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田火灾灭火规范
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
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
第三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与执行。
第四条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必须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档案,制订灭火规划。
第六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
第七条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提出灭火方案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第八条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并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火区勘察第十三条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一步进行详勘。
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最终分别提交勘察报告。
第十四条火区初勘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广泛收集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和生产矿井情况,初步掌握火区概况和地质概况;二、查明火区分布位置、面积、燃烧程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三、了解含煤地层时代、地层层序、地质构造形态和主要构造;四、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五、了解煤质特征与煤种:六、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概况;七、了解水源、电源和土源等情况。
煤田火区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田火区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矿区域内因采煤活动、地质构造等原因引起的煤田火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火区危险性分析1. 火区成因:采煤活动、地质构造、人为因素等。
2. 火区特征:火源不易扑灭,火势蔓延速度快,高温有毒有害气体产生。
3. 火区危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
四、应急组织体系1. 应急指挥部:由矿长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任副总指挥,下设灭火组、救援组、医疗救护组、通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
2. 灭火组:负责火区火灾扑救和火势控制。
3. 救援组:负责被困人员的搜救和救援。
4. 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的救治和转运。
5. 通讯保障组:负责应急通讯联络和信息报送。
6.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和保障。
五、应急响应程序1. 初步响应:发现火区火灾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 紧急响应: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灭火、救援、医疗救护、通讯保障、后勤保障等小组投入救援工作。
3. 救援行动:灭火组负责火区火灾扑救和火势控制,救援组负责被困人员的搜救和救援,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的救治和转运。
4. 应急结束:火区火灾得到有效控制,被困人员全部安全疏散,伤员得到妥善救治后,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六、应急保障措施1. 物资保障:储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救援设备、医疗救护设备等应急物资。
2.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技术保障:建立火区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实时掌握火区火势变化情况。
4. 财务保障:设立专项应急资金,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应急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2. 演练内容包括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等。
八、附则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
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第五章防灭火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一十五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二百一十七条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二百一十九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二百二十一条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二百二十二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百二十三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煤田火灾灭火原则及治理措施
煤田火灾灭火原则及治理措施煤田火灾不仅会燃烧大量的煤炭资源,还会破坏煤层的开采条件,影响煤矿的安全生产,这就使得大量煤炭资源因难以开采而造成间接损失。
除此之外,煤田燃烧往往会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且煤田自燃会导致地表塌陷,地下水位降低,部分土地荒漠化,破坏国土及煤炭资源,影响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煤田火灾主要涉及到两方面内容:第一,煤田火灾发生、发展和演化机理,其主要包括煤田火灾燃烧反应动力学机理、煤田火区煤岩流-固-热耦合机理以及煤田裂隙介质中传质模型、自然对流及多孔燃烧特性研究;第二,煤田火灾灭控技术,主要包括煤田火灾治理全过程探测与识别、监测及灭控技术、工艺方法和材料以及煤田火灾对环境、生态的影响。
煤田火灾灭火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煤田火灾灭火是一项带有应急救灾性质的特殊项目,项目规划、勘探、设计等环节的审批和管理应充分体现其时效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使灭火工作尽快进入施工阶段。
(二)煤田火灾的治理既是一项资源保护工程,也是一项环境治理工程,要遵守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并重的原则。
(三)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勘查精度,提高灭火效率,降低成本。
(四)灭火方法的选择应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利于煤田开发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煤田火灾有其自身特点,但本质上与煤自燃成因基本一致,徐州吉安的技术团队结合十年来井工煤火治理经验,提出煤田火灾治理整套技术。
对于煤田火灾燃烧深度较大时,一般采用打钻注浆覆盖法灭火。
注浆材料一般选用黄土,配合徐州吉安研发的MAG-Ⅰ型复合胶体防灭火材料与黄泥浆或粉煤灰浆复配使用,可以显著提高浆体浓度,减少管路堵塞几率,提高灌浆效率和灌浆质量,属灌浆增强型防灭火材料。
MAG-Ⅰ型复合胶体防灭火材料显著提升了黄泥灌浆的防灭火效果,与黄泥灌浆系统配合使用,综合效能数倍于单纯黄泥灌浆:1)固液比高,固液质量比最高可达1.5,是单纯黄泥浆固液比的7倍,显著提高注浆效率;2)保水量大,黄泥浆沉积物固水率超过50%,相比单纯黄泥浆具备更好的降温性能;3)固水性好,将易流动的常态水螯合成水凝胶,并与黄土吸附在一起,显示出良好的固水特性,在采空区可以长久保水,显著延长浆体有效期。
煤田自燃如何灭火
煤田自燃如何灭火
1、注意施工安全:安全为第一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系好安全带,将施工地区备有灭火器材和灭火剂,可以有效的防止自燃事件的发生;
2、控制采煤操作范围:将采煤操作范围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把采煤形成块放,确保煤样干燥;
3、火源放置:燃烧的火源要放置在安全的距离,避免任何可能引起煤体自燃的火源周围;
4、常检查:定期检查勤务面和楼层面,发现有火灾危险要及时消除;
5、采用沙砾泛水法灭火:采用沙砾泛水法灭火,洒满沙砾并大量水浇灭,尽可能把火势扑灭。
煤田灭火规范(试行).doc
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
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
第三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与执行。
第四条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必须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档案,制订灭火规划。
第六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
第七条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提出灭火方案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第八条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并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火区勘察第十三条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一步进行详勘。
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最终分别提交勘察报告。
第十四条火区初勘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广泛收集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和生产矿井情况,初步掌握火区概况和地质概况;二、查明火区分布位置、面积、燃烧程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三、了解含煤地层时代、地层层序、地质构造形态和主要构造;四、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五、了解煤质特征与煤种:六、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概况;七、了解水源、电源和土源等情况。
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
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
第三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与执行。
第四条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必须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档案,制订灭火规划。
第六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
第七条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提出灭火方案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第八条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并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火区勘察第十三条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一步进行详勘。
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最终分别提交勘察报告。
第十四条火区初勘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广泛收集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和生产矿井情况,初步掌握火区概况和地质概况;二、查明火区分布位置、面积、燃烧程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三、了解含煤地层时代、地层层序、地质构造形态和主要构造;四、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五、了解煤质特征与煤种:六、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概况;七、了解水源、电源和土源等情况。
煤矿防灭火技术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第四章日常防火 .......................................第五章灭火救灾 .......................................第六章火区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防火灭火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煤矿的防火灭火工作,包括煤矿生产领域内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的宗旨是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应当按照防范、防控、控制和处理的原则进行实施。
第五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全面提高煤矿的消防水平。
第六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要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管理岗位资格,全面负责煤矿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火灾危险性进行评估,确定火灾风险等级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火灾风险评估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防火措施。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演练,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防范控制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机构,发挥各级消防责任单位的作用。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情况及时报警并迅速处置。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灭火逃生通道,提高疏散逃生效率和安全性。
第四章灭火处理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应急预案,配备灭火器材和人员,确保迅速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灭火指挥系统,明确各级指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灭火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灭火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灭火处置档案,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记录和总结,提高灭火效率。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消防规定和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
煤田火灾灭火要求规范
煤田火灾灭火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煤田火灾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煤田火灾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煤田火灾是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影响煤田开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烧损严重的非生产区域火灾。
第四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煤田火灾灭火是一项带有应急救灾性质的特殊项目,项目规划、勘探、设计等环节的审批和管理应充分体现其时效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使灭火工作尽快进入施工阶段。
(二)煤田火灾的治理既是一项资源保护工程,也是一项环境治理工程,要遵守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并重的原则。
(三)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勘查精度,提高灭火效率,降低成本。
(四)灭火方法的选择应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利于煤田开发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灭火工作阶段第五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火区初步勘查、火区灭火规划、火区详细勘查、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必要时)、灭火工程初步设计(必要时可代替可行性研究)、灭火施工组织设计、灭火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后期管理。
第六条火区初步勘查是查明区域围火区的数量、分布情况,为灭火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
第七条火区灭火规划是根据区域火区燃烧特点,并结合区域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宏观的治理目标,规划灭火进程。
第八条火区详细勘查是根据灭火规划的安排,详细查明需要治理火区的现状和灭火条件等,为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第九条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是依据火区详细勘查结果,对火区治理的必要性和治理方案的科学性进行研究,通过技术方案比较,确定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的火区治理方案。
第十条灭火工程初步设计是根据可行性研究确定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工程量核算,编制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灭火施工组织设计是按照已批准的灭火工程初步设计的要求,对灭火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灭火顺序、灭火工艺衔接以及人员、机械、材料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部署,确保灭火工程高效、安全实施。
矿业消防、灭火安全操作规程
矿业消防、灭火安全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加强矿业企业消防工作,保障生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规程。
二、消防设备和器材
1. 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水带等,并定
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矿井内应设置消防栓,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矿工熟悉操作流程。
3. 制定消防设备使用指南,确保矿工能够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三、火灾预防
1. 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2. 定期对矿井内部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排除隐藏的火灾隐患。
3. 规范电气使用,避免电气设备短路引发火灾。
四、火灾应急处置
1. 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拉响火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2. 逃生时应沿着疏散通道有序撤离,不得慌乱和推挤。
3. 采取适当灭火措施,避免火势扩大。
五、责任分工
1. 生产主管负责矿井内部消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消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器材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 全员参与,提高员工对火灾防范意识。
六、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矿业企业应全面贯彻执行,确保矿工和生产设施的安全。
对违反规程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为矿业消防、灭火安全操作规程,望各矿业企业严格遵守,切实加强消防工作,共同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煤田灭火规范(试行)
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
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
第三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与执行。
第四条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必须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档案,制订灭火规划。
第六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
第七条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提出灭火方案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第八条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并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火区勘察第十三条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一步进行详勘。
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最终分别提交勘察报告。
第十四条火区初勘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广泛收集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和生产矿井情况,初步掌握火区概况和地质概况;二、查明火区分布位置、面积、燃烧程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三、了解含煤地层时代、地层层序、地质构造形态和主要构造;四、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五、了解煤质特征与煤种:六、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概况;七、了解水源、电源和土源等情况。
(冶金行业)煤田灭火规范(试行)
(冶金行业)煤田灭火规范(试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
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
第三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和执行。
第四条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必须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档案,制订灭火规划。
第六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
第七条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提出灭火方案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第八条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且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壹条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X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壹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火区勘察第十三条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俩个阶段。
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壹步进行详勘。
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煤田灭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
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
第三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与执行。
第四条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必须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档案,制订灭火规划。
第六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
第七条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提出灭火方案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第八条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并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火区勘察第十三条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一步进行详勘。
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最终分别提交勘察报告。
第十四条火区初勘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广泛收集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和生产矿井情况,初步掌握火区概况和地质概况;二、查明火区分布位置、面积、燃烧程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三、了解含煤地层时代、地层层序、地质构造形态和主要构造;四、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五、了解煤质特征与煤种:六、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概况;七、了解水源、电源和土源等情况。
煤场防灭火管理制度
煤场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煤场防灭火管理工作,保障煤场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场内的防灭火管理工作,包括火灾预防、火灾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方面。
第三条煤场防灭火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防范、监测、处置和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煤场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防火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培训。
第五条煤场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台账和档案,记录每一次的防火安全检查、维护和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煤场应当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煤场应当进行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八条煤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确保灭火救援的效率和能力。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九条煤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和细则。
第十条煤场应当定期对建筑物、设施和设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煤场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设备和用具进行檢查,确保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十二条煤场应当对易燃易爆物品、场地、仓库进行分类存放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煤场应当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煤场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煤场应当建立火灾风险评估机制,科学确定防火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六条煤场应当建立火灾应急指挥部,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煤场应当建立火灾报警系统,确保及时发现和通报火灾。
第十八条煤场应当建立逃生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第十九条煤场应当实行班组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巡查和监控。
第二十条煤场应当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煤场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并组织疏散人员。
第二十二条煤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灭火救援人员和装备,确保火灾扑救及时有效。
煤田自燃灭火措施规定
煤田自燃灭火措施规定一、背景介绍煤田自燃是指在储存或运输过程中,由于内部煤体中的煤气、煤尘与氧气相结合,产生自身燃烧能力,并逐渐引发自燃燃烧。
自燃燃烧严重影响煤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环境产生不可忽视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防止和控制煤田自燃,各国煤田自燃灭火措施规定相继出台。
二、煤田自燃的危害煤田自燃造成的火灾灾害是一种特殊的难以控制的火灾,它不仅可以对矿区及周边环境造成灾害,还会导致煤炭资源的浪费。
自燃火源无法迅速扑灭,火焰有可能蔓延到更大的范围,进而引发更严重的火灾。
此外,煤田自燃还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和有毒烟雾,对空气和环境造成污染。
三、煤田自燃灭火措施规定为了预防和控制煤田自燃,各国普遍制定了煤田自燃灭火措施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1.安全管理制度在煤田中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源控制、煤堆的管理、煤堆检查等。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煤田的安全稳定。
2.煤堆的管理煤堆是煤田自燃的主要源头,煤堆的良好管理对于预防和控制自燃非常重要。
规定煤堆的高度、宽度和长度,要求煤堆之间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还要求煤堆的堆放采用防火措施,例如定期喷洒防火液体等。
3.定期检查与监测煤田自燃的发生往往难以被察觉,因此,定期检查和监测成为预防和控制自燃的重要手段。
规定煤矿企业要定期对煤堆和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自燃迹象,并通过监测仪器监测煤堆的温度、气体浓度等。
一旦发现自燃迹象,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灭火。
4.灭火设备和器材的配置为了有效地控制煤田自燃,煤矿企业应配备完善的灭火设备和器材。
规定煤矿企业应配备灭火器、水枪、泡沫灭火剂等,并确保这些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此外,还需要培训员工掌握灭火技能,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
5.安全培训和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于预防和控制煤田自燃至关重要。
规定煤矿企业应组织员工参加煤田自燃灭火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
新疆煤田灭火实施方案
新疆煤田灭火实施方案一、前言。
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疆,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然而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其中煤矿火灾是一大安全隐患。
为了有效应对煤矿火灾,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灭火原则。
1. 安全第一,在进行灭火作业时,必须以人员安全为首要考虑,确保人员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
2. 效果至上,灭火作业必须确保灭火效果,彻底扑灭火灾,避免火灾复燃。
3. 协同作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火灾。
三、灭火流程。
1. 火灾报警,一旦发现煤矿火灾,立即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报警,及时启动灭火应急预案。
2. 灭火准备,安排专业灭火队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器械,做好灭火前的准备工作。
3. 灭火作业,根据火灾现场情况,采取合适的灭火方法,确保灭火作业安全有效进行。
4. 灭火检查,灭火结束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排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复燃。
四、灭火措施。
1. 采取隔离措施,对火灾区域进行隔离,防止火势扩大。
2. 制定灭火方案,根据火灾情况,制定详细的灭火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
3. 使用灭火装备,根据火灾性质选择合适的灭火装备,如灭火器、水枪等,进行灭火作业。
4. 加强监测,对火灾现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火势变化,调整灭火策略。
五、灭火效果评估。
1. 灭火结束后,对灭火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火灾得到有效控制。
2. 分析火灾原因,总结灭火经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灭火应对能力。
六、总结。
本实施方案是针对新疆煤矿火灾制定的应急灭火方案,旨在有效防范和控制煤矿火灾,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本方案,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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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田火灾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煤田火灾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煤田火灾是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影响煤田开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烧损严重的非生产区域火灾。
第四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煤田火灾灭火是一项带有应急救灾性质的特殊项目,项目规划、勘探、设计等环节的审批和管理应充分体现其时效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使灭火工作尽快进入施工阶段。
(二)煤田火灾的治理既是一项资源保护工程,也是一项环境治理工程,要遵守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并重的原则。
(三)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勘查精度,提高灭火效率,降低成本。
(四)灭火方法的选择应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利于煤田开发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灭火工作阶段第五条煤田火灾灭火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火区初步勘查、火区灭火规划、火区详细勘查、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必要时)、灭火工程初步设计(必要时可代替可行性研究)、灭火施工组织设计、灭火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后期管理。
第六条火区初步勘查是查明区域范围内火区的数量、分布情况,为灭火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
第七条火区灭火规划是根据区域内火区燃烧特点,并结合区域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宏观的治理目标,规划灭火进程。
第八条火区详细勘查是根据灭火规划的安排,详细查明需要治理火区的现状和灭火条件等,为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第九条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是依据火区详细勘查结果,对火区治理的必要性和治理方案的科学性进行研究,通过技术方案比较,确定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的火区治理方案。
第十条灭火工程初步设计是根据可行性研究确定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工程量核算,编制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灭火施工组织设计是按照已批准的灭火工程初步设计的要求,对灭火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灭火顺序、灭火工艺衔接以及人员、机械、材料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部署,确保灭火工程高效、安全实施。
第十二条灭火工程施工是根据灭火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要求和工期,按照灭火施工组织设计的安排,实施灭火工程。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是对已完成灭火施工并达到治理目标的灭火项目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后期管理是验收后对火灾的监测和维护,防止灭火成果因自然剥蚀遭到破坏。
第三章火区勘查第十五条火区勘查包括初步勘查和详细勘查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火区初步勘查工作程度要求(一)收集区域自然地理、煤田地质勘查及矿井开采等资料。
(二)了解生产矿井、废弃矿井的分布以及采空区范围等情况。
(三)了解含煤地层时代、地层层序、地质构造形态和主要构造。
(四)初步查明煤层层数、层位、厚度、分布范围。
(五)了解煤类和煤质。
(六)初步查明火区分布位置、面积、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以及火区煤炭储量损失等情况。
(七)了解火区对环境的污染及破坏程度情况。
(八)了解水源、电源和土源等情况。
第十七条火区详细勘查工作程度要求(一)详细了解自然地理、气象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情况。
(二)详细了解火区地质构造、含煤地层、煤类和煤质。
(三)详细查明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燃烧煤层层数和层位。
(四)详细查明燃烧煤层围岩的岩性、硬度、厚度、分布范围,给出岩石的工程分类,分类方法见附录一。
(五)详细了解火区所在煤田开采历史,查明火区地下采空区、空洞及烧变岩破碎区分布位置。
(六)详细查明火区平面分布位置、面积、燃烧深度、火区温度、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量。
(七)实测火区地表温度,绘制等温线图,计算火区煤岩储热量。
(八)详细了解火区对环境的污染及破坏程度。
(九)详细查明水源、电源和土源情况。
第十八条详细勘查阶段应采用综合物探或钻探等勘探法,物探成果必须经过验证。
第十九条采用物探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测区范围物探的测区范围应确保火区位于测区的中央、探测结果轮廓完整,周围有一定面积的正常场背景。
(二)基线、测线1、基线应平行于火区走向,位于交通方便的正常场内。
火区走向不稳定时基线也应随之改变,但不宜过频,应与总的走向一致。
2、测线应垂直于基线,使异常区位于测线的中间,两端有一定点数的正常场。
(三)观测网密度观测网密度应根据探测目的和火区大小来确定。
1、初步勘查火区时,物探勘探线线距为100m~200m,水平投影点距为:急倾斜地层5m~lOm,缓倾斜地层lOm~20m。
2、详细勘查火区时,物探线线距不大于50m,水平投影点距为:急倾斜地层2m~5m,缓倾斜地层5m-lOm。
第二十条采用钻探法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钻探勘探线线距为lOOm~200m,每条线上至少布设2~3个钻孔。
(二)钻探过程中要及时记录空洞的起止深度,突然冒烟、冒气的深度,漏水深度及异常情况。
(三)每个探火孔分别进行质量评级验收。
(四)钻探作业遵守地质钻探操作规程。
(五)钻探工作结束后,提交钻探成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火区初步勘查和详细勘查报告的编制,原则上应包含附录二、附录三规定的内容,在实际编制工作中,可根据勘查火区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章节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以使报告的内容重点突出,方便使用。
第四章灭火规划与设计第二十二条煤田火区灭火要编制灭火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规划的依据。
(二)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火区分布、煤田火灾治理与预防现状。
(四)煤田火区勘查、治理与预防的总体部署和重点。
(五)煤炭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预测。
(六)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煤田火区灭火规划文件应当包括(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图件,包括煤田火区分布图、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及其他附图。
(三)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及有关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火区现状和危害。
(二)火区治理的必要性。
(三)灭火目标。
(四)灭火方案比选。
(五)推荐最佳方案。
(六)灭火工程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原则上应满足附录四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灭火工程初步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对火区详细勘查报告的分析和评价。
(二)灭火方法的确定。
(三)工程量核算及投资的概算。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包括对工期的控制措施。
(五)灭火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原则上应满足附录五的要求。
第五章灭火工艺与方法第二十五条灭火工艺包括剥离、注水、钻探、注浆、覆盖等。
第二十六条剥离主要是剥除火区火源体;对火区进行平整或斜坡化处理,在火区表面形成一个相对平缓的工作面。
(一)剥离方法机械剥离和定向爆破剥离。
(二)技术要求1、剥离平整工程量的确定Q剥=LS平式中:Q剥—火区内剥离平整工程量,m3。
L—火区内燃烧煤层走向长度,m。
S平—火区内沿煤层倾向剥离截面面积平均值,m2。
2、剥离施工前,应注水降温,并对浅部空区进行爆破处理,使火区满足剥离条件,保证施工安全。
(三)剥离平整质量标准1、剥离平整后的火区地表坡度小于15°,或斜坡化形成阶梯地形。
2、火区地表裂隙被填平。
3、火区外推15m的正常区地形必须满足覆盖要求。
(四)工程量统计剥离平整工程原始记录和数据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注水是通过地表、鱼鳞坑、裂隙、钻孔向高温的煤岩体注常温的水,熄灭火源和降低煤岩体的温度,达到治理火区的目的。
(一)注水系统水源地→泵站→主管路→支管路→钻孔(自然裂隙区、人工鱼鳞坑)。
(二)技术要求1、注水量的确定注水量工程量按下式计算Q水=(K1+K2)LS(1+K),式中:Q水—火区注水量,m3。
L—火区沿燃烧煤层走向的长度,m。
S—火区内煤层倾向上温度异常体截面平均面积,m2。
K—水的流失系数,一般取0.05—0.20。
K1—第一注水系数,Kl=[2214.82(T-100)]/[4186.8(100-t0)+2256685]。
K2—第二注水系数,K2=[0.529(100- t)]/[50+t/2- t0]。
T—火区岩石平均温度,℃。
t—灭火设计降温目标温度,℃。
t0—供水温度,℃。
2、注水施工应采用先高温区后低温区的顺序,为保证水的充分汽化,应采用分散、间歇、交替注水。
(三)注水施工质量标准火区内煤、岩及气体温度降至100℃以下,且48小时内无上升趋势时,方可停止注水。
(四)注水量的统计注水原始记录和数据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钻探是在剥离形成的工作面上,向地下深部火源或高温煤岩体钻孔,形成注水、注浆的通道,或形成探测火源、火区深部测温、气体分析的通道等。
(一)钻探工程分为探火钻孔、灭火钻孔和观测钻孔三种。
(二)钻探工程的技术要求1、探火勘探线应与物探线重合。
2、探火钻孔布置以物探成果为指导,沿煤层倾向布设2~3个钻孔,其中1个钻孔应布设在正常煤层中,按先浅后深的顺序安排施工。
探火孔可作为灭火孔或观测孔使用。
3、灭火钻孔线间距15~30m,孔间距10~25m。
4、火源中心必须布设观测孔,观测钻孔孔间距50~80m,选择已注水完成,但没有注浆的灭火孔或者探火孔。
5、终孔位置探火孔终孔位置:燃烧煤层底板下部5~10m。
灭火孔终孔位置:燃烧煤层顶板上部5~20m。
6、钻孔孔径一般为73~127mm。
钻孔除孔口为实管外其他均为筛管。
7、探火钻孔采用全孔或分段取芯;灭火钻孔、观测钻孔可不取芯。
8、探火孔的循环液可采用泥浆;灭火孔和观测孔的循环液一般采用清水。
(三)钻探质量标准钻机的准备、安装、定位、钻进、封孔、搬迁的工艺质量要求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钻探的统计钻探原始记录和数据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注浆是通过地表、鱼鳞坑、裂隙、钻孔向火区注入配置好的惰性充填材料,起到封闭火区裂隙的作用。
(一)注浆系统1、系统组成:供水系统+供料系统→制浆站→输浆系统→钻孔(自然裂隙区,人工鱼鳞坑)。
2、布置方式: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
(二)注浆方式:静压注浆和压力注浆。
(三)注浆原则:先注水后注浆,先外围后中心,浆液先稀后稠,间歇性注浆。
(四)注浆技术要求1、注浆材料不含可燃及助燃材料,直径不大于2mm,小于1mm应占75%以上,含砂量达到25~30%。
一般采用黄土,必要时可用其它材料。
2、采用泥浆时,泥浆水土比一般为8:1~3:1。
3、注浆量Q浆=K’LSn式中:Q浆—注浆量,m3。
K’—注浆备用系数,一般取l.05-1.20。
L—火区沿燃烧煤层走向的长度,m。
S—火区内煤层倾向上温度异常体截面平均面积,m2。
n—煤层上部烧变岩体孔隙率,一般取0.05~0.20。
4、技术措施必须具有防止跑水、跑浆和防冻等安全技术措施;制浆站每2小时测定泥浆浓度一次,并随时进行抽样检查。
(五)注浆质量标准对每个注浆孔保证完成设计注浆量,塌陷区裂隙基本充填,火区处于完全封闭状态后停止注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