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临界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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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 000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元,适用3%

的税率,纳税540元(18 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 460元(18 000-540);而

发给小张年终奖18 001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 695.1元(18 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 305.9元(18 001-1 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为便于比较,我们把不

同税率下,因多发1元钱所带来的纳税成本计算并列为表2所示:

表2 不同税率超标发放年终奖纳税比较表

从表2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 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

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2.分红的节税建议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在税务征收实践中,我们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账面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视同分红,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存在自然人股份的企业,也比照执行。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 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 000-20 000×20%)×20%=3 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 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 000×25%=5 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 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 800元。

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 000元。验证如下:

100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100 000×20%)×40%-7 000

=25 000(元)

10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 000×25%=25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 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 893.08元。验证如下:

62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 893.08×5.5%=3 459.12(元)

62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 893.08-3 459.12)×(1-20%)×30%

-2 000=12 264.15(元)

合计为:3 459.12+12 264.15=15 723.27(元)

62 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 893.08×25%=15 732.27(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5 732.27元,相等。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 000元。验证如下:

50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 000-50 000×20%)×30%-2 000

=10 000(元)

50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 000×20%=10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0 000元,相等。

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占了便宜。但不是所有企业都知道占这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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