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北京市编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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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编办函[2002] 8号

京编办函[2002] 8号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编办发…2010‟10号关于做好本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区、县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组织、干部、财务)处,各市属机构人事(组织、干部、财务)处: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已摆到2010年工作的重要日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已列入今年全市重点改革任务。

为做好事业单位改革的准备工作,经请示市编委领导,拟在2005年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对本市事业单位职能、人事、社会保险、财务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

现就调查统计的有关问题说明和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计表的种类本调查统计表分为市、区县事业单位人事情况调查表、事业单位职能现状调查表、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情况调查表和北京市事业单位财务情况调查表。

其中,市、区县事业单位人事、职能、社会保险情况调查表各1张,北京市事业单位财务情况调查表共13张。

事业单位职能现状表需要对2005年填报的职能表述进行重新审核,其他调查表需要重新填报。

二、关于统计表和指标解释的下载本次调查表采用网上和市委市政府信息邮件系统(即市政府政务专网)两种方式发放。

网上发放的是需要重新填报的调查表,主要是事业单位人事情况调查表、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情况调查表和事业单位财务情况调查表等。

各单位从4月6日起可直接登陆市编办网站,寻找“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标识并进入该目录。

该目录下按照“人事社会保险”、“职能现状”和“财务”划分,分别附有市、区县事业单位人事社会保险情况调查表、事业单位职能现状调查表和北京市事业单位财务情况调查表以及填表说明和相关材料,另外还有基本情况汇总表。

请各单位按照各自类别自行下载。

市政府政务专网发放的是2005年各单位填报的《事业单位职能现状调查表》。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 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9.27•【字号】京编办发[2000]第46号、京财协[2000]1765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第46号、京财协(2000)1765号2000年9月27日)各区县编办、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组织、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第252号令的精神,本市事业单位在重新登记和换发证书时,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验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验资对象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这次重新登记并换发全国统一证书的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今后不再登记非法人事业单位,对原已登记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应由非法人事业单位向事业单位法人过渡。

因此,验资对象包括:一是已在市、区、县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二是原非法人事业单位已转为法人的事业单位;三是新成立的法人事业单位。

二、验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事业单位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事业单位重新登记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履行相应的审验程序,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三、验资内容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执行本年度重新登记验资业务,对被审验单位截止200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验的基础上确定净资产,发表审验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1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1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1998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110号文件)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意,将已在本市宣武区行政辖区内实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的实施区域,扩大至本市东城、西城、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区的行政辖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一)试点工作按照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区政府,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

(二)要切实抓好综合执法组织建设,坚持新队伍、新职能、新体制、新面貌,真正转换执法机制。

二、区城市管理监察组织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按国务院法制部门批准的《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方案》执行。

(一)区监察组织行使区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执法业务工作仍受市相关行政机关的指导;市有关行政机关仍有对试点区内各项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等职权。

区监察组织集中行使区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后,区有关行政机关(包括公安巡察组织)不再行使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区政府或市有关行政机关依据职权管辖对监察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

(二)区监察组织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环卫局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调查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并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的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四、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物价局(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管理)北京市乡镇企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监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3.将本市“148”法律援助专线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监督管理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五)指导、监督本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

(六)组织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北京市117个委办局

北京市117个委办局
市直机关系统单位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序号
工作单位
序号
工作单位
1
市委市国税局
2
市委研究室
41
市水务局
80
财政部驻京专员办
3
市委组织部
42
市政协
81
市气象局
4
市委宣传部
43
市总工会
82
新华社北京分社
5
市委统战部
44
团市委
83
市农业局
6
市委政法委
45
市妇联
84
市农研中心
7
市教工委市教委
60
重大工程办
99
首都精神文明办
22
市科委直属
61
南水北调办
100
市检察院
23
市规划委
62
市财政局
101
市检一分院
24
市建委
63
市审计局
102
市检二分院
25
市市政管委
64
市地税局
103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26
市交通委
65
市统计局
104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7
市商务局
66
市工商局
105
市高法
28
市计生委
市信访办
74
国家大剧院
113
市法学会
36
市园林绿化局
75
市科协
114
国家统计调查总队
37
市民防局
76
市通信管理局
115
市委讲师团
38
市金融局
77
北京检验检疫局
116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京人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6]45号)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37号)的要求,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我市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的数量(一)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人事部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控制数为72名。

本市对各单位推荐人选数量不做具体规定。

(二)根据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规定,属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工程”人选的,由人事部下达专项指标解决,不占指标控制数。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

按照人事部通知要求,重点选拔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

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3•【字号】京办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办发[2003]9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努力营造首都现代化建设的良好氛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和时限,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三日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营造首都现代化建设的良好氛围,对于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优化发展环境是一项全局性、紧迫性、长期性的艰巨任务,要下决心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贯彻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大举措来抓,作为把握机遇的实际措施来抓,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工作目标在本届市委、市政府任职期间,力争把北京建成全国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最好、政府服务最优、行政效率最高的发展区域,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条件。

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以赴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诚信政府、高效政府。

二、工作阶段坚持“标本兼治、分步实施、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方针,从企业反映最突出和直接与政府工作相关的问题入手,在体制和机制建设上重点突破,创造符合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发展环境。

北京市117个委办局

北京市117个委办局
北京日报
15
市委党史研究室
54
中关村管委会
93
奥促中心
16
市委610办公室
55
市地方志办公室
94
《支部生活》
17
市纪委监察局
56
市地勘开发局
95
《前线》
18
市人大
57
贸促会北京分会
96
《大学生》
19
市政府办公厅
58
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
97
市哲学规划办
20
市政府研究室
59
市投资局
98
抗日战争纪念馆
21
市发改委
46
市对外友协
85
市广电局
8
市农工委市农委
47
市残联
86
市新闻出版局
9
市直机关工委
48
市红十字会
87
市文物局
10
市卫生局
49
市档案局(馆)
88
市文联
11
市对台办
50
市科研院
89
市思研会
12
市编办
51
市委党校
90
市社科联
13
市委老干联
52
天安门地区管委会
91
市社科院
14
市老干部局
53
西站地区管委会
92
市直机关系统单位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序号
工作单位
序号
工作单位
1
市委办公厅
40
市知识产权局
79
市国税局
2
市委研究室
41
市水务局
80
财政部驻京专员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京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9〕2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建立并实施了从严治政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制度,对提升政府执行力、促进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基础工作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水平,现将《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行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统筹指挥各项工作、狠抓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勤政优政的有力保障,对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研究探索,尽快适应新的管理模式,既要重视落实结果,更要注重履职过程;既要重视目标管理,更要注重效果评价;既要重视内部管理,更要注重外部监督。

二、健全工作机制,务求管理实效政府绩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计划落实、日常监控管理、内部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绩效管理实施的工作流程,按照“月底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和反馈。

指标要科学合理,方式要简便易行,管理要讲求实效。

三、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服务效果政府绩效管理的多元评价和服务效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中央单位的联系和服务,强化协调配合,深入基层加强服务和指导,特别是要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标尺,不断提升服务公众的水平。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00三年四月一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1.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范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含聘用具有外国国籍人员以及与其它用人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定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3.受聘人员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受聘人员下列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年限;(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手续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4)因机构改革整建制撤销、合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后,在原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4.试用期的适用范围及试用期限的确定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京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及本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工作目标。

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和措施,做到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比较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努力使北京市依法行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3、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和部门办公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

加大集中培训力度,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各级行政学院(校)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五年内要完成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的轮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2.12
•【字号】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宣布废止及失效的24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京人发〔1997〕60号•【施行日期】199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对《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1997年7月31日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中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中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编办发[2003]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5.13
【实施日期】2003.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
办关于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编办发[2003]17号)
各区、县编办、法制办,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统一认识。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贯彻落
实“三个代表。

(精选文档)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精选文档)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和措施,对各种乱评比、乱达标活动进行了清理。

但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单位未经批准仍面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

各区县、各部门要精心组织、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一)清理工作的总体目标通过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清理范围1、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含派出机构)、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市政府各部门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项目,关于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的项目、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均属于清理范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本市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一)依法制定《北京市政府部门行政强制等权力清单》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将市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事项纳入《北京市政府部门行政强制等权力清单》(以下简称《权力清单》),并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予以分类。

其中,各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事项及相关管理要求,已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京政发〔2015〕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通知》(京政发〔2015〕12号)中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依法应予保密的事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以及拟定政策、制定标准、编制规划等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事项,原则上不纳入《权力清单》。

(二)主动公布《权力清单》市编办负责于本通知印发后,即在首都之窗政务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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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北京市编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编制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06.11.20
【实施日期】2006.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北京市编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今年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列入了今年市政府折子工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年底前要对各单位、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指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期间,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
称《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检查工作要以《纲要》和《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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