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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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 1 )调查,调查有三种情况:一是医疗单位主 动调查;二是患者及其家属提出查处要求;三是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 2 )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判断是否属 于医疗事故时,应当移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首次 鉴定的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
3、审核鉴定结论
⑴审核的时间:在收到医学会出具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书之后,拟作出行政处理或 行政调解之前。
封存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与受理 ( 1)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逐级报
告制度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制度。 (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 争议,有两种途径: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当事人关于医疗事故 争议处理的申请。
2、调查与移交鉴定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 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 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 者配备专 ( 兼 ) 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 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 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 供咨询服务 。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 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鉴定书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鉴定机构的调查

卫生法规考试

卫生法规考试

卫生法规考试一、单选题(共70题,每题1分,共70分)1、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医师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再次进行考核,仍不合格的A、降为执业助理医师B、重新参加次年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C、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D、接受更为严格的继续医学教育E、J.=LEFT(J30,2)正确答案:C2、《化妆品卫生标准》所列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用于化妆品生产,禁止在化妆品成分中使用的物质。

下列哪个属于禁用物质A、阿托品B、品红C、亚硝酸钠D、哈蜊油E、J.=LEFT(J232,2)正确答案:A3、《母婴保健法》规定,除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签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下列哪些处理A、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B、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C、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直接取消执业资格E、J.=LEFT(J235,2)正确答案:A4、下列不是卫生行政机关职责的是[]A、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B、开展卫生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C、对卫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D、对传染病的发生进行调查处理E、J.=LEFT(J133,2)正确答案:D5、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A、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B、由人民法院裁判C、由仲裁机构裁决D、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复诊E、J.=LEFT(J38,2)正确答案:A6、传染病爆发、流行时,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部门是;[]A、全国人大B、全国政协C、省卫生行政部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E、J.=LEFT(J19,2)正确答案:D7、我国《职业病目录》把职业病划分为10大类A、111种B、113种C、115种D、117种E、J.=LEFT(J253,2)正确答案:C8、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难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D、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E、J.=LEFT(J223,2)正确答案:B9、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国家实行的制度是A、无偿献血制度B、有偿献血制度C、义务献血制度D、无偿献血与义务献血制度相结合E、J.=LEFT(J99,2)正确答案:A10、下列哪项不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A、生命健康权利B、医生的个人行为C、医疗器械D、卫生行政机关E、J.=LEFT(J153,2)正确答案:D1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与患者建立的法律关系是()A、合同关系B、无因管理关系C、强制诊疗关系D、不当得利关系E、J.=LEFT(J182,2)正确答案:B12、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的要求是A、不得大于5个/ml或5个/gB、不得大于50个/ml或50个/gC、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gD、不得大于1000个/ml或1000个/gE、J.=LEFT(J39,2)正确答案:C1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A、立即向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B、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C、立即向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D、6小时内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E、J.=LEFT(J198,2)正确答案:B1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责任报告单位对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几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A、1B、2C、6D、12E、J.=LEFT(J265,2)正确答案:B15、口腔粘膜用化妆品细菌总数的卫生质量要求是A、不得大于50爪/ml或50爪/gB、J.=LEFT(J82,2)C、不得大于500爪/ml或500爪/gD、不得大于5爪/Hd或5爪/g正确答案:C16、医疗广告中可以出现的内容是[]A、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地点、服务商标、通讯方式B、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C、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D、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E、J.=LEFT(J178,2)正确答案:A17、卫生管理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发生争议的,A、只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B、只能向当地法院申请行政诉讼C、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提请行政复议D、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行政复议E、J.=LEFT(J113,2)正确答案:D18、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是A、群防群治、全民参加B、保障经济发展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D、分类管理、综合治理E、J.=LEFT(J130,2)正确答案:D19、《化妆品卫生标准》所列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用于化妆品生产,禁止在化妆品成分中使用的物质。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都有几个步骤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都有几个步骤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都有几个步骤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都有几个步骤?(一)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

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②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3、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内容如下:①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如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和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事故情况,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等;②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

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卫生部门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卫生部门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卫生部门医疗事故处理流程1. 事故报告1.1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科室、患者基本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和性质等。

2. 初步调查2.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故基本情况。

2.2 初步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经过、涉及人员、患者病情变化、医疗措施实施情况等。

3. 现场勘查3.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

3.2 勘查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医疗设备使用情况、药品使用情况、医疗文件记录等。

4. 医疗事故鉴定4.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4.2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4.3 鉴定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主体、患者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违法行为等。

5. 处理决定5.1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作出处理决定。

5.2 处理决定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患者的赔偿方案等。

6. 执行处理决定6.1 责任单位应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相关措施,如整改、赔偿等。

6.2 医疗机构应对医疗事故进行总结,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 监督与反馈7.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理措施得到落实。

7.2 医疗机构应定期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进展和结果。

7.3 患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通过以上流程,卫生部门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有效处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热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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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热门下载】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其实少不了要进行鉴定,除了可以据此确定医护人员、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同时也是可以作为日后赔偿的依据。

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一个部门都是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那通常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呢?下文中小编就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学会都组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鉴定和日常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是如何抽取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从法规规定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步骤

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步骤

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步骤一、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步骤(一)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三)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

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主要有哪些呢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

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

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1、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5、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临床技能培训考核中心。

推荐: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处理患者到医院治疗过程中,如果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误或其他原因从而使人身或精神受到损伤,可以要求医院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这就会涉及到医疗过错的鉴定,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判决赔偿金额。

各个城市都有医疗过错鉴定机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都有哪些?▲一、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有哪些?1、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地址:兴光二街7号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3、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三环中路2号甲1号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地址: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座5、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中关村南大街22号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临床技能培训考核中心地址:永安路95号▲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鉴定的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

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

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医护针对性普法考试答案

医护针对性普法考试答案

____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 B____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B____负责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C____是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义务。

A____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A____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A《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哪些信息。

ABCD《护士执业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B《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_ B 《母婴保健法》规定,对于依法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给予____。

B《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____个月内,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____。

ABCD《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B《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毒性药品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 D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__ ACD《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单位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____。

B《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如发生损原持证人应当于____ C《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发运中药材包装上必须附有____。

C《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称的医师,包括医士、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和乡村医师。

B《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要适用于取得资格的____。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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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家鉴定组的产生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限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 (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 下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答辩状。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 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 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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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 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 做出的检验报告。 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 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 担责任。 (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法律、法规、医疗 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 量的基本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规范,是 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 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由于患者病情Fra bibliote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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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 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 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 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的认定。损失参与 度一般分为六个级别。 2. 鉴定结论的形式。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 咨询)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 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 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 用章。 3.法庭质证。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 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 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对医疗鉴定的司法审查

对医疗鉴定的司法审查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医疗鉴定的司法审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司法审查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诉性,行政法学界争论颇多。

本文试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为的性质谈起,对其可诉性作初步的探讨。

一、医学会经过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特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学会依据其所掌握的医学科技对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存在争议的事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作出判断的行为。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医学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故对于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由于现代行政事务的增加和行政范围的扩展,行政行为涉及的专业领域也越来越多。

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类带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事项,完全依靠行政机关来承担和完成难以适应现代国家不断发展的行政管理形势的需要,不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行政机关系统以外具有独立性、专业技术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到这类行政活动中来。

它们要成为行政主体,并非一定需要具有独立的行政职能,只要其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或者与相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则该部分行为就有可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它们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它们与相对人之间就不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因不服上述管理行为引发的诉讼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可见,行政法规已将本地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具有行政管理色彩,或者说本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授予医学会完成。

这种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被授权的组织,即医学会取得了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

医学会的鉴定行为,实质上已成为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的先前行为,亦是行政职权的具体运用过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下⾯店铺⼩编为您介绍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直接被⼈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称为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政鉴定的性质,其结论除了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外,尚可作为卫⽣⾏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进⾏⾏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般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这⼀类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医疗⾏为与患者的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的。

这⼀概念实际上是不严谨的,因为这种鉴定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医疗⾏为是否存在过错。

实际上,它还包括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患者损害的严重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法规⽂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检机构及专业技术⼈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同时参照现⾏有效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去哪个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去哪个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Great ideas can only become feats when they are put into action.(页眉可删)去哪个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1、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2、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3、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如果怀疑医护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属于医疗事故的话,最好是到专业机构进行一下鉴定,这样也有利于后面的赔偿。

究竟去哪个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呢?接下来,为您解答。

一、去哪个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1、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2、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3、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二、哪些医疗事故鉴定不会受理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困难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由谁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谁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谁负责组织⾸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实践中医疗事故是经常发⽣的,出现医疗事故时,如果事故的责任不明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技术鉴定需要进⾏组织,那么由谁负责组织⾸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由谁负责组织⾸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我们国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卫⽣⾏政机关来组织进⾏的,经过⼀段时期,患者意见很⼤。

鉴定⼜分⾸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次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以及省⾃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县市级的医学会来承担。

在⾸次鉴定之后,如果说⼀⽅当事⼈不满意这个鉴定结论,他不服鉴定,或者说双⽅都不满意,那么可以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由省⾃治区和直辖市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具有相当影响或者说,案情⾮常复杂的这种案件,可以在再次鉴定之后,由中华医学会做出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谁承担⼯作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

这⼀规定是对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重⼤修配将医疗事故鉴定定位在技术层⽡组织者与⾏政机关分离。

条例规定的医学会,是指按照1998年10⽉25⽇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成⽴登记的医学社会团体,即由医学科学⼯作⼈员、医疗技术⼈员等中国公民⾃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赢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根据第21条的规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可分为以下四种:(⼀)设区的市级地⽅医学会。

(⼆)省、⾃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地⽅医学会。

以上两种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次技术鉴定。

(三)省、⾃治区、直辖市医学会。

负责本⾏政区域内当事⼈因对医疗事故争议⾸次技术鉴定不服⽽提起的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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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中华医学会,它在必要时,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启动上,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请。

应注意,各医学会是否只能对本行政区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法无明文。

我们认为由于专家等人员依法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而且,特殊情况下,依鉴定需要,专家鉴定组人员可以从其他辖区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所以,医学会不应跨行政区进行鉴定。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具体的收费标准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分类
1、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2、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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