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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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解读财税[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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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深国税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2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共11户(见附件1:《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企业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请各单位务必对照《统计表》查漏补缺,如发现有符合条件但未填列在《统计表》的纳税人,应及时补增。
同时统一组织调查摸底和实地盘库工作,一方面了解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购进农产品的基本情况;生产销售的产品种类、耗用农产品情况;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情况;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情况;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情况等。
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期初库存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协助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耗用农产品比率计算表》(见附件2)及《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转出核定表》(见附件3),并按规定于6月底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作转出处理。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黔国税发[2012]10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6.08【实施日期】2012.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12〕100号)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9号)精神,从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中对应的扣除标准,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计算扣除。
二、酒及酒精、植物油试点纳税人按照省国税局核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一)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农产品扣除核定申请。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投产日期、生产主要产品、购进农产品的种类,生产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2)《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测算表》(附件1)和《成本法农产品耗用率测算表》(附件2)。
2.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逻辑关系和信息真实性,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下达审定结果通知,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河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我省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外,2012年全省暂不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采取单户报批核定方式。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纳税人不同特点,我省制定了相应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可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计算和填列农产品单耗测算表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审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适用于核定扣除范围。
六、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扣除标准采用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备案情形时,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省级税务部门收到市级税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省级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应 结合全省实际,统筹安排研究、复核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如市 级税务部门上报的核定扣除标准事项较多,经扣除标准核定小组 同意,可定期集中研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4.执行 经省级税务部门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研究,确定扣除标准后,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 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第十六条 执行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应当于次年 1 月申报 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农产品耗用 率的会计核算资料,并重新测算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 机关对试点纳税人重新测算的当年农产品耗用率进行审核,并逐 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核定的扣除标准有异议 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税务部门发布公告或者收 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 实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到纳税人相关材料后,税务部门应按照本 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为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
第四章 期初存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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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 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期初库存)耗用 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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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 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 处理。纳税调整额计入实际调整月份。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提升管理质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我省(不含青岛,下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试点产品或者提供试点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试点产品,是指已公布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本办法所称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扣除标准,是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包含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指销售单位数量货物或提供服务,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农产品耗用率,是指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损耗率,是指购进农产品并直接销售,农产品损耗数量与购进数量的比例。
全国以及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为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章核定扣除方法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顺序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2012-08-15 16:06 (查看次数:)宁国税发〔2012〕1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于在部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委托加工生产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应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对既生产上述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的增值税售的其他货物,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亦应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区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附件1)。
品(附件2)。
和相关产品(附件3)。
核定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通过发酵、蒸馏(或压榨)等工艺,生产出原酒(也称基酒),再经陈酿、勾兑为不同品种(度数)的成品酒。
购进农产品自产原酒的列公式计算:度)酒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酒度)货物数量×不同品种(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标准原酒数量/(企业自产标准原酒数量+企业外购原酒折算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自产标准原酒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成品酒耗用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成品酒酒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同)中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有关问题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0.25
施行日期2012.07.01
文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实计算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一次性进行计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年损耗率暂定为2.4%。
四、麦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六、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详见附件),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5〕3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皮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5〕3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
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国税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12月31日。
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试点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5年2月28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省国税局2012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省国税局2012年第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植物油,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如下:试点纳税人以自产毛油连续加工精炼油销售的,应统一将生产销售的精炼油折算为自产毛油后再按上述标准计算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已核定扣除标准外的其他试点范围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应根据《通知》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按照“一户一核定”原则,申请核定扣除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核定1.试点纳税人应当在《通知》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扣除标准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产销规模、主要经营范围或生产产品种类、生产工艺流程、经营销售方式、购进农产品种类及耗用配比情况、农产品耗用归集方法、农产品购用存情况、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方法和原则、按原方法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发票种类及比例、选用核定扣除方法、建议核定扣除标准、税负比较、利润情况等。
2.分类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1-5),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3.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附件1第八条的规定,首先选用“投入产出法”申请核定扣除标准;难以运用“投入产出法”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再选用“成本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关于下达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关于下达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现予公布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
对企业申请产品和农产品原料已有全国或全省扣除标准的,按全国或全省扣除标准执行。
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四条,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国税局审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附件: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一、植物油加工(行业代码:C133)二、乳制品制造(行业代码:C1440)三、酒的制造(行业代码:C151)(二)白酒制造(C1512)(三)啤酒制造(行业代码:C1513)(四)黄酒制造(行业代码:C151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水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加工”类别(代码C136)执行。
二、对部分水产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2);(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16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加强税收征管,促进企业发展,现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31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收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一)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
(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属于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
(三)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范围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或者既生产试点范围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
第二章核定扣除方法第三条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一)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类别(代码C2663)的“松香类产品”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以购进松脂为原料生产松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
全区统一的松香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松香耗用松脂1.30吨。
试点纳税人企业购进松脂为原料生产的松香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松香产品并按照松香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鲁国税函[2012]17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以下资料:(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2)纳税人申请产品的生产工艺、行业标准说明;(3)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的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参考值;(4)国税机关审定必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闽财税[2013]30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加工产品、皮革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产品的,也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一)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一)、《福建省食用菌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二)、《福建省皮革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三)所列农产品为原料(以下简称“附件所列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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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一、自2011年月日起,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GB/T4754-2002代码为1440)和食用植物油加工(GB/T4754-2002代码为1331)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者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除上述企业外,纳税人外购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以牛、羊乳为原料经分级、净乳、杀菌、浓缩、干燥、发酵等加工制成高温灭菌乳和巴氏灭菌乳和对以食用油料植物经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温压榨油、大豆低温压榨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实行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标准见附件)。
纳入试点的企业生产的其他耗用农产品货物,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工作,做好试点企业确认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核定工作,及时向纳税人公告核定结果。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宣传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反映试点过程发现的问题。
附件: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一、对以牛、羊乳为原料经分级、净乳、杀菌、浓缩、干燥、发酵等加工制成的高温灭菌乳和巴氏灭菌乳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1、每吨巴氏灭菌乳耗用吨牛乳
2、每吨高温灭菌乳单耗吨牛乳
3、每吨巴氏灭菌乳耗用吨羊乳
4、每吨高温灭菌乳单耗吨羊乳。
二、食用油料植物经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温压榨油、大豆低温压榨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以及上述植物油的伴生粕类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1、每吨大豆高温压榨油耗用吨大豆
2、每吨大豆高温压榨油豆粕耗用吨大豆
3、每吨大豆低温压榨油耗用吨大豆
4、每吨大豆低温压榨油豆粕耗用吨大豆
5、每吨菜籽油耗用吨菜籽
6、每吨菜籽粕耗用吨菜籽
7、每吨棉籽油耗用吨棉籽
8、每吨棉籽粕耗用吨棉籽
9、每吨葵花籽油耗用吨葵花籽
10、每吨葵花籽粕耗用吨葵花籽
11、每吨花生油耗用吨花生
12、每吨花生粕耗用吨花生
13、每吨芝麻油耗用吨芝麻
14、每吨芝麻粕耗用吨芝麻
15、每吨玉米胚芽油耗用吨玉米胚芽
16、每吨玉米胚芽粕耗用吨玉米胚芽
17、每吨米糠油耗用吨米糠
18、每吨米糠粕耗用吨米糠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2011.6.28)
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
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
2、成本法:
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
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比如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
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十、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分行业公布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税务总局公布的除外),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十二、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机关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成立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四、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部分货物生产经营情况表》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