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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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全市青年见习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建立青年见习基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及未就业青年(16至24岁)通过见习顺利实现就业。

为提高青年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管理,加强对见习生(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青年)的培养,促进见习生的职业能力提升,结合酒店人才发展战略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见习目的1.见习是酒店为见习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孵化基地。

见习生通过在酒店见习,可以对酒店的企业文化、组织机构设置、企业运营管理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能够提升工作能力,积累工作经验,更快的适应社会需求。

2.通过见习使见习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生具备实际工作能力和必要的心理准备,能根据在就业见习基地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岗位工作技术,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酒店员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生爱岗敬业的工匠精神。

二、见习管理1.部门职责①酒店办公室具体负责招募见习生,根据见习生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和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登记,通过酒店逐级面试并录用后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负责办理转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②各用人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③各用人部门负责组织拜师仪式,为见习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签订《师徒带教协议》。

2.考勤管理①严格遵守酒店作息时间,按照部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等;②遵守酒店《考勤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服从部门安排。

见习期间(除公休外)原则上不得请假;请病、事假3天以上须报酒店办公室备案,超过请假时间未到岗即作旷工处理;旷工3天以上即取消见习资格,中止见习;③见习期间出现旷工、缺勤等情况,见习津贴会因出勤情况而受到影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3 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 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的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习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见习办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四)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五)承担市见习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建立与调整第八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能每年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20 个以上;(三)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拥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五)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4月24日鲁政发〔2000〕3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0年,我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20.2万人(师范类4.1万人,非师范类16.1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3181人,本科毕业生4.2万人,专科毕业生4.5万人,中专毕业生11.2万人。

毕业生资源丰富,但学历和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社会需求不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运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调控手段,广开就业渠道,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大中专毕业生是我省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才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兴鲁、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省人才队伍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还比较低;大中专毕业生占总人口的比例偏低,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更低,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从大局出发,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提高对科技和人才关键作用的认识,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与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搞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长远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工作,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87)教学字022号)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培养、考察和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

见习期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第三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

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

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鲁政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大学生成才和成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牵动着千家万户。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和经济文化强省的迫切需要。

2009年,我省省内高校毕业生46.52万人,比上年增加3.2万人。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宏观就业形势非常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部署安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为引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聚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求职关切,以实名登记台账为支撑,强化政策落实、服务保障、权益维护、困难帮扶,为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针对性服务,做到工作不断档、服务不断线,确保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服务率保持在95%以上,力争到年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比例达到90%以上。

二、行动主题服务促就业筑梦赢未来三、行动时间2023年7月-12月四、服务对象202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失业青年(包括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以下统称为未就业毕业生。

五、主要任务(一)聚焦实名台账,全面落实就业服务。

7月底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省厅移交、各渠道登记的毕业生实名信息进行全面摸排,通过电话短信、上门走访等方式,逐一摸清个人信息、就业需求、帮扶状态,对未就业的做好记录,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就业促进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就业促进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总体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体推进、两翼展开”发展思路,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统筹省内、省外和境外就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1、山东省人社厅保留性文件目录

1、山东省人社厅保留性文件目录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一)就业部分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5。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6。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7。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总工会、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鲁劳社〔2009〕31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8。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2009〕33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淄人社发[2011]70号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为认真落实好《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促进毕业生就业,现结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就有关见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管理1、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结束后能留用部分见习毕业生在该单位就业。

2、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须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执行。

各级人社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单位负责同级见习基地的资格审查、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备案。

3、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见习基地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见习基地的设立实行逐级推荐的办法。

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一律从区县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推荐产生,国家、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一律从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中逐级推荐产生。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二、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与管理1、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应是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淄博生源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优先安排。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鲁人社函〔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2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全力确保我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2022年在全省统筹开展12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具体活动安排见附件),为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将其作为稳就业的具体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共同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

二、细化活动方案各市、各高校要按照全国、全省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制定工作方案,提高专项活动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形成工作月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共同推进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要按规定落实专项活动所需经费,确保活动按要求顺利开展。

三、严格工作要求各市、各高校要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要加大信息审核力度,特别是网络招聘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欺诈行为、就业歧视现象等各种问题发生。

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现场招聘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四、强化信息宣传各市、各高校要结合专项活动安排,通过政策解读、专家访谈及发布就业政策微课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公开课等形式,全面宣传国家和我省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宣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流程标准等,让毕业生“看得懂、弄得清”,确保政策落实、服务落地。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经过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有关条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由各市统一授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二)审核认定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三)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全省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等工作;(三)负责发布全省见习基地供求信息;(四)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确定申办单位资格;(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三)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的整合、调剂工作;(四)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五)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七)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核拨工作;(八)做好省级就业见习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三)按规定为参加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五)积极推荐并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11•【字号】鲁政发[1991]89号•【施行日期】1991.09.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1991年9月11日鲁政发〔199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管理,保证学生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普通高校学生进行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普通高校学生的校外教学实习,是指列入普通高校教学计划,在校外完成的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

主要包括:理工科、农林科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文科教学实习和社会调查;医药类的临床实习与见习;师范类的教育实习与见习等形式。

普通高校学生的社会实践,是指有计划、有组织地到校外接触社会、向社会学习、为社会服务的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等。

第四条对全省普通高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以下简称实习)的指导、协调及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教育委员会负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省教委牵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普通高校校外实习的任务安排,由省教委依据本规定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

第二章基地建设第六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本着“就地就近、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在省教委的协调下,由各普通高校主管部门负责。

各专业的教学实习基地分别由省、市地、县对口业务部门安排。

社会实践基地由学校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安排。

第七条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可采取以下形式:固定挂钩;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联合体;校、厂合作办学;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布点等。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公告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公告从济南市人事局了解到,目前济南市已设立市级见习基地50个,到今年可容纳900名毕业生见习。

为加强见习管理工作,日前出台《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应有专人指导见习毕业生办法对设立市级见习基地的单位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市级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设立市级见习基地的单位原则上以企业单位为主,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辞退见习人员;能够及时发放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办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见习期满后能保证50%以上见习毕业生留在基地就业。

双向选择择优招收贫困生优先参加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具有济南长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的可报名作为见习人员。

市级见习基地每年集中组织1至2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场招聘活动,见习基地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在接收见习人员方面,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参加就业见习。

另外,无故旷工连续3天(含3天)或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的人员可在见习期间被辞退。

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时间为半年。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按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费用按5:5的比例由市级财政和见习单位负担;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其费用按5:5的比例由市级财政和见习单位负担;参加见习并被留用的见习毕业生见习时间可计算工龄。

山东毕业生自主实习国家相关政策

山东毕业生自主实习国家相关政策

山东毕业生自主实习国家相关政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有11条指导意见,促进大学生就业。

通知要求,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通知说,对就业率低的高校长线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

上述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通知要求,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并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

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鲁人社函〔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20〕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扩大见习对象范围。

为使更多有见习需求的青年能获得见习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今明两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青年。

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毕业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也可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重复参加见习仅可享受一次见习补贴政策。

二、加大岗位征集力度。

各市要高度重视就业见习工作,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和行业特色,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积极募集一批高质量见习单位,开发一批见习岗位。

要利用毕业生离校后集中就业机会,全力推进见习工作。

各市在确保完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18〕186号文件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2号)下达的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见习规模,今年参加见习人数增幅达到10%以上,全省参加见习人数不少于30000人。

三、提高见习人员待遇。

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参加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5]7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9.16
【实施日期】2015.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示范基地名
单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5〕7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
按照我厅《关于评选山东省首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示范基地的通知》(鲁人社﹝2014﹞139号)要求,经自主申报、市级初审、考察评估等环节,确定济南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等75家单位为山东省首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现予以公布。

各市、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对省级示范基地的工作指导和扶持力度,落实见习补贴等相关政策,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基地在当地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省级示范基地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有关要求,完善见习制度,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扩大见习规模,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头和区域辐射作用,为推动当地就业见习工作广泛开展做出更大贡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6日
山东省首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省级示范基地名单
济南
济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
山东韩都衣舍电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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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来自:青岛财经日报 2011-2-15 16:48:01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
出台,该《办法》对我省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就业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就
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见习基地要
加强对见习人员考勤考核,当月工作不满十五个工作日、满七个工作日的,生活
补贴减半发放;工作不满七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生活补贴。

同时,见习期间,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将由省财政承担30%。

当月不满七个工作日扣发补贴
为了给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缓冲地带”,今年我省将设立一批高校毕业生
见习基地,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


市目前已在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294家,今年将新
建或重组见习基地50家,安排大学生见习培训8000人以上。

《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办法》规定见习基地要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妥
善安排好外地生源见习人员的住宿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见习人员考勤考核,当月
工作不满十五个工作日、满七个工作日的,生活补贴减半发放;工作不满七个工
作日的,扣发当月生活补贴。

省财政承担困难县市部分见习补贴
目前我市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由市、区各级财政和
见习基地分别承担,基本生活补贴为每月920元。

《办法》中,省财政将承担
部分困难县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助。

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各按50%
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
财政承担30%、县市财政承担20%。

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后,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期间表
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
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计算
工龄。

就业见习可网上录取
《办法》还明确了就业见习人员招募程序,各见习基地负责将见习岗位信息按要求录入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见习管理系统,毕业生可通过网络报名,见习基地可对达成见习协议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录取。

具体流程为:高校毕业生自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专区查看岗位信息,并按照报名程序要求报名。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报名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各见习基地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的双选活动,并对达成见习协议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录取。

初次未达成见习协议的,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空岗情况集中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要将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等事项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力争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活动。

达成见习协议的,由见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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