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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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保监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7•【文号】保监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2009年以来,寿险业认真落实全保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要求,在业务结构调整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深化行业对结构调整这项工作的认识,明确结构调整的原则、方向和评价标准,使结构调整进一步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结构调整的内涵和意义1、结构调整是行业适应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在持续,国内经济、社会各方面也面临着结构调整的压力,寿险业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发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是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措施,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战略性选择。

2、结构调整是保证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结构调整有利于寿险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通过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业务结构,充分发挥寿险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使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最终实现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3、结构调整是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结构调整就是为了使保险产品能够不断满足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促进消费者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从而奠定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行业综合实力将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二、坚持结构调整的原则和方向4、要坚持结构调整的总体原则。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浅析22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浅析22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浅析2011-1-20 15:16:07 MSN理财共有评论1条进入理财大学作者:王晓枫关键词:银行保险兼业代理功能型监管内容提要:目前银行保险的兼业代理形式不符合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趋势。

本文对制约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作了简要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建议,如建立战略联盟、加强联合监管、加强创新和激励等。

一、引文银行保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如今已经发展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深层次合作所表现出的一种新制度。

银保一体化使得银行与保险各自服务范围都得到了拓宽,彼此利用对方的技术、经验、客户基础和分销渠道,使二者优势互补,占有更大的市场空间。

然而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是在回避权属融合的前提下谈银行或保险,实践中表现为: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以自身业务之便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属于保险的兼业代理形式,不符合世界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趋势。

现就制约我国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和应对方案浅析如下。

二、制约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因素1、兼业代理模式使银保合作无法深入国内的银保合作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保险公司依赖银行丰富的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银行通过代理保险产品获取中间收入。

这种兼业代理模式使双方在合作之初便形成了关注点的分歧:保险公司要抢占银行市场,扩大保费规模;银行要获得更多的手续费获得中间收入。

结果便是保险公司同业之间形成手续费用的恶性竞争,而银行也没有把银保合作摆上经营管理议事日程,只是单纯作为增加中间收入的一种渠道,在营销机制和手段上没有加强创新,仅利用网点机构柜面强制个人推销保险的传统销售方式,造成银保合作只能停留在表层。

2、银保产品品种没有吸引力我国人均保险覆盖率较低,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保障型保险的市场最为广泛。

而在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中绝大部分为简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产品,万能险、两全险,保障功能设计不足;产品同质性较强,无法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年龄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从投资功能考虑,我国资本市场并不十分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加上拓展银行市场支付较高手续费,成本提升,必然影响到产品的盈利。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

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

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

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保监发〔2024〕4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24〕4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24〕4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24]4号文件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该通知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和管理要求,旨在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优化业务结构。

其次,通知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的要求。

首先,要求银行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客户需求,制定合理的代理寿险产品结构,推动产品多元化发展。

其次,要求银行注重代理寿险产品的质量,提高风险管理和核保水平,确保产品的稳健性。

同时,要求银行合理控制代理寿险业务的规模,根据自身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管理好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

通知还要求银行加强代理寿险业务的管理和监管。

首先,要求银行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加强对代理寿险业务的监测和控制。

其次,要求银行加强员工培训和业务管理,提高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同时,要求银行对代理寿险业务进行定期的自查和外部审查,确保业务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该通知最后鼓励银行积极推动代理寿险业务的创新发展。

通知指出,银行在发展代理寿险业务时,要结合科技创新和金融科技的应用,推动产品线的升级和业务流程的优化。

同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渠道,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体验,推动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

总之,保监发[2024]4号文件对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和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和管理要求。

该文件的发布对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银行在代理寿险业务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清晰的规划和方向。

银行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业务的监管和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PPT课件(47页)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PPT课件(47页)

销售模式:
➢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 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 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销售行为: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 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 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 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 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 知客户。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 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 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 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 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代理协议: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 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 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 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 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 任等。
代理费用:
几个原则
• 1、强调相关监管政策在银保渠道的执行 • 2、加大法人责任和处罚力度 • 3、注重行业长期发展和政策的可操作性

2011-14-新闻稿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答记者问

2011-14-新闻稿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答记者问
问:《监管指引》主要从哪些方面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答:《监管指引》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按照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流程,主要从以下方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银保市场进行规范:
1.规范银保合作,提高合作关系的稳定性。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资本状况、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受处罚情况等,合理确定合作对象范围和数量,确保合作方有充足的资本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来开展银保业务。其次,规范银保合作协议的签订方式和协议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总对总”层级签订合作协议,或在取得总部书面授权的前提下,至少实现“省对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银保合作协议至少应包括的内容,防止因协议不规范、双方权责不清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要求银保双方维护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规定单一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中止合作后,双方也有义务共同做好相关售后服务工作,防止因频繁更替合作对象而产生消费者售后服务不到位现象。
4.加强代理费用管理,防止商业贿赂风险。一是明确代理费用支付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应至少由一级分支机构向银行二级或以上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代理费用,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对总”集中统一支付。二是加强代理费用财务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银行要对收取的代理费用加强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激励费用。三是严禁给予、收取或索要协议外利益。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以任何方式账外给予合作银行及其人员协议约定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禁止银行及其人员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账外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
通过加强银保业务机构和人员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可以通过吊销许可证或资格证进行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豫保监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紧急通知(豫保监发〔2010〕39号)各人身险省级分公司、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切实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支付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手续费支付方式和对象。

银代手续费应通过省级寿险分公司对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统一转账支付,省级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鼓励寿险总公司和银行总行、省级分公司和省级分行之间直接结算手续费。

各寿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支付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

各省级寿险公司应将各兼业代理机构(省级商业银行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收入账号及开户行名称报我局备案,如账号发生变更应在月度结束后7日内报送相关材料。

二、严格执行手续费支付标准。

各寿险公司应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与代理方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手续费标准。

保险行业协会应以修订自律公约为契机,加强行业自律。

各寿险公司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与银行签订的代理合同报我局备案,如代理合同发生变动或重新签订的,应于变动后的7日内报送我局。

三、强化手续费支付的基础管理。

各寿险公司应根据核心业务系统信息建立健全银代业务台账,夯实手续费支付的业务基础。

银代业务台账应按照不同的代理机构逐单记录代理险种、保单流水号、保费收入、手续费支付标准、实际支付手续费等信息,确保手续费的计算准确无误。

保监发〔2010〕4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10〕4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较快,银行代理已经成为我国寿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银行业也通过代理寿险业务实现了业务的多元化经营,银行业和寿险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但是随着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业务结构不合理、长期储蓄和保险保障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业、寿险业双方的优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寿险业实现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战略目标和银行业实现多元化经营,防范信誉风险,维护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保险公司、各银行在发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时,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认真做好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各保险公司和各银行要科学处理业务规模和业务质量的关系,要不断优化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适合银行代理渠道的产品。

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业务;代理银行要充分利用分销渠道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在内的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银保合作要体现银行业和寿险业各自的竞争优势,优势互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及金融资产管理的需求。

银保双方要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

三、加强代理资格的监管。

为加强银行代理寿险行为的管理,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法人授权。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new)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与要求(new)

代理资格: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 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 保险业务。 (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一)信息披露定义及基本要求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 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 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 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 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不禁止比较,要全面比较,而非简单比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37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信息披露的定义和信息披 露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信息披露材料管理,规范信息披露材料的设计、 印刷、使用等。 第三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规范投连险的产品说明 书、信息公告、保单状态报告、客户回访等。 第四章万能保险信息披露,规范万能险的产品说明书、 保单状态报告、客户回访等。 第五章分红保险信息披露,规范分红险的产品说明书、 红利通知书、客户回访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其他新型产品的适用以及本办法的实 施时间。
• 行政处罚:罚款二万元
二、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承保前——投保提示 • 承保后——进行回访 • 代理银行积极配合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 规定,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 客户信息,并在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 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晋保监发[2010]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晋保监发[2010]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晋保监发〔2010〕56号)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山西省邮政局、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山西省银行业协会、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防范风险,净化市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结合山西银行邮政保险市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兼业代理资格的监管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邮政部门代理保险业务的,其每个代理营业网点均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邮政机构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各银行邮政机构及其网点,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前,不得开展代理销售保险业务。

二、代理合作关系的建立及兼业代理合同的签署(一)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邮政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风险管控能力合理确定代理的保险公司数量。

鼓励银行邮政机构基层代理网点(分理处、储蓄所)与保险公司开展理财专柜、理财室等高层次、紧密合作。

(二)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机构开展保险委托代理业务的,应签署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原则上由总公司与总行(或总局)签署,也可经总公司、总行(或总局)授权后由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或省局)签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豫保监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豫保监发〔2010〕58号)各省级人身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推动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银保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要求,具体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切实防范销售误导风险(一)加强宣传材料管理。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各类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批准后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设计、印制,其他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设计、印制或变更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得使用银行网点电子显示屏、板报、墙报等各种形式的媒介,进行误导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违反上述要求的,我局将依据《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

(二)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挂牌展业要求。

各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渠道经理等)代理资格管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司销售及服务人员在银行兼业代理网点开展工作时,应佩戴与银行工作人员有明显区别的标识标牌。

标识标牌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制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姓名、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号。

商业银行集体进军保险市场产品创新成核心竞争力

商业银行集体进军保险市场产品创新成核心竞争力

客 户资源 的优 势 ,银行系保险公司
渐增多 。为了规范和促进银保业 务 发展迅猛 ,业 务范围也 日渐增大 , 的发展 ,保 监会 、银监会近年 来联 目前主要有代 理销售 、资产托管 、 保险存款以及市值管理等。
“ 行 控股 保 险 公 司 的 出现 , 银
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集体进军 保险 合发布 了多项监管政 策。2 0 年 , 06 市场后 ,市场竞争 日趋激 烈。与会 保监会 、银监会联合下发 《 于规 关 嘉宾一致认为 ,在此情况下 ,如何 范银 行 代 理 保 险业 务 的通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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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体进军保险市场 产 品创 成核心竞争 力
本 刊记者 高曙 东
2 0 年 1 月 ,银监会发 布的 《 09 1 商业
银行投 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 法 》,打开了银行进军保险 业的大 门 ;2 1年 1 00 月,联合下发 《 关于加
是 中国保险行 业继营销体制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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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包括工银 安盛人 寿 、农业银行 控股的嘉禾人寿 、中银保险 、建信 人寿及交银康联 ,国内 目前共有8 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拙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钓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俏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二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慕利益的不确定性”。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保监发〔2008〕122 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

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湘保监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2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为有效防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保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按照保监会加强银保业务管理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发展,有利于强化银保合作,有利于渠道长远健康发展,符合银保双方共同的利益。

二、排查风险。

各单位应对银行代理销售的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开展全面风险排查。

根据销售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分险种、分机构、分时段确定风险排查的标准,提高排查的准确性。

要特别关注基层机构的风险,对排查出的重点地区和风险隐患较高的银行网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当共同部署风险防范工作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分析,变被动为主动,抓早、抓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快排除风险隐患。

三、密切配合。

保险公司和银行双方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银保业务管理,从制度机制入手,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规定,强化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环节的管控,严禁销售误导,严禁违规支付手续费,严禁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要加强退保处理环节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快速、有效地满足消费者正当的退保要求,妥善处理好因销售误导而引发的各类退保纠纷,防止风险积聚引发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5.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各方呼吁进一步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丰富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

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总局启动《通知》起草工作,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对原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通知》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

明确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

二是明确双方合作层级。

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

三是明确银行代理业务佣金标准。

要求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优势,促进双方长期深度合作,探索转型发展新路径;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范围,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价值和消费者满意度;有利于丰富银行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多层次保障需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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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
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10〕4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较快,银行代理已经成为我国寿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银行业也通过代理寿险业务实现了业务的多元化经营,银行业和寿险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但是随着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业务结构不合理、长期储蓄和保险保障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业、寿险业双方的优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寿险业实现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战略目标和银行业实现多元化经营,防范信誉风险,维护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保险公司、各银行在发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时,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认真做好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各保险公司和各银行要科学处理业务规模和业务质量的关系,要不断优化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适合银行代理渠道的产品。

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业务;代理银行要充分利用分销渠道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在内的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银保合作要体现银行业和寿险业各自的竞争优势,优势互补,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及金融资产管理的需求。

银保双方要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

三、加强代理资格的监管。

为加强银行代理寿险行为的管理,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商业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法人授权。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代理银行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得代理业务。

四、加强销售模式的创新。

为满足客户全方位的理财和保障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各保险公司、各银行要大力开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模式的创新,要在目前以银行职员柜台销售为主要模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银行职员柜台销售、银行客户经理理财专柜销售、理财室销售等模式互为补充多样化销售模式,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五、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监管。

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要求,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后按规定时限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各代理银行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严禁代理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客户信息,严格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六、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柜员、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等的培训。

要根据市场和环境的变化,通过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加强对购买投资类寿险产品客户的风险测评。

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要求,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八、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手续费支付管理。

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原则上要由总公司与总行签订;省级分公司与省级分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必须分别取得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代理银行总行的授权;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代理手续费要通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代理银行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银行总行支付,省级分公司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代理银行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

各代理银行要本着防范风险和成本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代理合同和代理手续费的集中管理,建立科学、公平、系统的代理销售激励机制,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九、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财务核算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盈利性分析,实现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独立核算,及时准确反映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真实盈利状况。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审慎稳健的原则,制定科学的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非理性粗放式经营行为,切实防范费差损风险。

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财务费用支出的监管,
对于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采取限制直至取消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经营资格的监管措施。

十、加强对客户后续服务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要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积极探索通过利益分享、提供客户关系管理、远程技术支持、代收保费和代付保险金等多种增值服务的方式,深化银行保险之间的合作关系。

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要明确约定双方在客户后续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之间应建立投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十一、加大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领域的反商业贿赂查处工作。

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在账外暗中向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严禁员工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十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建立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退出机制。

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通过分类监管措施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的不断优化。

各保险公司要在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规划中充分评估业务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做好压力测试。

对于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过快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将采取包括停止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在内的监管措施。

十三、加强行业之间沟通协调,妥善解决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各保监局、银监会派出机构、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保险公司、银行要加强沟通,及时解决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实现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市场份额较大的公司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推动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结构调整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保监局和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已经签署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如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应当在2010年3月1日前根据本通知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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