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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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流程操作手册》(最新,通用版本,系统,全面)

《反洗钱工作流程操作手册》(最新,通用版本,系统,全面)

反洗钱工作流程操作手册一、简介本流程主要阐述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报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客户分类管理;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含涉恐资产冻结措施);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报送等流程在各级机构、各业务环节中的操作步骤、标准、要求,明确反洗钱工作各岗位工作职责。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1、目的:满足国家相关监管要求,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建立大地整体层面的标准反洗钱工作流程。

2、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各层级反洗钱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1、文中“反洗钱系统”指公司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

2、文中“业务系统”泛指与反洗钱系统对接的公司各出单、承保、核保、理赔、财务等信息系统。

3、文中《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指《******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四、工作程序、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4.1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流程(投退保、批改环节)—1 —4.1.1工作程序—2 —4.1.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3 ——4 ——5 —4.2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流程(理赔环节)4.2.1工作程序(附流程图)—6 —4.2.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7 ——8 —4.3.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10 ——11 ——12 —4.4.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14 ——15 —— 16 —开始发现重大洗钱案件即刻报告协调搜集客户信息,分析交易情况确认是报告处置方案落实情况收阅结束13审议报告确定方案5审议报告确定方案4收阅79是否审议报告84.5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流程 4.5.1工作程序(附流程图)4.5.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17 —— 18 —开始编制分公司反洗钱报表报告审核审批报送当地监管及总公司审批审核审核审批整理报表报告报送监管部门结束审批编制总公司反洗钱报表报告是否否否是否否是是否12345678910114.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报送流程 4.6.1工作程序(附流程图)4.6.2 流程活动描述、角色、职责—19 —五、流程控制六、引用的相关文件1、《******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关于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3、关于批转《******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内部风险评估报告》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反洗钱工作质量,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反洗钱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平常工作内容,明确了反洗钱工作规定,是反洗钱人员业务操作旳基本规范。

第二章宣传第三条本章所称反洗钱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知识进行企业内外部宣传。

企业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条企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增长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旳反洗钱气氛,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第五条企业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旳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贯彻反洗钱领导小组旳决定,牵头反洗钱宣传工作旳组织协调;(三)企业各部门负责波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宣传工作旳详细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旳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企业员工旳内部宣传。

反洗钱宣传要从客户旳角度出发,贴近客户旳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反洗钱宣传旳内容重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洗钱活动旳基本特性;(二)金融机构旳反洗钱义务;(三)反洗钱旳法律法规;(四)防止自身受到洗钱活动侵害旳知识和措施;(五)我国反洗钱工作旳进展;(六)反洗钱工作先进事迹;(七)其他有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将反洗钱宣传作为一项平常工作,建立长期有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重要采用LED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积极参与人民银行组织旳各项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保证反洗钱有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旳专业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救济途径
上一级人民银行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如认定原处罚决 定存在不当之处,会责令改正或撤销原决定,同时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06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要点一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要点二
修订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 订后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与实施安排
04
反洗钱调查实施保障
保密措施
01
02
03
严格保密要求
反洗钱调查涉及敏感信息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确保信息不泄露。
保密协议
参与反洗钱调查的人员应 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 责任和义务。
加密措施
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对 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 用。
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
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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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评估
审查
反洗钱调查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的合法性、交易对手方的背景和资信情况、资金流动的合理性等。
评估
对于存在洗钱行为的案件,反洗钱调查人员应对案件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便确定下一步的行动计 划。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案金额的大小、涉案人员的身份和地位、案件涉及的范围和影响等。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安排
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 施细则,并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
其他规定与未尽事宜的处理
其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并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某些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反洗钱三个基本制度

反洗钱三个基本制度

反洗钱的三大核心义务,也可以说是反洗钱的三项基本制度,具体如下: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称为了解客户或客户尽职调查,在上述的反洗钱的三大核心义务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其流程包括四个方面:识别、登记、核对、留存;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实为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合称,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将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的交易,按相关标准和时限及时上报,汇集情报,以作为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尽可能完整、全面、准确、按最低要求时效来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般而言至少为5年。

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反洗钱业务操作手册

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反洗钱业务操作手册

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反洗钱业务操作手册编号:CM-**-****编制部门:内控合规部编写:滕士军复核:***审核:***批准:***版本号:ABC/******发布日期:****年**月**日0 修改记录1 基本规定1.1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

1.2 定义(1)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满足人民银行规定标准金额以上和有关可疑情形的资金交易需要依法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告。

(2)反洗钱协查协助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的行为。

(3)黑名单是指禁止或限制进行资金交易的实体、个人、国家或地区的名单。

(4)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指按照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分类的标准,对客户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客户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

(5)反洗钱监测分析是指对已报告的反洗钱数据信息进行常规和综合性分析,全面了解本机构反洗钱报告情况和可疑情况并进行风险提示。

1.3 分类无1.4岗位职责1.4.1 反洗钱岗位人员(1)打印当日需处理的可疑交易预警清单、客户尽职调查清单、交易尽职调查清单。

(2)可疑预警处理。

(3)可疑交易报告处理。

(4)手工报告(符合报告规定的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而系统未提取)。

(5)进行风险提示的尽职调查。

(6)打印当日反洗钱各类报表。

(7)新开户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8)客户反洗钱风险持续关注。

(9)保存反洗钱各类清单与报表。

(10)黑名单尽职调查。

(11)反洗钱协查。

1.4.2 网点负责人(1)检查网点各类需处理清单打印的完整性。

(2)检查可疑交易预警处理的及时性,上报或排除可疑交易预警信息依据的合理性。

(3)负责督促柜员筛选符合报送标准但系统没有提取到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的录入工作。

(4)检查客户尽职调查清单、交易尽职调查清单处理情况。

(5)接受上级行和人民银行总行或省一级派出机构的反洗钱行政调查与协查。

(6)审核与检查本网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学习]反洗钱业务相关操作指引

[学习]反洗钱业务相关操作指引
(一)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简称:AMLS)只对部分可疑 规则进行了量化,形成系统可疑预警,通过下发系统可 疑预警清单,由网点柜员人工判断后确认(交易码: 7717)或排除(交易码:7718),经确认后的可疑预警 形成可疑报告,由柜员做报告上报(交易码:7729)进 行上报。营业机构应在可疑预警清单下发后3日内处理 完成。
用,再启用其他新的账户,但交易模式不变 间歇性:交易分时间进行,集中交易几天,后“休养”几天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指引
可疑交易的识别途径
一线柜员:核对证件,关注异常,必要询问,察 看凭证
大堂经理:关注异常,必要询问 监控录像:网点监控录像、自助设备监控 后台审核(客户经理):将账户资料汇总比对,
(二)数据补正操作 1、在进行交易信息补正时,请核实需补正交易
的“交易方式”是否为实际业务交易方式,若否, 则须修改为实际交易方式。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指引
2. 所有交易的交易对手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都 可不填写。
3. 对于“一借多贷”、“一贷多借”类交易, 如批量代发工资,交易对手不唯一的,对方客户 名称可填写本机构银行名称、对方银行方银行所在地区填写本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代 码。
④联系方式多为虚假。如可疑账户开户资料留存的电话 号码一般为过期的号码、用户不存在或为异地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一般为虚构的地址。
客户身份识别操作指引
2.虚假军官证、警官证开户的客户身份识别技巧
①看证件封套。军官证封套颜色为深红色,警官证封套颜色为墨绿 色。封套颜色光质度比较亮。假证件封套颜色光质度比较暗,制 作工艺比较粗糙。
6. 对于7702交易修改中对方银行所在地区必须 输入对方银行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完成后 7703交易查询可能显示有乱码,此乱码仅为前台 显示问题,后台显示正确,因此不用再针对乱码 重新对此项录入。

反洗钱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办法

反洗钱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办法

附件6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办法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第2号),特制定本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必须进行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该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必须进行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总公司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应采集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印制纸质《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并下发至各分支机构。

总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增加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模块,将纸质《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表》所载内容纳入公司核心信息体系。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模块与承保模块、理赔模块建立关联,只有在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录入完毕后,方可进行承保、理赔操作。

分支机构在处理日常业务时,对于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采集条件的客户,必须请客户填写《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表》,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分支机构内勤要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表》所载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模块。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分公司也要对下属机构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检查。

反洗钱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表

反洗钱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表
序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客户信息
1
名称
填写中文名称
2
地址
填写与营业执照上地址一致
3
经营范围
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4
组织机构代码
5
税务登记证号码
6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7
证件号码
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15位数
8
证件有效期限
证件有效期请务必填写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若证件有效期为长期,请填写xx年xx月xx日至长期
13
姓名
14证件类型身Fra bibliotek证15
证件号码
16
证件有效期限
请务必按照身份证反面有限期填写
客户经办人员信息
17
姓名
18
证件类型
身份证
19
证件号码
20
证件有效期限
请务必按照身份证反面有限期填写
*证件对于法人和组织是指营业执照等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对于自然人是指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客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9
名称或姓名
控股企业名称或者控股人姓名
10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11
证件号码
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15位数或者身份证号码
12
证件有效期限
证件有效期请务必填写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若证件有效期为长期,请填写xx年xx月xx日至长期
客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反洗钱调查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反洗钱调查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反洗钱调查类型反洗钱分类制度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联社客户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条件第二条分类监管。

反洗钱监管主体按照冼钱风险水平将监管对象分类,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实施不同强度、不同侧重、有差别的监管。

第三条通过分类的实施,引导各网点探索与实践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方法,让风险管理成为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内在动力。

第四条建立冼钱风险评估体系是监管部门运用风险监管方法的必要条件。

完备的冼钱风险评估标准在事前就可以明确告知网点工作人员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有利于引导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行为。

第三章客户的分类第五条各网点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联社本部。

依据企业和个人的行业分类以及他的注册资本和当年的销售收入等各项指标的确认大致按对全年发生交易额在200笔以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进行分类具体是:1、交易金额500万元一一15OO万元的实行一般监控;2、交易金额1500万元一一3000万元实行重点监控;3、交易金额3000万元一一5OOO万实行强制监控;4、交易金额50O0万元以上的一笔笔进行监控。

第六条我联社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七条我联社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l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反洗钱人员资格认证管理

反洗钱人员资格认证管理

反洗钱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软件需求描述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系统中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新业务。

为配合反洗钱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开发反洗钱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

本系统要满足如下要求1、反洗钱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系统包括登记管理和资格认证管理两部分,两个部分既相对独立但又可以信息共享。

代码实施必须实现其中一部分。

2、系统要求用户在使用本系统任一部分前必须登录。

3、本系统需要使用人民银行的考试系统和培训系统(这些系统功能可通过创建数据库辅助表,以模拟数据来实现)。

功能描述本系统由人民银行负责实施操作一、反洗钱机构和人员登记管理主要按管辖级别登记和管理各级金融机构及所属反洗钱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认证考试档案,是反洗钱资格认证管理系统的基础部分。

登记系统为参与反洗钱的金融机构和人员建立系统内的唯一编号,根据制订的策略(该策略可由竞赛人员自定)确定金融机构或各类人员是否符合各项规定的要求,是否需要参加资格认证,并根据人员参加培训和认证的情况自动修订档案记录。

操作界面包含机构登记、人员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维护等功能模块,具体实现为:1,机构登记:涉及机构名称、简称、机构编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时间、机构类型、行政管辖行、业务管辖行等内容,编号原则由竞赛人员自己定。

2,人员登记:涉及姓名、单位、部门、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岗位、职务、民族、性别、系统编号、学历及专业。

系统编号原则可参照:人行级别3位数——商行代码2位数(含人行)——商行网点2位数——人员3位数例1:公安县工行某对公网点的一线监测人员编号为:7(武汉分行)3(荆州中支)2(公安支行)01(工行)03(某网点)001(监测人员)例2: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某信息人员730(人行城区)00(人行机关)000013,机构及人员管理:可以设置检查规则(比如何种级别的机构必须配备XX数量XX类别的人员等等),并按规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和人员可以打印整改通知;可以查看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情况,可以增加、修改或删除培训和认证信息;可以自动从资格认证管理系统查询系统中各级人员的认证情况,对于超期的人员自动提交到资格认证管理系统;4,信息查询:按机构、名字、编号三种方式查询。

反洗钱操作规程

反洗钱操作规程

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金融规章,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农村合作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支行(部)反洗钱实施办法》、《江苏省农村支行(部)反洗钱工作内部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村合作银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中反洗钱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农村合作银行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交易,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汇兑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货币收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分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第四条清算中心及XX农合行所辖的各网点在办理人民币个人、对公等业务时必须遵循本操作规程。

第五条联社各科室、各支行(部)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同时,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第六条各支行(部)办理任何结算交易,必须记录交易和识别客户身份,不允许客户以匿名、错名、假名开户和办理结算。

第七条各支行(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各支行(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九条联社应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并对全体会计结算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章大额资金的分级分权审批授权第二条不得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

第三条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单位除工资支出以外的现金支付,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现金支取,由开户会计主管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支行副行长审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现金支取,由支行行长审批。

第四条对开户单位的转账业务,单笔金额50万元超过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会计主管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支行行长或支行副行长审批;单位对个人账户转账单笔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支行行长或副行长审批.第五条对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平台建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严禁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如超权限额的要按上述审批进行逐级上报.第六条对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汇兑)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提现的要严格控制,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其他业务各支行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章大额现金支取的登记备案制度第七条开户单位单笔支取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转账100万元以上,单位对个人20万元以上逐笔登记备查.第八条加强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现资格的审批管理,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提现资格必须经过XXX中心支行审批备案。

第九条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督.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每月上报总行。

第四章对居民个人储蓄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管理第十条对个人单笔或单日数次支取累计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应填写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逐笔登记备查.对个人储蓄的大额现金支付要上报中心支行。

银行反洗钱监管制度

银行反洗钱监管制度

反洗钱对金融机构的意义
合规压力 外部风险 内部风险 价值创造
金融反洗钱基本原理
资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反 洗钱调查——案件形成 定位: 预防为主,配合打击 目标: 可 疑交易——身份识别 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反洗钱内控
反洗钱法律规定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FATF”40+9”项建议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反洗钱
异常交易 主动监测 尽职调查
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异常交易监测 分析判断 流程监控
可疑交易报告: 恐怖融资
恐怖融资与洗钱的区别 对象 目的 手段
恐怖融资交易报告标准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 理办法 主观判断 名单监测
可疑交易制度特征
可疑交易报告目的 可疑交易报告作用 可疑交易与大额交易 可疑交易与证据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的。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 后, 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 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 关替代性信息的。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 的。
可疑交易基本要求: 全面性
完成的交易 进行中的交易 准备开展的交易 可能的交易
保存期限相关要求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 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 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 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 金融 机构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 者交易记录的, 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 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 , 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 客 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 遵守其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号:银发[2016]163号颁布⽇期:2016-01-01执⾏⽇期:2016-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民银⾏分⽀机构数字证书管理职责第三章报告机构数字证书的申领与使⽤第四章附则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为进⼀步加强反洗钱数据报送的数字证书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原《⼤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互联⽹报送数字证书管理规程(试⾏)》(银发〔2012〕156号⽂印发)同时废⽌。

请⼈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将本规程转发⾄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付机构,认真做好辖区内报告机构的数字证书管理⼯作,指导各报告机构严格按照本规程做好数字证书的使⽤和保管⼯作。

附件: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附件反洗钱数据报送⼯作数字证书管理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字证书的管理⼯作,保证数据传输过程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条本规程主要规范数字证书的管理和使⽤,适⽤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和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以下统称⼈民银⾏分⽀机构),以及通过数字证书向反洗钱中⼼报送⼤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告机构。

第三条数字证书是报告机构开展反洗钱数据报送⼯作的电⼦⾝份标识,存放介质是装载数字证书的基础要件,管理部门和使⽤部门均应严格管理、规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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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选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您的应收账款风险管理伙伴,为了更好地向您提供服务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需要贵公司向我分公司提供以下基本资料的最新复印件件:
1、通过最新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5、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

请将以上材料请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回寄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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