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法规及修改通报的生效情况
国内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法规及修改通报的生效情况

检查依据: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所驶往国家、地区、港口的特殊要求,如未满足易导致滞留的相关要求可作为检查依据。
2 . 2 国内海事法律、规则和规章2 . 2 . 1 国内和船舶安全检查有关的海事法律、法规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1979 年8月25 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 年9 月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3 午12 月29 日由国务院公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3 号,自2007年10月l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 (自1995 年3 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 年第2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2002 年10 月29 日中国海事局海船舶[2002 ] , 44 号,自2002 年12 月31 口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03 年l 月l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3 年第8号,本规定自2003 年9 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3 年11 月30 日交通部令[2003 ]第10 号公布,自2004 年l 月l 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6 月2811 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1 月l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 年第6 号,自2004 年8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 年第,号,自2004 年8 月1 日施行)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 第145 号,自2006 年5 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海船舶[2004 ]第356 号,2004 年8月13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11 号,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 年第4 号自2006 年6 月1日起施行)国内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法规及修改通报的生效情况一、《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简要介绍:是原中国船舶检验局1992年以(92)船规字第190号文公布的,“92规则”适用于中国籍民用海船,包括国际航行和国内海上航行船舶,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改通报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改通报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改通报导语: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海上航行安全和船舶的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为了适应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海上运输行业的需求变化,IMO于2016年进行了对该规则的修改,并发布了修改通报。
1. 修订背景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保障全球海上运输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而修订此规则的动机则是为了跟上时代的发展和行业的需求变化。
随着科技的进步,航运业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应对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和改进安全标准,IMO进行了对规则的全面修订。
2. 修改内容在2016年的修改通报中,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经过了全面的修改和更新。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安全设备要求、船舶建造标准、船舶排污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
其中,对船舶安全设备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以提高船舶的自救能力和避难能力。
还对船舶建造标准进行了更新,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和航运业的发展要求。
3. 影响与意义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修改对于全球海上运输行业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第一,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性,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保护措施,以应对海上风险和突发事件。
第二,规则的修订也促进了航运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引入新技术和工艺,船舶建造和装备制造业得以发展,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升级和转型。
第三,此次修改通报还对船舶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航运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修订对于全球海上安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为航运业的重要法规,其更新和修订是必要的,以应对技术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认为规则应继续与时俱进,保持与科技的同步,以确保航运业的可持续和安全发展。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文(二篇)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是为了保障船舶安全,规范船舶管理,加强船舶安全意识,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范围、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展开,详细介绍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二、目的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船舶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通过及时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紧迫感,促进船舶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包括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适用于国内海域和国际航线上的船舶。
所有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四、内容1. 安全检查的周期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周期一般为每季度一次。
检查包括船舶设备、船舶结构、船舶消防设施、船舶航行状态等方面的内容。
检查期间应注意记录船舶的安全状况,并及时整改隐患。
2. 安全检查的方式船舶安全检查可以由船舶的管理部门组织,也可以由专门的船舶安全检查机构进行。
检查方式可以是现场检查,也可以是通过船舶相关数据的分析检查。
检查应重点关注船舶的航行安全、设备运行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
3. 检查结果的通报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给船舶的管理部门,以及船舶上的相关人员。
通报内容包括检查的日期、检查的内容、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整改措施等。
通报应写明船舶的唯一标识,方便管理部门对船舶进行追踪和整改。
4. 安全事故的通报如果船舶发生安全事故,船舶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管理部门,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船舶的状况、人员伤亡情况等,以及相关的处置措施和救援情况。
五、执行1. 管理部门的责任船舶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船舶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根据检查结果,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船舶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管理部门应做好安全事故的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24年第15号
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
报)》的公告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文本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技术法规”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22日附件:《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
》。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24修改通报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24修改通报2024年,我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了重要修改,以下是该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介绍为了确保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和合规经营,保护渔船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检验方式调整:原先采用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相结合的方式,修订后改为采用定期检验与在用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验是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对渔船进行检验,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安全装备等的检查;在用检验证明渔船适航,即渔船在使用期间进行检验,确保运行安全。
2.检验标准提升:修订后的规则对渔船的结构强度、安全设备、排水装置、消防设施、航行器材、通讯导航等方面的要求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3.检验机构管理:对渔船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规定了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要求,并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船舶质量保证体系要求:修订后的规则提出对渔船制造和维修单位,建立和实施适航确认程序,确保渔船设计、建造、维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质量可控。
5.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责任明确:规定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船员和合格的船舶管理人员,确保渔船的正常运营和有效管理。
对渔船所有人和经营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实施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发布通报并广泛宣传,让所有渔船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了解最新的检验规则和要求,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合规意识。
2.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修订相关的渔业船舶法律法规,提高渔船的安全标准和适航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对渔船的定期检验和在用检验进行严格监督和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4.推动技术创新:加强船舶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四、预期效果通过对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修订和实施,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提升渔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水平,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船员和渔业资源的安全。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法规演变1992年至2011年《国内法规》颁布了4次及2个修改通报:《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海事局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事局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总目录总则第1 篇检验与发证第2 篇吨位丈量第3 篇载重线第4 篇船舶安全第5 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6 篇高速船第7 篇船员舱室设备第8 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第9 篇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课件说明1、便于大家理解,本课件分两大类进行归纳介绍,一类归纳为“总体与船体部分”;另一类归纳为“机械设备、消防和防污染部分”。
2、本课件相对2004版法规及其修改通报主要修改内容介绍3、本课件黑色下划线为04规则及修改通报删除内容,黄色为2011规则修改或增加内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总体与船体部分)法规再版需求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法律方面的规定。
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
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作必要的补充。
各类特殊用途船舶有必要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法规再版需求国家政策的体现:老旧船舶的管理单壳油船的淘汰“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的强制性配备要求环境保护等用户的反馈事故调查报告分析总则★背景使用反馈意见;完善法规安全管理规定。
★修改内容通过对“船长”的定义,明确了本法规对排水型船舶、无舵柱船舶、箱型船体船舶和高速船适用范围的界定(* 设计、检验);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除特别指明外,本法规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20m 及以上者。
本法规适用于船长为20m 及以上的排水型船和高速船。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条款修改说明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条款修改说明总则1适用范围中增加对渔船不适用。
(3.1)2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7.4)3删除原规范关于有关修改通报的生效范围项。
4增加对于国家的文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适用时应遵守。
(7.6)5增加委托人可申请检验。
6增加船舶设计方、建造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长的责任。
7增加事故项。
8把原检验与发证中中的有关定义划归到总则中,并增加部分定义。
第1篇检验与发证一、明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规定,取消“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船舶”的规定。
(.2、1.1.1.3)二、明确内河船舶需海上拖行要求。
(.5)三、增加各种检验项目还需满足建造检验规程、营运检验规程规定。
(.6)四、增加本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指南均有效。
(.2)五、删除原规范关于本法规为作规定,将另有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项。
六、法定证书中增加《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3)七、由原“内河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改为“内河船舶需进行海上拖航”。
(.3)八、增加停航船舶检验.4要求。
九、增加对技术文件的审核批准。
(.1)十、增加须检查船上已配备所需的文件资料项。
(.3)十一、增加验船师编制报告及证书的义务。
(.4)十二、营运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
(.1)十三、明确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按规定签发新证书。
十四、明确证书正副本的使用。
十五、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说明。
十六、增加中对证书、手册等文件是否放置船上的检查。
(.3)十七、检验间隔期增加高速船检验间隔期。
(.1)十八、船底外部检查中,增加浮船坞检查(.3)。
十九、在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中,删除允许“但为维修的目的而直接替换这种设备或装置者例外”可以自行变更。
(.2)二十、增加船舶的搁置检验证书的签发(.3)。
二十一、增加特别定期检验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有效期(.3)。
海上船舶法定建造检验规程

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0年4月目录第1章通则 (1)1.1 目的和应用 (1)1.2 定义 (1)1.3 建造检验过程 (1)1.4 检验申请 (2)1.5 图纸资料和审图 (2)1.6 建造检验一般要求 (3)1.7 船用产品检验 (4)1.8开工前检查 (5)1.9 申诉 (5)第2章原材料及铸锻件的检验 (6)2.1 原材料检验 (6)2.2 材料缺陷修补 (6)2.3 铸锻件检验 (7)2.4 铸锻件缺陷修补 (7)第3章船体装配及焊接检验 (9)3.1 分段检验 (9)3.2 船台装配检验 (9)3.3 焊缝无损检测 (10)3.4 双层底舱、首尖舱、尾尖舱和其他液舱完整性检验 (11)3.5 船体密性试验 (11)3.6 下水前检查 (13)第4章锚泊及系泊设备检验 (15)4.1 锚及锚链 (15)4.2 锚机及止链器的安装 (15)4.3 锚设备的试验 (15)4.4 系泊设备 (15)第5章舵装置检验 (17)5.1 舵叶 (17)5.2 舵系安装 (17)5.3 下水前舵系检查 (17)5.4 舵机安装检验及试验 (17)第6章拖曳和货物系固设备 (19)6.1 拖曳设备的检验 (19)6.2 货物系固设备的检验 (19)第7章轮机装置检验 (21)7.1 锅炉安装的检查及试验 (21)7.2 空气瓶、主空气压缩机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22)7.3 主柴油机安装检查和试验 (23)7.4 主汽轮机安装检查和试验 (24)7.5 轴系和螺旋桨安装检查 (24)7.6 辅机的安装检查和试验 (29)7.8 安全装置的检验 (31)7.9 系泊和航行试验 (32)第8章电气设备检验 (33)8.1 一般规定 (33)8.2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 (33)8.3 电缆敷设 (34)8.4. 绝缘电阻 (36)8.5 试验 (37)8.6 油船和装运危险品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0)8.7 装运油箱中有自用燃油车辆的滚装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1)8.8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附加检验要求 (42)8.9 电力推进装置试验: (42)8.10 电气设备的航行试验 (43)第9章机舱自动化检验 (44)9.1 安装检查 (44)9.2 试验 (44)第10章货物冷藏装置检验 (47)10.1 冷藏装置的安装检查 (47)10.2 冷藏货舱绝热材料及舱底排水设备的检查 (47)10.3 安全设备的检查 (48)10.4 效用试验 (48)第11章无线电通信设备检验 (50)11.1 一般检查 (50)11.2 天线的布置 (51)11.3 GMDSS 识别码 (52)11.4 电源 (52)11.5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的试验 (52)11.6 中频无线电装置 (53)11.7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54)11.8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船舶地球站 (55)11.9 NAVTEX接收机 (55)11.10 EGC接收机 (55)11.11 示位标 (56)11.12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56)11.13 搜救雷达应答器 (56)第12章载重线检验 (57)12.1 载重线标志检查 (57)12.2 核定用于装载木材甲板货的属具和设施 (57)12.3 开口关闭设备的检查 (57)12.4 其他 (58)第13章防火构造和消防设备的检验 (59)13.1 结构防火检查 (59)13.2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检验 (60)13.4 手动火警按钮及专用报警器的检查 (61)13.5 水灭火系统 (62)13.6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63)13.7 自动喷水系统 (64)13.8 压力水雾系统 (65)13.9 机器处所泡沫灭火系统 (65)13.10 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66)13.11 惰性气体系统 (66)13.12. 消防用品的检查 (67)13.13 防火控制(布置)图的检查 (67)13.14 维护保养计划、培训手册和防火安全操作手册的检查 (68)第14章救生设备检验 (69)14.1 救生设备图纸和资料的检查 (69)14.2 救生设备的配备及布置检查 (69)14.3 救生通信设备检查 (69)14.4 救生设备登乘和降落检查 (69)14.5 救生艇检查 (70)14.6 救生筏检查 (70)14.7 救生衣和救生圈检查 (71)14.8 抛绳设备的检查 (71)14.9 海上撤离系统检查 (71)14.10 救助艇 (71)第15章信号设备检验 (72)15.1 信号设备的检查 (72)15.2 信号设备的效用检查 (72)第16章航行设备检验 (73)16.1 一般要求 (73)16.2 磁罗经 (73)16.3 陀螺罗经(电罗经) (73)16.4 测深仪 (74)16.5 舵角指示器 (74)16.6 推进器的转速指示器 (74)16.7 推进器螺距和状态的指示器 (74)16.8 推进装置状态指示器 (74)16.9 雷达 (75)16.10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 (75)16.11 自动操舵仪 (76)16.12 卫星导航接收机 (76)16.13 自动识别系统(AIS) (77)16.14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77)第17章舷梯检查 (79)17.1 装船前的检查 (79)17.2 舷梯试验 (79)第18章船舶稳性检查 (80)18.1 倾斜试验 (80)18.2 空船重量检验 (80)18.3 分舱、稳性及装载资料 (80)第19章船舶防污染检验 (82)19.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 (82)19.2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 (84)19.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 (84)19.4防止垃圾污染检验 (85)19.5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检验 (85)第20章舱室设备和乘客定额检验 (86)20.1 船员舱室设备的检验 (86)20.2 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的检验 (86)第21章吨位丈量 (87)21.1 图纸资料 (87)21.2 总吨位与净吨位检查 (87)第22章起重设备检验 (88)22.1 一般要求 (88)22.2 起重设备活动零部件检验及试验 (88)22.3 桅、起重柱、吊杆、绞车及起重机的检验 (89)22.4 起重设备的试验 (89)第23章质量证明书和完工图纸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93)23.1 质量证明书和完工图纸的提交 (93)23.2 船舶证书及检验报告的签发 (93)附录1 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94)附录2 (111)完工图纸目录 (111)第1章通则1.1 目的和应用1.1.1 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确保新建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具备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2.14•【文号】国务院令第109号•【施行日期】1993.02.1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修改通报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修改通报一、前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保障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内河运输的安全和有效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2008年修改通报对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为内河船舶的安全运营提供了更加严格和全面的管理要求。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进行深入探讨。
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重要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内河船舶管理的基本依据,它为内河船舶的设计、建造、维护、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船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的修改通报,着重加强了对船舶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各项技术条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船舶的安全性和操作性。
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的主要内容1. 修订了对船舶建造工艺和材料的技术要求在2008年的修改通报中,对于船舶的建造工艺和材料进行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修订。
要求对于船舶建造过程中的焊接工艺、材料选用、结构强度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确保船舶的强度和耐久性。
2. 修改了对船舶设备和系统的检验标准对于船舶的设备和系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检验标准修改,包括对于船舶动力系统、舾装设备、电子导航设备等方面的检验要求。
这些修改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船舶的操作性和安全性。
3. 增加了对船舶维护与修理的要求2008年的修改通报还增加了对船舶维护与修理的要求,包括对于船舶定期检验、维修工艺和材料等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船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提高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船舶建造、设备使用、维护修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降低事故风险,提高内河船运输的效率和质量。
总结2008年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改通报,对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从船舶设计、建造、使用到维护修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和完善。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修改通报全解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修改通报全解一、修改背景和目的2024年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新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的变化,并提供更好的船舶安全保障。
修改的目的是确保内河船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一定的安全水平,并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船舶结构和材料要求的修改。
根据最新的工艺和材料发展,修改了船舶结构和材料的要求。
这其中包括船舶的结构设计、使用的材料和材料强度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船舶在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安全。
2.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要求的修改。
修改了船舶的设备和系统的要求,加强了对船舶动力、操纵、通讯和报警等系统的监管。
同时,根据新的环保要求对船舶废水排放、废气排放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修改,以减少环境污染。
3.船舶消防和逃生设备的要求的修改。
根据新的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船舶消防和逃生设备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对船舶消防系统、消防设备和逃生设备的监管与检验,以确保船舶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中的安全性。
4.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的修改。
加强了对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船舶运营管理和船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这些修改,可以提高船舶的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检验流程和标准的修改。
对内河船舶的检验流程和标准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检验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同时,加强了对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能力,提高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修改的影响和意义1.提高船舶安全性。
通过修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可以提高船舶的结构安全、设备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水平,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适应新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通过修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能够适应新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为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提供更好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3.提升船舶管理水平。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修改提高了船舶管理的要求,包括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船员培训的要求等。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1. 引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对内河船舶进行检验和安全管理的法规标准,而2008年修改通报则是对这一规则的修订和更新。
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这一修改通报的内容和重要性,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内河船舶的检验技术规则,以及通过这一修订所带来的影响。
2. 2008年修改通报的背景(1)简要介绍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出台和实施,以及其在内河船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分析2008年修改通报的提出背景,可能的原因和动机,以及对内河船舶管理的影响。
3. 修改通报的内容和要点(1)详细解释2008年修改通报中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具体修改内容,包括规则的新增、修改和废止等方面。
(2)分析各项修改内容的目的和意义,解释为何需要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修改,并说明这些修改对内河船舶管理的重要性。
4. 修改通报的影响和意义(1)总结修改通报对内河船舶管理的影响,包括对船舶安全、船舶运营、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积极影响。
(2)分析修改通报对于提高内河船舶管理水平、推动内河运输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
5. 个人观点和理解根据以上内容,共享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的个人理解和观点,包括对修改通报的认可和支持,以及对内河船舶管理未来发展的展望和建议。
6. 总结与回顾(1)总结文章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强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的重要性和意义。
(2)回顾文章中对规则修改的详细解释和对影响的分析,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的重要性和影响,以及对内河船舶管理的意义。
希望本篇文章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并对内河船舶管理有更深刻的认识和思考。
内河船舶在国内水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
严格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3.06.27•【文号】国务院令第383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已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
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初次检验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单位内部认证船舶安检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21)

单位内部认证船舶安检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21)1.[单选题]安检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应尊重船长和陪同检查的船员,表达意见应当使用规范、专业术语,不得因缺陷判断问题与船长、船员争吵,甚至将缺陷强加于船方,要坚持_的原则。
A)正直诚信B)廉洁高效C)以事实为依据、以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规范为准绳答案:C解析:2.[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留 ()A)半年B)一年C)两年 D 、三年答案:C解析:3.[单选题]客船每只救生筏应指派()名能熟练操作和使用救生筏的船员。
A)1B)2C)3答案:A解析:4.[单选题]船旗国监督检查缺陷处理代码16是指____A)船籍港纠正B)下一港纠正C)十四天内纠正D)三个月内纠正答案:C解析:5.[单选题]_应每天查阅航海日志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逐日签字A)船长B)大副C)二副D)三副答案:B6.[单选题]多少总吨以上的船舶的航行设备应有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A)1000B)3000C)5000D)10000答案:C解析:7.[单选题]一大船从小船左舷追越,当大船首平小船尾时,小船易发生( )。
( )A)首向右转B)首向左转C)船身平行吸拢D)船身平行排斥答案:B解析:8.[单选题]机器处所除装有滤油设备外还应装有与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这类船舶是?( )A)≥10000WT的任何船舶B)≥10000GT的任何船舶C)≥10000GT的货船D)≥5000GT的油船答案:B解析:9.[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消防员装备个人配备的有()A)耐火绳B)消防头盔C)电安全灯D)防护服答案:A解析:10.[单选题]若在一港调换 以上的船员,则应在该船离港后 H内举行弃船演习.( )A)25%,24B)30%,24C)50%,12D)10%,12答案:A解析:的首向信息输入到船舶配备的自动识别系统(AIS)和雷达中 。
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主要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

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1、简要介绍各规则及修改通报2、侧重介绍“08修改通报”涉及散货船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理解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的相继出台,是国际公约国内化的过程,先后出台了“92规则”及其“94、96修改通报”、“99规则”、“04规则”及其“06、08修改通报”。
1、《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国内第一部具有系统性的法定检验规则,包括国际、国内二部分。
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1994年修改通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GMDSS内容。
3、《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1995年修改通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对“92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改动。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新增内容:1、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4)修改通报》第十三篇无线电通信设备(GMDSS)全部内容纳入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第4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2、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交通部交海发〔2000〕614号(关于执行吨位丈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允许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第二篇吨位丈量的规定,对沿海船舶进行吨位丈量。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2004)》,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名义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仅适用于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04规则”基本沿用了“99规则”大部分内容。
新增主要内容:1、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2 .5操舵装置 2.5.2(4) 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2.5.2(6) 需设置舵机液压油贮存柜的低位报警装置和储存柜再充液管系;2.5.2(7) 应设置包括扶手栏杆和防滑措施的工作通道。
单位内部认证船舶安检知识考试(试卷编号151)

单位内部认证船舶安检知识考试(试卷编号151)1.[单选题]每艘救生艇应指派()名能操作及维修发动机的人员A)1B)2C)3答案:A解析:2.[单选题]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有关规定,航行我局辖区遮蔽航区客船为()客船A)Ⅰ级B)Ⅱ 级C)Ⅲ级答案:C解析:3.[单选题]舶,应保存一份A)嗯胃镜B)对你说呢C)睡觉睡觉答案:B解析:4.[单选题]根据海11规则,某299GT的海船,其应配备( )盏白昼通信闪光灯。
A)0;B)1;C)2;D)3。
答案:B解析:5.[单选题]使用( )灭火器时应在火焰前部15CM 处左右来回覆盖喷射A)CO2B)泡沫C)轻水D)干粉答案:D解析:A)应有1套防火控制图的副本或具有该图的小册子以及船员名单,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标示的风雨密封闭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的消防人员B)所有营运船舶均应设有防火控制图C)498总吨的杂货船可仅设有消防设备布置图D)498总吨的客船可仅设有消防设备布置图答案:C解析:A选项,不要求船员名单;B选项,所有客船和500GT以上的货船才强制要求;D选项,所有客船强制要求7.[单选题]每艘救助艇的属具应包括内装有涂有发光剂或具有适宜照明装置的有效罗经的罗经柜()具A)1B)2C)3D)4答案:A解析:8.[单选题]下列对某国内沿海航行船长80米的油船步桥和出入通道的设置叙述错误的有:( )A)步桥的设置应考虑构造坚固和强度足够、贯通前后;B)步桥一般位于干舷甲板的平面上;C)步桥通常设置于尾楼和船中部的桥楼或甲板室(如设有时)之间;D)在分离的船员舱室之间以及船员舱室和机器处所之间,在步桥一层应设有安全和合适的出入通道;答案:B解析:步桥一般位于上层建筑甲板平面9.[单选题]一大船从小船左舷追越,当大船首平小船尾时,小船易发生( )。
( )A)首向右转B)首向左转C)船身平行吸拢D)船身平行排斥答案:B解析:10.[单选题]船旗国监督检查行动代码45是指____A)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进行检查B)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C)通知船舶检验机构解析:11.[单选题]根据海20规则,污油排放的标准排放接头其外径尺寸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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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所驶往国家、地区、港口的特殊要求,如未满足易导致滞留的相关要求可作为检查依据。
2 . 2 国内海事法律、规则和规章
2 . 2 . 1 国内和船舶安全检查有关的海事法律、法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1979 年8月25 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1983 年9 月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3 午12 月29 日由国务院公布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交通部令1993年第3 号,自2007年10月l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 (自1995 年3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1 年第2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 2002 年10 月29 日中国海事局海船舶[2002 ] , 44 号,自2002 年12 月31 口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03 年l 月l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令2003 年第8号,本规定自2003 年9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2003 年11 月30 日交通部令[2003 ]第10 号公布,自2004 年l 月l 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2003 年6 月2811 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1 月l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 年第6 号,自2004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交通部令2004 年第,号,自2004 年8 月1 日施行)
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海船舶[2006] 第145 号,自2006 年5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海船舶[2004 ]第356 号,2004 年8月13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11 号,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交通部令2006 年第4 号自2006 年6 月1日起施行)
国内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法规及修改通报的生效情况
一、《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
简要介绍:是原中国船舶检验局1992年以(92)船规字第190号文公布的,“92规则”适用于中国籍民用海船,包括国际航行和国内海上航行船舶,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1、《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94修改通报
简要介绍:实际上对第十三篇“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了整体替代,即按照SOLAS公约1988年11月修正案案的要求纳入GMDSS系统,名称也相应地变更为“无线电通信设备”,94修改通报自1994年4月15日起施行。
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95修改通报
简要介绍:按照SOLAS公约90年代初的修正案、IMO通函等对“92规则”的大部分章节作了相应修改,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简要介绍: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文件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包括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三个技术文件。
1、《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简要介绍:共有1、2、3A、3B、3C5个分册,适用于国际航行的中国际民用船舶。
1.1《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2003年修改通报
简要介绍:根据最新的国际公约要求作出的修订,2003年7月15日起颁布实施,主要新增了《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等重要的安全预防污染规则。
1.2、《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2004年修改通报
简要介绍:中华人民国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4]273号文件号文件公布,自2004年7月1日实施。
1.3、《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2005年修改通报
简要介绍:中华人民国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5]240号文件号文件公布,自2005年9月1日实施。
主要对第1、3、4、5、6、7、8篇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2、《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简要介绍:适用于非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除别说明外法规适用于船长20米级以上的排水船舶,且仅适用于生效之日即1999年9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4)
简要介绍:目前只颁布了二册,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3]489号文件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分别适用于国内海上和内河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6年修改通报
简要介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6]1号文件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