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3.04.28•【文号】国海人发[1993]175号•【施行日期】1993.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人发(1993)175号1993年4月28日)局属各单位:最近国务院领导对开展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八五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科技人员的关怀,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为国家作贡献,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先拔管理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特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展海洋事业多作贡献,根据中发(1991)10号文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对象第二条选拔范围是局属全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选拔对象是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科研调查及海洋开发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其中年龄在55岁以下的应占绝大多数。
第四条党政群机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章享受“特贴”档次第五条为体现享受“特贴”人员的贡献大小,政府特殊津贴分为100元和50元两档。
第六条对已享受50元档津贴的人员,如有新的重要贡献,可再申请晋升享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20•【文号】人专发[1993]4号•【施行日期】1993.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3)4号1993年2月30日)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最近的批示精神,决定1993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和解放军系统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本着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有原则,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方案》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
附件: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遵照中发〔1991〕10号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八五”期间继续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时要立下一个规定或办法,逐步使之法制化。
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今后,原则上按本方案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并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基本上按照中发〔1991〕10号通知精神进行。
1993年工作方案与以前的方案相比,有关新的内容和要点如下。
一、关于选拔范围和对象(一)199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范围和对象仍按中发〔1991〕1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
(二)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在党政军群机关工作的专家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其中个别贡献特别突出、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仍按1992年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和人事部共同商定的标准掌握,即一是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改前一至四级老专家;二是经中央有关干部管理部门推荐,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学术造诣高深,确属某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权威,在国内外学术界有很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条件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除个别特别优秀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前的两项四等奖将按一个三等奖掌握,下同)。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承担省级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或科研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为同行公认;或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要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水平高,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好,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人专发[1993]4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2.20【实施日期】1993.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3)4号1993年2月30日)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最近的批示精神,决定1993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和解放军系统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本着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有原则,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方案》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
遵照中发〔1991〕10号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八五”期间继续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时要立下一个规定或办法,逐步使之法制化。
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今后,原则上按本方案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并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基本上按照中发〔1991〕10号通知精神进行。
1993年工作方案与以前的方案相比,有关新的内容和要点如下。
一、关于选拔范围和对象(一)199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范围和对象仍按中发〔1991〕1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
(二)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在党政军群机关工作的专家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其中个别贡献特别突出、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仍按1992年中组部、中宣部、统战。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50号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50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人专发[1995]11号)精神,今年将继续开展第九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第八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拔工作。
现将今年选拔两项专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尽快抓紧组织实施。
一、今年两项专家的选拔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原则上仍按照原渠道进行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今年选拔的两项专家指标参考数基本上与上一批相同(见附件)。
请在十一月底以前,按有关规定将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人事部。
二、考虑到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凡是由部改组为国家局的,或由几个单位合并后新组建的部门,均由新机构负责与其相关的原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两项专家的选拔工作。
原国务院直属的各军工总公司,仍负责本总公司范围内的两项专家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原国防科工委的两项专家选拔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部署实施。
三、今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工作,是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地方正在酝酿机构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作风,积极扎实地做好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要指派人专负责,如在机构改革中发生人员变动情况,要妥善做好衔接工作。
四、关于一些地区和部门建议非国有单位中为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参与选拔的问题,我们正在会同财政部调研,目前请先按《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选拔。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X—X年)》和《X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X发〔X〕19号),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作用,现就实行X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领军人才为重点,以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基层一线业务骨干倾斜为导向,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加强考核管理,切实做好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为X转型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作出新的贡献。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20名左右。
(二)选拔对象为在X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列为选拔对象。
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X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再参与选拔。
(三)市政府特殊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选拔条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创新、进取和奉献精神,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在专业技术或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工作,原则上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是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一)专业技术人才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高,是我市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市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较大科学价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国家科技奖励);(2)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前二名);(3)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或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4)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或2项三等奖(第一名),获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或主持1项以上子项目;(6)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贵州省享受特殊津贴人员流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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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8.27•【字号】沪人〔2001〕129号•【施行日期】200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1〕129号各部、委、办、区、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为使本市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必须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建设与新世纪上海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结合起来,加快培养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在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营造优秀人才特别是年轻人才健康成长和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全面推动本市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上海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领域的专门人才。
(二)打破所有制界限,将政府特殊津贴选拔范围拓展到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延伸到在上海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
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4.09•【文号】•【施行日期】199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1993年4月9日)自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以来,已连续三年开展了这项工作,共选拔了6万多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带有导向性的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知识分子的关怀和爱护,体现了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对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促进中青年人才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继续开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为使政府特殊津贴起到应有的作用,激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特别是中青年专家更加勤奋地努力工作,继续为国家做出新的贡献,现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对象是在职人员,特别是5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二、考核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各有关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部委人事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实施。
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考核可做专项工作安排,也可与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三、每两年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
主要考核其现实表现和业绩。
对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的重大贡献和取得的新成就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导和表彰。
四、经过考核,应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新成就、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输入专家数据库(考核库),在来年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考核报告和考核数据库软盘报送人事部专家司。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以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控制在50名以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生产技术、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管理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第五条选拔对象的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本市工作两年以上,近五年来在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发明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前五位、一等奖的前四位、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两项二等奖的前二位或三项三等奖的首位完成者;杭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等奖的首位完成者。
(三)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或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沈阳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沈阳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沈阳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14年沈阳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4日2014年沈阳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方案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今年将继续选拔一批长期辛勤工作、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为确保选拔推荐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数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配给沈阳市的2014年选拔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标控制数为专业技术人才10名。
我市未单列高技能人才指标,高技能人才的选拔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
二、选拔范围在我市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
(一)重点选拔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工农业生产一线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2012年以来在沈阳经济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沈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及农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并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型人才。
(二)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有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宣传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人事部关于开展一九九六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20号
人事部关于开展一九九六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开展一九九六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20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神和《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1996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和人事部下达的一九九六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控制指标参考数,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1996年8月31日前将人选材料上报人事部专家司。
二、对未预分人选控制指标参考数的部门,如确有符合条件的人选,请在1996年6月上旬与人事部专家司协商确定推荐人选指标参考数。
三、一九九六年从中专、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科技干部)厅(局)根据本地区中专、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驻当地学校)教师情况,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选拔人数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指标数内。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一九九六年将统一软件环境,推荐人选材料数据的录入、统计、打印和上报等操作一律使用高级专家管理软件(2.0)。
五、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善性,数据库录入完毕,一定要认真核实数据,并通过审核,确认无误方可打印有关上报表格和报送软盘。
报送的软盘内应只含一个数据库,人选类别和特殊人选(如:中小教、体育教练员等)按规定分别在相应字段中注明。
六、上报材料:综合报告、人选情况一览表、人选情况统计表、人选数据库软盘各一份。
2016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申报材料【模板】
2016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一、书面材料1.推荐人选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2.专家情况登记表2份。
通过“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附件一)将推荐人选信息完整录入。
采集工具中录入的出生日期必须与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一致。
在业绩贡献一栏,开头不空格直接填写,不分段,填写字数一般应大于800字,不得超过1000字。
3.推荐人选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符合推荐条件的证明材料、论著论文、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承担科研项目证明材料、《专家情况登记表》中业绩贡献栏所填内容证明材料等。
复印件分类装订,附清单(附件二),清单需装订在复印材料之前。
如论文、论著数量过多,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只提供有代表性、高质量的材料即可,原则上各不超过10篇(部)。
科研项目验收报告不超过5份。
每篇论文须提供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和论文第一页的复印件;每部论著须提供封面、扉页和目录复印件。
如推荐人选的论文被SCI、SSCI、A&HCI、CSSCI等收录,须由正规查新机构(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郑州大学图书馆等)出具证明。
4.推荐人选符合条件情况表(附件三)1份。
5.人选标签(附件四)1份,贴于申报材料袋表面。
以上所有书面材料均需使用A4规格的纸张,建议按类装订,不建议合订成一册,不得过度包装。
二、电子数据1.通过“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报送生成的RPU格式电子数据。
说明如下:(1)使用信息采集工具录入个人信息时,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逐项完整录入。
录入完毕,点击保存,软件会对录入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合格,点击“生成报送”,以推荐人选姓名作为文件名存盘。
点击“打印”,即可生成《专家情况登记表》。
(2)各地各部门须将所有推荐人选的电子数据认真审核,确保电子数据于纸质材料一致,准确无误。
2、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附件五)电子版。
各地各部门须将所有推荐人选一览表汇总到一个EXCEL工作表中,并以申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单位名称保存。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若干规定-余府办发[2013]1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若干规定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若干规定(余府办发﹝2013﹞12号)为充分调动全市各类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人才队伍和国家新能源科技城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选拔对象㈠选拔范围:在全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市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中进行。
㈡选拔对象: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有突出贡献的普通工人和农民。
包括柔性引进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才,重点推荐选拔工农业科技创新人才。
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工作但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列入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对象。
二、选拔条件㈠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㈡业务条件。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原则上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1.效益显著。
在专业技术领域或技能岗位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技术革新、新技术开发推广、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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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一些专业的人才进行的奖励,这种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知识和专业人才的尊重。
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申报是有一定的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申报领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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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殊津贴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3、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成就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是怎样的
The biggest killer of marriage is not an affair or cheating, but a trivial lif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是怎样的根据《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我国从1990年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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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大家对于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选拔条件和程序了解多少呢?特殊津贴的来源又有哪些呢?我们来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二、选拔程序(一)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由人事部具体组织实施;(二)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拔工作分别在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本部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后,报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核定。
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紧急通知校属各单位: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教电[2010]26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校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开展我校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额分配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给我校4个推荐名额。
各个单位可以推荐1名候选人。
已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重复申报。
2008年已申报政府特殊津贴未获批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在单位的指标控制数内直接上报。
二、严格选拔范围和条件推荐的人选须符合下列范围和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
有严谨的科学精神和敬业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工作。
(二)属目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年来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其取得的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得到国内或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公认。
(三)推荐的专业技术人才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者或带头人;2、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上成果突出,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或具有重大科学技术价值;3、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为经济社会发展、保卫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四)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高技能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三、严格选拔程序各个单位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推荐人选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将按程序组织专家评议评选出正式推荐人选,按程序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四、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一)以学院的名义报送的推荐函1份,推荐函中应说明人选推荐情况及公示结果。
对2008年已申报过政府特殊津贴的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必须特别注明。
(二)推荐人选情况简表(附件1)和人选情况一览表(附件2),用Word格式打印,一式2份。
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
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高技能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支撑力量,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贡献巨大。
为了吸引和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特殊津贴政策,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生活水平和科研环境。
本文将就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高技能人才津贴的概念高技能人才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和奖励在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一定的补贴和福利的政策。
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以来,对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生活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贴的条件1.高技能人才的认定: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贴的前提是要进行高技能人才的认定,具体规定如下:(1)拥有高等院校教师、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后研究经历的人员;(2)具备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技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等职称的人员;(3)获得国家、省部级或以上奖励或者一等功、二等功的人员。
2.具备一定的条件:为了体现高技能人才的实际贡献,同时也为了保障政府特殊津贴的真实性,高技能人才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效益突出:在科技创新、产品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2)领衔人才:在高技术领域中承担重要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卓有创新能力的人员;(3)固定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等固定地点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4)无违法违纪行为:在职业生涯中没有过不良行为记录,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高技能人才津贴的程序1.申请材料准备:高技能人才要想获得津贴,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2)近5年来推荐信,证明其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取得过显著的成绩以及高技能人才认定证书;(3)从事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成果、发明专利、论著等证明材料。
2.资料审核:高技能人才的申请材料提交后,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员的资格符合条件后,进行推荐。
国务院特殊津贴是多少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务院特殊津贴是多少每个月600。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国务院特殊津贴对我们寻常百姓来说显得十分遥远,它是为了奖励高技术人才以及为国家做出卓越贡献的人设置的一项奖励,目的是为了激励更多的人提高自己的创造性,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发放需要满足很多条件,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国务院特殊津贴是多少。
一、什么是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
获得者被称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3、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成就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人才引进及培养激励办法
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建设城乡统筹和谐开展的 XX 省山区经济强县中的作用,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优良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能以自己创造性的劳动,为 ** 经济社会开展做出较大奉献的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人才引进对象第四条引进的优秀人才须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开展需要,属于我县急需或紧缺的专业及工程:〔一〕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者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类表彰奖励的人员。
〔二〕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或者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县外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称号的人员或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开展急需或紧缺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的人员。
〔五〕国家“985、〞“211工〞程院校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学历〔获学士学位〕且为本县急需或者紧缺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引进优秀人才的方式:〔一〕公开招聘。
充分运用网络、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才。
〔二〕组团招才。
由组织、人社部门牵头,不定期到省内外人才市场、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招聘人才。
〔三〕聘请参谋。
县委、县政府聘请知名人士、资深专家担任招商引资、城镇规划、工业经济、农业产业等方面的参谋。
〔四〕举荐或者个人自荐。
第三章人才引进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引进本县急需或者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省、市规定采取考核招聘方式进行。
第七条引进县外在职在编的优秀人才,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引进申请。
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工作方案,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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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及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科学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之法~经省,市,级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或效益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立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的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摘自中办发〔2004〕2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