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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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条款(版)培训课件

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条款(版)培训课件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条款

(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2-推荐下载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2-推荐下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居民(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烧烫伤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烫伤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

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B 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

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平安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车险计算器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简介

□ 险种特

点:

◎个性化设计,满足不同需要

该系列意外险单个险种责任简单清晰,针对性强。客户只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即可随意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中的一款或两款,组合的灵活度更强。

◎为成年人可单独投保

该系列意外险投保年龄为3~64周岁,3~1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单独投保。

◎保额免费自动递增

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前5次续保时,保险金额按续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自动增加,且不影响保费计算,免费实现声价提升。

◎60天续保宽限期

该系列意外险1年保险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续保,则自满期日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仍可获得赔付。

◎一张保单,全家投保

被保险人投保该系列意外险后可选择为其配偶或子女投保,实现全家共保。

□ 保单

利益:

□ 保险责

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

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

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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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居民(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1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 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条款版

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条款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条款

(2014 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

益的其他人或组织。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平安驾乘意外保险解读

平安驾乘意外保险解读

平安驾乘意外保险解读

平安驾乘意外保险是主要面向驾驶人和乘车人,为其提供在驾车或乘车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保障。以下是一般性的解读:

保险责任和范围:

身故和伤残赔偿:保险可能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身故或受伤并导致伤残的情况下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

医疗费用报销:保险可能包括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包括急救、住院、手术费用等。

意外伤害津贴: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造成伤残并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可能提供一定期限的伤害津贴。

住院津贴:如果被保险人因事故住院治疗,保险可能提供一定金额的住院津贴。

车辆损失补偿:在意外中被保险人的车辆受损时,保险可能提供一定程度的车辆损失补偿。

免赔额和保费:

免赔额:这是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时需要自行负担的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保费: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费以购买保险,保费的数额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

投保范围和条件:

被保险人:通常包括驾驶人和乘车人,具体的被保险人范围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投保年龄:通常有最低和最高投保年龄限制,超出范围的人可能无法购买该保险。

等待期:有些保险产品可能设有等待期,在等待期内,某些风险可能不被保险公司承担。

终止和退保: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的起始和结束时间,被保险人只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才能享受保障。

退保:被保险人有时可以选择在合同期满前退保,但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退保规定和费用。

Policy sample --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Policy sample --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

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平安附加长期(2019)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长期(2019)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 5、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三种,您 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我们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4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轮船、列车(包括 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 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 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 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 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 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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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平安养老[2018]医疗保险05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探险、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十四)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适用不同的费率标准。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续保的新附加合同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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