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八章 犯罪停止形态
本案是否着手
1998年某日中午,王某、罗某共谋抢劫 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了锯齿刀、 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等作案工 具,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了一辆出租 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 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的怀疑。 钟某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 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随即将两被 告人抓获。
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认定
2002年某月某日,被告人王某主谋并纠集被告 人邵某预谋实施抢劫。当日10时许,二人携带 实现准备好的绳子等作案工具,在北京市密云 县某处骗租杨某(女)驾驶的小型客车。当车 行致某路段时,经王某示意,邵某用事先准备 好的橡胶锤猛击杨某头部数下,王某用手猛掐 杨某的颈部,致杨某昏迷。二人抢得汽车及移 动电话一部等物品。王某与邵某见杨某昏迷不
因害怕未敢取财案
2004年6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富人,“借3万 元钱给我买汽车 ,5 日后下午 5 时 40 分你一人到 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小 心你女儿。”5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 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 , 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 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 , 于是 , 他在公园内转了 3 小时左右 , 终未接近该人 , 最终放弃 , 走到公园 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醒,遂谋划用挖坑掩埋的方法将杨某杀死灭口。 杨某佯装昏迷,趁王某寻找作案工具,不在现 场之际,哀求邵某放其逃走。邵某同意掩埋时 浅挖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杨某脸朝下。 王某返回后,邵某未将杨某醒来之事告知王。 当日23时许,二人将杨某运至他处掩埋,邵某 借故将王某支开,并按照事先的约定将杨某掩 埋。二人离开后,杨某爬起报案。经鉴定,杨 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1.犯罪的停止形态(直接故意犯罪)∶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2.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其客观方面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①行为犯∶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例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脱逃罪②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③结果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④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例如∶放火罪;爆炸罪3.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法国模式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为杀人而开了一枪,结果没打中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入室盗窃时,主人回来了,不得已而逃走③能犯未遂∶抢劫犯围住商人,正准备打劫时,突然来了警车,只好放弃。
④不能犯未遂∶⑴手段不能犯未遂(方法不能)∶假枪当做真枪去射杀他人⑵对象不能犯未遂(客体不能)∶抢劫犯进去商场误把假人模特当真人砍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①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②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③放弃一次侵害的中止和放弃重复侵害的中止④个犯的中止与共犯的中止∶⑴在犯罪集团中,只有首要分子自动中止并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作为主客观要件统一体的犯罪构成是所有犯罪的成立规格与认定标准,是判断某种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根据。
第八章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刑法学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实行直接故意犯罪之后具备了完备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的故意犯罪形态。 学说争议:“法定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
第八章
刑法学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理解
第一,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既遂要轻一些,因而在处罚 时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区别,对未遂犯适当从宽掌握。 第二,对犯罪未遂在处罚时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必须从宽。 第三,未遂犯的从宽幅度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对未遂犯,在把握从宽的尺度时应比预备犯严。
第八章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刑法学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一)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既遂状态以前这段时间内,犯 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下来而呈现出预备或未遂形态。 2.客观上存在放弃犯罪的中止行为。 所谓放弃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停止实施犯罪,因而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第10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3、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发 生了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刑罚 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加重犯罪是指 特定情节的出现可以加重行为人的处罚的犯罪,如 入户抢劫。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 以法定的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标志
这里的犯罪结果专指物质性的、可以测量的、有形的结果。
2.行为犯 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
这种犯罪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 的完成。
3.危险犯
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具备作为既遂 标志。
4.举动犯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即构成既
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而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因而一般不存在犯罪预 备和预备阶段中止。
相关衔接
❖ 1、举动犯。也成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 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如煽动分 裂国家罪、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表
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
示
部的行为。
区别
犯罪预备形态表现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奠定基础的客观行为,它是整 个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刑法所保护的合 法权益构成了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 单纯的犯意流露,对合法权益没有构成威胁,不属 于整个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 罪作为标准,对某些构成要件内容进行调整, 从而形成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案例】某甲欲行奸淫而于深夜从楼房 的下水管道爬上三楼,推开窗户,跳入 一女职工宿舍。正蹑手蹑脚摸向床边时, 一不小心踢翻一脸盆,惊醒正在熟睡的 妇女某乙。某乙顺手拉开电灯,某甲发 现该女是自己初中的老同学,很不好意 思,于是拉门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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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㈠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A 发生错误认识以为实行完毕 B 犯罪实行终了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 距离
A.担心当场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名誉受损而停止是中止; C.担心日后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中止。
(3)不可一概排斥行为人在遇到一定客观不利因素情 况下的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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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彻底性——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其一,彻底放弃而非暂时撤退; 其二,彻底放弃某个或某次犯罪即可构成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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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侵犯财产犯罪中,针对特定财物的,特定财物不 在但有其他财物的,即使没有侵犯其他财物,也不成 立中止犯,针对非特定财物的,如果因为嫌财物较少 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如果嫌财物太少而放弃,成 立犯罪未遂;(张明楷观点) 2、针对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 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如甲要杀乙,砍了两刀 之后发现不是乙,因为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3、基于嫌恶之情或熟人而放弃,如强奸中发现是熟 人或嫌弃对方太丑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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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实际有可能
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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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犯未遂 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①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②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又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a.区别第一,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第二,就一个人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而言,他也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种犯罪形态,而不可能同时构成某种罪的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而一个人实施某种具体犯罪案件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b.联系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③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和既遂形态,都是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在犯罪的某个阶段,由于犯罪主客观原因的变化和作用,而使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变化的不同状态和结局,这就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发展过程和阶段的一般关系。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犯罪行动,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但这一纵向发展过程并不总是完整顺利的,总会受到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而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这些不同的表现形态。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常常能看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但是这个概念现在而言是不对的,只有在犯罪中止状态或者提前自首才会对法院的判罚有一定的影响。
但是很多人对于犯罪中止状态并不了解,那么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释。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概念、特征1、概念: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2、特征(自愿的停止)根据刑法第24条1款规定,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其特征第一、时空性。
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未到达终点,又没中途停止(预备和未遂)时,才有犯罪中止的成立。
第二、自动性。
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与未遂的主要区别)即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客观上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
包含: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或客观上实际已不能完成,但行为人不了解这些情况,均不影响中止的自动性成立。
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当时有条件将犯罪进行下去即可。
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不管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最终是基于本人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出现了意志外的不利因素。
放弃的起因多方面的:行为人真诚悔悟、他人规劝、教育、斥责,对被害人产生同情怜悯,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惩罚。
第三、彻底性。
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本可以继续进行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
当然,彻底是相对的,是指当前进行的这起犯罪,而不是今后任何时候都不犯同种罪,或永远不犯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的三大形态
开 始 预 备
预备 或者 中止
着 手 实 行
未遂 或者 中止
实 行 终 了
未遂、 中止 或既 遂
法定 既遂 状态 出现
各个犯罪阶段中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特征 犯罪既遂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结果说、目的 说和构成要件说。 构成要件说是科学的标准: 行为人所故意实施 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 犯罪既遂。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一、共同犯罪概念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条件 (一)主体:二人以上 (二)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十一章
共同犯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三、以下情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 2、同时犯 3、故意内容不同 4、罪过形式不同(特例:交通肇事罪) 5、实行犯过限 6、事后通谋的包庇和窝藏 7、“片面共犯”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三)司法适用:追诉时效的起算
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 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处断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的形式
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即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015法硕笔记 刑法学卷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1.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简言之,就是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2. 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二.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的特征1. 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一旦犯罪呈现了停止形态就不会再转化为其他形态。
如一个犯罪如果已经既遂,就不可能再未遂,中止或者追加共犯。
2. 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
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第二节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二)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1. 结果说,主张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
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否则为未遂。
2. 目的说,主张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
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3. 构成要件(齐备)说,主张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1.实害犯实害犯是指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实害犯的特征是:(1)犯罪的完成形态是以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发生为标志,则此时成立犯罪既遂。
(2)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既包含杀死了人、偷窃到财物等有形的物质性损害结果,也包含如损害他人名誉权等无形的精神损害结果。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属于实害犯。
(3)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未发生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的各种形态。
关于犯罪的若干形态
(三)三种未完成形态之间的相互辨析 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止三者未完成形态的区别,应从两个方 面入手:首先从时空阶段看犯罪行为停 止在何种阶段;其次再看该行为停止下 来的原因为何。 1、从时空阶段上看 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 未遂只存在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 阶段的临界点是“实行着手”,而犯罪 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 存在于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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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举动犯 举动犯又称之为即成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 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我国刑法中的 举动犯大致有这样的两种情况: (1)法律将某些特殊的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 实行行为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出境证 件罪。 (2)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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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着手实行行为的认识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 的原因所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二者区 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 罪”。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 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 要件中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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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 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 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 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行行为 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 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 接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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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停止形态类型及其存在范围
[例]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 )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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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 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犯罪中止既可 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是实行阶段, 且犯罪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法定既遂状 态出现之前,也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第十章 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思维导图
甲投毒杀乙,乙喝下毒药,甲反悔,送乙到医院(就算甲的剂量不可能将乙杀 死,也是犯罪中止)
甲盗窃,同伙说没钱,甲走了
只要行为人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也不 可能达到既遂的,认定为犯罪中止
反之,只要行为人本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但被迫停止放弃犯罪的,即使客观上可 能既遂,也是未遂
因害怕被当场发觉或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和因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 或受处分而放弃犯行不是自动行,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或受处分而停止犯行是 自动行
构成特征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行为人夜间实施暴力欲强奸妇女,在实行暴力过程中发现对方是熟人,放弃犯罪 不是自动行,实施暴力过程中发现对方是同胞兄弟,放弃犯罪是自动行
甲想强奸乙,乙说自己是艾滋病(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一种程度——犯罪未遂)
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志
实行终了未遂:行为人已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基于 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行为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 必须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
投毒杀人:甲投毒,乙中毒,被好心人发现送去医院避免一死 甲入室盗窃,被主人当场抓获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犯罪中止
案例1:王某,男,27岁,工人,王某于夜里持刀拦路抢劫,拦住下夜班 的工人刘某并抢走了刘某的手表。刘某后寻机夺走王某的刀子 并逼迫王某交回了手表。
案例2:张某、王某(两男均25岁,工人),二人夜里赌博输钱后在 回家的路上,起意抢劫。二人从后面追上一步行的妇女,扭住其双 手并揪住其头发,迅速抢走其手表和提包。随后两人离去,刚走几 步回头一看,恰巧被害人也回过头来,不料发现被害人是熟人,二人 大吃一惊,只好装笑脸声称开玩笑,将抢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并 请求原谅。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ppt课件
共同进行谋议。构成阴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秘密图谋犯罪, 不构成阴谋。 (2)必须是为实行一定的犯罪进行的谋议。 (3)必须是共同进行谋议。 2.犯罪预备与阴谋的关系
阴谋行为原则上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当二 人以上为实施一定的犯罪而进行了谋议,但由于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应以预备犯论 处。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 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 之前均可中止。
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3.犯罪中止的客观性 4.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 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 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其含义如下:
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 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
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形态列图
犯罪过程
犯意表示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即遂后表现
预备的开始
着手实行
即遂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类型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发
展阶段的关系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学讲义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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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罪数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注意点】首先,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
其次,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是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再次,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能发生相互转化。
第一节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他人实行犯罪。
表明行为人有确定的犯罪故意。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的核心是着手如何认定,在犯罪未遂一节讲解。
(四)犯罪预备必须是被迫停止的。
如果是自动停止的,应该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不应该叫犯罪预备。
第二节犯罪未遂根据实质的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着手: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1、张三为了杀李四买了一把刀,提着刀一步一步逼近李四的家,将李四按到在床上举刀准备砍过去。
举刀是着手。
2、张三买枪、带枪、拔枪、举枪、瞄准、射击,一般以瞄准为着手。
3、投毒行为是否着手,主要看投毒之后毒药对于被害人的时间和空间的紧迫性。
4、入室盗窃中,如果屋子里没有人,只要开门或翻墙进门就是着手;如果屋里有人,则要将着手时间往后推。
盗窃的预备行为不能直接转化为转化型抢劫犯。
5、强奸罪的着手:尾随到偏僻处是制造条件,但是到偏僻处后动手动脚就是着手。
(二)犯罪没有既遂(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
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
案例
一、概念
❖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 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案例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
❖ 1、结果说 ❖ 2、目的说 ❖ 3、行为完成说 ❖ 4、危险状态发生说 ❖ 5、构成要件说
案例
三、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
❖ 1、行为犯 ❖ 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案例
❖ 2、犯罪没有得逞;
❖ 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 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案例
❖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意志以外的原因
案例
意志以外的原因
❖ 1、犯罪本人以外的原因 ❖ 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
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案例
❖ 如是行为人自认为不能够完成犯罪下,放弃犯罪的,就是未 遂了。
❖ 如里面确实是黄金万两,眼看就要撬开了,这时朋友打电话 告诉他里面什么也没有,这时他停止不干了,就是未遂了。
案例
❖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
❖
(时空性)
❖ 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着手实行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既 遂以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 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不成为 中止。
案例
四、刑事责任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案例分析
❖ 郭某从自家携带一把螺丝起子窜入某市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把 学校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的第四间房门撬开后,见床上睡着一个人(邱 某,男,12岁),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邱的脖子,企图掐昏使邱 不能反抗时强奸。邱反抗挣扎滚到地下,郭仍不松手,直至邱停止挣扎后, 将邱抱到床上,脱掉其长、短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为男性,便将被子 盖在邱的身上离去。邱因窒息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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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应当区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有联系也有区别。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空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终点,进而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联系主要在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二者的区别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及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是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由于犯罪完成形态是与未完成形态相对而言的,因而过失犯罪也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余地和意义。
(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决定,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从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的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为行为人放任的心理所包含,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
从客观方面考察,间接故意犯罪受主观“放任”心理的支配,客观上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
对这种案件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无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也基于此,失去了与之相对应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意义和可能。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并非一切直接故意犯罪的罪种与具体案件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从罪种上分析,有几类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某种或某几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一是依法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如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不存在犯罪未遂;二是我国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三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由其构成特征决定了不存在犯罪既遂与未遂之分,而只有是否成立加重构成之分。
从具体案件上看,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由于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而直接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因而往往不存在犯罪的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而只有犯罪未遂、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及犯罪既遂形态的存在。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
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在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我们知道,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单独犯的既遂状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犯罪形态,而对基本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两类:一是适应故意犯罪的不同停止形态而出现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二是适应数人实施以单独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而规定的共犯的犯罪构成,即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等非实行犯的构成。
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某一行为齐备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齐备修正的犯罪构成,而不全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判断的依据,行为齐备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犯罪构成的齐备。
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未完成形态要构成犯罪也必须齐备犯罪构成,只不过其齐备的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齐备的犯罪构成,只是与基本犯罪构成在具体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而已。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确认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
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
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就只是犯罪预备,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实质要件。
这里说的构成要件的齐备,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犯罪既遂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1.结果犯。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2.行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在行为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这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如脱逃罪以行为人达到脱离监禁羁押的状态和程度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偷越国(边)境罪以行为人达到越过边境线的程度为犯罪既遂的标志。
3.危险犯。
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危险状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就以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危险为既遂的标志,如果行为着手破坏交通工具行为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的,只能构成犯罪未遂。
4.举动犯。
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
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一般都是原本属于非实行行为而被刑法分则实行行为化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
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之参加行为。
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煽动行为。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是为犯罪基本构成设置的,对既遂犯刑法未专门规定既遂犯的特殊处罚原则。
实践中,应当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但应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
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
如侮辱罪、诽谤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强奸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
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
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
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