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安装施工合同版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项目名称:吴江生态温泉养生园一期机电安装工程

发包人:吴江滨湖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日期: 2013年月

苏州市建设委员会

监制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吴江滨湖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吴江生态温泉养生园一期机电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吴江区太湖新城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吴发改行审发【2012】412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吴江生态温泉养生园一期机电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工程等)招标以及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包括且不限于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内容的供货、施工、调试、清理、成品保护等。另发包人有权调整本合同工作范围的权利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不限于:

(1)做好总体协调工作;

(2)各项施工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设计变更所增加的项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年5月19日

竣工日期:2013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35天(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

本项目的开工及完工时间,应满足发包人的整体工期进度要求,同时须接受发包人的工期合理调整(调整范围按苏州市有关文件规定指定),该调整可能引起的赶工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除

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之外,不做任何调整。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导致关键线路工期滞后造成赶工不予经济补偿。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先后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或补遗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本合同附件

11、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

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满由发包人颁发保修终止证书后失效。

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是本合同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吴江滨湖投资有限公司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