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笔记

合集下载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企业法 (5)

1、企业: (5)

2、企业的分类: (5)

3、企业法的概念: (5)

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

*5、个人独资企业法: (6)

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

*6、合伙企业法: (6)

一)普通合伙企业: (6)

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

二)有限合伙企业: (8)

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

*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

三)外资企业法: (10)

第二章公司法 (10)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

1、公司: (10)

2、公司的种类: (10)

*3、公司法: (10)

6、公司的合并: (11)

公司的分立: (11)

7、公司资产: (11)

8、公司债: (12)

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

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

11、公司的解散: (12)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

二)设立程序: (13)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

3)股东的义务: (14)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

股东会决议分为: (14)

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长可以由中方或外方担任

2合营企业协议:中外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

4在债权人会议上,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定比例的债权人通过方为有效,该比例为2/3以上

5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债务人,该期间为5日6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是修改公司章程

7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8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每个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拥有股份的多少

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公司领导机关成员是指董事、经理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法定时间内将财务会计报告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法定时间为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

11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1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为50个

1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公司内部特定人员具有约束力,该特定人员不包括职工

14按照《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15依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构成条件的确认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16缔约过失责任

1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

第四章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又称引诱要约。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自考_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43考前复习资料总结1~12章

自考_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43考前复习资料总结1~12章

第一章企业法

1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是:(1).企业是经济组织。

(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3、企业的分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司法和管理上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管理模式,企业分类应依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据此,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4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

5企业法特征是:(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3).企业法足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6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

10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特征主要有: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历年真题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历年真题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历年真题第一章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具有特征:(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是企业法人。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1)内容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内容虽然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但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为绝对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形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修改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基于公司法规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修改后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公司负责人应受处罚。

(4)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竟程是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分立的形式1)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例如,甲公司中分离出乙公司,甲公司仍得以存续。2)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例如,甲公司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消灭。

(2)分立的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

文库

()*

电大考试*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定义和本质特征: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规则的总和。

1.法是统治阶级

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

3.法是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

的。

三、法的形式

1.法的渊源:1、

宪法。2、法律。

3、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5、

规章。6、国际条

约。

2.法的结构:法

律规范,法的部

门,法的体系

3.法律规范:(1)

假定(2)处理(3)

制裁

4.法的部门:将

调整相同类和密

切相联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集

中起来,即形成

法的部门。

5.法的体系:各

个法的部门、各

种法律、法规,

按其地位效力的

区别及相互关联

状况,依据一定

次序排列组合的

统一体系即为法

的体系。

四.法与国家的

关系:

1.一致性:

1)都是私有制、

阶级斗争和阶级

矛盾不可调和的

产物;

2)有着共同产

生、发展和消亡

的过程;

3)都是同一经济

基础的上层建

筑,为同一个统

治阶级和经济基

础服务。

2.不同点:

1)他们是两种不

同的社会现象,

法是反映统治阶

级意志的法律规

范总和,国家是

统治阶级的机

器;

2)法离不开国

家,因为法是由

国家制定和认可

的,也是由国家

保证其贯彻执行

的;

3)统治阶级需要

通过法去组织、

建立国家机构,

规定它们的地

位、职责权限和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串讲笔记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串讲笔记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企业: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

格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

2)企业是营利性的经营组织

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4)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

其营业执照。

4、企业的分类: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

5、全民所有制企业

有制工业企业法。》,如:军工厂

6、集体所有制企业:

立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等。如:农村生产合作社

7、私营企业:

法〉等。

8、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

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

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10、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

和指导思想。

1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调整

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12、行政法规: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3、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法的基本理论(小题)

二、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具有内容特定性。

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具有普遍性。

(三)法的本质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①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而非全部意志。

②是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个人或部分(阶层或集团)的意志。

三、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教育作用

3.评价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二)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四、经济法或法的渊源(形式渊源,效力来源)--选择题

1.宪法(其制定和修改权都归于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

(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

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5.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机关)

6.行政规章(由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调节社会

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管理经济和调控市场的

法律工具,是经济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

一种特殊法律体系,涉及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如市场竞争、合同

管理、金融制度等。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有利

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二、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1. 合同法

合同法是经济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它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

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有约束力的

协议,是经济交易活动的重要工具。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合并收购等内容。公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基础,有利于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3. 证券法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等内容。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 税法

税法是规范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税收范围、税种、税率、征收程序等内容。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合法征收,促进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

5. 金融法

金融法是规范金融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金融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市场稳定。

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第一章:公司法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依法成立

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行为有:

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我国将准则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公司名称:有公司类别,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公司所属行业,商号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指定的。具有法定性和自治性

公司章程的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私设立的行为要件

2.公司章程是指导公司行为的基本规范

3.公司章程是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的证明

4.公司章程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公司的合并:

1.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2.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的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概况承受

合并的程序:

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自考00043《经济法概论(财)》授课笔记

自考00043《经济法概论(财)》授课笔记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本质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三、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国际条约。

法的结构:

法律规范:(1)假定(2)处理(3)制裁

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四.法与国家的关系:

1.一致性:

1)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有着共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同一个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

2.不同点:

1)他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总和,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机器;

2)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也是由国家保证其贯彻执行的;

3)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去组织、建立国家机构,规定它们的地位、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需要通过法建立和贯彻各项政治、经济制度;

4)法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最重要的工具,统治阶级依靠法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经营范围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直接相联的。

经济法概论自考考试大纲史上最全的复习资料

经济法概论自考考试大纲史上最全的复习资料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试大纲

第一章企业法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企业法是部门经济法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的分类、企业法的概念的特征。本章应当重点学习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内容。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月类型

(二)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2.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

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决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入伙,退伙。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3.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

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

5.合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2.合作企业的设立

3.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读书笔记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王求江

读书笔记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王求江

1、经济法目前尚无令人信服的定义。

2、经济法这一概念最先出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主要是对由于一战时期德国所采取的战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在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的统称。也包含了德国战后经济复兴的法令,以及在魏马宪法体制下的社会化法。

3、日本经济法概念承袭德国,更多的称为经济统制法,主要指一战时期在实体法领域制定的经济统制的有关法律。

4、美英并不热衷于经济法概念,美国并不特别承认经济法的领域存在。本着实用主义的考虑,美英多以专门法形式存在。如《反托拉斯法》、《劳动法》、《工业所有权法》等。

5、有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之所以不能确定的原因在于:一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领域,与历来法律领域间的关系无法确定。二是经济现象多变,有关于经济的法律立法也多有不同的理论和主张。

6、德国关于经济学概念的学说主要有:集成说、对象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以及以统制观念为中心的机能说。

7、集成说的代表是努兹巴姆。他认为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间接影响如财政法以及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如民法,应在经济法范畴之外。

8、对象说的代表人物一是基尔德斯密特,其主张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是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的交易经济(个体经济)和共同经济之法。二是卡斯凯尔,其主张经济法是经济性企业者的企业管理之法。前者关注“组织形态”,后者关注经济形态里的“人”。

9、世界观说的代表是赫德曼。他认为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的法就是经济法。此学说针对十八世纪的以“自然”为基调的时代精神,并不谋求经济法的独立的法律分支地位,是从一般意义上做出的概念性规定。

精选《经济法概论》复习记忆规律总结(一)

精选《经济法概论》复习记忆规律总结(一)

《经济法概论》复习记忆规律总结

(一)

一、日期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3日:(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

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5日:(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7日:(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

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具有违法性、危害性)

垄断的分类:1、按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2、按垄断产生的原因(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

独占垄断:指一家企业对整体行业的生产、销售、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

寡头垄断:指市场上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

联合垄断: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态。经济性垄断(市场垄断):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国家垄断:由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状况。

行政性垄断:指由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核心制度之一。

消费者权利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来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知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我国经营者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接受监督、安全保障、真实信息、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单据、保质保量、履行三包、公平交易、尊重人身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