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租赁合同样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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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钢大模板租赁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宝鸡嘉兆钢模板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
1.为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任务,甲方同意租用乙方的拼装式
全钢大模板系列产品(以下简称“租赁物”)。
2.租赁物使用的工程项目:斗鸡铁路小区1#楼、地下车库及社区用房
3.地点:虢十路东段
4.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起租期限等信息详见下
表1(其中数量为估算数额,具体以实际结算确定的数量为准)不含税。
第二条:租赁物的技术要求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图纸及产品技术要
求,双方进行技术交底。
2.乙方按照甲方交付的技术交底资料和工程图纸制定租赁物的设计
方案,因甲方图纸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技术交底资料在合同约定最早进场日期前20日未确认的,产品交付日期顺延。
3.双方确认技术交底后 5 日内甲方可书面提出设计变更的要
求,乙方应当予以满足;超出上述期限后甲方提出设计变更要求的,相应顺延产品交付日期。
4.技术交底按照上述约定确认后,若乙方已经开始投入生产,甲方
再次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时,除相应顺延产品交付日期外,还应对乙方已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变更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条、数量及质量
1、双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之前,由甲方的主管质检人员在甲方所在施工现场按照甲方的“供货通知单”检验质量、清点数量。如有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给予当场更换。
2、乙方应在甲方施工现场协助甲方进行首层模板的调试、安装。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模板组装困难时,乙方应及时派专业技术人员前来甲方工地进行组装指导。如在甲方通知乙方 4小时内,乙方仍未派专业技术人员前来指导,应扣除当天租金。如乙方指导人员迟迟不能到场并给甲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窝工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模板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模板材料质量问题,造成模板变形,影响甲方施工质量,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并及时提供用于更换的模板,不得影响甲方施工工期,延误一天扣除两天租金。如工期影响致使甲方遭受到建设单位处罚或其他窝工损失的,甲方除扣租金外,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承担因模板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
负担其他相关责任。
第四条租赁期限及交货日期
1、以租赁物各种型号及配件(小挂架、变更增补及变层产品除外)全部进入甲方施工场地并拼装合格之日作为起租日,以各种型号的租赁物及配件退回乙方工厂的实际时间随退随减租费。(小模板及丢失配件除外)。
2.甲方预计租赁物的最早进场日期为年月日若甲方工期推延,每次推延,甲方需在预计最早进场日期或前期双方已确认的顺延日期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顺延日期,否则,预计最早进场日期或前期双方已经确认的顺延日期,视为双方确定的进场日期。
第五条租赁物的交付
1.交付时间:乙方应保证在甲方书面通知的实际交付日期内交付;采用分批、分段交货方式的,双方应在合同、技术交底上注明或另附件进行详细说明。
2.交付方式:
(1)交付地点:斗鸡铁路小区1#楼、地下车库及社区用房施工现场交付方式:乙方送货至租赁物实际使用现场。
(2)运费的承担方式为:乙方送货,甲方还货,费用双方各自承担。第六条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1、甲方应当在租赁物出厂前到厂内进行产品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产品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如甲方放弃厂内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起3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2、甲方如对租赁物质量有异议,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上述期限内及时提出明确主张,乙方应该进行及时整改并满足施工质量要求;模板在使用后如仍然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甲方可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再次整改仍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因此影响工期,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由甲方负责维修和保养,如甲方使用、维护、保养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期间,甲方擅自改变或增设物件,退租时需恢复原状,否则按照损坏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租赁物的归还:
1、租赁期限届满,甲方将租赁物清理干净,全部退还至乙方厂内。
2、乙方应当在租赁物归还进厂后 1 小时内进行租赁物的清点和验
收。并将清点的结果(数量、规格、质量问题等)以书面方式出具给甲方;如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及时提出,双方意见统一后共同在《租赁物归还单》上签字确认。
3、对于《租赁物归还单》中确认的丢失、损坏模板及配件,甲方同意按《租赁物产品丢失、损坏、赔偿标准》(附件)进行赔偿。
4、甲方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模板时,模板与配件应尽量同时返还。
第九条租金结算
1、租金结算时,租赁物的数量应当以甲方的收货单收到的数量为准,甲方指定的本合同产品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的收货单是双方租金结算的依据;租赁单价按表1列明的单价计算租金。
2、本合同项下所有模板数量均按照满外尺寸面积计算,开洞(豁)产品(洞口面积小于0.3㎡)按照未开洞(豁)的面积计算。
3、每月30 日为双方确定的结算日,乙方在结算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向甲方提供《租赁物结算单》,甲方对有异议的部分应当在收到后七日内书面提出,双方核定、确认后视为认可。《租赁物结算单》以双方签字作为确认依据。
第十条保证金、租金的支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证金,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顺延工期。从起租日起,乙方可将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如双方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乙方应将全部保证金退还甲方。
2、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总额按照表1确定的价格与双方认可确定的租赁物数量及租赁期限计算得出。
3、甲方同意退板前付至已产生租金的70%。
4、若因建设单位付款不及时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租金,乙方不得因此追究甲方的责任。
5、租金的支付方式:
(1)采用转账支票付款的,甲方应当在支票台头填写收款单位的全称。
(2)采用电汇、汇票付款的,甲方应当支付至本合同列明的乙方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