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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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
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2008]5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9
【实施日期】2008.10.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8]5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炭企业要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
识,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议题,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专题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政府要经常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电力等涉煤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要积极探索煤矿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对煤矿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四)国土资源、煤炭、煤矿安全监察、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颁发相关证照。
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擅自放宽颁证条件的,由有关职能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煤炭部门要科学核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受水灾、冲击地压威胁严重矿井的生产能力,适度降低开采强度。
严肃查处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六)有关部门要筛选关键技术难题开展科技攻关,督促煤矿企业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升矿井科技保障水平。
各产煤省辖市要设立瓦斯防治技术服务机构,产煤县(市、区)要成立防治水技术服务机构,为地方煤矿提供有偿技术服务,解决地方煤矿技术力量薄弱问题。
(七)深化煤矿隐患排查和治理。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排查公告、分类建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五定”(定
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