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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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专业承包可‎以在施工总‎承包里面分‎到部分工程‎,不违规,只是专业承‎包后不能将‎专业工程部‎分转包出去‎,劳务可以进‎行再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关于‎分包是专业‎分包还是专‎业承包?动作的主体‎不同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

承包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承包收‎益。

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为‎,中外合营企‎业的承包者‎应接受该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对所承包企‎业的财产没‎有任何处分‎权,并不得将所‎承包企业的‎财产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或赠与‎;定期向所承‎包企业的董‎事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最重要的是‎,承包者应保‎证,于承包经营‎期满时,所承包的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这种保证形‎式由风险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但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

而且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亦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

发包人,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发包人和分包人是建筑施工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两个角色,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

发包人通常是业主或者总包方,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和组织,而分包人则是承接工程中某个特定部分的承包商,负责完成特定的施工任务。

发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引水灌田”的比喻来解释。

发包人是整个项目的“引水者”,负责规划和组织整个施工过程,类似于引水灌田的水源。

而分包人则是“灌田者”,负责将水引到每个细节部位,完成具体的施工工作,可类比于灌溉稻田的农民。

如果“引水者”和“灌田者”之间没有良好的协作和沟通,灌溉工作就会出现问题,导致稻田无法正常生长。

同样,如果发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缺乏合作,项目管理和施工就会出现问题,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与分包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明确责任分工,将工作任务明确分配给每个分包人,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执行。

及时沟通和协调,确保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能够及时传递信息和解决问题,避免出现误解和纠纷。

合理控制成本和进度,确保分包人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避免项目出现超支和延期的情况。

建立良好的合作氛围,促进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团队精神,共同努力完成工程。

作为分包人,也需要做好以下几点来与发包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坚守承诺,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品质。

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管理和指导,遵守施工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及时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向发包人汇报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共同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处理好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误解和矛盾,共同推动工程的完成。

发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筑施工项目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只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和协作,双方才能共同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希望通过以上的解释,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发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

承包与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承包与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承包与分包的区别是什么?承包与分包的区别是: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程承包两种方式。

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承包和分包两大类。

▲一、承包与分包的区别是什么?建设工程合同可以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承包和分包两大类。

直接承包是指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单项工程承包两种方式。

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在建设工程的发承包中采用总承包方式,对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要求。

为此应当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发包人可以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完成,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

与总承包方式相对应的,是单项任务的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

这种发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各项工程建设业务的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各环节、各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对于那些具有建设活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承包商来说是有利的。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区别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专业承包可以在施工总承包里面分到部分工程,不违规,只是专业承包后不能将专业工程部分转包出去,劳务可以进行再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关于分包是专业分包还是专业承包动作的主体不同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

承包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承包收益。

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为,中外合营企业的承包者应接受该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对所承包企业的财产没有任何处分权,并不得将所承包企业的财产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或赠与;定期向所承包企业的董事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最重要的是,承包者应保证,于承包经营期满时,所承包的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这种保证形式由风险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但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

而且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亦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

无论哪种保证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施工工人与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

施工工人与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

施工工人与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劳务承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情形。

所谓自带劳务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建筑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民工,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民工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如果该承包人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该承包人招用民工行为应视为建筑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这里的工长虽然行使了一定的选任与监督职责,但其是根据企业的要求安排和管理民工提供劳务,不是真正独立地对民工进行选任、管理与监督,严格意义上已丧失独立的地位,承包人既然不能独立选任与监督,与施工工人之间就不会形成劳动关系。

但在这种形式的劳务承包中往往出现工长已经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收回代理权但工长仍然以企业的名义与施工工人(可能为分包人、转包人或总承包人)与施工工人签订合同,约定关于劳务施工的权利和义务。

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持有具有代理权意义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印鉴、长期的业务往来、交易习惯等、甚至借用的合同章。

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就构成表见代理。

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出现合同纠纷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所谓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指以独立企业法人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该种形式中,施工工人由该独立的企业负责招聘、管理、实施工程,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形成条件,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施工工人同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如何理顺总承包,发包,分包之间的工程结算关系

如何理顺总承包,发包,分包之间的工程结算关系

如何理顺总承包,发包,分包之间的工程结算关系如何理顺总承包,发包,分包之间的工程结算关系•总承包:一个工程专案发包方按照设计方案的全部专案,包括:主体土建工程专案、水暖工程专案、电器工程专案、装置购置安装专案、附属工程专案等承包给主体施工单位称之为总承包;•发包:是建设单位的代名词,如果将总承包、发包单位换一个叫法,那就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是指某个主体施工单位虽然按照承包办法,将该专案所有单项工程都与发包单位一次承包,但是有的时候因某种原因所致,又将总专案中的某个单项工程或某个单位工程,经总承包单位对外进行承包,这也称之为分包,例如:总专案中的特殊专业专案,象山体爆破专案、穿越铁路的桥梁专案等;•经过上述的分析看出工程结算的主体就是总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进行,而分包单位不论承包专案大小、钱额多大都必须与总承包单位结算,发包单位不接受分包单位的验收、开工申请、工程结算等一系列事情,换句话说建设单位一切都与主题施工单位联络,分包单位的一切事情都要与主题施工单位联络。

发包人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如何收取管理费承包人可以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工程队,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但必须是:1,发包人同意;2,有资质,3,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这样可以向分承包人收取2-5%的总承包费用,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平行发包,肢解发包之间有什么区别?以下纯属个人理解1.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一个专案所有的工序都由一家单位完成。

这里包括设计,勘测,施工等。

目前来说有这种能力的单位很少,施工总承包就是指建设一个专案的施工部分由一家单位完成。

而分包可以从两个角度讲,第一、对于甲方来说,工程主体部分叫总包,门窗工程分包,桩基础部分分包、消防分包、弱电分包、园区园林分包。

各个分包要和甲方签订合同。

目前这种形式比较常见。

恒大地产为这种方式。

第二、甲方直接把这些工程给一个施工单位,而这一个施工单位,大多数情况下干不了这么些专业,然后施工单位又把各个专业分包。

民法典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是什么

民法典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是什么

民法典的建设⼯程的发包、承包、分包是什么我国被答为基建狂魔,我国在基础设备建设⽅⾯的能⼒是⾮常强⼤的。

⽽进⾏建设⼯程时,涉及到发包、承包、分包等的法律问题,那么民法典的建设⼯程的发包、承包、分包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建设⼯程的发包、承包、分包是什么民法典规定,发包是指发包⼈将⼯程发包给总承包⼈⽽签订合同的⾏为。

⽽承包是指承包⼈依法承包⼯程与发包⼈签订合同的⾏为,分包是指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经发包⼈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作交由第三⼈完成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条【建设⼯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可以与总承包⼈订⽴建设⼯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设计⼈、施⼯⼈订⽴勘察、设计、施⼯承包合同。

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完成的建设⼯程⽀解成若⼲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

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经发包⼈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作交由第三⼈完成。

第三⼈就其完成的⼯作成果与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

禁⽌承包⼈将⼯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程再分包。

建设⼯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承包⼈⾃⾏完成。

⼆、⼯程发包给⽆资质组织的后果有哪些1、发包⼈以设备租赁的⽅式将建设⼯程分包给⽆建筑资质的承包⼈,并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该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以租赁⽅式将⼯程分包给承包⼈,系建设⼯程分包合同。

建筑业关系⼈民群众的⽣命、财产安全,建筑企业需在其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程活动,故建筑企业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是建筑市场的准⼊条件。

不具备建筑资质承包⼈不能承建相应的建设⼯程,发包⼈将其承建的⼯程分包给⽆建筑企业相应施⼯资质的个⼈,该⾏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效,发包⼈与承包⼈签订的实为建设⼯程分包合同⽆效。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关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解释:
假设有一个房子需要建造,房子的主人就是“发包人”,他们负责提供资金并确定房子的设计、规格和质量要求。

然后,他们会找一个建筑公司来建造这个房子,这个建筑公司就是“承包人”。

承包人负责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来建造房子,并承担建造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但是,建造房子需要很多不同的专业技能和工种,比如木工、瓦工、电工等。

所以,承包人可能会再找一些专门的公司或个人来完成这些工作,这些专门的公司或个人就是“分包人”。

分包人负责完成承包人分配给他们的工作,比如瓦工分包人负责贴瓷砖,电工分包人负责安装电线等。

所以,简单来说,发包人是项目的发起人和出资人,承包人是项目的总负责人,而分包人是承包人请来的帮手,帮助完成项目的各个部分。

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

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有什么联系

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有什么联系

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有什么联系
在一栋楼房建筑的时候是需要相应的施工单位和建筑公司进行承包合作才能有效快速完成建筑的。

那么,您是否知道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有什么联系吗?一般来说,分包人指的是分承包人,承包人指的是总承包人,所以两者是归属的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在一栋楼房建筑的时候是需要相应的施工单位和建筑
公司进行承包合作才能有效快速完成建筑的。

那么,您是否知道▲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有什么联系吗?一般来说,分包人指的是分承包人,承包人指的是总承包人,所以两者是归属的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业主或建设方是发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是承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是分包人。

▲一、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关联性
两者按承包或分包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发包人、分包人、承包人是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二、雇主和雇员是劳动关系
雇主是用工者,雇员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承揽人、定作人是承搅加工关系。

承揽人承接定作人的业务,按要求自行完成工作.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发包人:业主或建设方;
承包人:施工人或承建方;分包人:总承包人将总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转承包给他施工的施工方,由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之分;雇主:雇佣雇员从事劳务,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雇员:接受雇主雇佣从事雇主要求的劳务的人;承揽人:根据定做人的要求为定做人制造特定产品的人;定做人不做详细阐述了。

拓展资料:
在实践中出现了实际施工人并不存在投诉无门的情况,。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是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三种主要角色,他们之间的关系紧密相关,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工程项目。

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普通公众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让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三个名词的含义。

发包人通常是一个企业或个人,他们有一个工程项目需要完成,但是自身并没有能力或资源来完成这个项目,因此需要向外寻找合适的承包人来帮助他们完成项目。

承包人则是负责承接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项目,他们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来完成项目,并最终交付给发包人验收。

而分包人则是承包人为了能够更好地完成工程项目而将一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特定专业技能的企业或个人,这样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比喻来解释:发包人就像是要盖一座房子的业主,承包人就像是承包了这项工程项目的施工队伍,而分包人就像是施工队伍中的某个特定工种的工人。

业主通过承包人来管理和协调整个施工队伍,而承包人则可以根据需要将一些工作任务分包给其他工人。

在这个关系中,发包人是项目的最终负责人,他们负责提供项目资金、提出项目要求和监督工程进度。

承包人则是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和管理施工队伍,他们要确保按照合同要求和标准来完成工程项目。

分包人则是为承包人提供特定的专业服务和技能,帮助承包人更好地完成工程项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种关系中,各方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非常重要。

发包人要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信息,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承包人则要做好项目管理和施工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完工。

分包人则要按照要求和标准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率。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条长长的生产链条,每个环节都需要默契合作才能完成整个工程项目。

只有各方互相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实现双赢的局面。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专业承包可以在施工总承包里面分到部分工程,不违规,只是专业承包后不能将专业工程部分转包出去,劳务可以进行再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关于分包是专业分包还是专业承包?动作的主体不同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

承包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承包收益。

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为,中外合营企业的承包者应接受该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对所承包企业的财产没有任何处分权,并不得将所承包企业的财产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或赠与;定期向所承包企业的董事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最重要的是,承包者应保证,于承包经营期满时,所承包的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这种保证形式由风险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但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

而且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亦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

无论哪种保证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此外,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可以以所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但须经董事会同意。

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应对所承包企业进行资产的清理与核对的工作并办理移接。

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

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

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作者:————————————————————————————————日期: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速查作者: 肖树龙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速查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肖树龙编辑关键词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工程总承包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24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发包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22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施工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1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辨析

1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辨析

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辨析根据《民法典》和《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实务中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三者间的关系复杂,存在违法分包、并行的专业发包、发包人指定分包、总承包人自主分包等情形。

分包合同中对于价款、质量、验收和管理费等约定也各有不同,故对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进一步的辨析。

一、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均明确了总承包人(包含施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连带责任《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8条、第12条对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在此不作赘述。

《建筑法》第67条“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分包合同违法,故二者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三、合法分包情形下的连带责任1、总承包人的专业分包《民法典》和《建筑法》也分别规定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

合法的分包关系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1)经发包人同意;(2)分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3)分包的内容属于非主体工程;(4)分包人不存在再分包的情形。

依据《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分包人的关系通俗易懂
发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比喻来解释。


们可以把发包人比作是房屋的业主,而分包人则是负责具体施工的
承包商。

发包人是指最初委托工程的业主或主要承包商,他们与业
主签订合同并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而分包人则是由发包人
或主要承包商委托,负责在特定范围内完成工程的一部分,比如具
体的施工、装饰或者材料供应等。

在这个关系中,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存在着委托和协作的关系。

发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特定的工程任务,分包人则按照合同约定和
要求完成工作,并向发包人或主要承包商负责。

发包人负责向业主
提供整体工程服务,而分包人则负责完成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内容。

这种分包关系在建筑、工程、装修等行业中非常常见。

总的来说,发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他们
共同参与完成整个工程项目,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优势,最终实现工
程的顺利完成。

同时,双方需要遵守合同约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
协调,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分包法律规定详解

建筑工程分包法律规定详解

建筑工程分包法律规定详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由于工程量庞大、专业性强,建筑工程往往需要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商,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为了维护各方的权益,保障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定义与分类1. 建筑工程分包的定义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后,总承包人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承包商进行施工的行为。

2. 建筑工程分包的分类建筑工程分包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通常可以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内容以及所在地区进行分类。

其中最常用的分类方式是按照工程规模划分,可分为大包和小包。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由法律法规来确保的。

以下是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依据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分包中的各方责任、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安全与质量的监管等方面的要求,为建筑工程分包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建筑工程分包的合同性质、分包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工程质量的监控等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该法律规定了工程招标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建筑工程分包的招标方式和合同签订的程序,对分包工程的合法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重要条款1. 分包工程的范围和内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的范围和内容,确保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的理解一致。

明确分包工程的具体项目、工程量和施工标准等。

2. 分包工程价款和支付方式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款项的支付方式、进度款的支付比例等。

3. 分包工程期限与工期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施工期限和工期。

规定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日期,确保工程进展符合预期。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专业承包可以在施工总承包里面分到部分工程,不违规,只是专业承包后不能将专业工程部分转包出去,劳务可以进行再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关于分包是专业分包还是专业承包?动作的主体不同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

承包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承包收益。

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为,中外合营企业的承包者应接受该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对所承包企业的财产没有任何处分权,并不得将所承包企业的财产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或赠与;定期向所承包企业的董事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最重要的是,承包者应保证,于承包经营期满时,所承包的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这种保证形式由风险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但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

而且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亦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

无论哪种保证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此外,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可以以所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但须经董事会同意。

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应对所承包企业进行资产的清理与核对的工作并办理移接。

什么叫总包和分包呢总包

什么叫总包和分包呢总包

什么叫总包和分包呢总包总包和分包的区别一、总包和分包的区别总包与分包都是作为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这是二者的共同点。

而更多地表现为以下的不同点:1、法律意义上的总包与分包总包为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在总承包合同中作为承包人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而在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中,总包则作为甲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合同地位发生了变化。

由此可见,总包在不同的合同中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工程建设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这种角色的变化是由于合同规定的法律关系而决定的。

分包,在工程建设中总是处于从属地位。

从合同关系来看,总包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主合同,总包与分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为从合同。

分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一是业主指定分包,一是总包自行分包。

二者都可以采取或不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分包,但都须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

在业主指定分包中,分包的地位要在总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它可以直接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也可以与总包签订总分包合同,或者签订三方合同。

当都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的被管理关系与管理的关系,此外还要明确工程款、总包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一些工程管理上的问题。

而对于总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其工程款的获得只能来自总包单位。

这是与指定分包较根本的区别。

2、工作内容上的差别总承包人除应当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务之外,还应完成诸如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为分包工程提供相关的配合和服务,如提供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等。

一般总承包单位应提供的总包服务内容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总包单位也因此可以从业主方取得总包管理服务费。

分包单位应按照与总包签订的总分包合同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任务,完善施工资料的整理,对总包负责。

3、服务方式总包的服务方式为建筑安装工程附带总包协调,分包单位提供纯粹的建筑安装工程服务。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建设工程法律 2009-10-31 19:25:20 阅读19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司法解释原文]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涉诉案件,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应当表现为共同被告。

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均是施工方,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出现质量缺陷时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表现为共同被告。

[理解与适用]一、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本解释只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调整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本条所称的总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为了便于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概念,先介绍以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对发包人负责”。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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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案例]我市A服务公司因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其后,经A
服务公司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

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C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

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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