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股份转让一年的时间限制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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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 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 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
外战略投资者。
2、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
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 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
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
算。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 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 登记之日起计算。
3.转增、送红股 IPO前十二个月内(有创业板申报材料前6个月
2、证券法: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范本(五篇)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范本(五篇)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范本

出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相对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但是《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____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____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_____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143条规定的除外。

d.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_____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风险提示:

建议在股份转让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进一步明确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预防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

如果双方缺少股份转让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相对模糊,当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与股份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预期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加。

一、股份转让标的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股份。风险提示:

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研究

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研究
章程能 否限制发起人 股份转让 的态度不 明了 , 导致 公司不 能根据 自身经营的需要在公 司章程 中限制股份转让 。招股说 明书 性质是 要约邀请 , 属于合同法范 畴 , 招股方和认股人通过成立合 同进行股 份买卖 。 五、 三种限制股份转让形式之间的关 系
法定 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具有局 限性 。法律禁止发起人 在公 司成立一 年内转让股 份 , 虽然能够有效地 降低 发起人通过转 让股 份而损 害公司或其他 股东 的利 益 , 但 是并没有结 合公 司的实际经 营状况。在公司成立一年后可能会在公 司章程 中对股份转让 约定 特别 的限制性条件 , 比如 要求某一发 起人股东 在一个 比较 长的期 间 内不 能进行股份转 让 , 根据公 司实 际经营情 况延长对发起 人股 份转让的 限制 。另外 , 降低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过程 中的地 位 , 不能充分发挥公 司章程对公 司治理 的促进作用 。 三、 章程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 我 国《 公 司法 》 第1 3 8条规 定 : “ 股 东持 有 的股 份 可 以依 法转 让。 ” 此外 , 并未对公 司章程 可否 进一 步 限制股 权转 让做 出规 定 。 当然 , 任何 权利都存在一定 的边界 。我 国《 公 司法》 对股权 转让场 所、 方式 、 主体 和时间的限制 , 都是 为 了保 障更加 公平 的 自由。但 股份 公司章程 可否在法 律之外对股 东转让股权 施加额外 的限制 , 这一 问题 在实践中经常引 发争议 。国内存在 着两种 观点 : 一是 否 点说 。有 学者 认为“ 公司成 立后 , 每个 股东 只要符 合 法律 规定 都 可以转让 自己持有的股份 , 除了法律 限制或禁 止的情 形外 , 公 司章 程或股东大会不得 限制或 禁止 。 ” 股份 自由转让 是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范文(7篇)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范文(7篇)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范文

出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相对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但是《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____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____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_____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143条规定的除外。

d.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_____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风险提示:

建议在股份转让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进一步明确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预防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

如果双方缺少股份转让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相对模糊,当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与股份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预期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加。

一、股份转让标的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股份。风险提示:

股改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股改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股改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股改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另外,公司高管转让股份的时间及数量也有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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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有何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有何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一、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场所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该条规定,从字面意思解释,前一部分讲转让的场所,后一部分讲转让的方式,不构成选择关系。从该条的前后的内容看,笔者认为,该条应是对转让场所进行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应为对股份转让方式的规定,因而该条不应再是对转让方式作出的规定,否则会有雷同。

与此条相类似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三十九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法》的该条就比较明确,仅是规定转让场所。

因而,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应理解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场所进行。

二、我国目前合法的股份转让场所

按照前述规定,我国目前合法的股份转让场所只有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场所。

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转让场所只有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6月建立,第一次被国务院认可是在2005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该文件指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2005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中指出“基于以往的经验教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稳妥推进,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进行。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证监会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份要其它股东的同意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份要其它股东的同意吗

Without saliva and sweat, there would be no tears of succ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份要其它

股东的同意吗

导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是不需要征得其它股东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份要其它股东的同意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需要通知替他股东,但是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是需要原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便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有必要再合适的时间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还要提发甫篡晃诂浩磋彤单廓议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不管股东是否同意、是否签字,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其实如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是绝大部分工商局要

求新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必须有其他股东全部签字才予以办理,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东到场核对身份、签字确认才予以办理。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股份转让效力问题研究——兼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理解与适用

发起人股份转让效力问题研究——兼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理解与适用

Legal Syst em A n d Soci et y

发起人股份转让效力问题研究

——兼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理解与适用

华亮量

摘要股份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但在我国,无论1993年《公司法》抑或是2005年

新Ⅸ公司法》中均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之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但该条款对转让行为未做出区分,在对限

制对象的认定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本文从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的效力角度,区分了股份转让过程中的处分行为和负担

行为,具体分析了该法条,完整论述了发起人股份转让之效力。

关键词发起人股份转让处分行为负担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8—02

一、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之立法宗旨质疑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按现代公司法基本原理,股份的自由转让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也是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但基于相关考虑,各国公司法均会对特定人,如: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时期内的股份转让做出一定的限制。对发起人的股份转让也是其中一种。

然笔者疑惑之处在于,当今《日本公司法》、《美国标准公司法》、《德国资合公司法》等世界主要国家的公司法在“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这一问题上集体“失语”,仅我国公司法保留了相关规定:如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探究该条款立法本意与宗旨,颇令人质疑。也许基于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且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要占到35%以上,因此发起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维持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遂“为了避免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能顺利经营,本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

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官方版(4篇)

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官方版(4篇)

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官方版

甲方(出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风险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相对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但是《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143条规定的除外。

d、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市签署鉴于:

风险提示:

转让股权的分额及其价格;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让方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1、甲方系___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为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_____(现金/银行转账/支票)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元。

关于对实际控制人上市后三年内发生变更的总结

关于对实际控制人上市后三年内发生变更的总结

关于对上市公司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总结经初步研究,个人认为,以下情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在上市后三年内发生变更:

一、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一年后直接转让

如出现以下情形,经过相关审批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可直接转让: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根据为以下法规:

(一)《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法规,可见,控股股东的股权如是转让给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应是在上市一年后可以转让;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只有在因财务危机需重组时,经审批后可采取直接转让的方式。

二、发行新股而稀释,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中,无论是公开增发、配股,都没有硬性禁止通过发行不得改变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也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要上市之后一定时间才能再融资;而对于非公开发行,则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如非公开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该规定即参考《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中,如通过非公开发行成为实际控制人,其股权应锁定三年方能转让。可见,并没相关规定,禁止因非公开发行而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

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交易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交易的规定有哪些?

The so-called fate actually depends on onesel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

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交易的规定有哪些?

导读: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交易的规定中,主要一条有?其中一位股东想向公司其他的股东甚至以外的人。把自己的股权转让出去,必须经过50%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转出股权。自己没有单项转股的权利。同时,别的股东在相等的条件下享有该股份。

一、公司法对股东与公司交易的规定有哪些?

转让的限制。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于公司法股份交易的相关限制主要是以下这几种:对发起人转让的股份限制,对在公开发行股份之前,公司就已经发行过的股份进行转让的限制。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和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和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和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和实施程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的知识进⾏解答。

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和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转让⽅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转移股权,受让⽅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效,在公司为其履⾏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股东的交替⽅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效,受让⼈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续具有宣⽰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保护⾃⾝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最有效的⼿段,实践中⼀定要予以⾼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时的⼿续繁琐⽽不为从⽽留下隐患。

11.新三板股东相关规定

11.新三板股东相关规定

新三板股东要求及权力义务

一、新三板股东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10条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二、股东的权利义务:

1.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新三板市场自身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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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再加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公司的创办和注册数量与日俱增。与此同时,“股权转让”这一概念也就进入了很多人的眼里,变得熟悉而普遍的存在。依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有条件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

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一)股权转让满足的条件:

1、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对该出资并无购买意图;

3、公司股东会对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作出同意的决议。

股份公司发起人规定

股份公司发起人规定

什么是发起人?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谁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2009-11-25

发起人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或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发起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东不是发起人。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审核的实践,是否能够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2)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7)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民事主体,则不可作为发起人。

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需承担一定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公司筹委会;

(2)推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公司上市的优点

1、上市融资可以带来大量资金,提高企业净资产,降低负债率,

改善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中小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不仅能够获得大量资金,解决企业当前的发展问题,而且还可以通过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实现持续融资,上市无疑是最佳的融资平台和融资方式之一。

2、上市创造财富,股价使股东的财富增加,企业资产通过发行上市在一夜间巨幅增值一样,拥有股份的企业原始股东、高管及员工也会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获得财富的巨大增值。

3、上市可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通过上市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内控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效率,缩减成本,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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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份转让一年的时间限制如何理解?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发起人股份转让一年的时间限制如何理解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天一科技 ) 成立于 1998 年 11 月 18 日。湖南泰和集团公司 ( 下称泰和集团 ) 与湖南平江县国资局 ( 下称国资……

发起人股份转让一年的时间限制如何理解?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一科技)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湖南泰和集团公司(下称泰和集团)与湖南平江县国资局(下称国资局)同为天一科技的发起人。后来,泰和集团因对外负债压力太大,遂与国资局商洽,拟将其所持有的天一科技2500万股转让给国资局。双方遂于1999年12月30日订立合同,约定由国资局代泰和集团偿还7400万元的债务,作为国资局收购泰和集团2500万天一科技股份的对价。但鉴于当时该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双方约定,泰和集团应于2002年2月3日无条件将股份过户给国资局。合同订立后,国资局为泰和集团偿还了7400万元的债务。合同期限届满,泰和集团未依约履行股份转让义务,国资局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股份转让合同有效,确认泰和集团名下股份为国资局所有。泰和集团抗辩认为,在法律禁止转让股份的三年期内,当事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是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是仅仅禁止股份的交付转让,还是对约定转让一并禁止?换言之,对于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与他人订立的约定一年后转让股份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来看,142条是具备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其意义在于在微观上强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在宏观上避免其利用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行为进行资本炒作,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在法律规定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发起人不仅不能交付转让,其在此期限内订立转让股份合同,即使约定在公司成立一年之后实际交付,亦难脱规避法律之嫌,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其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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