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命名规定Microsoft Word 文档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号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形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忽略通用名称、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同时使用时,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使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和、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本规定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规定

发用类产品中常见违规用语
三、医疗术语:改善毛细血管,加强新 陈代谢;理气通脉活血;活化细胞 ;能 有效调节头皮微循环、补血益气、安神 养脑、增强细胞免疫力;加速头皮血液 循环,清除自由基。
发用类产品中常见违规用语
四、虚假夸大宣传:加入活性氨基酸, 帮助重组秀发内部结构,重现强韧秀发; 独特的蛋白配方对分叉断裂、枯黄的头 发进行修补,为头发提供最深入的护理; 深入渗透至发芯,修复发丝受损纤维组 织;迅速修复发质,重整发磷片,修复 因各种损伤引起的分叉、打结、枯黄等 不良发质;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 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 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 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 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禁用语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 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 的,属虚假性词意。
禁用语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 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 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 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禁用语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 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 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禁用语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 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 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 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 身;瘦脸扁鹊;华佗; 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 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 红外线等。
化妆品新原料命名的相关规定

化妆品新原料命名的相关规定一、化妆品新原料命名的相关规定2020年11月,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化妆品新原料的名称包括INCI名称及其ID 号、INCI标准中文译名、化学名称、动植物原料名称(拉丁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名称、常见别名或缩写及CAS号和EINECS/ELINCS登记号。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对各种名称的命名方法做了相应表述。
(1)INCI 名称及其ID号:如原料已经被《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收录,应明确原料的INCI英文名称和INCI的ID号码。
(2)INCI标准中文译名:如原料已有INCI标准中文译名,应根据《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予以明确。
(3)化学名称:①若原料为有机物(含聚合物),应明确其符合《有机化学命名原则》的化学名称。
②若原料为无机物,应明确其符合《无机化学命名原则》的化学名称。
③若原料为矿物,应明确其符合相应命名原则的化学名称。
(4)动植物原料名称(拉丁学名):若原料为动物或植物等天然来源的原料,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中文名○拉丁学名○使用部位○使用形式”的格式命名,应包含其来源植物的拉丁学名及其使用部位。
从植物中提取的单一成分纯度≥80%时应按该成分的名称进行注册或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名称:如原料无标准中文名称但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应提供原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使用的名称。
(6)常见别名或缩写:如所制定原料有较为常用或被化妆品行业广泛使用的别名、俗称、商品名、缩写等,应同时予以明确。
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颁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删除了对INCI标准中文译名的表述,增加了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的要求,并对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原料INCI名称及其ID号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删除了对其他名称的相关解释。
(1)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已经收录的原料,应根据目录予以明确;未收录的原料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其他权威目录中收录的中文名称,并结合通行的命名原则制定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2021年版)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附表1—5)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用“/”进行连接。
第五条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选择对应序号,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第六条作用部位应当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施用部位合—1 —理选择对应序号。
宣称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眼部”或“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七条宣称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婴幼儿”“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八条使用方法同时包含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选择对应序号,并按照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九条功效宣称、作用部位或者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应当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第十条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5.使用方法分类目录—2 —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3 ——4 ——5 ——6 —附表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7 —附表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8 —附表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9 —附表5使用方法分类目录—10 —。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一. 标签基本要求1. 标签应当清晰、完整、准确地标识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必要信息。
2. 标签上使用的文字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标准。
3. 标签应当采用易于贴附的材料,并确保标签不易脱落或损坏。
4.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用中文标注,并可使用其他文字或标志作为补充。
5. 当产品提供多种规格或包装时,应当明确标注各规格或包装的内容和数量。
二. 化妆品名称标注要求1. 化妆品名称应当明确、准确,表达其真实使用功能,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眼。
2. 化妆品名称中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名称或含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字眼。
3. 对于不同规格或包装的化妆品,名称应当准确标注其具体规格或包装形式。
三. 生产日期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格式为年-月-日的形式。
2. 生产日期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使用近似、模糊的日期表示方式。
3. 对于长时间使用的化妆品,应当标注标准的有效期限,并在标签上注明有效期限的准确日期。
四.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准确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用户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不良反应或伤害。
2.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采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文字。
五. 成分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将成分按照一定顺序排列。
2. 成分标注应当采用全称或通用名,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违反相关法规的成分名称。
3. 对于特定人群或敏感肌肤适用的产品,应当标注相应的成分说明和注意事项。
六. 储存条件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储存条件要求,包括存放温度、湿度等信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
2. 储存条件标注应当采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文字。
七. 生产企业信息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作、使用化妆品标签,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要求检查化妆品标签,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标签要求1. 化妆品标签应当采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和图像,确保消费者容易辨认、理解标签上的信息。
2. 标签文字应当清晰、不模糊,字体大小应当适中,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3. 标签上的文字、图像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能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4.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标准汉字,不得使用含有词语流行语、谐音词等不规范的表达方式。
5.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表述方式,不得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描述。
6. 标签上的图像应当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夸大产品的功效或效果。
7.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像应当清晰、整齐地排列,不得超出标签范围或遮挡其他信息。
三、标签内容1.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
2.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净含量,含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表示,不得误导消费者。
3.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成分表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命名。
4.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找到相关的售后服务和投诉渠道。
5.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日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注,确保消费者使用时安全可靠。
6.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适用人群、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等,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7.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相关认证标志,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所有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易读性的原则,不得有误导性和欺骗性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主要包括标签内容的审查和标签设计的规定。
第二章标签内容的审查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应准确反映化妆品的功效和适用人群。
(二)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三)化妆品配方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标明化妆品是否含有禁用成分。
(四)化妆品的净含量。
(五)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六)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批号。
(八)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准确,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合适的大小,不得采用模糊不清的字体。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虚假广告宣传和不实宣传。
(二)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宣传。
(三)军事、政治、宗教等内容。
(四)与产品无关的或有规避概念的内容。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符号、图形和颜色应易于辨别,不得用绕口令、障碍文字和不易识别的图形。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符号应采用中文,也可同时采用外文,但以中文为主。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采用标准的汉字,不得有拼音、简体字、异体字和生僻字。
第三章标签设计的规定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的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一)设计简洁、清晰明了,信息易于获取。
(二)配合产品包装风格,与产品形成统一的视觉效果。
(三)色彩搭配和排版合理,不得使用过多的颜色、花纹和装饰。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的尺寸和位置应便于消费者阅读和识别,标签面积不得小于产品包装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上必须印刷清晰、平整,不得有模糊、循环和脱落的现象。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形应印刷牢固,不易磨损和褪色。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签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和使用化妆品,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健康信息。
第二条标签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化妆品,包括进口化妆品和国产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标签应当使用中文文字,在产品包装上清晰、醒目地展示,并遵循正确的用语和表达方式。
(二)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成分、功能、用途和使用方法。
(三)标签应当包含必要的安全警示和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四)标签应当包含化妆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及批准文号等必要信息。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的内容设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产品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化妆品的功能和用途。
(二)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成分,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和命名。
(三)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及适用人群和适用范围。
(四)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五)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二章标签内容规定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明确表示化妆品的功能、用途和特点。
(二)化妆品成分: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和命名。
(三)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注意事项,包括使用频率、使用量、使用部位和使用顺序等。
(四)适用人群和适用范围:明确标注化妆品适用的人群和适用的部位或范围,以及禁用人群和禁用部位或范围。
(五)生产企业和联系方式: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网站和客服电话等信息。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及批准文号等必要信息。
(七)净含量:明确标注化妆品的净含量和包装情况。
(八)质量标准:明确标注化妆品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引言:化妆品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个人护理产品,因此其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行业,并提供可靠的产品信息,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逐一进行详细讨论。
一、化妆品名称和成分化妆品标签中的化妆品名称应准确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列出产品的主要成分,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了解。
1.1 化妆品名称规定化妆品的名称应使用常用通用语言,避免使用夸大的广告词汇。
例如,一款产品不得用“神奇美容液”等夸张的词汇作为名称。
化妆品名称应准确描述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例如“保湿面霜”、“洁面乳”等。
1.2 成分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应清晰地列出产品中主要的活性成分和添加剂,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配方。
成分标识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的INCI(国际化妆品成分词)名称或者使用常见的中文名称,但禁止使用模糊、不明确或误导性的成分名称。
二、产品产地和质量标准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产地和制造商的相关信息。
同时,产品的质量标准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2.1 产品产地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产地。
例如,若为中国制造的产品,应使用“Made in China”标注,以提醒消费者相关信息。
2.2 制造商信息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列出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进行咨询和投诉。
制造商信息的明确可使消费者更加信任产品,也能提高整个行业的透明度。
2.3 质量标准规定化妆品标签中应标明化妆品所符合的质量标准。
例如,符合国家标准、GB/T标准等。
这些标准可以让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进行合理的选择。
三、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提供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利用产品的功效并避免不适。
3.1 使用方法说明化妆品标签中应明确描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如涂抹部位、使用频率和使用量等。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化妆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包装上的标识、标签、说明书等。
三、基本要求3.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功能、效果等。
4.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易见,字体大小宜不小于规定标准,不得使用模糊、扭曲的字体。
5.化妆品标识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文字,不得使用外文或地方方言文字,除非附有相应的翻译说明。
6.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名称、生产厂商名称、产地及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7.化妆品标识上的文字、图案、色彩等应当与实际产品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四、产品名称标识8.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不得使用虚假宣传用语、药品性质用语等。
9.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清晰易懂,不得使用隐晦、模糊或误导性的文字,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判断产品类别。
10.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品牌名称标识11.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具有误导性的字词、名称。
12.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不得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得违反相关商标法规定。
13.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品牌名称相符,不得造成消费者混淆。
六、生产厂商名称标识14.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包括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联系到厂商。
15.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真实准确, 不得冒用他人名称或使用虚假信息。
16.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七、产地及地址标识17.化妆品的产地及地址标识应当包括产品的实际产地和详细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生产情况。
18.化妆品的产地及地址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的地理位置。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良性发展,规范化妆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2. 本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三、标签内容规定3. 化妆品标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准确、真实地标注以下内容:3.1 产品名称:应使用商品通用名称或者化妆品的特定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或者隐含的描述。
3.2 产品用途:应明确标明化妆品的用途,不得涉及或宣传医疗、治疗等功能。
3.3 净含量:应标注产品的净含量,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计量单位进行表示。
3.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并确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真实性。
3.5 生产企业信息: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3.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详细标明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
3.7 成分表:应明示产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按照特定格式进行标注。
3.8 警示标识:针对含有特定成分或适合特定人群使用的化妆品,应进行相应的警示标识,明确提醒消费者注意。
四、标签制作和管理4.1 标签制作要求:化妆品标签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图形进行设计和印刷,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4.2 标签材料选择:化妆品标签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4.3 标签附着性能测试:化妆品标签应经过附着性能测试,确保可以稳固地粘贴在产品包装上。
4.4 标签管理制度: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五、标签监督检查5.1 监督机构的权责: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化妆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2 抽查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抽查检验,以核实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分装进口化妆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标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各类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产品名称、厂家名称、产品成分、净含量、批准文号、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对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进行合法标注和明确批准文号。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标签管理制度,并将其制度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化妆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上的信息进行销售,并对所售化妆品的标签进行仔细查看和核对,确保标签内容的准确性。
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提供化妆品的标签,并核对标签内容的准确性。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简明易懂,不得具有迷惑性。
第九条化妆品的产品成分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示主要成分和含量。
第十条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以重量或容量的形式标注,不得使用虚假的净含量。
第十一条化妆品的批准文号应当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应当准确明示,包括涂抹方法、使用频率、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明确定义,以年-月-日的形式标注。
保质期应当以月(M)或年(Y)为单位标注,不得标注为“使用后”、“打开后”或其它迷惑性用语。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标签应当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和可读性,不得模糊不清、脱落或掉色。
第十五条化妆品的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注为主,同时可以使用其他文字进行标注,但中文标注应当明显清晰。
第十六条化妆品的标签应当遵守国家和地区相关标签规定,如符合欧盟化妆品标签规定、美国FDA化妆品标签规定等。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的审核和管理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行对其生产的化妆品标签进行审核,确保标签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相应部门或机构对其产品标签进行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药监局对化妆品命名文案撰写的基本规范(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化妆品文案撰写的基本规范第一部分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以下绿色字也在各禁令上出现或出现罚款示例,很严重,请注意:一、虚假夸大用语:二,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三,医疗术语:第二部分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的部分功能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下列功能被认为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一、清洁功能。
如:清洁皮肤;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或去除头屑等相关词语。
二、消除不良气味功能。
如:预防异味;香气使人心旷神怡等相关词语。
三、护肤,美容,修饰功能。
如:四、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种特殊用途功能。
如:有争议词语:迅速、快速、全面、提高抵抗力、镇定、祛螨、延缓衰老、抑制黑色素的形成、超xx、特xx、均衡油脂分布、去除黄气、暗哑、抑油、修复细纹、提升肌肤净白还原能力;强力;独有;特有;中草药,等等第三部分化妆品标签基础知识一、定义1、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2、标签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销售包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4、内装物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5、保质期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二、标签的形式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2)小包装上的标签。
(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三、基本原则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四、基本内容1、产品名称(1)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中文译名通则

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中文译名通则1.每个INCI名称对应一个标准中文名称。
2.INCI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药品名称相同的原料,除个别药用辅料名称外,译名皆按这两个资料中的中文名称命名。
3.植物性原料的中文名称后面的括符内加植物拉丁文属名和种加词。
4.部分原料的中文名称,括符内为该原料的常用名称。
例如:抗坏血酸(维生素C)。
5.为避免中文名称过于冗长,某些INCI名称中的缩写词不再译出,而是直接引用于中文名称中。
缩写词的英文全称和中文翻译见下表。
6.由多元醇、碳原子数目比较大的链烷醇、环链烷醇、含芳香核的醇、某些结构复杂的醇及酚类同酸类生成的酯类,统一将醇名或酚名置于词前。
原则上,碳原子数目不大的链烷醇与酸生成的酯类,统一将醇名置于“酸”后“酯”前,并略去“醇”字。
7.INCI名称命名规定中相同的词意、词干、词根、后缀,其标准中文命名如下:(1)INCI名称命名规则将烷基二甲基胺氧化物中的“Dimethyl”一词省略。
(2)INCI名称命名规则通常将单取代衍生物前缀“mono”缺省。
(3)INCI名称有些合成词干。
例如:Cetearyl 代表Cetyl和Stearyl的合成词干,Cetearyl Alcohol 标准中文命名为鲸蜡硬脂醇。
Ceteareth- 代表Ceteth和Steareth-的合成词干,Ceteareth-10 标准中文命名为鲸蜡硬脂醇聚醚-10。
Cetoleth- 代表Ceteth和Oleth-的合成词干,Cetoleth-8 标准中文命名为鲸蜡油醇聚醚-8。
(4)羊毛脂衍生物的名称中通常含词根“lan”,译为羊毛脂。
(5)两性表面活性剂的INCI名称中的组和词根“ampho”,译为两性基。
(6)Copolyol代表某聚合物分子中带有Polyoxyethylene和/或Polyoxypropylene侧链,译为共聚醇。
(7)线形非交联共聚物中的词干“Acrylates”译为丙烯酸(酯)类;词干“Crotonates”译为巴豆酸(酯)类。
化妆品分类规范

附件1
化妆品分类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的分类和编码。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备案、注册、管理和统计。
2. 化妆品分类
采用线分类法,按产品功能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同时考虑使用人群,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
3. 化妆品编码 3.1 代码结构
采用层次码,代码分4个层次,依次为产品功能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和使用人群,各大类中的细分品类见表1。
3.2 编码方法
化妆品类别代码由第一层至第四层编码按先后顺序组合在一起,层间用“-”进行区分。
每层用2位或2位以上数字表示,代码为01~99。
涉及多种宣称或使用部位或使用人群时可按其风险程度依次排列,如防晒修复类的宣称编码为0920。
3.3 分类编码表
化妆品分类编码见表1。
× × × ×
第一层 功能宣称
第二层 作用部位 第三层 产品剂型 第四层 使用人群
表1 化妆品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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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
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
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
如鬼、妖精、卦、邪、魂。
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
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
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
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