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缺陷及完善
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外资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利用外资过程中,我国仍面临一些问题。
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尽管中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但执行起来存在困难。
部分地方政府可能滥用权力或者行政审批复杂繁琐,制约了企业投资和发展速度。
此外,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等关键领域的相关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 市场准入限制尽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逐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但某些行业(如金融、电信等)仍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开放自由竞争。
相关管理措施限制了部分国际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并使得他们无法与本土企业公平竞争。
3. 地理环境差异由于地理位置以及区域发展水平不同,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着地区差异性。
有许多落后地区难以吸引外资,这使得一些发达地区成为了主要的外资吸引目的地。
这种不均衡分布问题可能导致资源和经济发展无法充分利用。
4. 人才短缺在国际竞争中,高素质人才是决定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我国仍存在部分行业与领域的高端技术人才短缺问题。
特别是从事科技、金融等高科技产业的外资企业更需要具备先进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
二、对策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利用外资环境,并提升吸引力。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加强全面深化改革,在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促进相关法律完善,并提供更加便捷透明、可预见性强的政府服务。
此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化流程并减少红 tape 将会有助于激发外资投入。
2. 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根据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思路,放宽特定行业领域的准入限制,取消外资企业在股权结构、高级管理团队等方面的相关限制条件。
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国际知名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并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3. 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政府可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入力度,通过税收优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提升这些地区的吸引力。
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李娜一、制定我国统一的《外资企业法》制定统一的外资企业法,是在我国招商引资进入新历史阶段的产物。
在该法下,还需要制定具体条例等法规规章完善。
1、建议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允许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设定制度条件和法律规定来指引外资的并购行为。
2、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条例》,以加强对外商投资方向的导向作用。
3、制定《企业兼并条例》。
尤其需要注意对职工的劳动就业与保障等保护。
在地方国企股权的外资收购过程中,职工就业问题应该作为转让股权的重要谈判条件之一,政府并应该确定相应的就业标准作为衡量收购协议是否能够被批准的尺度。
○明确并购的条件和方向;○确立并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实体方面要确定禁止并购的实体标准;○确定并购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
4、制定《外资企业法》。
主要应注意和完善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外资身份的认定问题。
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赋予了较高的优惠政策,从而使很多人想方设法以外资的身份进入中国境内。
而现行的法律并未对“外资”作出一个明确的认定。
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交互采用“设立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这种做法在理论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在适用中出现困难,甚至有关部门之间颁布的规章出现冲突。
笔者认为,使用资本控制之标准作为依据,同样有机可乘,对此我们应作进一步探讨。
第二,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
我国“超国民待遇现象”,必然会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
包括: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调整我国己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使其逐步与国内企业的待遇接近。
第三,外商出资比例问题。
建议在我国的外资立法中,不仅要明确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而且还要区分不同行业具体规定不同的出资比例,具体规定外资进入的程度,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们具体把握外资进入的程度,防止或减少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保护我国经济的自主性和安全性。
外资并购的优劣势分析
外资并购的优劣势分析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外资并购已成为近年来全球企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战略手段。
外资并购所带来的优势和劣势也逐渐被企业所认识到。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外资并购的优劣势进行分析讨论。
一、优势1.扩大市场份额外资并购可以通过收购当地企业,快速扩大市场份额,获得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
这不仅可以加快企业在当地业务的发展,同时也能帮助企业更好的适应当地市场环境和消费者需求。
例如,2016年百度以24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美国在线教育公司Coursera,进一步拓展了百度的国际业务。
2.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外资并购,企业可以获得更强大的技术实力、更完善的产品线和更丰富的市场资源,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更有竞争力。
例如,2018年腾讯以14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音视频App公司Epic Games,向游戏领域进一步扩张,提升了腾讯的竞争力。
3.加速企业国际化进程外资并购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进入国际市场,并加速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通过收购当地企业或与当地企业的合作,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地市场和消费者需求,融入当地文化,提高企业的国际化水平。
例如,2017年中国保险巨头安邦以14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荷兰保险公司Versicherung,实现了在欧洲市场的战略布局。
二、劣势1.文化冲突由于企业之间的差异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外资并购往往会面临文化差异和冲突。
如果企业不能取得文化上的共识,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效果。
例如,2017年以135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Uber中国业务的滴滴出行,曾因管理层文化不同而出现了诸多争议。
2.技术和管理问题外资并购时,企业可能会面临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由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差异,可能会影响企业以前积累的管理和技术实力,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市场反应速度。
例如,2018年中国电子巨头海信以25亿美元收购Toshiba电视业务,但因为技术和管理上的差异,公司在调整后的一年业绩受到了影响。
影响外资并购国企的制度性缺陷
影响外资并购国企的制度性缺陷
我国目前因资本市场还不成熟,(规模小,国际化程度较低,金融改革滞后,金融品种、避险工具缺乏)配套政策不完善,制约了更直接、更快捷、更大规模的外资并购,增加了并购成本和风险。
但影响外资并购国企的根本制约因素还是制度上的缺陷,对此外资并购将承担巨大风险。
在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由于“所有权虚置”,国有企业的在职管理人员及相关政府部门实际上对企业享有控制权收益,而企业并购能导致这种控制权的丧失和调整,甚至导致原经营管理人员的去职,为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少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直接领导对企业并购持排斥态度。
而“所有权虚置”反过来也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
一般来说,收购的对象有两种,一是股权,二是资产。
目前,并购交易以换股方式为主。
相对而言,证券市场能较好地保证企业并购交易的公正性,但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完全接纳外资的成熟程度。
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还是国有控股公司,而国有上市公司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受严格限制,如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法人股和国有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对未上市的国有企业来说,当前,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仍未理顺,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未得到确认。
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享有的不确定性很难使投资者产生投资的信心,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转移。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其实也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最大障碍。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几个问题及其法律完善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几个问题及其法律完善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几个问题及其法律完善李宁外资并购方式将取代外商直接投资创建企业方式作为我国主要的利用外资的形式。
在我国当前外资并购实践不规范和外资并购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当务之急。
随着世界性的经济复苏,世界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延续至今。
我国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深受此次浪潮的影响。
外资直接或间接进入上市公司乃至控股上市公司已成为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新动向。
世界性的资产流动早已以公司并购方式为主,1999年跨国并购金额占全球投资的60%以上,而反观中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还停留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上,直至现在以并购方式吸引外资的比率仅在全部吸引外资总量的6%左右,足见差距之大。
以外资并购方式吸引外资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它可以在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盘活国有企业、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技术改造以及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作用。
它作为一种吸引外资的形式在我国还得不到普及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相应的基本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甚至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存在着外资并购无法可依等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外资并购的目标为上市公司的并购。
综观我国现今该种类并购中主要有三种并购模式:(1)通过协议认购国有股、法人股的直接控股模式,如著名的“北旅事件”;(2)协议认购上市公司拟发行的B股模式,如“赣江铃事件”;(3)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原外资股东股权的间接收购模式,如“福耀事件”。
(4)收购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这种并购应按国际私法由股票上市地法律调整。
前三种并购事件的出现多是在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规定下出现的,外资并购立法远远落后于现实发展,给我国很大的冲击。
急需进行相应的立法,对并购行为进行规定,确保发挥外资并购的积极作用,最小化其负面作用。
目前我国对外资并购的行为规制的法律主要散见于外商投资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兼并法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无比庞大,但专门规定却不多。
外资并购立法现状及建议
外资并购立法现状及建议内容提要:2002、2003年我国相继出台了几个有关外资并购的部门规章,这为外国投资者在华并购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交并购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如导致垄断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等。
本文对外资并购的利弊以及现行立法的进步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借鉴外国立法,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以后立法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外交并购,反垄断,入世根据中国外经贸部统计,2002年全年,我国新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4171家,比2001年同期增长了30.72%;合同外资金额827.68亿美元,同比增长19. 62%;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27.43亿美元,同比增长12,51%,创下了历年外资引进规模最高记录。
在外资流入的总规模中,传统的创建式投资⑴,占到了95%左右,跨国并购仅仅约为5%.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跨国并购已成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如今全球跨国并购的金额与世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比率已超过80%.中国正在加快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中国不能回避跨国并购对中国吸收外资和经济调整所带来的影响。
可喜的是,在2002年、2003年,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通知,为外资并购在中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
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进步之处,我们也要分析到我国现行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之处以求进一步的完善。
一、外交并购的概念和形式从语义上讲,“并购”一词包括“兼并”和“收购”。
兼并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财产,并入本企业,而使后者失去法人资格,即吸收合并。
收购是指一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以实现对该企业的实际控制,而被收购的企业仍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所谓企业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总称。
外资并购则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和收购的形式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并购的方式可分为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⑴。
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化,吸引外资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利用外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政策制定、环境优化、市场准入和管理规范等方面分析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一、政策制定层面的问题1.1 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利用外资涉及多个部门,缺乏统一协调机构,导致决策效率低下,难以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改进措施: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以提高决策效率;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1.2 政策法规不明确当前,关于外商投资领域的具体政策法规尚不够完善,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解释性强、执行力度低等问题。
改进措施: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减少操作空间的主观干预;加大对政策的解读和执行力度,提高透明度和一致性。
二、环境优化层面的问题2.1 服务质量不高我国在吸引外资过程中仍然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包括政府服务、法律环境和商业环境等方面。
改进措施: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能力;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程序;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由于我国大多数外资企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导致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外资企业的投资意愿。
改进措施: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营商环境;鼓励外资企业扩展到中西部地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三、市场准入层面的问题3.1 准入条件不明确我国在部分领域存在对外企业准入条件不明确的情况,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参与竞争。
改进措施:制定明确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提高透明度,公平竞争。
3.2 产业结构偏向传统行业当前,我国外国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等传统行业,缺乏对新兴技术和高端制造的吸引力。
改进措施:调整优化外商投资方向,鼓励外资投入科技创新和绿色产业等领域;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四、管理规范层面的问题4.1 监管不严格存在一些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国内市场垄断或非法操作的情况,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
论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内容提要】文章从我国外资立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目前外资立法的不足之处,特别是指出现行立法与国际法制的矛盾性,这种状况对我国即将加入WTO是不利的。
针对以上不足,提出了完善外资法的建议和观点:坚持科学立法,增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加强外资法律的整理编纂工作,弱化税收优惠在投资环境中的作用,特别是修改现行法律中与WTO协定的不符之处,使之与国际法制相一致,促进我国外资法律与国际法制接轨。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已逐渐向全球一体化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依赖性增强、渗透性加剧。
国际投资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每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外国资本的支持,同时本国的资本又渗透到其他各国的经济中,对特定国家来说,每个国家都离不开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
中国作为世界的一员,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就离不开引进外资和输出资本,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对中国当前的发展更为重要。
要引进和利用外资,我们首先要完善我国外资立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本文试从我国外资立法出发,剖析其不足,提出使其完善之建议。
一自1979年以来,我国相继制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达60多种,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
到目前为止,我国外资法已形成一个由各种专项立法与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的外国投资法体系。
纵观我国的外资法,在这近20年的实施过程中,确实得到了发展,并不断走向完备成熟,在鼓励和保护外资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不足:(一)缺乏系统性从立法主体来看,我国外资立法叠床架屋,既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各种单行立法,又有行政法规如各种单行法律的实施细则或条例,还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以与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甚至还有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内部规定。
这些立法文件多而散,且颁布的机关、年限、效力范围各不相同,显得零乱。
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规范体系和不足分析
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规范体系和不足分析大量的外资并购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财政税收贡献了力量,但如不对外资并购进行合理控制,其将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危害。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但总体来看还有待进一步整合,在外资准入、反垄断审查及安全审查环节均存有不足。
从外资在我国发展现状入手,分析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比借鉴美国、日本有关外资并购的规范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相应法律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外资并购规范体系外资并购作为引进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的一种方式,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在国外引进外资的形式中外资并购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
我国也可利用“外资并购”引进外资,但如郎咸平教授的比喻:“外资好比农田灌溉之水,把水闸打开,就可以开始灌溉了,但是你在灌溉之前,要先挖个沟渠,这样水闸打开后,让水顺着沟渠流到需要水的农田,如果没有挖好沟渠就把水闸打开,那就会淹了大地。
这么多外资进入中国,我们挖过沟渠没有?什么是沟渠?沟渠就是法制化的游戏规则。
”[1]究竟我们的“沟渠”挖的怎么样?让我们通过以下方面来具体分析。
(一)我国现有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1.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
首先是反垄断法方面,外资并购涉及到垄断问题,2007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规定,限制外资并购所造成的商品市场垄断。
[2]《反垄断法》一颁布就撤销了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收购,这是中国进入法制化游戏沟渠的第一步。
其次是公司法方面,外资并购将涉及到国内企业的合并、公司变更与终止、国内公司股权变动、组织形式变动及外资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这些问题做出了初步规定,通过其他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进行细化。
[3]最后是证?环ǚ矫妫?2005年修订的《证?环ā罚?对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收购、收购双方的信息披露制度、协议收购、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承担做出了规定。
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一、引言外商直接投资(FDI)是指跨国公司或个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购买股权、设立子公司或与当地企业合作开展经营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积极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利用外资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主要问题1.市场准入壁垒高: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在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巨大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很多行业对外商投资实施限制。
这种市场准入壁垒不仅影响了外商投资意愿,也限制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水平。
2.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虽然中国政府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通过法律法规加强维权力度,但侵犯知识产权问题依然突出。
这给那些有创新能力和技术优势的企业带来了困扰,并可能导致技术流失。
3.行政审批程序繁琐:在我国,外资企业的设立和运营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如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的审查。
这些程序存在繁琐、耗时长等问题,增加了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难度和成本。
4.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在引进外资方面也存在差异。
一些发达城市和沿海地区更容易吸引外资,而中西部地区则面临较大压力。
这种差距引起了资源配置不均衡和产业布局失调的问题。
三、对策1.改善市场准入条件:为吸引更多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应进一步放宽限制性行业,并简化相关手续和流程。
同时,建立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是必要的,以提高中国市场对外来企业的吸引力。
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及司法保护措施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鼓励创新科技型企业并给予相应优惠措施;加强与国际机构的合作,提升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
3.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各类审批手续,划定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权限;引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办理,实现信息共享和高效办公;加强部门间横向协调与互通信息机制的建立,以提高服务效率。
4.促进地区均衡发展: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推动内外贸体系联动发展,在资源、市场开放上给予中西部地区更多优惠政策支持;鼓励跨地域合作项目,并提供更有吸引力的产业布局。
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建议
产 业或 同一产 业链 中不 同阶段业 务的整 合与 重组 由于并购 企 。 业 与被 并购企 业处 于同一 产业或 产业链 中 , 摩擦较 小 , 并购后 整 合 的成本 比较 低 , 且有 些外资 已经持 有被 并购方 的部 分股权 , 况 对被 并购企业 的 了解 也更加 全面 , 以, 所 这种形 式的外 资并购 , 能 够带 来“ 赢” 双 的局面 。 3 外资并 购上 市公司 的主要方 式是 协议收 购 。要获得 占有 . 控股地 位 的国有 股和 法人股 的方式 只有和 上市 公司协 商 。 因此 ,
规 、 业政策 、 产 行业标 准等 , 虑市场 供需总量 、 产力布局 、 考 生 国家 经济 安全和 社会 公众利 益等 因素 , 加强对 外资 并购项 目的 审核 。 二、 当前 我 国外资并 购法律制 度缺 陷 再次 , 确立 外资 并购审 查标准 。 以考虑将 外 资是否扰 乱经 可 首 先 是体系混 乱 。外 资并购立 法本 应是 一个 非常 系统 的工 是否威胁 产业 安全作 为外 资并购 是否批准 的审 查标 准。 程 , 而我 国在外 资并购 立法上 缺乏 一个完善 的规 制 体系 然 。现 济秩序 , 行 的立法 只是 为 了制 定而 制定 , 缺乏 一定 的前瞻 性 , 使得 外 资并 ( ) 关于外 商出资比例和增资控股 比例 问题 的相应 立法 二 完善 购 立法 显得零 乱。 关键 的是直 到 目前 为止 , 最 仍然 没有 一部能够 我 国现 行外 资立法 对外 商出 资比例 的规定过 于笼 统、 简单 , 5 却 J u 统 率外资 并购 相关法 律规 范的基 本法 , 其他有 限的外 资并购立 法 仅仅规 定外商 出资 比例 的下限不 得低于 2%, 对于上 限未 J以 在 不同效 力层次和 规制领域 上缺 乏相 互的配 合, 经常 出现法律 规 规定 。这 么做 的原 因也许 是认 为外 资比例 太小对 企业 的经 济惹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缺陷及完善
为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并非意味着对外资毫不限制 ,
国民待遇原则 下外 资并 不能对 东 道 国所 有 产业长 驱
市场成为了外资渗入涉及我国国家经济安全行业的
工具 。
( ) 公 司的 性质 问题 。 二 新
直人 。 实际上 , 就连美国这样对外资开放程度较高的
国家对 外资进 入某 些 领 域 也 是有 限制 的 , 于涉 及 对 美 国国家 安全 的 收购 和 合 并 , 国 总统 享 有否 决 的 美 自由裁 量权 , 且还规 定 了外 国投 资者 的 申报 义务 , 而 对于未履 行 申报 义务 的将 追 究法 律责 任 [。我 国作 2 ] 为发展 中国家 , 经济相 对 落后 , 内相关 产业发 展程 国 度还不 高 , 如果 不对外 资 的 国内并购 加 以必要 限制 ,
近 年来 随着 国际 投 资 自由化 的发 展 , 消我 国 取 外 资立 法 双轨制 的呼 声越 来 越 高 , 多学 者 主张 在 很
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更加广泛的实行 国民待遇[。我 1 ]
国在人世 之后 根据 WTO 的要 求和 我 国的人 世承 诺 对我 国相关外 商投 资法 和《 商投 资产 业指 导 目录 》 外 ( 以下简称《 导 目录 》进行 了修 改 指 ) 但是 , 民待 遇 只 是意 味着 尽量 对 外 资并 购行 国
外资 并 购 上市 公 司 后 , 新公 司究 竟 是外商 投 资 企业 还是 内资 企业 也 是 目前 较 为 突 出 的问题 之 一 。 这 一 问题 不 但 涉 及 到 新 公 司 日后 运 营 中的 税 收 问 题, 而且 涉及 到新 公 司 的监管 。 在税 收方 面 , 根据《 通 知 》 9条 的规定 : 市公 司 国有股 和法 人股 向外商 第 上 转 让后 , 上市公 司仍然 执行 原有 关政 策 , 享受外商 不
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资并购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外资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本文从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我国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实现对我国企业的控制或参与。
近年来,我国外资并购规模不断扩大,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日益广泛。
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概述1. 外资并购的法律依据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合并、分立、重组等行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应当依法审查。
(5)外资并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并购条例》规定,外资并购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
2. 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外资并购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公平原则:外资并购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透明原则:外资并购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效率原则:外资并购活动应当提高效率,减少行政干预。
三、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对策1. 法律适用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2)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外资并购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缺陷及完善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缺陷及完善肖明 XX大学法学院关键词: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缺陷内容提要: 新近出台的大量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为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但是由于我国内外资立法的双轨制和立法主体的多样性, 造成外商投资立法方面存在着诸如新旧法规之间缺乏衔接、现有法规之间彼此重复冲突和可操作性较差的弊端, 使得实践中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特别是在涉及外商投资待遇及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后新公司的性质、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反垄断等等突出而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方面, 现行立法存在诸多的缺陷, 亟需从法理和立法上进行规X和完善。
由于外资并购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立法。
新近出台的大量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为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由于我国内外资立法的双轨制和立法主体的多样性, 造成外商投资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
一、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缺陷分析(一) 市场准入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 取消我国外资立法双轨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很多学者主X在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更加广泛的实行国民待遇 [1]。
我国在入世之后根据W TO 的要求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对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进行了修改。
但是, 国民待遇只是意味着尽量对外资并购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并非意味着对外资毫不限制,国民待遇原则下外资并不能对东道国所有产业长驱直入。
实际上, 就连美国这样对外资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对外资进入某些领域也是有限制的, 对于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的收购和合并, 美国总统享有否决的自由裁量权, 而且还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申报义务,对于未履行申报义务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经济相对落后, 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程度还不高, 如果不对外资的国内并购加以必要限制,将不利于我国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主权的维护, 因此在外商投资领域, 我国目前还应该结合具体情况, 分步骤的实现W TO 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反映在外资并购立法领域就是应严格的贯彻《指导目录》。
试析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在逐步融入世界的过程中,外资并购成了我们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过去几十年,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数量不断递增,产业不断扩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技术支持,外资并购成了我们拉动GDP增长的重要渠道。
然而大量国内企业被外资并购,是否真正有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呢?近年来,外资企业通过并购大量占领国内市场,控制国内产业。
在外资摄取大量利润的背后,隐藏着我国产业经济的危机,一旦外资在某个行业形成垄断,控制商品定价权,则对我国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我国作为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不应盲目扩大开放而放任外资并购的发展,应借鉴外国制度,逐步完善我国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外资并购是外资兼并与外资收购的统称,是外资公司出于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买入东道国企业的全部资产或一定比例股份,从而达到对其生产经营权的控制。
[1]近年来,外资并购活动在我国跃跃欲试,蓬勃发展,各行各业均出现外资并购的身影,与此同时,外资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断增加,下面我们就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特点及造成的危害两方面对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阐述。
(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特点1.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总量多。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总量不断增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数量多。
简单列举几个数据,如在食品行业,法国达能公司收购哇哈哈39家企业;在零售行业,摩根斯坦利与沃尔玛的中国商业伙伴深国投联手收购了国内20个大型购物中心。
其次,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投入的资金多。
如在资源类行业,巴西淡水河谷公司出资7亿多元进入中国煤炭行业;在房地产业,来自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美林国际、美国私募基金华平集团,对国内的投资共达42亿元人民币。
2.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范围广。
试论完善外资并购立法的原则和对策汇总
试论完善外资并购立法的原则和对策一、现存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外资并购作为外国投资者和我国国内企业间的产权交易,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我国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方式的同时,也会对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问题带来很大的冲击或负面影响,并在整体上对国内企业产生挤出效应,冲击民族工业,因而必须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立法规制。
从立法进程来看,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和实事上的外资并购行为的发生,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陆续出台,这首先在政策层面上宣告了外资并购时代的到来。
尤其是关于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D?D《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于2003年颁布和施行后,业界人士和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认为“该《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在原则、程序、审批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也使外资并购更具操作性。
…可以相信,随着新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外资并购将更加活跃和规范。
” 但事实上,总体上看,我国现存外资并购立法并不完善,而且一些领域还出现了立法空白,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并购方的信心,也影响了被并购的国内企业的积极性,从而限制了外资并购行为的发生,预期的火爆情形并未出现。
现存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主要体现:第一、多法并存且相互矛盾,缺乏协调性。
现存外资并购立法,有的散见于对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中,有的以并购客体所有制性质及企业组织结构不同进行规范,即使是2003年出台的外资并购专门立法,也仅限于规范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行为。
而各法规之间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如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办理,而该规定规范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这样,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对“并购”的界定和划分,外商投资企业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增资或对境内企业进行资产并购就成了并购立法的盲区。
第二、缺乏专门的反垄断法。
完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
完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外资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来投资或参与经营活动的行为。
外资并购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实现从规模扩张到质量提升的转型升级,还能加快我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来我国进行并购,完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应该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和审核力度。
我国应建立健全外资并购项目审批制度,确保外国投资者的并购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加强外资并购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提高对外资并购情况的透明度,方便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此外,应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后续监管,确保外国投资者履行承诺并积极参与企业管理,防止投资者向企业注入低效能和无效能资源。
其次,应完善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制度。
外资并购往往带来市场垄断的风险,可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为避免外资并购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我国应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加强对外资并购行为的监管,对涉及到市场垄断的外资并购项目加强审查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同时,加大对市场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
此外,应加强对外资并购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外资并购往往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交易,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为了保护我国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外资并购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和侵权现象。
总之,完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对于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来我国进行并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和审核、完善反垄断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金融行业监管等措施,可以促进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强大支持。
外资并购反垄断制度面临的困境
外资并购反垄断制度面临的困境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这就有可能导致竞争格局发生变化,甚至产生垄断的局面,这也引起了我国的重视。
我国加强经济立法,在外资并购的规制方面《反垄断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无法回避。
一、立法上的缺陷(一)立法缺乏体系性、可操作性我国在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有很多,而且目前还在不断补充中,虽然有《反垄断法》作为主要立法,但是层出不穷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是给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这些规定内容也比较散乱,立法缺乏体系性,法律法规之间很难衔接也不能相互配合,没有协调统一性,在某些方面是空白的,没有进行相关规制。
这不仅给企业并购带来障碍,也给反垄断审查带来困难,使反垄断审查的投入增大,效率低下。
二、制度上的缺陷(一)没有说明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市场份额是经营者占据相关市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
在《欧盟理事会控制企业合并》中第139/2004号条例写到,“在不违背条约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前提下,特别当相关企业在共同体市场或其重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不超过25%时,可推断该合并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
”这已经说明了欧盟国家的具体标准。
而我国在此问题上却是模糊的。
(二)没有说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上,一个是以美国为首采用的标准,一个是欧盟国家采用的标准,各个国家需要结合实际做出本国的具体标准。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推定出我国运用的是欧盟国家的市场结构标准,市场结构标准是指企业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在相关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则可以将其作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证据。
在运用市场结构标准的基础上德国明确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给出了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我国《反垄断法》只是给出了市场支配地位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缺乏标准的宽泛定义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审查结果难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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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的身分 , 在一定 的不合 理性 。 外 存 因为它无法调控外商利用转投 资 、间接 收购等方式来规避外 资准入政 策 ,从 而 进 入禁 止 投资 领域 或超 出限制 投 资领 域 。外商可能会利用其在 国内控股 或投 资 的企业收购其他企业股份来规避外 资 准入政策。 单纯适用 “ 资本来 源地” 也有
得上 岗; 二是要加强客运车辆管理 , 从事农村客运 的车辆应符合 《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 等国家标准 的规定 , 防止 非客运车辆 、 报废车辆 、 安全技术条件达 不到要求 的车辆运营 ; 三是要加强对集市 、庙会和其它大型集会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管
理。
算 的集约化经营模式 , 提高安 全服 务水平 、 抗风险能力和农村 客
( 科学 、 5) 合理配 置运力资源 , 实现规 范化管理 , 提高农 村
客运的服务水平 。 为实现农村客运 “ 经济 、 实用 、 方便 、 全”的 安 目标 , 必须从整合市场 资源、 化经营结构入 手 , 学规划经 营 优 科
14 经济论 坛 2 018 3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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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经济效益。 四是政府在政策 、 税费上真正落实对农 村客运的优
惠, 积极扶持 、 鼓励 运输 企业 的发展 , 逐步建立农村旅客运输网 , 发挥规模经 营优势 , 使非法客运车辆难 以获利 , 逐步退 出农村客
运市场 , 实现农村客运规范化 、 正规化运营 , 有效预 防交通事 故。 ( 者 单位 : 北省 道 来自 运 输 管 理局 ) 作 河
E O O I A TC ・ C N MCP CIE 经济工作 ■■■_ R
有一部 能统率外资并购相关 法律规范 的 基本 法 ,外资并购立法 在不同效力层次 和规 制领域上必然缺乏相互 配合 ,缺乏 体系性 ,并经常 出现法律 规范的相互 冲 有说 明。若不能 给外 资并购者一个相对 合 理的退 出机制 ,恐 怕也会影响其并购 的积极性 。又如 , 关于 向外商转让上 市 《 公 司 国有股 和法人股 有关问题 的通 知 》 中明确表示 ,向外 商转让上市公 司国有 购措施 也规定 得十分 简单 、不全 面 。 因 此 , 了使外 资并购能够有序地进行 , 为 发 挥并购 的资源配置优 势 ,维护广大股东 尤其是 中小股东 的利益 ,我国很有必要 从法律上对外 资并 购中的反收购问题进
为最大股 东的相对控股 的企业 ,即使已 经取得 中国法人资格 ,其 在中国境 内的 投 资仍 可视 为外商投资 ,其对 我国国内 企业 的并购仍应 界定为外 资并 购。采用
定的局限性。 当投 资者 为中外合 资 、 合
当前 ,虽然我 国已颁 布了许 多关于 外资并购 的法规 和规章 ,但这些法规和 规章 的内容极 为分散 , 不成体 系。 由于没
作企业时 , 由于合资 、 合作企业 的资本既
有 来 自于 国 内 的 , 有 来 自于 国外 的 , 也 这
全。 加强安 全管 理是提高农村客运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应积极 探索更加有效 的途径加强农村客运经 营者 的管 理,发挥基层政 府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作用 , 切实保障运输安全。 要加强对 经营者 的教育和培训 , 建立诚信考评体系 , 并制订相应 的奖惩措 施。 同时, 要严格落实 “ 三关一监督 ” 一是要加强对客运经营者 。
鉴 于 此 , 者 认 为 , 用 “ 际 控 制 笔 采 实
“ 实际控制 主义标准”在国外 已有先例 。 如印度 法律就 规定 ,外 国权益超过 加% 的印度公司收购印度企业 的资产 、股 份 或其他任何权益 , 均视 同外资收购 。 综上 所述 ,外资并购是指外 国投 资
者 通 过兼 并 或 收 购 的形 式 ,控 制 东道 国
一
公 司 企业 一 定或 全 部份 额 的股 份 或 资
产 ,从 而 控 制 或 影 响 东 道 国公 司 企 业 的
经营或管 理 , 并从 中获利 的行 为。 资并 外 购从本质上说 是公司企业产权 的交易行
为 ,并 购 者 以兼 并 和 控 制 东 道 国 的公 司 企 业 为 主 要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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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工作 ・C N M C P A TC E O O I R C IE
正确认识外 资并 购 ,首先要准确界 定外资和并购 。对 于认定 投资者国籍的
标准 , 国际 上 主 要 有 三 种 标 准 , 即设 立 地
时就难以判 断投 资者 的国籍 了。
主义标准” 来认定外资 的身分并对外 资
的 准 入进 行 监 管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谓 “ 所 实
标 准、资本来 源地标 准和实际控制 主义
标 准 。 用纯 粹 的 “ 立 地 标 准 ”来 判 断 采 设
际控制 主义标准 ”, 是指外资 的认定应 以 公司 资产实 际 由哪 国公 民控制 为标准 。 至于判断控制 的具体标 准 ,所有权份额 无疑是首要 的因素 。从 我国引进外资 的 实践出发 ,认定外资应 以控股 与否为主 要 根据 。 外商控股 的企业 , 包括持股 5 % 0
励骨干企业车头 向下等多种措施 , 努力 提高农村 客运 通达能力 ,
实现行政村路通车通 的目标 。 二是加快 农村 客运 运力结构调整 , 加大农村客运车辆更新步伐 ,发展车型相对统一 的经济型客运 车辆 。 三是 引导深化农村 客运 经营主体 的公 司化改造 , 规范公 司 内部管理 , 逐步实现统一站点 、 统一车型 、 统一服务标准 、 统一结
特别 是 驾 驶 人 员 的 管理 , 经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考 试合 格 的 , 未 不
网点 , 合理配置运力 资源。 实行公 司化 、 集约化管理 , 以公交化营 运方式为主 , 以定线 、 定班 、 时为基本特征 , 定 建立 激励机制 , 实 现规 范经 营。 一是采 取开辟新 线路 、 改造调整延伸原有线路和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