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
“营改增”全国试点政策下多元化发电企业税收筹划

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 意服务 、物 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 租赁服 业 税 , 改按 照6 %缴 纳增值 税 , 税 负略有 上升 ( 暂 不考 虑A可 抵扣 务 、鉴 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 服务 。有形 动产租赁 服务适用税 物资及 固定 资产 采购 的进 项税 ) 。从 电厂B税 负角度 , 可取 得A 率为 1 7 %; 交 通运输 业服务 适用税 率 1 1 %; 现代服务 业服 务适用 公司开 具的6 %增值税 专用发 票 , 并抵扣进 项税 , 增值 税负 降低 ; 税率6 %; 财政部 和 国家税 务总局 规定 的应 税服务 , 税 率为零 , 简 从发 电企业 整体税负 角度 , 增值 税销 项进项相互 抵消 , 实 际税 收 易办法 的增值税 征收率为3 %。 减少金额为原缴 纳的营业税 。
“ 营 改增 ”政 策 下 的税 务 筹 划建 议 新政 策人手 , 结合 发电企业多元 化实 际, 分析政 策对 企业税 收的 三 、 ( 一 ) 抵 消 内部 增值 税项 , 降低 营 业税 负 影响, 提 出了相 应税务筹划建议 。 对于 发 电企 业 内部 单位 的关联 方 应税 业务 , 如 咨询 服务 、 动产 租赁服务等 , 合 理利用关联 方交易 的抵税 效应 , 则增值 税销 全 国范 围 “ 营 改增 ”试 点简 介
( 二) 调 整对 外 业务 性质 , 规避 税 负增 加 以增值税 税收为 主体 的单 位 , 在 其对 外提供应 税服务 时 , 尽 ( 一)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项 量避 开试 点服务 范畴 , 通 过调整 对外提 供 应税服 务合 同条款 和 根 据发 电企 业收入 的主 要构 成情 况 , 对 照本 次试点 的行 业 业务性 质 , 避 免按照试 点行业较高 的税率缴 纳增值税 , 选择 缴纳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 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相关政策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思成笔记:这边列举了10个二级科目, 是二级科目哦, 而不是三级科目的设置。
1)对比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2)对比征求意见稿, 新增了如下正列举科目: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这边实际上也在说明, 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进项税是购买者支付或者负担的, 增值税是一种代收代付的核算形式, 才会体现价外税的特点, 而不经过利润表。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思成笔记:替代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为增值税差额计征而设, 例如旅游服务。
3.已交税金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如小微企业的减免, 这边需要注意所得税口径与增值税口径小微企业不一样呦。
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解析大全

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解析大全导语: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推广,越来越多的地区加入到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范围之列。
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于营改增试点行业存在很多疑问,例如,何为生产性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如何理解,由此造成诸多企业对其是否在营改增范围之列存在疑惑。
为了使企业对营改增各试点行业范围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小编将各试点行业范围进行了深度整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第八条规定,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
以上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如下几种: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根据各地税务机关问题解答整理的行业范围(四)根据网络上相关资料整理的行业范围(仅供参考)江苏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若干内部参考(供参考)应税服务范围执行口径(一)1、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属于求援服务,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将拖车服务归入“汽车维修业”。
营改增试点征收品目明细表

主征收品目划分说明
9
030200 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10
1
040100 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 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 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 、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 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 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 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 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 业。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 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 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 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 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 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48
060702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49
06070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50 51 52 53
14 15 16 17
060801 企业管理服务 060802 经纪代理服务 060803 人力资源服务 060804 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54
18
069900 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22
070202 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59
23
070301 旅游服务
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 、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序号
新征收 品目标识 24
营改增继续教育试题)

考试《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二)》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行业中,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是()。
A.陆路运输服务B.铁路运输服务C.航空运输服务D.房屋租赁服务 A B C D答案解析:铁路运输不属于营改增征税范围。
2.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专栏。
A.销项税额B.进项税额C.待抵扣进项税额D.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A B C D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3.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其国内客运收入30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1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2万元(含税)。
该企业本月税法认可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8万元。
北京甲运输公司2012年11月的运输业务适用的税率为()。
A.17%B.11%C.6%D.3% A B C D答案解析: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4.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借记()。
A.其他应收款B.营业外收入C.补贴收入D.其他业务收入 A B C D答案解析: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5.该设计公司当期进项税额是()。
A.8000B.11000C.14000D.15000 A B C D答案解析:5000+28571.43×7%+14285.71×7%=8000(元)。
“营改增”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的分析

试
“
主营 业 务成 本
。
”
等相 关科 目应 按 经营 业务 的
按 照 国家有 关营 业税 政 策
种 类进 行 明细核 算
允许 其 以取 得的全 部价 款 和 价 外 费
。
对于 期 末一次 性进 行 账 务处理 的企业 期 允许 扣减 销 售额 而减 少 的销项 税 额 应 交 增值税 ( 营 改 增 营 业务 成本
”
— 有 关规 定 允许 从 销 售 额 中
,
计人
“
应 交税 费
应
处理规 定 ) 的通 知) (财 会 12 0 对试 点地 区
“
号 以下简称
,
“
13
号文 )
。
”
,
扣 除其 支付 给非 试 点纳税 人价 款 的 少 的应缴 增值税 的
,
按 规定 扣减 销 售额 而减
“
营改增
“
”
涉及 的 会计 处理 作 出了 明确规 定
” , ,
借记
“
主营业
”
、
务 成本 等科 目 按 实际支付 或应 付的金 额 贷记 银 行存款
“
试 点 纳税 人提 供
,
应付 账款
”
等科 目
。
按 照 国家 有关营 业税 政策规 定差 额征 收营业 税的
,
对于 期末 一次 性进 行 账务 处理 的企 业
,
,
期 末时 按规 定 当
“
允 许其 以 取得 的全 部价 款和 价 外费 用
其
一 般 纳税 人会计 处 理 的操 作步 骤
,
首 先按 提 供应 税服 应交 税 费
“
“营改增”下企业财务工作的思考

“营改增”下企业财务工作的思考摘要 2011年的11月,我国财政部联合国税总局一起下发了“营改增”的试点方案,这次改革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有利地推动了现代的服务业不断往前发展,还极大刺激了市场需求,有效降低了企业相对沉重的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是它整体上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结构的调整,对我国的综合国力提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财务工作一、“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营改增”之后,观察试点的基本情况,笔者得出结论:该方案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了如下几大方面的影响:(一)计税基数和适用税率及税款计算发生了变化1、计税基数发生了变化。
“营改增”方案试点实施之前,营业税的计算通常将企业的营业额来作为计税的基数。
“营改增”方案实施试点之后,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标准改由经过相应的增值税的税率或者是征收率来进行税收计算。
当期应缴的增值税以当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
计算增值税的基数也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的计算差异性。
2、适用税率发生变化。
在税收改革之前,有关企业税率较之税改后还要低,比如,在运输行业的企业中,征收营业税是以营业额3%为标准,税改后,这个标准激增到了1l%。
在服务业,税改前的营业税按照营业额的5%征收,“营改增”之后,计算销项税额要按以6%增值税率来进行征收,且以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来对应缴的税费加以核算。
(二)企业账务处理较税改前复杂税改试点前,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在账务处理上相对简单,计算方式为:收入额与相应税率相乘,即可得出应缴的营业税额;“营改增”后,账务处理变得复杂,财务人员日常处理账务时常常会遭遇棘手问题。
财会[2012]第十三号文件中规定,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有关规定,对于提供应税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可在销售额里扣除付给纳税者价款的应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一科目下面设立“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以记录企业因按规定减除销售额带来的缩减销项税额。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日期:2016-03-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锡政办发[2012]189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8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7日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措施,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积极向国家、省争取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掌握工作主动权,确保试点对我有利,为我所用。
二、工作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实施方案,在市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的密切配合下,稳妥推进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2012年9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实现10月份顺利开票,11月份正常申报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一)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全面推进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我市成立无锡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职责为:全面部署全市“营改增”试点工作,统筹把握试点改革工作进度,强化各成员单位的分工与配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负责对部、省等上级部门政策申请和联络。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

河南营改增政策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范围(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营改增试点征收品目明细表

服务
服务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 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 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 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服务
术服务
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 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 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 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 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 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 的业务活动。 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 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 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 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 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 。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 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 、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 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 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40 41 42 43
12 13
060501 不动产融资租赁 060502 不动产经营租赁 060503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060504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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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山东税务登记证查询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下面是的山东税务登记证查询,欢迎大家查询!山东省国地税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的通告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营改增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通告如下:一、受理范围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
二、确认方式(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上述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事宜。
(二)2016年4月30日前,地税机关核定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个体双定业户试点纳税人,可在5月31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办理相关涉税确认事宜。
(三)5月1日后,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
三、登记办理(一)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国地税同时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已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需办理国地税共管户登记手续。
(二)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规定,已办理“一照一码”登记并且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已办理“一照一码”登记但未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增值税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注意:共10个二级明细,应掌握核算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注:三级专栏有10个。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注:适用差额纳税。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注:购进税控设备。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及案例精解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及案例精解根据财税〔2012〕71号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这些试点地区的“营改增”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1、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案例1:北京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
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请分析甲运输公司应如何账务处理?分析:由于客运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3-50)÷(1+11%)+12÷(1+17%)=104.8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不足及改进意见

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积极 引导试点企业用足用好政 之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不 同时,企业税负就会 发生 变
策, 加快 转变企 业经营机 制、 商业模式 和发展方 式 , 切 化。 如果纳税人现在适用的税率高于营业税 的税率 , 企 实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同时, 不 断完善征管手段 , 优化 业税 负就会增加。同时 , 如果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 纳税服 务 , 持续 跟踪试点情 况 , 认真分析 试点效 应 , 确 抵销 由于税率 变化而导致 的企 业税负增加 的部分 , 那 保 了试点的平稳推进 、 有序运行。 么企业的最终税 负将会增加 ; 反之 , 如果企业取 得的进
【 关键词 】 营业税 ; 增值税 ; “ 营改增” ; 税收征 管
一
、
试点一年半 。 形势 良好
如下:
“ 营改增 ” 试点是我 国税 制改革进程 中的又一个标
志性事件 。 上海市作 为第一个试点 , 在过去 的一年里不
1 . 税率与进项税额
“ 营改增” 之后 , 试 点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 税率与
新增 试点纳 税人 4 . 1 万户, 其中, 鉴证 咨询服务 、 文化 之前 , 交通运输业适用 3 %的营业税税率。 改革后 , 交通 创意服 务 、 研发和技 术服务 占比最高 , 分 别为 2 8 . 4 %、 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按 3 %的征收率简易征收 , 相比改 2 7 . 6 %和 1 7 . 9 %。上海市纳入 “ 营改增” 试 点范围的纳 革前 的营业税税率没有变化 ,但是 由于计算增值税的 税人均 已顺利完成纳税 申报 。 税基小于计算营业税的税基 ,加之可能存在可抵扣的
增加 的情况。 4 0 6 . 4 7万 元 , 企业 的税 负会 降低 ; 反之 , 税 负会 增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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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
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
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a、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超过500万元(不含)的;b、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注: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①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②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注:本条是对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
铁路运输服务未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畴,仍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注:本条是对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注:本条是对应税服务零税率的规定。
①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本市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
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②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其中:国际运输服务是指: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同时,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明确。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注: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
①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②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另外,可抵扣的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
从试点地区接受的装卸服务,可取得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金额*6%)进行抵扣。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单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三个:a、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b、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c、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纳税人申报抵扣上述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②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得抵扣。
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货物的抵扣范围相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其使用用途是可变的,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因此,按照本条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是不能抵扣的。
只要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那么即便它同时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全部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