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的比较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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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沈家本会通中外的刑法思想

浅论沈家本会通中外的刑法思想

既反对亦步亦趋全盘西化 , 又反对事事不取 , 一概 排
斥西法 , 在治学和实践中坚持 ‘ 衷各 国大同之 良规 ‘ 首 实乃变法 自强之枢纽 。 ”
这对 于抵制 中国因列强滥行领事裁判权而从 根本上 确立 近代国家刑事 司法之独立有着积极 的意义 。
兼采近世最新之 学说 , 而仍不戾乎我 国世代相沿 之
礼教 民情” 的指 导思想 。
沈家本言 ‘ 法之 中, 咨 尤以刑法为切要” 刑法 思 , 想在其恢宏 的法学思想 中占据着至关重要举 足轻 重
中国行 政司法长期陷于混乱不一 的状态 , 导 倡
刑事 司法之独立可谓举步为艰 , 到了以张之洞为 受
【 关键词 】 沈家本 ; 化重为轻; 同罪同罚 ; 感化教育
【 中图分类号 】 63 D2. 8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3 29(010— 03 0 17 - 312 1) 01— 3 4
沈家本 , 光绪九年进 士 , 历任清廷天津知府 、 山
的地位 。沈 氏坚持求 本原 , 探法理 , 门户 , 消 采拮精 华, 弃其糟粕 , 取中西之所 长 , 兼 形成 了 自成体系 的
继承和发展 , 无论新学和 旧学均要以情理为立足点 。 因此 , 氏既反对盲 目崇 尚西法 , 沈 又反对墨守成规 ,
独立 , 中国古代刑制 , 精研 尤其欣赏宋时审判制度独
立: 刑部特 于大理 中书之 间作一枢纽 , 惟有详议纠正
之职 , 而初 不干预审判之事 , 其界 限分 明也 。可见沈 氏认 为政刑 分离和刑事司法裁判权专属古 既有 之。 沈家本 同时积极主张收 回治外法权 , 上奏光 他
【 收稿 日期 】 01 0 — 7 2 1— 5 1 【 者简介 】李建澄(95 , , 作 18-) 陕西 西安人 , 放军西安政治学 院研究生管理 大队硕 士研究 生 , 男 解 主要研究方向 : 军事法学。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一、主张1、维护“法治原则”,重建中国立法体系:沈家本认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新的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新的立法体系,要把基本法执行起来,实现国家完整、准确、有力地履行自身国际义务,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和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尊严。

2、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沈家本认为,要从法律的根本本质出发,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世界的共同语言。

他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早晚要受法律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旗帜面纱,是良好的道德的生命血液”。

3、立法的责任体制化:沈家本认为,立法必须从原则出发,从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和文化秩序出发。

要落实立法责任,规范立法活动,建立一个立法责任体制,形成一种法治意识和合法文化,让立法成为国家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根本准则。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沈家本认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现代化的法律市场的建设,以便落实经济建设、改革和财经管理的政策。

二、实践1、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沈家本在实践中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衡各种社会压力,保障平等尊严,增强人民物权保护,推动社会道德改良。

2、为中国立法史而献计:沈家本长期从事传统与现代立法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立法史研究、立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沈家本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尊法而行,强调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以促进发展与稳定。

4、实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沈家本一生都把法治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曾经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中国从非法治国到法治国的过程,而真正实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如何把法治从一切法治经济行为中落实出来,实现变革、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侧重于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坚持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把人民的权益和进步的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平等、可持续发展。

我国刑法史上的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之争——以沈家本对比附态度之转折为中心

我国刑法史上的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之争——以沈家本对比附态度之转折为中心

我国刑法史上的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之争——以沈家本对比附态度之转折为中心陈新宇关键词:比附援引|罪刑法定|沈家本一问题的提出近代中国法律改革,随着光绪三十三年(1907)《大清新刑律》[1]草案的制定,确立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

[2]围绕这一原则,曾展开一场"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的论战。

其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1840-1913)更是亲自提刀上阵,写《断罪无正条》[3]长文,抨击比附援引之弊,力主罪刑法定。

他以时间为轴,洋洋洒洒数万言,从《尚书》、《周礼》等先秦典籍,《汉书》、《晋书》等传统史书,《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古代律典中爬罗剔抉,探幽发微,分析比附定罪的渊源与弊端,论证罪刑法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该文考据严谨,史料驾驭圆熟,颇具"分析实证"意味,足显律学大家风范,堪称大手笔。

沈氏的基本观点是:传统中国实有如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只是从汉代起,有比附律令之法,由隋朝起,更见"断罪无正条,用比附加减"之律,其定型于明代律典,成为常制,并沿袭于清朝,破坏了固有的法定主义,实践中多滋流弊。

应当承认,沈文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后世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罪刑法定主义的讨论,乃建立在沈氏所使用的史料之上(当然,有所丰富,观点亦有不同),只是,托古改制的手法,政治批判之色彩,不免使其学术意义稍打折扣。

有意思的是,梳理沈家本的著述,我们发现,他在完成《刑案汇览三编》[4]编辑工作伊始(光绪己亥,1899),即撰序反击时人之偏见,褒奖该编之价值:顾者或曰: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气运将至,此编虽详备,陈迹耳,故纸耳。

余谓:理固有日新之机,然新理者,学士之论说也。

若人之情伪,五洲攸殊,有非学士之所能尽发其覆者。

故就前人之成说而推阐之,就旧日之案情而比附之,大可与新学说互相发明,正不必为新学说家左袒也。

论沈家本的法学思想

论沈家本的法学思想

“ 鸣于时”] E 。在此期间 , 曾短期外放天津知府、 2 他 保
定 知府 、 山西按察使 等 职 , 但绝 大部分 时 间仍 在刑 部 任职 , 最后位 止刑 部左 侍 郎 、 订 法律 大 臣 , 名 显 修 声
中, 突破 了传统 的“ 的含义. 法” 它不 仅包 括传统的
“ ( 法” 即刑 法 )还包 括 民 法 、 , 商法 、 司法 、 公 民事 、 刑 事诉法 等 。“‘ 字 ’ 中 文有 ‘ ’ ‘ ’ ‘ ’ 异 法 于 理 、礼 、制 之 译, 不专 指 刑法 一端 ” J在这 些新 法 中 , 将 一系列 。 他
法学 比较研 究 的基 础 上 , 出 l自己 对法 学基 本 问 提 『 题 的观 点 。
学。沈家本从小就接受 了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古代
法学 的洗 礼 , 为 其 日后从 事 法 学研 究 和法律 实 践 这 打下 了坚实 的基础 。 8 4年沈家 本人刑部 为吏 , 自 16 ” 此遂 专心法 律之学 ”I 前 后历 时 3 , _, J O年 以熟悉 法律
赫一时。沈家本在公务之余 , 潜心研究中国古代法
律, 并对其进 行 了详细 的考证 、 述 。 论 更为难得 的是 , 他 还虚 心钻 研 西方 法 学理论 , 讨 其 与中 国古 代 法 探 学 的异 同 。 在广 泛研 究中外法 学的基 础上 , 他采用 融 会 中西的 法 学研 究方 法 , 成 了 自己的近 代 法学 思 形
法的概念、 源、 起 作用 , 法与道 德 的关 系是法 学 的基本 理论 问题 。沈家本 在对 中国古 代 法学和 西方
想 的影 响 . 也有 西方 启蒙 思想 家 的声音 他说 :人不 ”
收稿 日期 : 0 —7 l 2 1 一g 0 0 作者简介 田东奎(9 5 ) 男, 16一 , 陕西旬邑人, 宝鸡 文理学 院历史系讲 师 硕士 . 研究方 向为历史学和法学 ① 中国古代有无法学 一0 8 年代 来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 张中敢先生在他的《 中西癌律文化 比较研 究 ( 南京大学 出版社 、9 1 19 年版 1 第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家,出生于宋朝时期。

一、沈家本的背景介绍沈家本出生于一个学者家庭,自小受到良好的教育。

他的父亲是一位知名的法学家,因此沈家本从小就接触到法律知识,并逐渐培养了对法学的兴趣和热爱。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1. 依法治国沈家本主张依法治国,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础和保障。

他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主张依法制定和实施政策,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2. 法律平等沈家本强调法律的平等性。

他认为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贵贱、贫富都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他主张法律的公正性,反对以权贵地位为依据的特权制度。

3. 法律的灵活性沈家本认为法律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他指出,法律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情况。

他主张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基础上,允许一定程度的变通和调整。

4.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沈家本非常重视法律教育。

他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推动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他主张注重培养法学知识,并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三、沈家本的影响沈家本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被后来的法学家继承和发展,并渗透到现代法学理论中。

他的依法治国观念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方向,也为现代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汲取智慧,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法律近代化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法律近代化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罪刑法 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 定、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未 时效、 遂、时效、紧急避险等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准五服 制罪;增加了选举、 制罪;增加了选举、交通等方面的罪名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的新精神 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反对比附类推 第一,司法之审判官,得以己意,于律无正条之行为, 比附类似之条文,致人于罚,是非司法官,直立法 官矣。 第二,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 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以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 适从。
四、法学:法律近代化的软件 ——《法学盛衰说》
四个第一:第一个法律学校、第一个法学学术组织、 四个第一:第一个法律学校、第一个法学学术组织、 第一个法学研究机构、第一个法学刊物。( 。(京师法 第一个法学研究机构、第一个法学刊物。(京师法 律学堂、北京法学会、政法研究所、 律学堂、北京法学会、政法研究所、《法学会杂 志》) 1.传统律学 传统律学 2.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 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 3.政治与法学的关系 政治与法学的关系 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法学 之盛时,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 之盛时,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 政必衰。 政必衰。 ——《寄簃文存 法学盛衰说》卷三 法学盛衰说》 《寄簃文存·法学盛衰说
存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亲 无夫奸
子孙违反教令
子孙治罪之权, 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 父母、父母, 父母、父母,实为教孝 之盛轨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大 杖则走,小杖则受 杖则走,

浅析沈家本的修律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修律思想
微之 处 , 仁至义尽 , 新学要 旨 , 已在 包涵 之 内 , 可弁 髦 等视 , 乌 不复 研 求。 新学 往往从旧学 推演 而 出 , 变 愈多 , 事 法理 愈 密 , 然大 要 总 不外 情 理 二 字。无论旧学新学 , 不能舍 情理 而别 为法 也 , 贵 融会 而贯 通之 。保 守 所 经常 、 革除弊俗 , 旧不俱废 , 新亦 当参 , 但期推 行尽利 , 正未可持 门户之见 也。 他既反对数典 忘祖 、 味 推 崇西法 ; 反对 门 户之 见 , ” 一 也 一概 摒 弃 西 法 。他对两派都提 出批评 : 方 今世之 崇尚西法 者 , “ 未必 皆能兴深 明法 之 原本 , 不过籍以 为炫 世之具 , 几欲步亦 步趋亦趋 。而墨守 先型者 , 又鄙薄 西人 . 以为事事 不足取 。 ”
1 2 仿 行 西 法 .
以历史的眼光 来分析并 不过分 。但 我们不得 不正视这样 一个事 实 : 沈家 本仍 为传统封 建时代 的法律家 , 是 由于其在 西方 思潮 的冲 击下 , 只 他个 人 的优秀 品性 帮助他捐 弃了狭隘 的天朝上 国的短视观 点 , 选择 了一条 以 对 中国传统法律 变革 为径 , 重启 中华强盛之 门的道路 。可他对 中国传统 法律 的痴迷及对 西方法律 的误读 , 同时也 为中华法律现 代化艰难 之路埋 下伏 笔 : 为一个没落 王朝的膺 命 重臣 的沈 家本 . 作 一跃 而为卓 而 不凡 的
立足 于“ 中律之本源 ” 而 且他 非常 相信 “ 前人成 说 而推 阐之 . 旧 日 , 就 就 案情 而比附之 , 可与新 学 说 互相 发 明 ” 正 因带 着 “ 相发 明 ”的心 大 。 互 态 , 使沈家本 无法超越传 统思想 的窠 臼, 到 自身升华 。 终 达 沈家 本以“ ” 中西律法之 共同精意 。 仁 为 在他看来 , 中律 之“ 仁政 ” 是 个 类似于西方 “ 人权…‘ 三权 分立” 的法律原 则 , 以他曾断 言 , 所 西法之 自由、 平等 、 治 , 法 可归纳 为中律之 “ 仁”, 各 国法 律之 精意 , “ 固不能 出 中 律之 范围 。 不仅 如此 , ” 沈家 本还像所 有清 末托 古改 制论 者一样 , 费尽 心 机 的对 陈规旧律 以现 代意 义的诠释 , 甚至认 为西方的分权 制在 中国古 他

沈家本的比较法思想

沈家本的比较法思想

沈家本的比较法思想作者:张恒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沈家本(1849-1913),是晚清时期的一位具有维新改良思想的官僚,同时他通晓中国传统法律,是“贯通古今,融会中西”的著名法学家。

杨鸿烈先生曾形容他“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

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1]。

“冰人”是媒人的另一种称谓。

清朝末期,沈家本主持了一系列修订中国传统法律的工程,将中西法律之形式内容融为一炉,开创了中国法律改革史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纪元。

从将西方法律的枝干嫁接到中国法律体系大树这个角度上来看,沈家本确实做了一个顶大的媒,促成了中西法律体系的结合,也算是“终成眷属”了。

本文将着重对沈家本先生在中西法结合中呈现的比较法思想谈一点意见。

【关键词】沈家本;比较法沈家本出身于官宦之家,从幼年起就熟读经史,受到传统文化和传统教育的影响极为深刻。

年少时已经博览群书,《清史稿·沈家本》有这样的描述“少读书,好深湛之思”[2]。

1861到1865年是一个难受的时期,父亲被弹劾去官归乡,沈家本自己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不过幸好有书为伴。

他从小学习儒家经典,在经学和文字学上面都有很高的造诣,《诸史琐言》、《古书目四种》等十余种经史考据著作就是他文学成就的最好说明。

可惜他生在明清年代,这些才能并不能帮助他在八股文章上大放异彩,所以他走过了很长的一段求仕之路。

从1865年沈家本回浙江“扶病入场”、乡试中举开始,直到1883年才在礼部会试中终于考中进士,从这个时候开始他才有机会潜心钻研法律学问。

我们可以想见,18年的光阴,对于一个知识分子是多么珍贵,也许他可以有时间研究更多的书籍,发现更多的人才,甚至,他可以趁着年富力强出国考察,完善他对西法的认识,也许,中国的法律史、中国的历史都会改变呢。

沈家本生活的时代,中国社会动荡不堪,“国破山河在”不过如此。

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思想解析

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思想解析
基金项 目: 2 0 1 2 年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传 统 信 仰 文 化 与 中 国 当代 信 仰 建 设 研 究 》, 项 目编 号 : 1 2 XK S 0 2 6 ; 2 0 1 l t g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项 目《 中西 比较 文 化 视 野 下 的 主 体 研 究一 以法 学 和 伦 理 学 为 视 角 》 , 项 目编 号 : 1 I J K 0 0 5 0 。
于1 9 1 3 年 病 死北 京 。 沈 家本 是 典 型 的 学者 型 的官 僚 , 他“ 少读 书 , 好深湛之思” 、 “ 髫年 毕 群 经 。 于周 官 尤 多 神 悟 ” 。 二 十九 岁 开 始 进人 清 廷 刑 部供 职 , 在长 期 的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 , 得 以浏 览 历 代 法 典 与刑 狱 档 案 .
2 0 1 3 年 第8 月 第 2 5卷 4期

J I I警

学院Βιβλιοθήκη 学报 J o u mM o f S i c h u a n P o l i c e C  ̄l e g e
Au g . , 2 01 3 Vo 1 . 2 5 No . 4
沈家本在清末修 律 中的思想解析
是 当时对 中 国传 统法 律 最 有 研 究 的 人物 , 曾被 誉 为 “ 以律 鸣 于 时 ” 、 “ 法学泰斗” 及“ 集 中 国法 系 大 成 的一人 ” 。他 不 仅 深研 中 国传 统 法 律 , 而 且对 西 方 法律 也 “ 逐 字 逐句 , 反复研究 , 务得 其 详 ” 。因 而又 被 誉 为 “ 清代 最 大 的法 律 专 家 、 媒 介 东 西 几 大 法 系 成 为 眷 属 的 一 个 冰人 ” 。他 这 种 “ 融 会 中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摘要】沈家本是清末修律的实践者,他广博的法律思想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修订刑律可以说是其一生最重要的成就,他谨慎借鉴西方法律,打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体制;主张废除严刑峻法;确立罪刑法定;同时反对刑讯逼供,这些思想对于清代法律变革以及后世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沈家本;刑法;清末司法改革沈家本,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曾历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

在其专治法学期间,精心收集、整理和考订我国古代的法律资料,尤其在其任修律大臣期间,对于清代法律的变革以及后世法律的制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1]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因此他首先修订刑律。

1907年草案初稿完成后,遭到了张之洞代表的礼法派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礼法之争”,沈家本也因此遭到顽固派大臣的弹劾,在这种情形下,他不得不妥协,《大清新刑律》几易其稿,直到1911年才正式颁布,而这个时候,沈家本的刑法思想也基本成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删除比附”确立罪刑法定主义西晋时期的刘颂曾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另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利断之。

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这种“罪刑法定”的思想在沈家本修订刑律时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

他在《刑律修正草案》第十条中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

[2]同时还主张“删除比附”,明确规定本条所示一切罪行须有正条乃能成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具有反封建人治的进步性,在当时实属难能可贵,这一规定彻底废除了封建审判中大量的主观臆想的传统。

二、”改重从轻”反对严刑峻法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重刑是禁奸止过的根本,国家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刑罚过轻,因而他们提出“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熔中西法为一治——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熔中西法为一治——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熔中西法为一治——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沈家本是中国南宋陆衡嵩郡内沈氏的杰出代表,他的法律价值观
糅合中西方的精华,有助于当时的中国基础法律的建立和发展。

这一
价值观以新的维度深化了对司法制度的思考,丰富了社会的文化底蕴。

沈家本的价值观以“维护司法制度的正义”为中心,强调法治原则,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他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按照以事实证据为根据的原则来进行裁判,实行法治。

在他看来,司法制度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两统领勤,公正、公平和客观地施行判决,确保司法制度的正义。

沈家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公平,考虑平等公正的原则。

此外,
他认为,法律的执行应当坚持公平性,根据人的行为和思想作出判断,不能以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及其它特征作为基础,不能享乐作用。

实际上,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展示了中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共同
精神。

将研究中西法的精华注入到司法制度中,构建起一种既有民族
特色又兼容东西方伦理思想和文化之间差异,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可以为社会司法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及实
践经验,有利于为中国的法治道路确立更加稳固的基础。

总之,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是熔中西法为一治的典范,深刻反映
了中西方共同的精神,他把司法制度建设向高层次和完善发展,为司
法制度建设和法治思潮积累了珍贵的经验,对其他司法制度改革有着
重要意义。

试论沈家本的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一)

试论沈家本的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一)

试论沈家本的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一)
试论沈家本的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
引言
•沈家本是一位备受争议的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理论家。

•本文将探讨沈家本对于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观点和内容。

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定义
•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指的是在资产阶级社会中,通过法律体系维护私有财产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法治思想。

沈家本的主要观点
1.法律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
–沈家本认为,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是资产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2.法治应以私有财产为核心
–沈家本主张,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核心应该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3.法治应依法治理
–沈家本认为,法治应该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规范来管理社会,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自由公正的发展。

4.法律应具备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沈家本强调,法治的实施需要具备可操作性,法律应具备可执行性和操作性,以便更好地实施和维护资产阶级法治
主义的目标。

沈家本的贡献和争议
•沈家本的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理论对于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然而,沈家本也受到了一些批评,认为其过于偏袒资产阶级的利益,忽视了公平正义的价值。

结论
•沈家本的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理论对于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们应该辩证看待其观点,将其与其他法治思想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沈家本与清末刑罚轻缓化

论沈家本与清末刑罚轻缓化

论沈家本与清末刑罚轻缓化沈家本是清末著名的法学家和刑律专家,其在刑法领域的研究成就深受学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在当时,中国的刑法制度相对落后,刑罚刚烈,缺乏人性、权利和公正等基本原则,而沈家本则通过其严谨的学术探讨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刑罚轻缓化”的理论和实践方案,为中国刑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一、“刑罚轻缓化”的理论基础1.人性主义思想沈家本主张“人以为本”,即法律应当以人的利益和幸福为依归,以保护人权和尊严为最高目的。

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仅仅是为了惩罚,更应该是为了帮助罪犯改造自己,回归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

2.实用主义思想沈家本的刑法学思想提倡实用主义,即在维护正义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刑罚的实用性和效率性。

他从实践出发,研究和探索刑罚的实际运作情况和影响,分析刑罚的作用和限制,提出法律应当在实际中发挥最大的作用,防止出现“同罪不同刑、同刑不同罪”的情况,确保刑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科学研究方法沈家本崇尚科学研究方法,将现代西方理论融入中国传统法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刑法学思想体系。

他以精密的分析和比较为切入点,深入探索刑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刑法学原则,为中国现代刑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刑罚轻缓化”的实践运作1.废除“十恶不赦”制度清朝时期有“十恶不赦”制度,即对于重罪犯罚金无效,留有性命不赦,这种刑法制度严重违背了人权和法治原则,引起了沈家本的极大关注。

他通过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反对“十恶不赦”制度,呼吁废除不人道的处罚方式,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处罚方案,促进了刑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2.推行缓刑、假释制度沈家本主张重视罪犯改造,推行缓刑、假释制度,以促进罪犯的改过自新和重回社会。

他注重罪犯的人性化关怀和帮助,关注罪犯的教育、技术培训和心理疏导等问题。

推行缓刑、假释制度,使得刑法制度开始逐渐趋向人性化、科学化和适用性,加强了刑法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权力监督与管理。

兼容中西,融会贯通--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兼容中西,融会贯通--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兼容中西,融会贯通--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和价值追求,体现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体现在他改革封建法制采用"中学为本,西学为用"的指导思想,这是革新法制的价值基础,"兼容中西,融会贯通"是他法律价值观的核心,主张"依法治国"是他革新法制的最高价值目标.【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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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学家沈家本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沈家本幼习儒家经典,尤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

著有《诸史琐言》。

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

重视研究法理学。

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

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

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

”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 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

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

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

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治关系甚大”。

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②法须统一。

沈家本认为,首先,立法宗旨必须统一,即坚持以法为“国家惩戒之具”,而非“私人报复之端”,如果借刑泄忿,使立法宗旨两歧,将会发生法重刑滥之弊;其次,断罪之律必须统一,如果新旧参差,势必使法律丧失信用;最后,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之及不及,但分善恶而已,乌得士族匹庶之分”。

③法乃道德教化之辅。

沈家本继承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思想,并结合世界的发展潮流,阐明了法只是“辅教之不足”的一种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盛世,也不能“废刑而不用”。

由于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歉于教化”,因此,他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民之手足,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

④用法在人。

沈家本的比较法思想

沈家本的比较法思想

沈家本的比较法思想【摘要】沈家本(1849-1913),是晚清时期的一位具有维新改良思想的官僚,同时他通晓中国传统法律,是“贯通古今,融会中西”的著名法学家。

杨鸿烈先生曾形容他“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

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1]。

“冰人”是媒人的另一种称谓。

清朝末期,沈家本主持了一系列修订中国传统法律的工程,将中西法律之形式内容融为一炉,开创了中国法律改革史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纪元。

从将西方法律的枝干嫁接到中国法律体系大树这个角度上来看,沈家本确实做了一个顶大的媒,促成了中西法律体系的结合,也算是“终成眷属”了。

本文将着重对沈家本先生在中西法结合中呈现的比较法思想谈一点意见。

【关键词】沈家本;比较法沈家本出身于官宦之家,从幼年起就熟读经史,受到传统文化和传统教育的影响极为深刻。

年少时已经博览群书,《清史稿·沈家本》有这样的描述“少读书,好深湛之思”[2]。

1861到1865年是一个难受的时期,父亲被弹劾去官归乡,沈家本自己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不过幸好有书为伴。

他从小学习儒家经典,在经学和文字学上面都有很高的造诣,《诸史琐言》、《古书目四种》等十余种经史考据著作就是他文学成就的最好说明。

可惜他生在明清年代,这些才能并不能帮助他在八股文章上大放异彩,所以他走过了很长的一段求仕之路。

从1865年沈家本回浙江“扶病入场”、乡试中举开始,直到1883年才在礼部会试中终于考中进士,从这个时候开始他才有机会潜心钻研法律学问。

我们可以想见,18年的光阴,对于一个知识分子是多么珍贵,也许他可以有时间研究更多的书籍,发现更多的人才,甚至,他可以趁着年富力强出国考察,完善他对西法的认识,也许,中国的法律史、中国的历史都会改变呢。

沈家本生活的时代,中国社会动荡不堪,“国破山河在”不过如此。

他既浸润于忠君爱国的传统文化中,又直接受到了林则徐以来的新思想和新观念的影响。

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沈家本: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o今天知道沈家本的已经不多了,即便是一些法律专业人士。

其实今天所有的中国人都应该记住他,记住这位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记住这位依法治国理念的首倡者。

我们重读沈家本,去梳理他的成长之路,去重温他的法律理想,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对于这位在中国法律史上开风气之先的划时代人物,他的历史地位不容也不应受到冷落和忽视。

30年刑曹生涯沈家本字子惇,1840年出生于浙江湖州一个传统士大夫之家。

父亲沈丙莹考中进士后担任刑部主事,一干就是十几年,后来外放贵州任地方官,辗转贵阳、铜仁等地,终因不善逢迎而去官归里。

沈家本儿时便随父在京读书,幼年在北京度过,对刑部事务及司法条文耳濡目染,入门较早,这也是他后来成为一代法学大家的主要原因之一。

沈家本的老家湖州濒临太湖,土地肥沃,交通便利,既是富庶的鱼米之乡,也是人杰地灵的才子之地,明清之际,这里人才辈出。

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沈家本十几岁就中了秀才,随后又得中举人,可谓是春风得意。

1864年,沈丙莹因官场失意,携全家离开贵州。

到上海时,在父亲建议下,沈家本北上京城,进刑部担任候补郎中,开始了刑曹生涯。

晚清时期的刑部是个机构庞大的中央衙门。

作为朝廷的主要审判和司法管理机构,它对应各省设“司”。

作为该省上报案件的处理机关,各司的首长是郎中;此外还有主管修订条例的律例馆、主持秋审的秋审处等具体办事机构。

沈家本初入刑部时,在直隶司任职,负责文稿起草工作。

由于沈家本家学渊源,文字功底扎实,上司对他撰写的文稿非常满意,其文名也很快在同僚中间传开。

当时有个故事流传甚广,沈家本替同僚起草了一份文件,上报给刑部尚书潘祖荫。

这位潘祖荫可不是一般人物,探花出身,曾任南书房行走多年,见多识广,文笔老辣。

他一眼就看出该呈文不是这位官员所写,经追问知道是沈家本手笔,潘祖荫对沈的文笔、才华大加赞赏,感叹说:“我就知道非沈家本办不了此事。

”从此沈家本在刑部以识高、知律而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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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的比较法思想
【摘要】沈家本(1849-1913),是晚清时期的一位具有维新改良思想的官僚,同时他通晓中国传统法律,是“贯通古今,融会中西”的著名法学家。

杨鸿烈先生曾形容他“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

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1]。

“冰人”是媒人的另一种称谓。

清朝末期,沈家本主持了一系列修订中国传统法律的工程,将中西法律之形式内容融为一炉,开创了中国法律改革史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纪元。

从将西方法律的枝干嫁接到中国法律体系大树这个角度上来看,沈家本确实做了一个顶大的媒,促成了中西法律体系的结合,也算是“终成眷属”了。

本文将着重对沈家本先生在中西法结合中呈现的比较法思想谈一点意见。

【关键词】沈家本;比较法
沈家本出身于官宦之家,从幼年起就熟读经史,受到传统文化和传统教育的影响极为深刻。

年少时已经博览群书,《清史稿·沈家本》有这样的描述“少读书,好深湛之思”[2]。

1861到1865年是一个难受的时期,父亲被弹劾去官归乡,沈家本自己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不过幸好有书为伴。

他从小学习儒家经典,在经学和文字学上面都有很高的造诣,《诸史琐言》、《古书目四种》等十余种经史考据著作就是他文学成就的最好说明。

可惜他生在明清年代,这些才能并不能帮助他在八股文章上大放异彩,所以他走过了很长的一段求仕之路。

从1865年沈家本回浙江“扶病入场”、乡试中举开始,直到1883年才在礼部会试中终于考中进士,从这个时候开始他才有机会潜心钻研法律学问。

我们可以想见,18年的光阴,对于一个知识分子是多么珍贵,也许他可以有时间研究更多的书籍,发现更多的人才,甚至,他可以趁着年富力强出国考察,完善他对西法的认识,也许,中国的法律史、中国的历史都会改变呢。

沈家本生活的时代,中国社会动荡不堪,“国破山河在”不过如此。

他既浸润于忠君爱国的传统文化中,又直接受到了林则徐以来的新思想和新观念的影响。

眼见国权的丧失、国民的苦难,只要是有良心的知识分子,无不将重振国威、拯救黎民视为吾辈重担。

众人都呐喊着救国,特别是要求向西方学习、向日本学习。

沈家本一生都担任法律类的官职,深深了解法律在社会进步中的重大意义。

但无论朝中还是民间,都对西方的律法存在两极分化的态度:或者全盘否定,唯恐其败坏朝纲;或者盲目尊崇,不辨良莠。

大量西方先进的法律、法学观念的输入,似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中国传统法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沈家本本身很反对守旧势力仇视西法、只顾死死抱住祖宗之法的态度,加上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先例在前,他开始研究西法。

通过审视中国古代法律的沿革,加上对西方法律的比较,一针见血地指出:“方今世之崇尚西法者,未必皆能深明其法之本原,不过借以为炫世之具,几欲步亦步,趋亦趋。

”认为很多尚西法的人只不过是人云亦云、亦步亦趋,如此跟风的后果,就只能学成一个“四不像”这类的怪物,既失了西法国家的灵魂,又丢了本国的东西。

同时,他批评清王朝统治层的那些拘泥旧法、墨守成规、鄙薄西法的守旧派“以为事事不足取”,“抑知西法之中,固
有与古法相同者乎?[3]”认为“古法西法各有短长”,不融合西法的先进观念,中法就很难得到发展。

尽管沈家本本人没有出国考察,但他派遣了很多的人出国考察外国的司法制度,为司法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其中以对日本的考察为最多。

沈家本曾说:“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来,采用西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是岂徒慕欧法之形式而能若是哉”。

且“日本立国之基,实遵守夫中国先圣之道”,“其立宪政体,虽取于英德等国,然于中国先圣之道仍遵守而弗坠。

是以国本不摇,有利无弊,盖日本所变者治法,而非常经,于圣训正相符合。

是中国舆论亦以日本之变法参琢得宜,最可仿效”[4]。

世人都知道古代日本学中国学得最好,日本的制度下变法已成,作为原版的中国为什么不可以?这种想法实在是让国人激动不已。

1906年,沈家本以修订法律馆的名义,派出董康等人东渡日本,遍访日本最著名的法学大家,包括松冈正义、青浦子爵、小河滋次郎等,并专门考察了日本的监狱制度和诉讼制度。

董康这批人回国后,以考察结果的形式出现了很多著作,重要的有《监狱访问录》、《裁判所访问录》、《日本裁判沿革大要》、《日本裁判所构成法》、《狱事谭》等。

沈家本肯定了这些考察的成果,认为这也是取彼法之善补我法之不善的做法。

更为重要的是,这直接引起了清朝监狱制度的改良。

维新道路上的改革家们总是走的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我们以前只在传扬康有为、梁启超之流假借孔子之名行变法之事,原来托古改制的事沈家本也做了,而且效果似乎比其他人都要好。

托古改制在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变革年代总是为人们所推崇,可能与我们民族骨子里的敬奉祖先、敬畏老人的思维方式有关,相应地我们也向往他们创造、生活的那个时代和社会。

而且按照我们一般的想法,圣人、贤人一般只有在以前的时代中才存在。

康有为对托古改制也做过解释和分析:“荣古而虐今,贱今而贵远,人之情哉。

耳目所闻睹,则遗忽之;耳目所不闻睹,则敬异之,人之情哉。

慧能之直指本心也,发之于己,则捻道人徐遵明耳;托之于达摩之五传迦叶之衣钵,而人敬异矣,敬异则传矣。

”[5]清末的时候,列强纷纷入侵东方各国,清朝周围的国家沦为殖民地的不在少数,几千年的中华帝国下场究竟如何,谁都不敢想,这更加深了人们对托古改制这种做法的认同感。

眼见此种方法的效果,即使是沈家本这种讲求考究的学者也难以避免这一窠臼。

参考文献:
[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册)[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872.
[2]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443.
[3][清] 沈家本.裁判访问录序[M].北京:中华书局,1985:2235.
[4]丁相顺.晚清赴日法政留学生与中国早期法制近代化[J].中外法学,2001(5).
[5]康有为.孔子改制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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