯 罪 情节 轻 微不 是 一份 将犯 罪 动 机 、 尽 手段 和 目的一一 填 上 就能 确 认 的清 单 ,但 是 在 不起 诉 决 定书
中将不 罚 原 因详 尽 说清 , 大有 必 要 。
司法政 策 重要 载体 的相 对不 起 诉 制 度是 否 真正 达到 了 宽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的要 求 ,实 现 了刑 法 谦 抑 的精 神 内
涵 。 过对 司 法实 践 的实 证研 究 , 们 发现 相 对不 起 诉 通 我
首 先 , 们 可 以看 出 相对 不 起诉 制 度运 行 的特 点 : 我 1相 对不 起 诉 的范 围 在法 定 刑 最 高 为 3年 以下 有期 徒 .
责任编辑: 环 苗红
公诉方略
文金 鑫 宽 严相 ◎
下 相 对不 起 诉 的法 律 适 用
结 合 对 不起 诉 决 定 书 的上 述相 关 分 析 。笔 者做 出
以下 两方 面 的思 考 :

严 相济 刑 事 政 策 对 刑 事 法 律 适 用 具 有 导 向 、 调
节 和弥 补 的功 能 .作 为 贯彻 宽 严 相 济基 本 刑 事
刑 或宣 告 刑 可 能在 3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2法 定 量 刑情 .
的裁 量 空 间仍 然极 为狭 小 .其 运行 弱 化 与 割裂 了该 制 度 所蕴 含 的 内在 机能 .排 除 了基 于 宽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节较 多 , 定 量刑 情 节较 少 。 3 酌 在 O起 案 件 中 , 有 法定 具 量刑 情 节 的案 件 有 l 9起 , 我们 看 到 , 合 运 用 酌 定 而 综 量刑 情 节 的案 件 中 ,酌 定量 刑 情 节也 具 有 一定 的 局 限 性。 即大 多为 初犯 、 犯 , 罪 态 度较 好 等 , 些 量 刑 因 偶 认 这 素都 是 在高 检 院 《 于贯 彻 宽 严 相济 刑 事政 策 若 干 意 关 见》 中明 确列 举 出来 的 , 以看 出司法 实 践 中 的思 路仍 可 然是 看 法律 、司法 解 释 或相 关 刑 事政 策 是否 有 明 文规 定 。 有 明文 规定 的情 况 下检 察 官才 敢 于 引用 , 为 相 在 认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

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

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介绍二、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三、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四、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五、案例分析和结论正文:一、案例背景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些案件中,有些加害者是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即由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针对这类案件,法律有何规定?本文将以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为切入点,进行探讨。

二、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这类人群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犯罪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三、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而言,如果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也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因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对于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表示谅解;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五、案例分析和结论在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中,我们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间的界分与程序选择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间的界分与程序选择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间的界分与程序选择作者:张宏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在我国的几种不起诉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最为接近。

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学者对于两者之间在适用罪名、对象、内容、方式上的区分较为模糊,对于二者在实践中的选择顺序问题也未深入涉及。

因此,对二者作出详细的界分和程序选择衡量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区别选择作者简介:张宏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案件检察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19-02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立法背景(一)相对不起诉的立法背景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在“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指引下,废除了免于起诉制度,将相对不起诉制度引入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相对不起诉制度又称酌定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操作,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已经较为规范与完善。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背景从法律规定上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可以被称为暂缓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暂缓起诉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均能找到制度原型,我国各地检察机关也早已开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

1.大陆法系中的原型在德国,暂缓起诉制度被称为起诉保留,是指被控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在考验期内遵守义务后,检察官对被控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日本,相关的诉讼制度被称为起诉犹豫。

检察官根据被控人的性格、年龄、犯罪的轻重情况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的,可以不提起公诉。

2.英美法系中的原型在美国,暂缓起诉制度主要是指,检察官依据公共利益,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认为没有必要指控的,与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签订协议,由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履行完毕,检察官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论相对不诉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论相对不诉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 刑事诉讼法》第 1 2条第 2款对相 原则为例外。重打击轻保护为人们所 接 4 对不诉适用作 了规 定 , 但如何 界定 罪 受, 犯 适用不起诉案件多往往意味着打击力
情 节 轻 微 什 么 情况 下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 度不够 。 、 在对不起诉业务进行管理时. 人为
安 机关 为完 成打 击 指 示 的干 预 , 害 人 因 被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 糕 分享 的公 平性 , 更需 要促 使人们努力 察院颁布的《 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犯罪 增加 蛋糕 的总量。1 1 1 实践中 , 大量轻罪案 情节轻 微 , 要是 指 , 已触 犯刑 法 胆 从 犯 主 虽 件被移送到法院起诉 , 但从案件判决的最 罪动机 、 手段 、 害后果、 危 犯罪后的态度等 终结果看来 , 大多数案 件最终以缓刑替代 情节综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监 禁 处罚 。被称 之 为第 一个 理 性 主义 刑罚 免除刑罚的 。 2 0 年下发的《 01 人民检察 的 立 法 者 贝 卡 利 亚 曾经 说 过 :刑 罚 的 目 “ 院办 理 不 起 诉案 件 质 量 标 准 I 行 )中 , 试 》 仅 的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 也不是要 规 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适 用酌 定 消除 业 已犯 下 的罪 行 。刑 罚的 目 的仅 仅 在 不起诉。2 0 0 7年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 2 1 0 0 于: 阻止 罪犯 再重新侵害公 民 , 并规诫 其 年《 不起诉标 准》 进行了修订. 但仍然保留 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经历了从报应主义 了上述内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 下 到功利主义的转变 , 刑事司法确立了系列 发的司法解释和文件来看.并未将相对不 体现人类文明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诉仅限定为适用轻罪。 然而司法实践中, 最 1 2条第 2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4 “ 高人 民检察院公诉厅 彭东副厅长在相关 依照刑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或者免除 的论著中就指出, “ 犯罪情节轻微原则上是 刑罚 的 ,人 民检察院可 以作 出不 起诉决 指法 定最 高刑 为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 的案 定。 相对不起诉 , 赋予检察机关对具体案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
纵观 国外立 法对酌 定不 起 诉 的适 用标 准 , 国 采用 公 共利 英 益 的衡量 标准 , 日本则有 “ 诉 犹豫 ” 考查 因素 。对 于我 国 酌 起 的 定 不起诉 的“ 犯罪情 节轻微 ” 当是 什么样 的标准或 者应包 含 哪 应 些 因素 。笔者认 为犯罪是 行为 人实施得 具有 社会 危 害且 为刑 法 所 禁止并 应受刑 罚处 罚 的行 为 。即犯 罪 的 特征 是社 会 危 害性 、 刑 事违法 性和应 受惩罚性 。被 不起诉 人是 在构成 犯 罪的前 提下 由人 民检 察作 出不予 追究其 刑事责 任的不 起诉 决定 的犯 罪嫌 疑 人 。是立 法对应 受处罚性 这一 绝对标 准 的灵活 应对 。 因此酌定
为辅 的原则 , 加 了酌定 不起诉 。酌定 不起诉 制度是 我国 《 增 刑事 诉 讼法 》 中的重要 制度 , 以罪刑 法定原则 、 它 起诉 便 宜主 义 、 共 公
利益原 则和 宽严相济 的形势政 策为指 导原 则 。但是 酌 定不 起诉 的适用 条件存 在着规 定模 糊 和抽 象等 情 况 , 如何 具 体 化其 适 用 条件成 为司法 实践 的重要课题 。
定 的情况 , 当适 用绝 对不 起诉 ; 果 是情 节 严 重 盼 , 当提 起 应 如 应

心理进行 的犯 罪 ;2 犯罪 目的 。实 施犯罪行 为想要 达到 什么样 () 的 目的 ;3 罪 过形 式 及 其程 度 。是故 意 还是 过 失 ,4 犯 罪 后 () () 的认罪 态度 。是否具 有 自首和立功 等情节 ; 否真诚 悔 悟 , 是 积极 配合 司法机关 的侦查 和审查 起诉 工作 ;5 悔罪表 现 。对 于有 被 () 害人 的案件 , 犯罪嫌 疑人是 否对其 进行积极 赔偿 和精神 补偿 。 客 观情况 包括 :1犯 罪时 间 ;2 犯罪 地点 ;3 犯 罪手 段 ; () () () () 4 危害后 果的程 度 。是 否 给被 害 人 的身体 造成 严 重损 害或 对

相对不起诉意见书

相对不起诉意见书

相对不起诉意见书刑事诉讼中的相对不起诉意见书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相对不起诉意见书是指被害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人对被告人不起诉的意见书,它是刑事诉讼中一种具有重要法律效果的文书。

相对不起诉意见书的发出,不仅可以使案件及时了结,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相对不起诉意见书作为主题,探讨其背景、特点和作用。

二、相对不起诉意见书的背景1. 法律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需要相对不起诉意见书的出现,得益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过去,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相对被动,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平衡刑事诉讼中的各方利益,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相对不起诉意见书成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手段。

2.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对不起诉意见书的使用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荷,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一些涉及轻微罪行或证据不足的案件,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书可以避免资源浪费,迅速了结案件。

同时,此举也可以使司法机关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用于重要的刑事案件,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相对不起诉意见书的特点1. 自愿性相对不起诉意见书的提出是自愿的,并非强制性的程序要求。

被害人或其他合法权益人可以根据自身权益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提出该意见书。

这种自愿性的特点,保证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选择权,使其在案件处理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

2. 具有参考性相对不起诉意见书并非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而是起到向公检法机关提供意见的作用。

司法机关对相对不起诉意见书的处理,既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需要兼顾法律的适用和社会公共治理的需求。

因此,相对不起诉意见书具有一定的参考性,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权衡和判断。

四、相对不起诉意见书的作用1. 维护被害人权益由于刑事案件决策权主要掌握在公检法机关手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相对不起诉意见书的提出,使得被害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案件进展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干预。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这两种不起诉方式的概念并不是非常清晰,因此探讨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也变得比较复杂和深奥。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在追诉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被追诉人的具体情况,在不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手段,一旦被告人履行完毕,检方则撤销对其的起诉。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是条件,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免于追究。

附条件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宽恕性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法律程序,重点是更加注重对于犯罪人的善意和懊悔,而非更多的处罚手段。

因此,这种方式具有宽恕性强的特点,能够提升犯罪人的认罪悔罪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2、条件具体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必须具体而明确,一旦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出现了违反的情况,就会导致这种方式的失败。

3、适用面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面相对比较窄,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来判断。

因此,这种方式仅限于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

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达成和解意向,并达成了一些具体的协议,在此基础上,被害人可以放弃对犯罪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而检察院也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因此,相对不起诉的核心是和解协议等种种的协商,一旦达成协议,检方会对被告人免于起诉。

相对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权利性强相对不起诉的双方之间达成协议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各自的权利,确保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因此,权利性强是相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特征。

2、依赖性强相对不起诉还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因为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与被害人达成具体的协议,这需要一定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技巧。

浅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浅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浅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作者:姚彩云王乐朱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摘要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其在适用中却因为标准不统一导致了诸多问题,严格依法把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是公正办理案件的必然要求。

本文详细阐述了相对不起诉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适用条件,为在案件办理中确保每一个相对不起诉都能得到公正合法的办理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公正合法作者简介:姚彩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王乐,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哲学;朱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11-02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从而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处理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往往是作出不起诉处理最多的不起诉种类,如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上半年不起诉总人数为54人,其中相对不起诉人数为41人,占全部不起诉处理人数的75.93%。

目前,由于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把握不准或不统一,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对情节大体相同的案件,一些检察机关做出起诉处理,一些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处理;甚至还出现情节较轻的行为被起诉,情节较重的反而被不起诉的情形。

这种执法标准的差异,不仅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更可能导致对当事人的处理不公。

一、当前相对不起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对一个案件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工作人员要经过三个层次的判断。

第一层次是“入罪判断”,先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行为不构成犯罪则要做法定不起诉处理;如构成犯罪则进入第二层次的“情节判断”,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则要进入提起公诉的程序;如果已经构罪但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则可以进入第三层次的“处刑判断”,如果认定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具有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则对该行为提起公诉;如果认定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则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

驾驶人醉驾找检查院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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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醉驾找检查院有用吗?
醉酒驾驶是酒后驾车中性质和情节都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以往的案例来看,醉酒时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极易引发或直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因此,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情节严重的实行直接入刑,除吊销驾照外,还判罚醉驾人半年以内的拘役,那么,醉驾找检查院有用吗?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理赔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醉酒驾驶是酒后驾车中性质和情节都更为严重的违法
犯罪行为,从以往的案例来看,醉酒时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辆上路行驶,极易引发或直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因此,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情节严重的实行直接入刑,除吊销驾照外,还判罚醉驾人半年以内的拘役,那么,▲醉驾找检查院有用吗?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是否不起诉,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
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

1、绝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以下6种情形之一: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浅析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

诉 累起 到 了非常 重要 的作 用 。

相 对 不起 诉制 度 的适 用条件
( ) 利 于保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二 有
现 代刑事 诉讼 制度越 来越 注重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 力 尽
《 刑法 》 三十 七条 规 定 : 对 于犯 罪情 节轻 微不 需要 判处 刑 第 “
成要件的情节, 也就是定性情节, 轻微” “ 就是要求符合犯罪构成
要件 的情节 在 危害 社会 的程度 上轻 微 。实 际上 就是 要求 行 为构
成 的犯 罪属 于轻 微 犯罪 。 当然 , 量刑 情节 对于相 对 不起 诉 的适用
被害 方心 理创 伤 、 物质 、 精神 损 失得 到弥 也起 着 重要 的参 考 作用 ,比如 自首 、 白、 偿等 法定 和酌 定情 害 的社会 关系 的恢 复 , 坦 赔
起 诉 的法 律依 据 。
对 不起 诉权 , 时终止 刑事 诉 讼 , 够最 大 限度地 保 障犯 罪嫌 疑 适 能
从 以上规 定 中我们可 以看 出 , 对不起 诉制度 的适用 条件 包 人 的合 法权 益 。同 时 , 于被 害人 来讲 , 相 对 相对 不起 诉 制度 能 在一
括两 方面 :
罚的 , 以免予刑 事处 罚 , 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诉法》 可 但 《 第 避 免他 们 的合 法权 益在 刑事 诉讼 中受 到侵 害 。对于 不 需要 判 处

尽 百 四十 二条 第二 款规 定 :对于 犯罪 情节 轻微 , …人 民检察 院 刑 罚 的犯罪嫌 疑 人来 讲 , 早使 之脱 离被 追 究刑 事责 任 的樊 篱, “ … 可 以做 出不起 诉 决定 。 ”以上 两 部法律 的规 定构 成 了适用 相对 不 是 其最 重 要 的利益 所 在 。对符 合法 定 条件 的犯 罪嫌 疑 人行 使 相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2019)为依法惩处危险驾驶(醉驾)犯罪(以下简称“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突出打击重点,规范处理好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简称为“相对不起诉”)的,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

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除应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时间、驾驶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重要情节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违法等情节。

四、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应严格遵循“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原则。

严格遵守案件办理程序规则。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八)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九)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十)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不需判处处罚的情形“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主要是指虽然不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适用“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犯罪事实方面的情况。

包括犯罪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

包括性格、年龄和境遇、个人的恶性、改造的难易、身体对刑罚的承受能力、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3.犯罪后的情况。

包括作案后是否有逃跑、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有无悔改表现、是否积极赔偿损失等。

4.被害人处分权的行使状况。

即被害人是否愿意接受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是否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

5.是否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影响是否恶劣,人民群众反应是否强烈。

免除处罚的情形“依照刑法免除刑罚”,主要是指下列情形: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7.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8.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9.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0.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第68条 [2],其中“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被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9条删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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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 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文法上分析: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

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

我们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

轻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二,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主观恶性较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或者是出于过失,或者是出于激情、头脑不冷静,或者是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等情况;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主动赔偿或者同意赔偿他人损失的等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如:累犯,惯犯、再犯、多次受过行政处分或处罚屡教不改的,犯罪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拒不认罪的等等,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三,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后果较轻。

危害后果较轻,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不大,如果是人身伤害,通过治疗和休养可以治愈,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如果是财产损失,通过赔偿可以恢复,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如果是精神或名誉的损害,通过赔偿损失和恢复名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单位、社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等情况。

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二是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

但无论是不需要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都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而不能是主管机关自己认定的。

(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虽然明确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项法定条件,但是在刑法的全部条文中,仅有一处规定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文,即刑法第37条。

该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有争议之处。

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
罚”,那么只要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就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所指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节,即法定情节,并非酌定情节。

司法机关不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之外,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本条规定。

理由是,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刑法第6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必须具有“案件的特殊情况”,并且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对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其适用条件都那么严格,怎么可能会没有条件限制可以由司法机关任意适用的酌定的免予刑事处罚呢?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刑法中所指的免予刑事处罚,都指的是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根本没有酌定的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时,只能是在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在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再给予犯罪分子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方法。

对这一法条的认识,应当完整、准确地理解,不能将其割裂开来。

该条的前半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律判处刑罚,还可以定罪免刑,而且前半段并没有以句号点断,实际上是为后半段铺垫的。

该条的后半段,“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才是这条规定的实质内容,即: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定罪免刑的同时,再给予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方法。

由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将本条修改为: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依照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

1. 依照刑法总则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有:(1)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20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第21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第22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第24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第二款:“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67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0)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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