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自考题-27_真题-无答案
保险法自考题-27
(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种保险,保险人不能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______A.健康保险 B.意外伤害保险 C.人寿保险 D.财产保险
2. 人身保险合同不包括______A.人寿保险合同 B.健康保险合同 C.工伤保险合同 D.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______,保险人未与投保人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自身伤残,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______A.可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B.可按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C.应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D.应按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5.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是______A.兄弟姐妹 B.配偶、子女、父母 C.本人 D.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 投保人不得为______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A.完全民事行为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未成年子女
7. 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是______A.投保人 B.保险人 C.保险代理人 D.被保险人
8. 甲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甲有一子年幼,甲另有母亲和弟弟。某日甲不幸因意外身亡,该保险金______A.应由甲子、甲母、甲弟共同享有 B.应由甲子一人享有 C.应由甲子、甲母共同享有 D.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
9.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外出旅游时因车祸同时死亡,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该保险合同应当按下列何种方式处理?______A.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B.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C.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后,并向其给付保险金 D.因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所以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概述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他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可分为保险人的依法解除与保险人的任意解除,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的解除与嗣后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一方面可作为违约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一种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合同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尤其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的不平等,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有利于扭转这种不平等的局面,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被动附和可能带来的损害。[2]
二、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不⼀致时的
合同解除问题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合同。”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权利称为“投保⼈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在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为同⼀⼈时,投保⼈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异议,但当投保⼈与被保险⼈、受益⼈并⾮同⼀⼈,即“利他保险合同”时,投保⼈是否仍然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要经被保险⼈同意?被保险⼈、受益⼈因解除所产⽣损失应由谁负担?均存在很⼤争议。这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
⼀、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与类型
合同根据其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为标准”可分为束⼰合同和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可分为向第三⼈履⾏的合同和由第三⼈履⾏的合同两⼤类。向第三⼈履⾏的合同,⼜称利他合同、为他⼈利益合同、第三⼈利益合同、向第三⼈给付合同等,它是指当事⼈⼀⽅约定他⽅向第三⼈给付,第三⼈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其中,约定向第三⼈为给付之⼈称为约定⼈、约束⼈、诺约⼈或债务⼈;与债务⼈签订合同,使得债务⼈负担向第三⼈履⾏义务之⼈称为受约⼈、债权⼈或要约⼈;第三⼈则称为受益⼈。
第三⼈利益契约通常多⽤于保险契约,尤其是⼈寿保险。投保⼈不兼为被保险⼈、受益⼈时,在财产保险中,因被保险⼈为唯⼀享有保险赔偿⾦给付请求权之⼈,故该保险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利他合同。在⼈⾝保险中,被保险⼈或其同意的受益⼈依法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投保⼈不为被保险⼈或不为受益⼈时,该保险合同亦属于利他合同。当投保⼈虽不是被保险⼈,但兼为受益⼈时,因保险⼈系向投保⼈(受益⼈)本⼈履⾏保险⾦给付义务,故仍属于束已合同。
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权大多持否定态度 , 为被保险人不是保 险合 同的 当事人 , 不能校友解 除权 , 认 故 而作者则对保 险合 同当事人作 出新解 , 而得 出赋予被保险人 解除 从
权 的 正 当性 。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 同 解 除权 保险合 同当事人 被保 险人 合同解除权
一
、
被 保 险 人在 实践 中的具 体 类型
式中:
明确 规 定 , 是 对于 被 保 险人 的合 同解 除权 却没 有规 定 。 但 ( )投 保人 的解 除权 一 、 《 险法 》第 1 保 5条规 定 :除 小法 另 有规 定或 者保 险合 同 另有 ” 约定 外 , 险合 同成 立后 , 保人 可 以解 除 合I 保 险 人不 得解 除 保 投 , 合 。” 就 足 说, 险合 同 成立 后 , !上 , 保人 可 以 随时解 除 这 保 原J 投 ! I J 保险 合 同, 须 以法律 或 者合 同无 另外规 定 者为 限制 , 但 如对 于货 物 运 输 保险 合 同 以及运输 工 具航程 保 险合 同 , 保 险责任 开始 后 , 在 无 沦是 保险 人 或者 投保 人( 保 险人) 被 均小 得解 除保 险合 同 。 ( ) 险人 的解 除权 二 保 《 险法》 第 1 条 第 2款 规定 :投 保 人 故意或 者 因重人 过 失 保 6 ” 末 履 行前 款规 定 的如 实告 知 义务 ,足 以影 响保 险人 决定 是否 同意 承 保或 者 捉 高保 险费 率 的, 险人 有权 解 除合 同 。” 第 2 条 第 1 保 ; 7 款 规 定: 未 发生 保险 事 故 ,被 保 险人或 者 受益人 谎称发 生 了保 险 ” 事故, 向保 险人 提 出赔偿 或 者给 付保 险金 请求 的 , 除人 有权 解除 保 合 , 并不 退还 保 险 费。 第 2款 规定 :投 保 人 、 保 险 人故意 制造 ” ” 被 保 险事 故 的 , 险人 有权 解 除合 同 , 承于 赔偿 或者 给付 保险 金 的 保 = I _ ! 责任 ; 除本 法第 四 卜 条规 定 外 , 三 不退还 保 险 费。” 以上是 保 险法 关于 保 险人 的解 除权 所 作 的总则 性 的规定 , 具 体 到人 身保 险合 问和 财 产保 险合 阃中 , 保 险法 》 了相 关具 体规 《 做 定 。例 如 , 3 第 2条规 定 : 投保 人 申报 的被 保险 人年 龄不 真 实, ” 并 且其 真 实年 龄不 符 合合 同约 定 的年龄 限制 的 , 险人 可 以解 除合 保 同,并按 照 合 同约 定退还 保 险单 的现 金 价值 。保 险人 行使 合同解 除权 , 川 本法 第十 ^条 第 二款 、 八款 的规 定 。; 3 条 规定 : 适 第 ”第 7 ” 合 同, 力依 照 本法第 三 六 条规 定 中止 的 。经保 险人 与投 保 人协 窆 5 [ 商并 达 成协 议 , 投 保人 补 交 保险 费后 , 同效力 恢 复 。1是 , 在 合 l _ = 自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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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题目: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解除权,说法正确的是()选项A: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无
需承担赔付责任,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退还保费选项B:
除非例外情况,否则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均
不得解除合同选项C: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无
需承担赔付责任,但不能解除合同选项D: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无
需承担赔付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题目:总体上来说,保险需求和下列哪个因素无关()选项A:选项B:选项C:选项D:
文化背景家庭情况社会制度地理因素
11/题目: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下列关于保险业发展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选项A:选项B:选项C:
大数据带来的精细化定价互联网营销的低成本
增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选项D:社交平台有利于保险知识传播
12/题目:收入增加时,会导致保险需求()选项A:选项B:选项C:选项D:
增加不变减少不确定
13/题目:关于宽限期条款与复效条款,以下认识不正确的是:()选项A:选项B:
合同复效时,投保人需要支付所有欠缴保费及其利息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
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选项C:选项D:
宽限期内投保人补缴保险费,通常不需要支付利息保单中止后在一定期限内选择
复效,投保人不需要提
交可保性证明
14/题目: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作用是()选项A:选项B:选项C:选项D:
维护保险人的利益,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权
保险法规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 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 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 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 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 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死亡保险的投保限制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死亡保险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 外,但须有保额限制
死亡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否则合同无效
转让和质押需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 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 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三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在指明关系时,因为关系可变,所以事故发生时 没有关系的受益人不能请求给付保险金。
思考:如果既指明关系又指明姓名,关系变化后, 如何处理?
在指明关系的场合,如果关系表述错误, 保险人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 解除合同?
例如,甲为自己投保时指定配偶乙为受益 人,实际上其配偶为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乙 支付保险金?
第三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二、关系人
(一)投保人
(二)保险人
1.定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 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英美法认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被保险人, 我国《海商法》也是。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是投保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区分没有 意义,财产险通常如此。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 如人身险,应当区分,被保险人只是合同关系人。
之所以将救助行为确定为被保险人的义务,是因为其和 标的物距离最近,所采取的救助行为最为有效,防止和减少 损失直接对保险人有利,间接也施惠于危险共同团体内的成 员。
第58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违反施救义务的后果?
单证提供义务见第22条。
协助义务见第63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 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 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精神状态的限制
如何认识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同解除权-文档资料
如何认识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同解除权
、问题的提出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3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
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得以恢复而后又解除的,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费实际交纳情况分别属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根据这一规定,并不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之下,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
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由以上规定可知,根据《合 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合同是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 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仅限于合同的当事人。 那么,应当如何认 识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同解除权?
二、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的范围 -- 恪守合同相对性 原则之必要性分析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吗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吗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一般在合同到期之前当事人双方是不会进行解除的,但有时也存在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吗
在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但二者均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关系人,故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并不取决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这也更为符合保险运行原理。从保险运行来看,实际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的是投保人,作为受保障对象的被保险人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都无需缴纳保险费,而保单现金价值实际上是保险费的积累,可见,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投入形成的财产,应当归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应当从属于投保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最大利益是获取保单现金价值,且该保单现金价值是其个人投入的财产,故应允许投保人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一、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效力问题
无论是投保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还是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提前终止,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不再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后果。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
根据其对解除后果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应当区分解除的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解除的是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溯及既往地发生消灭的效力,这可以从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现金价值和保险费的返还上得到证明。如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签订了保险合同后,这份合同并不⼀定是按照规定实施的,它在⽣效后也是可以解除的,⽆论是保险⼈还是投保⼈都有权利对该份保险合同进⾏解除。那么保险⼈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怎么样?店铺⼩编为你介绍具体知识。
由于保险⼈的特殊地位,各国⽴法都规定保险⼈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投保⼈有违法⾏为或重⼤的、特别规定的违约⾏为。我国保险法也沿袭了这个规则,通过⽴法的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的合同解除权,此即《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令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最⼤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有依法⾏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的特别的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可以依法⾏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故意隐瞒事实,不履⾏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以影响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保险费率的,保险⼈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的⼀种单⽅解除权。保险法第⼗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订⽴保险合同的⽬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变化,投保⼈感到保险合同的履⾏已经⽆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具体处理方法: 在可抗辩期间之内: • 若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将已收保险费无息退还。 • 若实际年龄在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内,补收、退还保险费或
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在不可抗辩期间:
• 合同有效。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3.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自杀条款:
附:保险学
保险合同中止:
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暂时失 去效力。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付责任。
附:保险学 注意:
• 保险合同中止在寿险合同中经常出现
人寿保险合同是长期的,需要投保人几年、几十年地按期交 费,有时会因投保人疏忽或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
死亡完全归入除外责任,不给付保险金,就会使受益人失
去保障,有悖于保险的宗旨; • 理论上对图谋保险金的自杀死亡,不应给付保险金,对于 其他原因的自杀死亡,则应履行给付义务。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事项的规定,这些规定由于 长期被使用,逐渐固定化和规范化。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章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人身保险
(一)人身风险
1、生命风险
(1)老年风险
(2)早逝风险
2、健康风险
(1)疾病风险
(2)残疾风险
(二)可保人身风险
1、可保风险须为纯粹性风险
2、可保风险须为偶然的风险
3、可保风险须为不可预知、不可控制的风险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且是非典型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直即可成立,不需要特定合同形式。
4、保险合同大多是附和性合同——格式条款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碰运气或侥幸。即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若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收益人在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同时,还可向致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点与财产保险不同。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面的要求,对投保人是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主要在于向投保人等有关主体详细说明保险条款、明确提出投保风险。
(一)告知与说明
1、投保人告知义务
2、保险人说明义务
(二)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向保险人所作的保证。
明示保证:在保险合同中以特定条款的形式加以载明的保证事项;
默示保证,例如,被保险人驾驶汽车必须有合法的驾驶证照。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是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43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01、被保险人取得侵害人赔偿后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庄严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形成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因此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也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重复受偿。在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未就此约定拒赔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使已从肇事方处取得了赔偿,仍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理赔。
案例文号:(2009)常少民终字第23号
02、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由于过失及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张仙华诉人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姚梅君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的承保意愿及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系过失及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且该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未产生
严重影响的,则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57号
03、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r——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r——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
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
游杰;姚亦昭;梁鹏
【摘要】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主体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然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可能损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和中国《海商法》都将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倘若投保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便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在保险合同解除权纠纷中,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并据此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然限制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但这一做法并不彻底,仍然无法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
【期刊名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2)008
【总页数】7页(P80-86)
【关键词】人身保险;解除权;投保人;被保险人
【作者】游杰;姚亦昭;梁鹏
【作者单位】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四川成都 61009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89;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99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我国《保险法》的基本观点是: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两条法律规定赋予了投保人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此规定看似对解除权的限制,但其核心仍在维系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论文
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摘要: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解除权与保险人的解除权,对于被保险人的解除权未作任何规定,理论界对于是否应赋予被保险人以解除权大多持否定态度,认为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不能校友解除权,而作者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作出新解,从而得出赋予被保险人解除权的正当性。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一、被保险人在实践中的具体类型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认可的其他人。
另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还有受益人的概念,所谓受益人,是指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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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摘要:我国《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却对被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只字未提。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控制着保险合同命运和利益的归属,因此,有必要对被保险人是否应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解除权
一、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保险法》第15条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享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一般不能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人有严重的违约或违法行为,这也是各国保险法所普遍接受的原则。
投保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是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基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某种经济或人身上的依附关系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自由选择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与谁订立保险合同。因此,法律应当赋予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当然,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保险法》第54条规定,保险责任
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可见,投保人行使解除权虽然可以使其不再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同时也要损失一定的金钱利益。因此在实践中,投保人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非常慎重的。
与旧法相比,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5条补充规定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看似更加严格地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实则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留下了尚可通过约定取得的余地。实务中,多数情形下,对保险人而言,解除合同并非其追寻的商业目标,经营者更希望维系合同关系的存在从而获取保费。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等情况下,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纵观整个《保险法》,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否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却只字未提。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解除合同的意志是否可以被忽略?
二、我国学者关于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观点
是否应当赋予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我国学者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保险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对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约定,直接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会与投保人的当事人地位产生冲突,影响投保人的利益,并且这种无需任何理由即可随意撤销合同的做法也会对保险合同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1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也可以作为此种观点的例证。
也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核心,控制着保险合同命运和利益的归属,特别是在发生某些情形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时,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应当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或撤销权。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仅仅简单地把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关系人,通过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片面地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是不可取的。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因而具有特殊性。当某些客观情况发生巨大的变化,足以影响被保险人的参保意愿或者使被保险人处于危险的境地时,仍然片面的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和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忽视被保险人的权利救济,将会使保险制度丧失存在的初衷。
第二种观点虽然肯定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但是没有对被保险人究竟应具有解除权还是撤销权做出明确的区
分,混淆了人身保险合同中解除权和撤销权的界限。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在2008年修改的日本《保险法》中,新增了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请求权,规定于死亡保险合同、伤害疾病定额保险合同以及伤害疾病损害保险合同缔结后,发生一定事由时,被保险人有向投保人请求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被保险人的这种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并不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可以提起以投保人为被告的”以裁判代替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的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判获得确定判决,以此代替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制度设计实际上与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发生变化时直接赋予被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无异,从而将被保险人的权利延伸到影响合同效力的体系中来。
在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05条中规定,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被保险人依前项所为之同意,得随时撤销之。其撤销之方式应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及要保人。被保险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其撤销权者,视为要保人终止保险契约。与日本《保险法》不同的是,台湾《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撤销权,而非解除权。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四、应当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
笔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是
必要的。
第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倘若发生足以影响被保险人参保意愿或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健康
安全的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当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首先,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处于核心地位,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便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缺乏被保险人解除其丧失参保意愿的保险合同的权利救济,将会使被保险人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被保险人非但不能从保险中获得安全保障,反而会因为保险的存在身处巨大的危险之中,并且对身处的这种情况无能为力。
其次,维护合同的相对性和稳定性并不能成为忽视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借口。在合同法中,合同的相对性也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的稳定性固然需要维护,但是如果以牺牲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那未免会有些得不偿失。
第二,应当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而非撤销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撤销权的行使效果是不同的。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如果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撤销权,那么,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保险人应当返还扣除应收部分后的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并且对在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