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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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07月13日08:1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最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最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2017年7月1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巡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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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第一章总则全面从严来治党政治生活不打谎政治生态应净化党内监督必加强巡视工作需规范规则制定于党章中央省区直辖市巡视制度均实施巡视机构要设置届内覆盖莫缺失巡视单位有哪些地方部门企事业中央部门和机关实行巡视不能偏党的各级委员会执行巡察制与规开展巡视或巡察主体责任莫践踏主义思想和理论创新科学发展观贯彻讲话和理念四个意识记心田拥护权威和领导两个布局须记牢四个自信要坚定党的领导要确保巡视分级负责制中央统一来领导依法依规要坚持群众路线要走好第二章机构和人员领导小组分级设对等报告并负责纪委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长副组长巡视责任组长制强化领导归中央领导小组何职责明晰七条方知可决议决定应贯彻规划任务研究课工作汇报必听取成果运用研究出情况报告要及时请找同级党组织管理监督巡视组研究处理不仓促中央省区直辖市日常机构办公室要问最终哪里坠各级纪检委员会办公室有何职责搞懂六条便知可统筹协调与指导传达部署并报告政策研究他来作制度建设不能错决定事项要督办培训考核加监管巡视成立巡视组也设组长副组长巡视组长负总责各司其职不推扯巡视组长不固定一轮一批一确定巡视成员如何定五大条件必须听理想坚定有忠诚思想行动听党声坚持原则敢担当正派廉洁心亮敞党务业务是专长综合能力也要强遵守纪律守秘密胜任工作好身体巡视用人严把关不适成员要撤换轮岗交流不可少三个回避执行好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巡视对象和范围各级类推不缺位省区市的各党委两政两院人大会中央部委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主要巡视对象人领导班子负责人巡视内容有哪些六大纪律不可缺党章党规和党纪严格遵守莫松气两个责任要落实党的建设莫缺失党的领导要有力从严治党别乏力紧盯重点人和事灵活机动搞巡视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巡察开展重方式一听组织汇报事二与干群谈个遍三要受理信访件四核干部大事项五询相关知情帮六调文件资料汇七开专题座谈会八要列席重要会九是调查测评垒十为下沉到地方十一专项检查章十二提请单位助其他应走报批路巡视依靠被巡视不干预来不执纪重大事项报告制直通高层去请示涉嫌违纪和违法移交处理批准查违规问题能解决处理建议不可缺第五章工作程序巡视工作开展前班子成员了解全进驻巡视地区后通报任务不能漏遵循方式和权限按规开展不越边问题线索触班子深入了解寻踪迹巡视工作结束后如实报告阐述透重要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提建议领导小组听汇报党组决议要记牢领导小组做汇报巡视成果要做好党组听取同意后及时反馈问题表情况通报向几处同级党委和政府被巡单位接反馈2月之内不来崔整改情况报告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整改谁责任主要领导第一人分类问题和线索处置决定党组作问题移交何原则干部管理权与责违纪线索歪作风移交纪检手不松干部选拔伪民主移交有关组织部其他问题和线索移交单位不能错纪检监察组织部收悉线索别马虎谈话函询及初核组织处理或立案3个月内办结完反馈除了巡视办派出巡视党组织以及党委组织部干部考评与任用巡视结果依据重巡视办和巡视组被巡地区做督促领导小组听整改被巡党组汇报来进驻反馈及整改干群监督应公开第六章纪律与责任领导小组党组织加强领导莫推迟领导不力出问题责任追究不迟疑信访纪检与审计政法机关与组织违反规定不配合造成后果要追责巡视人员守纪律六种违纪当处理问题应发未发现隐瞒歪曲捏事实巡视工作秘密泄为他谋利谋私利超越权限酿后果各种行为均纠错巡视人员有问题群众反映哪受理领导小组巡视办均有权利对其管也可依权直书至相关部门与组织被巡班子及成员自觉接受监督关积极配合巡视组如实反映尽义务被巡单位及人员六种情形不容惯虚假提供或隐瞒拒绝提供搞偷换指使单位作干扰强令人员来阻挠诬告陷害其他人拒不整改纠正身信访反映干群派打击报复与陷害责任人员负责人组织处理或处分轻者批评与教育重者移送司法去区别对待显章法苍蝇老虎一起打第七章附则省区市的各党委实施办法《条例》推武警部队解放军中央军委参照遵中央纪委组织部《条例》解释需做足。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七月十三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视工作条例》

《巡视工作条例》

巡视工作条例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和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党的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巡视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党中央对地方党委和国有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监督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巡视工作的任务巡视工作的任务是查找问题、监督整改、推动发展。

巡视组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深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巡视监督,查找问题,推动整改。

第三条巡视组的组成和工作机制1.巡视组由中央纪委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中央宣传部部长等中央领导同志组成,充分发挥巡视组的集体优势和统一领导作用。

2.巡视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巡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巡视工作要坚持中央统一部署,密切联系中央纪委、党组织和巡视对象相关部门,形成合力。

第四条巡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巡视工作的对象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

巡视范围涵盖全国各地方党委和国有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巡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巡视工作按照程序和方法开展,包括了解情况、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整改等环节。

1.了解情况:巡视组要认真研究党的有关文件和情况报告,深入了解巡视对象的基本情况。

2.查找问题:巡视组要深入实际,通过专项调研、座谈交流、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找问题。

3.提出意见建议:巡视组要及时归纳整理查找问题的材料,向巡视对象提出意见建议。

4.推动整改:巡视组要督促巡视对象切实整改问题,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巡视问题的分类和处理巡视问题应分类处理,包括重大问题、一般问题、个别问题等。

1.对于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对于一般问题,要分级处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3.对于个别问题,要采取帮助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巡视工作的结果通报和督促落实情况巡视工作的结果要及时通报给巡视对象和有关部门。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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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2017年7月1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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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臵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

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第三十八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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