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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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0.02.20•【字号】•【施行日期】1980.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

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

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

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

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

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实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

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机构。

其人员编制如下:(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堤防工程相关制度规定文件

堤防工程相关制度规定文件

堤防工程相关制度规定文件为了保障堤防工程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其抗震抗洪能力,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堤防工程是指为防止河流洪水漫溢和海潮侵袭、保护农田、城市和其他水域的防洪工程和围堰工程。

第二条堤防工程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质量可靠、维护及时、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三条堤防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

第五条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其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章设计规定第六条堤防工程设计应根据所在地区历史洪水情况和气候特点,科学确定设计洪水位和洪水位以上安全标高。

第七条堤防工程设计应满足河流、湖泊、海岸等具体地质水文条件,采用适当的设计参数和方法,确保工程稳定可靠。

第八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考虑周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采取适当的生态修复措施。

第九条堤防工程设计应采用合理的堤体截面、高度、宽度和护坡、护岸等结构设计,确保工程结构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十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考虑防洪、排涝和灌溉等多功能需求,综合利用工程资源和空间,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堤防工程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工程的节能环保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施工规定第十二条堤防工程建设应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堤防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确保施工组织有序和安全施工。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施工应根据地质水文条件,采取合理的工法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堤防工程施工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避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安全,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监理规定第十八条堤防工程监理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和专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理工作。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堤防工程管理,保障堤防的安全和稳定运行,规范管理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堤防工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运维等各个环节的人员。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岗位责任意识,做到预防为主、防范为先。

第四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维护堤防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七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随时随地保护好工程安全。

第八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问题,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共同推动堤防工程的管理和发展。

第二章堤防工程设计第十条堤防工程设计应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堤防工程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堤防工程设计应遵循“防洪先、兼顾生态、节约资源、可持续”的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利用。

第十三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考虑自然环境变化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和参数,保证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设计应注重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提高设计水平和效率,确保设计成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堤防工程设计人员应保持与时俱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综合能力,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堤防工程施工第十七条堤防工程施工应依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遵守施工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和工序操作。

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堤防工程的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可靠,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堤防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在堤防工程建设中,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堤防工程的质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责任。

第四条各参与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五条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以优质高效为目标,以规范标准为基础,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

第六条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依法保守工程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各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项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设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制定设计质量控制措施,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施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施工,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堤防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第三章质量管理程序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制定质量目标,确定质量管理措施,编制工程质量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规,满足工程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完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施工方案,安排施工人员,准备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验收程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估,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2.02【实施日期】2000.12.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日)修正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库区管理职责及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赋予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堤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堤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项,提高堤防工程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堤防工程施工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

第三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施工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提高施工安全知识水平。

第六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员工的安全施工。

第八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宣传教育,宣传施工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规范和作业指导书,指导员工正确操作施工设备。

第十三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安全隐患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施工安全事故和处理过程。

第十六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对安全工作进行评定和表彰。

第十七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排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第十八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值班工作,及时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受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本规章旨在规范堤防工程的管理活动,确保工程安全、稳定,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所有参与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及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章。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堤防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堤防工程。

2. 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日常巡查、维护、应急处理等。

3. 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建设与维护1. 堤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3. 建立堤防工程档案,记录工程建设、改造、维护等历史信息。

4. 定期对堤防工程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维护工作,防止因老化、损坏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安全管理1. 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洪、防台、防凌等各类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2. 安装必要的监测设备,如水位计、位移传感器等,实时监控堤防的安全状况。

3. 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有效控制和处置事件。

五、环境保护1. 在堤防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负面影响。

2. 加强对堤防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禁止任何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与监督检查1. 堤防工程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堤防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陕西省河道管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施行日期】1996.09.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电、供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供排水及防洪、排涝工程,按有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它组织投资经营管理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有水工程的管护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在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管理的职责是:(一)负责有关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二)组织培训水工程管理人员,总结、推广水工程管理经验;(三)指导、监督水工程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水工程行政案件;(四)负责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五)负责水工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河流治理与工程设施管理第四章防汛抗洪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江河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资助贫困地区大型防洪工程建设。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加强对单位和个人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增强依法防洪的自觉性。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陕政发[1999]52号•【施行日期】199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的通告(陕政发[1999]52号1998年8月28日)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防洪工程效益,确保行洪畅通,保障江河沿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道专管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的河道管理工作。

二、汛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单位要密切注意水情、工情和险情,对河道堤防工程、报警器材、观测设备、抢险救生道路等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巡堤查险责任制,组织好抢险队伍,一旦发生险情迅速组织抢护,并做好群众安全撤离工作。

三、河道和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弃渣、弃料、生活垃圾、临时庵棚和违章工程等,由设障者和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清除或改建;逾期不清除或改建的,由河道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强行清除或改建,所发生的费用由设障者或建设单位负担;一时确实无法改建或清除的,须制定清除或改建计划,报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实施,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度汛方案,落实防汛责任,确保度汛安全。

四、严禁破坏各种防污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信线路、照明报警器材、水文设施、里程桩、管理房屋和抢险救生道路等。

严禁损毁堤防、护岸、坝垛、闸坝和其它防洪工程设施,对违章修建的越堤路豁口及堤防缺口要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封堵。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耕种、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确保生产人员安全。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4.09.12【实施日期】1984.09.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修正案(1989修正)[失效]【失效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1984年9月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管理第三章堤防管理第四章防护林管理第五章河道防汛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江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流属国家所有。

两岸的滩地,除集体有证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严禁任意侵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

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

在一个地(市)、县(区)境内的河道,由所在地(市)、县(区)水利部门主管;跨地(市)、县(区)的河道或重要的河段,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主管。

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农田、集镇安全的,由水利部门分级分段负责;保护城市(含县城)安全的,由所在地的城建部门负责;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由该企业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在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综合经营。

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六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江河、大力搞好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9]4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江河、大力搞好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9]4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江河、大力搞好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江河、大力搞好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9]4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河流众多,治理程度较差,洪水灾害频繁发生。

去年的“三江”大水进一步引起了全党、全社会对防洪问题的高度重视,我省陕南和关中局部地区发生的严重暴雨洪水灾害也更加引起了全省上下对防洪问题的严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防洪建设,大幅度增加防洪建设投入,一个全面整治江河、大搞防洪建设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

为了扎扎实实搞好我省江河整治和防洪建设工作,构筑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安全屏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河、兴修水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信心,把防洪建设作为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来抓我省横跨长江、黄河两个流域,受地理地貌和气候条件制约,一方面暴雨洪水灾害十分频繁,流域性、区域性大洪水多次出现,建国以来损失超亿元的洪灾就发生了10次,每年局部高强度暴雨、泥石流、山洪灾害都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另一方面我省工农业生产相对发达地区大都分布在江河沿岸,77座县城和县以上城市以及许多重要的交通运输和通信干线都依江傍河。

因此,大力开展江河整治,搞好防洪建设,对减轻洪水灾害损失,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省防洪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防洪工程设施初具规模,但总体防御能力偏低,质量不高,病险隐患多,管理工作薄弱,综合防御体系尚不健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1980年5月10日)为了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特布告如下:一、河道、堤防、水库、渠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草林植物,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在江河、水库内和水工建筑物附近,严禁用爆炸、投毒、电击等方法捕捉鱼类。

三、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理范围内,严禁毁林开荒。

在堤坝内以及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严禁破堤扒口、挖穴埋葬、掘地打井、打眼爆破、修建鱼池、建窑建房、垦殖放牧、掏沙取土等危害水利设施的活动。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内修建工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按基本建设程序报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内,不准修建阻水挑流工程,不准设置障碍,不准种植阻水林木。

现有的阻水挑流、影响行洪、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建筑物和种植的阻水林木,由修建和种植单位负责改善、改建和清除;造成的危害,由修建单位负责处理。

五、在河道内挖沙,取土,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规定,不准乱挖乱取。

六、严禁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洼地、河道滩区、水文测量河段乱围乱垦。

凡影响蓄洪、滞洪和行洪的已建围区,应由原建单位负责处理。

由于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灾害的,围垦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七、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倾倒土石料、矿渣、炉渣、垃圾,排泄有害的废水和污水。

已造成阻水和污染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处理;危害严重的,应停产处理。

八、机井、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等设施的站房、电机、水泵、客道、线路等,要加强管护,严防盗窃,禁止私自拆卸及其它破坏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修正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修正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修正
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0(000)001
【摘要】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陕政发[1989]222号《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
规定修正案》已经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三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修正案》和修正后的《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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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1984年9月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管理第三章堤防管理第四章防护林管理第五章河道防汛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江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河流属国家所有。

两岸的滩地,除集体有证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严禁任意侵占。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

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

在一个地(市)、县(区)境内的河道,由所在地(市)、县(区)水利部门主管;跨地(市)、县(区)的河道或重要的河段,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主管。

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农田、集镇安全的,由水利部门分级分段负责;保护城市(含县城)安全的,由所在地的城建部门负责;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由该企业负责。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在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综合经营。

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城市的河道整治规划,应由水利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共同制定。

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城市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五十至一百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县(区)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三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农田防洪的主要堤防及集镇堤防工程,按防御二十至三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一般堤防工程,按防御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

第七条第七条河道两岸规划的防洪大堤之间为河道行洪范围,未规划的河道可按设计洪水确定行洪范围。

一、河道行洪范围内严禁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套堤、生产堤和码头等阻水工程;严禁任意围滩造田和乱种林草;严禁修建房屋、仓库、货栈、高渠、高路等阻水建筑物;严禁向河道内倾倒矿渣、煤灰、土石料和堆放杂物。

二、修建桥涵、渡槽、倒虹等跨河工程,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影响上下游、左右岸的安全,并须按河道主管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

影响城市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的同意。

三、在桥梁上下游修建堤防、护岸等工程,不准堵塞桥孔,不准破坏桥梁设施。

四、现有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跨河建筑物及违章工程、阻水林草、堆积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改建、扩建或清除。

造成的危害由设障部门负责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河道的水、土、砂、石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任意开采。

开采砂、石、土料及淘金,应在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的原则下,有计划地组织采挖。

采运砂、石、土料,需向县(区)或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申请,领取采运证,在指定地点采运,并应向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缴纳管理养护费。

第九条第九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重要河段设立固定观测点,对河道断面、水位、冲淤、河势变化以及堤防、护岸、护滩、险工等进行定期观测记载,积累资料,为管理、维修和防汛抢险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章堤防管理第十条第十条修建堤防工程,必须根据河道整治规划,作出工程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施工。

工程竣工必须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沿堤两侧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

一、护堤地:1.宽度:黄河韩城至潼关段,防洪堤临河一百至二百米,背河五十至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渭河宝鸡峡至耿镇桥段,防洪堤临河十至二十米;背河三十至五十米;耿镇桥至潼关段,防洪堤临河二十至五十米,背河十至三十米;汉江武候镇至小峡段,防洪堤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

其它河流由所在地(市)、县(区)确定。

市区河段由城建部门确定。

2.护堤地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使用。

临河护堤地主要用于营造防浪林,背河护堤地主要用于抢险取土和营造防汛用材林。

3.护堤地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土地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城市为城建部门)共同划定。

集体有证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中予以调整。

无法调整的,权属不变,但其经营利用方式须服从统一规划和堤防管理的要求。

二、安全管理范围:主要堤防临河、背河各宽五十至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一般堤防由所在地(市)确定。

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为保护堤防工程安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侵占护堤地,不得任意开垦种植农作物;二、严禁在安全管理范围以内掏砂、取土、挖池、挖窑、开沟、开渠、打井、爆破;三、严禁在堤身挖坑、开口、埋葬、耕种、放牧、掘草皮、堆杂物和任意修建房屋;四、严禁偷盗、拆毁工程石料、桩木、铅丝、混凝土板;五、严禁破坏各种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路线、照明报警器具、水文设施、界牌、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防汛管理房屋以及抢险救生道路、避水楼台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禁止影响堤防安全的铁轮车和载重车辆在堤顶行驶。

降雨泥泞期间,除执行紧急任务的防汛抢险、军事、公安、救护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利用堤顶作公路,必须经河道管理单位同意,由交通或有关部门加修路面,负责维修养护。

修建越堤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严禁破堤修路。

临河坡道不得阻水挑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及埋设管道、电缆等,须征得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报水利或城建部门批准。

工程竣工验收,要有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参加,不合格者不准投入使用。

已建涵闸、泵站、管道、电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原建设单位加固、改建或封堵。

废弃的应清除并回填加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行洪区以外的旧堤、旧坝、老岸要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任意侵占或拆毁。

第四章防护林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堤岸防护林要作为河道整治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一规划。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管组织要根据临河防浪、背河取材、堤身防冲的原则,积极营造乔、灌、草相结合的防护林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堤岸防护林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管理单位可以自己营造,自己管护,也可以与群众管护组织、专业户、护堤员以及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合作营造和管护。

或承包给群管组织专业户、护堤员、其他单位营造和管护。

提倡机关、学校、军队、厂矿、群众团体及保护区村民义务营造堤岸防护林。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堤岸防护林只许抚育采伐、卫生采伐和更新采伐,不得皆伐。

采伐更新要提出计划,征得水利部门同意,报县(区)林业部门审批。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要建立苗圃,自育良种壮苗。

严禁毁坏、盗伐堤岸防护林木。

第五章河道防汛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要在各级防汛指挥部领导下,积极做好防汛工作。

汛前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渡汛计划,并对河道堤防工程、抢险物料、通讯路线、照明报警设施、观测设备、抢险救生道路以及抢险队伍等进行全面检查。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汛期要坚守岗位,加强巡堤查险,密切注视雨情、水情和工程情况。

发现险情,要及时组织抢护,并协助做好组织群众和重要物资的安全转移工作。

汛后要对河道堤防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复水毁工程。

防汛任务大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要建立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凡有修建江河堤防任务的城市、集镇和农村,在保护区内的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干部、群众和当地驻军,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每年参加防洪工程义务劳动十天左右。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在发生洪水险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防汛指挥部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有权组织、动员附近干部、群众、驻军及现场人员参加抗洪抢险;有权使用附近土地,使用土、石、竹、木及其它物资器材,使用车辆及其它运输工具;有权对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及其它障碍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行政区接界段的防汛工作,由上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建立联防组织。

各行政区要按统一的规划和部署,做好各自境内堤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维修,汛期要加强巡查防守,遇险及时抢护。

不允许在下游边界留缺口或修建不合质量标准的工程。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按照贡献大小,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城建部门给予奖励:一、在出现超标准洪水的情况下,由于对工程平时维修管护好,遇险抢护得力,未造成决堤淹没重大事故的;二、在出现超标准洪水并且确实难以防守的情况下,能及时组织群众和重要物资安全转移,避免重大损失的;三、施工中节约投资、提高质量、提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四、综合经营好,收入不断增加,连续三年实现管理经费自给有余的;五、积极推广先进经验,采用先进技术,经济效益显著的;六、积极组织动员本系统、本单位干部、群众参加义务劳动和防洪抢险,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包括群管人员),按照贡献大小,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城建部门或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给予奖励:一、热爱河道堤防管理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或有发明创造的;三、坚守岗位,遵守纪律,护堤护林成绩显著或完成任务成绩优异的;四、模范遵守、认真执行本规定,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五、防洪抢险、抗洪救灾英勇顽强,奋不顾身,事迹突出的;六、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清除或改建,并给予经济处罚。

违章工程及建筑物按其总造价的百分之十至二十罚款;堆积物每立方米罚款五至十元。

逾期仍不清除或改建的,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权雇用劳力机械强行清除,或给受危害地区修建保护工程,其费用由设障单位负担。

同时,对违章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无理阻拦或闹事的,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有关规定的,按当地砂、石、土料销售价的三至五倍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的,没收其非法收入,赔偿经济损失,并限期退还或修复。

情节严重的,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和治安处罚。

经济处罚每占地一平方米,罚款一元。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及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之一的,除限期清除修复、退还、赔偿外,并根据情节处以单位一千元以下,个人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境内下游接界段溃堤决口,使下游行政区遭受淹没损失,要追究上游行政区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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