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何规定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
何规定
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对城镇土地使用权人、承租人、
承包人、承购人等纳税人进行征税。
对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纳税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是租赁或承包经营该土地的企业。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
用途等因素确定的土地评估价值。
对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评估价值会根据用地的面积、地理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根据地方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的。
不同
地区的税率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会根据土地的用途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涉及的税率主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
第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程
序进行的。
一般来说,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披露用地的情况,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最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是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的。
地方税
务部门会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征收和管理工作。
对于物
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地方税务部门可能也会进行相应的监督和
管理。
总之,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主
要涉及纳税人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申报和缴纳,以及征收
管理等方面。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和法
规进行具体的适用。
6项减税政策简报
6项减税政策简报1.如何做好国家税务总局6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统筹抓好纳服工作。
国务院推出的6项减税措施,不但减税力度大,惠及面广,而且要求高、时间紧。
纳税服务工作做得好不好,将直接影响到减税措施的效果,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次减税的纳税服务工作。
要全面规划,统筹部署,调动各方面力量,全力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是部署一线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要求各地在6月9号前完成一线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将所有减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弄懂、吃透,具备“说得清楚”“办得明白”的业务能力,为开展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和优惠办理打好坚实的基础。
目前,这项工作已全面完成。
三是部署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总局充分发挥近年来税务系统建立起来的多种税收宣传咨询渠道,多方式、全天候地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一个渠道12366热线。
我们在12366税收知识库中及时更新、加入了减税政策,纳税人可以随时电话咨询。
我们要求12366热线咨询人员,要克服困难,同时掌握国税、地税的减税政策,具备国税、地税业务通答的能力,如果一个问题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业务,咨询人员要一并答复,避免纳税人重复打电话。
第二个渠道是税务门户网站。
我们在网站上开设专栏进行减税政策的专题宣传。
其中还开设“纳税人学堂”,播放总局统一录制的业务培训视频,确保政策解读的权威和统一。
第三个渠道是“二维码”。
各地制作了减税政策和办理方法的“二维码”,在税务门户网站和办税场所醒目的位置进行显示,方便纳税人咨询。
第四个渠道是微信、微博,主动推送政策辅导。
第五个渠道是办税服务厅。
我们在大厅安排了相应业务专家,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困难。
第六个渠道是上门。
针对重点企业的个性化需求,组织业务专家深入企业、上门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的关键和要领,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减税政策。
四是有效调配资源,保障纳税服务工作。
要求各地通过合理调配窗口、优化人员配置等方式,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减税业务。
物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政策
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的变化
盛晖公司是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主要生产节日饰品,产品全部销往海外,在出口业务过程中,除了发生海外佣金、海外服务费外,为了打开知名度,增加销售量,该公司还委托海外媒介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发生了大量的广告费,在2008年度以前,这些费用因为发生在境外,可以直接列支在费用里,不涉及营业税问题。但到了2009年度这些费用是否涉及营业税呢?如果涉税,又该如何操作呢? 2 b0 n, K- I! ?: E
7 I4 D% y; _1 k 三、房产税 7 q' p/ U, \/ p9 {4 i) 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适用的房产税包括两类:一是就其拥有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江苏减除30%)的余值后按1.2%税率计征房产税;二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按12%的比率征收房产税。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背景在当今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物流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物流业的发展对于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际贸易的繁荣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并为物流企业提供更有利的经营环境。
二、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优惠针对物流企业的增值税优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政策。
一是对进口物资使用于物流企业自用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物流企业在采购运输设备、工具等相关物资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是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货物运输、仓储、代理等服务,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 企业所得税优惠针对物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最后,对于从事冷链物流等特殊物流运输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这些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税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3. 关税优惠物流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常常需要支付关税,这对企业的经营成本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降低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政府对于物流企业所涉及的相关货物,可以给予一定的关税优惠政策。
这使得物流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4. 其他优惠政策除了上述几个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国政府还普遍采取了其他一些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措施。
例如,对于物流企业购置运输设备、仓储设施和相关技术设备,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抵扣和减免。
此外,对于在物流行业投资的企业,还可以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效提高了物流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物流企业的发展具有诸多好处。
仓储行业的税务管理与优惠政策
仓储行业的税务管理与优惠政策仓储行业是现代物流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税务管理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仓储行业税务管理的相关要点和优惠政策,以及如何有效应对和利用这些政策。
一、仓储行业税务管理概述仓储行业在税务管理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需求。
首先,仓储企业通常涉及到大量的存储、装卸、运输等环节,这就涉及到税务管理中的应税范围、计税基数等问题。
其次,仓储业务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地点的协同配合,涉及到跨地区交易等问题,这就需要在税务管理中合理确定涉税主体和税务归属地。
再次,仓储企业往往需要处理大量的票据凭证和相关数据,这就涉及到税务管理中的会计核算和数据统计等问题。
在仓储行业的税务管理中,企业需要关注以下方面:税收筹划、税务申报与缴纳、税务稽查与合规性,以及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等。
二、仓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仓储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仓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增值税税收政策解读》等相关文件,仓储、物流企业在履行货物存储、装卸、运输等服务时,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企业在统一认定的应税服务价格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或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仓储企业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这些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3.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从事仓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享受一些关税减免和退税政策。
比如,对于进口物资作为仓储贸易逐级进行加工、组装、包装、检验、维修等操作的,可以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享受关税减免。
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方政府还会根据本地发展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推出一些适应本地仓储企业需求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积极了解并利用这些政策,减少税负,增加经营的灵活性。
三、仓储行业税务管理的应对策略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税务管理与优惠政策时,仓储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提高管理效能和降低税负:1.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机制: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和数据报送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为⽅便全市开展城镇⼟地使⽤税税源普查⼯作,现将有关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进⾏部份归集,供⼤家参考。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地免缴城镇⼟地使⽤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四、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五、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场地和⽣活、办公⽤地)六、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七、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其直接⽤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六条中“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地使⽤税。
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产⽤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其他⽤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地使⽤税.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7]632号⽂规定⼀、关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征免税问题对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关于集体和个⼈办的医院、学校、幼⼉园、托⼉所⾃⽤⼟地征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条第五款及第⼆条第⼀款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3年内免征城镇⼟地使⽤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条第⼀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园、托⼉所⾃⽤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7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6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项目用地保障(一)研究编制符合全省冷链物流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清单,将清单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
对确定为产业转型升级意义特别重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主要指标可适当下调。
对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支持各地将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冷链物流重大项目的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冷链物流项目土地出让底价。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三)支持企业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四)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于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用作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三、受理机构冀州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四、优惠政策(一)4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五项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第一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三) 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房改房用地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四)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二)款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五)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六)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七)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全文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6〕16号第一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八)大秦公司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第四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九)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二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一)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土地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二)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全文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三)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十四)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八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十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条第(三)款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陕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推进降税清费工作(一)积极落实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
严格执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积极推动落实国家物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加快推动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系统的研发与配套制度出台。
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投入,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货运枢纽建设。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负责)(二)合理降低车辆通行费用。
积极开展我省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落实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落实好从2017年起实施载货类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下调9%的优惠政策(期限三年)。
积极推行载货类车辆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并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负责)(三)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
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工作,并逐步扩大到一级收费公路和二级经营性收费公路。
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后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四)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
积极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五项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流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五、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 使用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政策内容(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优惠减免操作: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度销售额<=30万时,申报即可享受免征政策。
通过填写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小微企业)或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来实现。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10或11栏次;--政策内容(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减免操作: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度销售额>30万时,通过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来实现减按1%政策。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2、3栏次;2.点击第1栏,系统会弹出“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弹窗,将数据填入1%征收率对应行,点击【确定】;3.电子税务局会自动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4.电子税务局会自动将数据带入到主表第18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5.点击打开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系统会计算附加税;6.回到主表,系统会计算应补退税额;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的一种税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城镇购置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各级政府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些减免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对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减免。
比如,对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减免土地使用税。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旅游企业等减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在土地使用税征收中也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此外,为了鼓励乡村旅游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乡村旅游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
3.对特殊行业、特殊项目减免。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是特殊项目,为了鼓励其发展,政府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比如,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科技研发机构、环保技术应用项目等,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政策。
4.对困难地区、贫困人口减免。
为了保护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利益,政府也可以在土地使用税征收上给予一定的减免措施。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执行1.建立减免政策的宣传渠道。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减免对象和群众宣传相关政策,让其了解和掌握减免政策的内容和要求。
2.设立减免政策的申请渠道。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起相关减免政策的申请渠道,让减免对象能够便捷地申请相关减免税款。
3.加强减免政策的监督和审核。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减免政策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减免政策的执行和实施情况符合相关要求。
4.完善减免政策的评估和调整机制。
政府在实施减免政策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减免政策的效果和效益。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意义1.鼓励投资和创新。
通过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特定行业的减免,可以刺激企业增加投资和创新,提高经济效益。
2.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通过减免政策,可以引导土地资源向高效利用和高附加值产业承接,提升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物流优惠政策总结(1)
物流优惠政策总结(1)物流优惠政策总结(1)2022年至2022年中央、山东省、菏泽市政府签发物流行业的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划解读一、2022年6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
该《冷链规划》以《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为编制依据,对我国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及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划。
二、2022年8月2日国务院出台《促进物流业发展9措施降低路桥收费》(国办发〔2022〕38号)提出: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完善融资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三、2022年3月14日国务院下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22〕8号)中提出:重点发展九大物流区域,建设十大物流通道和一批物流节点城市。
其中以青岛为中心的山东半岛物流区域,以武汉、郑州为中心的中部物流区域。
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运输场站、仓储基地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一批以布局集中、用地节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经营集约为特征的物流园区,完善专业化物流组织服务,实现长途运输与短途运输的合理衔接,优化城市配送,提高物流运作的规模效益,节约土地占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四、2022年8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22〕38号)中提出: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九、加强组织协调五、2022年2月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印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减税幅度为所属土地等级现行适用税额标准的50%,即减半征收。
减税政策执行从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为期3年。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何规定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
何规定
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问答
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何规定?
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总局新媒体、四川税务联合制作。
物流园区补贴及优惠政策
物流园区补贴及优惠政策1)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
物流园区项目在当地政府(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后,要争取列为省重点工程项目。
由此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扶持政策。
(2)当地政府的具体有关政策。
◆土地政策:土地价格在挂牌前签订协议确定。
一般比市场价要低很多,甚至零地价。
要看项目对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规费政策: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市区两级行政事业收费减免。
据我们了解,各地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在几百元不等。
◆税收政策:无论建设期和经营期,园区项目缴纳的税收,地方(市区两级)留成部分至少可以做到“免二年再减半征收三年”,一共是五年的优惠政策。
有的地方可以做到五年内全免。
特别要提醒的是,入驻企业要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点对未来招商、吸引入驻企业来说很重要!◆其他政策:如政府代办项目手续办理,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下发文件,要求相关企业进驻,便于招商),以及实际的财政资金支持等。
物流产业列入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物流园区作为重点工程,可以得到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国家对建设物流园有以下扶持政策:1、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2、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3、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4、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5、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6、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7、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8、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9、加强组织协调。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宁政办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清理、归并和精简物流企业的证照资质,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加快推动快递领域“一照多址”改革,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邮政管理局)(二)优化运输通行管理。
完善城乡物流配送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统筹优化交通安全和通行管控措施。
实施通行证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规划货车通行区域,简化通行证申领程序,创新运用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需要进入城市限行、禁行区域的货车,发放指定时间和线路的临时通行证、电子通行证。
规范设置普通国省干线和市管高速固定超限监测站,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完成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和市管高速收费站出口方向系统升级改造,依托超限检测执法站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三)推进贸易通关便利化。
进一步扩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使用面,推动口岸监管、商务、工商、外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查验放行、物流监控、企业资信等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一点接入、共享共用、免费申报。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特定项⽬⽤地减免。
下列⽤地,免征⼟地使⽤税:1、对免税单位⽆偿使⽤纳税单位的⼟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的。
2.企业公共⽤地免税。
对企业⼚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地,暂免征⼟地使⽤税。
其实,法律在制定的时候看似是⽐较⽆情的,但是任何⼀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在合乎情理之上来进⾏实施的。
⽐如说针对的征收问题,普通公民如果占⽤我国的国有⼟地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会需要向国家交纳相应的⼟地使⽤税。
但是如果属于特殊情况的话,税收政策就不⼀样了。
下⾯⼩编就为⼤家介绍⼀下,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此外,现⾏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的,经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平安防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储罐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有关部门批准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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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有关部门批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建立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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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开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立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平安防用地证明材料,包括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近期《平安评价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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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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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 业享受减税优惠, 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8
工作要求
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做好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的统计分析工作(享受 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减免税面积、减免税额, 分析政策的作用和实施效果)。 将
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宗商品界定
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 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矿产品和工业原材 料。
6
下列用地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
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 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 土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 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 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 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
9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 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 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 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 的字样。
4
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 (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 品。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
管理税收 专业创造价值
政策出台的背景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和信息等产业 的复合型服务业,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 性、战略性产业。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和建设生 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 化水平,国务院多次发文明确促进物流业健康 发展的政策措施。
2
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 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 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 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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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