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5日对外公布了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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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分类动态管理九行业央企成节能减排监管重点

国资委:分类动态管理九行业央企成节能减排监管重点

企 业 的参 比对 象 。国 资 委 有 关 负责 人 办 法 》 提 出将 对 中央企 业 节 能减 排 工 表 示 ,央 企 的节 能 减 排 工 作 是 一个 复 作 实行 政 府 主 管 部 门监 管 和 出 资人 联 杂 、 多层 次 的体 系 。 今 后 的 节 能减 排 系制 度 .强 调 中央 企 业应 依 法接 受 国 监 管 不 仅 要 着 眼 于 解 决 当 前 工作 中存 家 节 能 减 排 主 管 部 门、所 在 地 县 级 以 在 的 突 出 问题 ,更 着 眼 于长 效 机 制 的 上 人 民政 府 节 能 减 排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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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 :分类 动态 管理
九行 业央 企 成节 能 减排 监 管 重点
钢 铁 、有 色 、机 械 等 九 大 行 业 的 节 能 减 排 目标 完成 情 况 纳 入 中央 企 业 “ 标 ” 中央 企 业 将成 为今 后 节 能 减 负 责 人 经 营 业绩 考 核 体 系 ,作 为对 中 达
央 企 节 能 减 排 工 作 的好 坏 直 接 关
所 谓 的 “ 标 ” .是 指 身 处 九 大 降 级 处 理 。 达
而 实 行 动 态 监 管 .是 指 国资 委 将 根 据 系 到全 国 节能 减 排 目标 是 否 能 如 期 实
央 企 所 处 行 业 、企 业 能 耗 和 污 染 物 排 现 。 按 照 能 源 消 耗 及 主 要 污 染 物排 放 放 量 的 变 化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并 对 外 公
万 加 上 中 央企 业技 术 装 备 、资 金 投入 和 超 过5 吨 或 年 化 学 需 氧 量 排 放 量 超 00 科 技创 新 等 方面 有 明显 优 势 ,因 此 其 过 5 0 吨 。 能耗 和排 污水 平 自然 成 为 行 业 内其 他

解读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解读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解读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解读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关键,这已经被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实践所证明。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全程负责,不能间断;必须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

《安全生产法》及《九条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重申和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应急管理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工作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制度体系。

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才能做到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地互相监督、层层落实责任,真正使应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因此,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管理的状况不同,其应急管理责任制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在责任体系中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这是所有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中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

通过这些手段,最终达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的目的。

事故案例:20xx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浙江省温岭市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

经调查,大东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无专职人员负责,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执行。

集团公司贯彻落实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和六项措施》的15条施令

集团公司贯彻落实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和六项措施》的15条施令

中铁十五局集团贯彻落实隧道施工安全《9条规定、6项措施》的15条施令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颁布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落实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六项措施》,特颁布该施令。

一、建设专业化项目部1、在工程公司专业化改造尚未完成期间,七公司固化2个,一、二、三、五公司分别固化4个,四公司固化6个隧道专业化项目部,用专业的团队做专业的事。

2、项目部班子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干部、测量试验人员原则上保持不变,原则上不再从事非隧道专业项目。

3、各工程公司的专业化项目部人员要在集团公司备案,引导备案人员考取与隧道专业相关的职业证书,使项目专业化、人员职业化。

4、各工程公司的专业化项目部人员要在各区域备案,区域跟踪的隧道招标项目要在备案中选择管理团队。

5、隧道专业项目部如承担的项目还包含一般桥梁等综合工程,工程公司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增配其他管理技术人员。

对于以其他专业为主仅包含一般隧道(Ⅳ级围岩以下)的综合项目可以不配置隧道专业项目部。

二、建设专业化架子队1、工程公司建立开挖及初期支护外部专业劳务队资源库。

进入资源库的队伍颁发“中铁十五局集团隧道开挖与支护专业劳务分包许可证”,项目部见证录用。

项目部按照工费承包模式与劳务队签订开挖及初期支护合同,由集团公司确定各类围岩的基本指导价格和合同文本,项目部按照指导价价格(实际需要变动报工程公司经济管理部批准)和文本与劳务队签订合同。

2、工程公司组建隧道风水电架子队。

项目隧道风水电管理原则上进行分离,由工程公司的风水电架子队派出工班统一管理,风水电设备产权在工程公司、管理责任在架子队。

设备随班组迁移,由集团公司确定服务指导价和合同文本,项目部按照固定的价格和文本与架子队签订合同。

3、工程公司组建钢筋加工架子队。

按照一项一场原则,项目所有钢筋必须集中加工。

加工场由工程公司钢筋架子队派出班组承担钢筋加工任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2*]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2•【文号】国资发评价[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5号)各中央企业: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规范有关业务管理,国资委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业务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应当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有关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薪酬管理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基层单位绩效薪酬(奖金)分配,可采取基层单位制订分配方案、劳资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依据明细表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的方式操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薪酬(奖金)分配情况的监督,不得单独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

国资委九条禁令

国资委九条禁令

国资委公布央企安全生产九条禁令
国务院国资委1月5日对外公布了九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这九条禁令包括: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据悉,9条禁令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坚决禁止的行为,是为了防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九条禁令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并不是提出的新要求,而是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重申。

据统计,对2004年到2009年中央企业发生的135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归类分析时发现,56%的事故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53%的事故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的因素,22%的事故有承包商、分包商管理问题的因素,16%的事故有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因素,7%的事故有特种设备不符合规定或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资质的因素,2%的事故有擅自改变流程、方案的因素,这些问题又大多与抢工期、超能力生产有关。

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还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现象,也被列入禁令中。

(公司安全监察部宣)
2011-3-28。

团员青年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团员青年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团员青年百题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第一部分:党史团史企业文化竞赛题1、1919年,《新青年》杂志发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系统地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__B__。

A、陈独秀B、李大钊C、李达2、__A__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地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和武装夺取政权的开始。

A、南昌起义B、秋收起义C、广州起义3、1935年1月召开的__B__,确立了毛泽东在党和红军中的领导地位,在极其危急的情况下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是党的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A、古田会议B、遵义会议C、黎平会议4、1936年_C___,张学良、杨虎城实施兵谏,扣留蒋介石,囚禁从南京来的几十名国民党军政要员,史称西安事变。

A、12月1日B、12月9日C、12月12日5、_B___发生,标志着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和全国抗战的开始。

A、九一八事变B、七七事变C、八一三事变6、延安整风运动的基本方针是_B__。

A、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B、“惩前毖后”,“治病救人”C、团结—批评—团结7、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党的七大在延安举行。

这次会议将__B__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A、马列主义B、毛泽东思想C、实事求是原则8、全国解放战争三大战役中,历时最长、规模最大、歼敌数量最多的是_B___。

A、辽沈战役B、淮海战役C、平津战役9、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在河北西柏坡召开。

会议着重讨论党的工作重心实行战略转移,即_A___的问题。

A、从乡村转到城市B、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C、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到社会主义社会10、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_B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B、《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1、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基本建立之后国内外形势和国内主要矛盾的变化,强调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党和国家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是__A__。

隧道施工九条规定

隧道施工九条规定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第五条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加强
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按规范要求洞内氧气含量不得低于20%(按 体积计)。 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第六条 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
业面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 业。 根据一些要求,提升隧道施工装备水平,积 极采用大型化、专业化隧道工程施工装备, 减少掌子面作业人员数量。除开挖工序外, 其他工序作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9人,其中排 线和装药工序不得超过2让人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第九条 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设备, 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根据相关要求,在隧道施工前,对可能发生重大安 全事故的风险,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 估,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救 援物资和设备器材。 当隧道施工中发生险情时,如量测数据超标、拱顶 或侧壁掉块、钢拱架变形、隧道渗水变为线流或股 状出水及变浑等情况时,应迅速撤除作业人员,然 后进行风险评估,科学采取工程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安质环保部 2015年5月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颁布背景: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 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四部门联合印发
颁布时间:2014年9月19日
颁布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 贯彻,完善制度制定,细化落实措施,严格督促检 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 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 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 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第四条 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6〕1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种类(一)令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六)公告适用于国资委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2【实施日期】2004.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各中央企业: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十八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2•【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铁路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2014年9月19日正文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性贯彻《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和大家分享一下规定内容,各位亲要时刻牢记,真正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国资发评价[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1.《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2.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时间:2009-02-12 文章来源:国资委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9]18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二月五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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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第24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期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上述禁令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坚决禁止的行为,是为了防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九条禁令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并不是提出的新要求,而是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重申。

他说,对2004年到2009年中央企业发生的135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归类分析时发现,56%的事故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53%的事故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因素,22%的事故有承包商、分包商管理问题的因素,16%的事故有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因素,7%的事故有特种设备不符合规定或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资质的因素,2%的事故有擅自改变流程、方案的因素,这些问题又大多与抢工期、超能力生产有关。

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还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现象,也被列入禁令中。

该负责人介绍说,违反《禁令》的中央企业将受到查处。

国资委将在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加大对违反《禁令》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违反《禁令》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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