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法公司条例转让香港公司股权
香港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香港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在香港,私人公司股份的转让除受到《公司条例》中有关私人公司的股份权利限制外,还受到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限制。
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先买权条款。股东在转让股份时须依规定先向其它成员提出要约。转让人可将其意图通知公司董事局,并以董事局一致同意的第三人(如公司核数师)决定的或依规定的价格向其它成员要约,也可先由转让人与公司内拟受让的某一成员议定价格,再经董事局按该价格、股数向其它股东提出要约,如其它股东愿意受让则按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之;如果其它股东无此愿望,则由该拟受让的成员受让该股份。
公司章程细则如未有规定公司可买下依上述方式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则公司成员须全部买下该股份。不然,转让人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公司成员以外的第三人。
在股份转让中的作价应反映股份的公平价值。除非公司章程细则有相反规定,香港公众公司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股份。但有关股份转让的行为,包括股份的作价须受香港有关收购与合并规则等的调整。
股份转让程序
(1)订立股份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必以特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如果合同因特定股份的买卖而订立,股份的衡平法权利(theequitabletitle)立即转移给买主,在其后公司公布红利时买主有权享有。然而,对公司而言,拥有股权、享有红利者是注册股东。
(2)提交适当的转让文件。公司章程细则可要求股份转让须以契约(deed)的形式,但这很少见。常见的股份转让文书形式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文件。
(3)登记。公司章程细则如规定股份转让登记的事项,董事局须遵守。法例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对尚未缴清股本的股份之转让,和任何公司已有留置权的股份之转让,可拒绝登记。另外,私人公司董事局无须说明理由,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不论有关股份是否已缴清股本。
港股大股东股权转让规则
港股大股东股权转让规则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在
港股市场中,大股东股权转让涉及的规定和程序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首先,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具体而言,大股东需通过公开市场或特定的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且需遵守披露规定和交易的限制条件。该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确保公平和透明的交易。
其次,港股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考虑到交易对手的要求和市场情况。
大股东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增加其在公司中的权益或实现投资回报。此外,大股东也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以获得更好的流动性或资金。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大股东需要履行披露义务,即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投资
者公开相关信息。这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数量和交易方式等内容。通过披露相关信息,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此外,港股大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香港作为一个
国际金融中心,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大股东股权转让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的反洗钱规定等法规的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而言之,港股大股东股权转让规则确保了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大股东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规则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的信心和秩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香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
香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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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第32A条-公司成立为法团前订立的合约- 30/06/1997
第33条-汇票及承付票- 30/06/1997
第34条-在外地签立契据- 30/06/1997
第35条-公司备有供在外地使用的正式印章的权力- 30/06/1997
第36条-文件的认证- 30/06/1997
第39C条-呈交核证副本- 03/12/2004
第40条-就招股章程内错误陈述的民事法律责任- 03/12/2004
第40A条-就招股章程内错误陈述的刑事法律责任- 03/12/2004
第40B条-获得损害赔偿及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30/06/1997
第41条-载有发售股份或债权证要约的文件须当作为招股章程- 30/06/1997
第62条-公司成员就减少股份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30/06/1997
第63条-有关隐瞒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罚则- 30/06/1997
第63A条-特殊类别股份所附权利的更改- 13/02/2004
第64条-特殊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 30/06/1997
第64A条-与特殊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有关的文件须送交处长存档- 01/07/2000
第49L条-第49K条所指的特别决议的程序- 13/02/2004
第49M条-有关建议从资本中拨款的公布- 13/02/2004
财税[2009]59号--与香港税收协定
财税[2009]59号出台后境外股权收购的筹划分析
一起境外收购筹划案例
英属离岸公司B拥有一家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C,2009年B
公司决定在香港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A,并由A公司收购B公司所拥有的C子公司1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C公司变成A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对于以上的筹划案例,大多数人认为,香港注册成立的A公司在香港收购英属离岸公司B所持有的中国大陆境内C公司的股权,收购行为在香港完成,与中国大陆境内税法没有遵从关系,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英属离岸公司B注册地的税收政策,假如英属离岸公司B 注册地适用的是免税政策,则上述股权收购行为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境外收购的筹划目的
香港公司A和英属离岸公司B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均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C公司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为什么要作没有意义的股权跨国跨境大收购呢?很明显目的就是避税,避什么税?避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
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一规定,香港公司A只要对境内子公司C控股25%以上,其从境内取得股息就可以按照协定股息税率5%计算预提所得税,而英属离岸公司B从境内取得的股息收入则要按照10%税率计算预提所得税(截止到目前,中国与BVI没有签订任何税收协定。香港是5%(按照税收协定),BVI是10%(无税收协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率相差5%,以人民币1亿元计算,即相差500万元税款,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字。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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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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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绪言
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
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
(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
(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
(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
股份
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
香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变更程序
香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变更程序
香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变更程序通常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香港,大股东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大的股东,通常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首先,大股东的股权变更通常涉及到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指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机构的行为。在香港,股份转让需要遵守《公司条例》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股份转让一般需要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履行股权转让手续和完成股权过户等程序来完成。
其次,大股东的股权变更还可能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规则,规定了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如果大股东的股权变更影响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可能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的修改通常需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并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另外,大股东的股权变更还可能需要进行审批。根据香港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股权变更可能需要经过证监会或香港交易所的批准。特别是在大股东的股权变更涉及到实际控制权的变更时,审批程序可能更为复杂和严格。
此外,大股东的股权变更还可能触发公司收购条例的规定。根据香港的公司收购条例,当某一股东或一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一定的比例时,可能需要向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确保其他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大股东的股权变更需要谨慎对待,以避免触发公司收购条例的规定。
总的来说,大股东的股权变更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需要遵循香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进行股权变更时,大股东需要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公司秘书和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股权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4篇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4篇
篇1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股份转让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持有甲方公司股份;
2.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所持有的股份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公司条例》以及双方的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以资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股份转让
1.1 乙方同意将其在甲方公司持有的股份以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格如下:
股份数量:
转让价格:
1.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向受让方提供相关的股权证书及其他必要的过户手续材料。
第二条过户手续
2.1 甲方应协助乙方顺利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在有关部门(如公司注册处)办理完毕后向乙方出具相关过户证明。
第三条对价支付
3.1 受让方应在接受乙方股份转让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对价。
3.2 乙方确认受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对价,并同意将相关股份过户给受让方。
第四条保证与承诺
4.1 乙方保证其持有的股份系合法取得,不存在任何冻结、限制转让或强制性转让的情形。
4.2 乙方保证其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质押、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要求。
第五条附则
5.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名称)
签字:
日期:
乙方:(股份转让人)
签字:
日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盖章处)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
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
香港私人公司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第29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
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
香港公司条例与章程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其重要性在于:
(1) 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2) 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重要。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法定地址;
(3)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公司成员的责任;
(5)公司股本;
(6)法定地址;
(7)组织条款。
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通用范本4篇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通用范本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篇1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协议书编号:______
甲方:(转让方公司名称)
地址:(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号码)
邮箱:(电子邮箱)
乙方:(受让方公司名称)
地址:(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号码)
邮箱:(电子邮箱)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注册于香港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有(公司股份比例)的公司股份。
2. 乙方系一家注册于香港的公司,欲购买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股份转让及转让价格
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
2. 转让价格为(转让价格)。
3.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格。
二、股权过户手续
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与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手续。
2. 乙方应在收到公司的书面确认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
三、附条件限制
1. 甲方在转让完毕后,不再享有与上述公司股份有关的利润、股息、表决权等权益。
2. 双方应遵守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并处理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绪言
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
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
(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
(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
(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
股份
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
4.本公司对以各成员名义注册之所有股份及发行股份所得收入具有至高无上之留置权,用来偿还其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承担或对或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之债款、负债及债务,而不论其付款、清偿或偿还期限巳到期与否,而且该种留置权应延伸而适用于时时宣布之有关股份一切股息。
香港公司条例(部分条文)
香港公司条例(部分条款)
第48B:发行股份时取得溢价的运用
溢价股份、可赎回优先股及
折扣股份的发行
(由1974年第80号第5条代替)
(1) 凡公司不论以现金溢价或其他溢价发行股份,均须将一笔与该等股份的溢价总额或总值相等的款额拨入一项名为“股份溢价帐”的帐项,而本条例中有关公司减少股本的条文,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均属适用,犹如该股份溢价帐是公司的缴足款股本一样。
(2) 凡股份是以非现金作代价而发行,公司董事在顾及一切有关资料后,估计该代价的价值超过就如此发行股份而入帐列为缴足股款的款额时,则该等股份须当作为以溢价发行,而该溢价相等于上述估值与如此发行股份而入帐列为缴足股款的款额两者的差额。
(3) 即使第(1)款有任何规定,公司可将股份溢价帐运用于─
(a) 缴足公司未发行股份的股款,而该等股份乃即将以全部
缴付股款的红股的形式发行予公司成员者;或 (由1999年
第30号第4条修订)
(b) 冲销─
(i) 公司的开办费用;或
(ii) 公司发行股份的开支、就发行股份而支付的佣
金或容许的折扣。 (由1999年第30号第4条修订)
(c) (由1999年第30号第4条废除)+
(4) 就第(3)款而言,发行股份的开支,须当作包括由公司在注册时或在其后每次增加名义股本时根据附表8支付并归因于发行股份面额的有关部分的从价费。
(5) 凡公司在《1974年公司(修订)(第4号)条例》*(1974年第80号)生效前以溢价发行任何股份,本条即属适用,犹如该等股份乃在该条例生效后发行的一样∶
但溢价中如有任何部分款项的运用方式,使该部分款项在该条例生效时并不构成附表10所指公司储备的可辨别部分,则在厘定列入股份溢价帐内的款额时,该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
公司条例香港
公司条例
第一条本例定名为公司条例诠释
第二条本例称--
“周年报告”如属于有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七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如为无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八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
“组织章程”指公司原始组织或以特别决议案更改之组织章程,如为该公司所适用者,则并包括一八六五年第一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奉该例授权更改之规则,或一九一一年五八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照该例第一一七条规定更改之规则,或本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规则“簿据”及“簿册或书据”,包括账目,契约,书据,文件等“公司”指依本例规定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法庭”如关于公司所用者,指对该公司结束有管辖权之法庭
“债券”包括公司之股本债券及其他证券无论对公司资产是否构成抵押者“董事”包括以任何名称担任董事职位之人
“文件”包括票状,通知书,命令,其他法律书状及登记册
“现存公司”指依一八六五年公司条例或一九一一年公司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
“通则”指依本例第二八一条规定订立之规则,并且包括表式在内“组织大纲”指原始组合时所制立或遵照任何法规更改之公司组织大纲“规定”如对本例关于公司结束之规定,指以通则规定之,如关于本例其他规定,指总督在政务会所为规定
“简章”指以简章,通告,传单,广告或其招募方法向公众招募或兜售公司股份或债券者
“登记官”指依本例规定执行公司登记职务之登记官或其他人员“股份”指公司资本及股本,但有明示或默示股本或股份之区别者不在此例
“甲册”指本例附表第一号所载甲册
公司董事通常遵奉任何人所为指示或指导办理者,不得仅因公司董事对技术上之咨询有所执行,而视其人符合本例释义规定由董事遵行其指示或指导人
香港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
香港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在香港金融市场上,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是一项重要的活动。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本文将围绕香港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展开探讨,并介绍其中的重要要素与流程。
一、协议主体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涉及卖方和买方两个主体。卖方是拥有股权的股东,而买方则是希望取得股权的个人或机构。卖方和买方双方需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并确保双方的身份和合法性。
二、协议内容
1. 转让股权描述:协议应明确描述涉及的股权,包括具体的股份数量、所属公司名称和股权的类别(普通股或优先股等)。
2. 转让条件:协议应明确转让股权的条件,如合法购买资金的支付方式、转让价款、时间和地点等。
3. 过户手续:协议应包含关于股权过户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确保转让的股权可以正式登记到买方的名下。
4. 保密条款:协议中应加入保密条款,明确卖方和买方对交易过程和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以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
5. 不可撤销性:协议应明确转让股权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双方经共同协商一致同意。
6. 协议生效条款:协议应规定生效日期和签署方式。一般情况下,
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署,并要求双方签字或盖章。
三、协议流程
1. 协议洽谈:双方协商并确定股权转让的基本条件,包括转让价格、过户手续和时间等。
2. 股权调查:买方对所需股权进行调查,了解公司情况和风险评估,确保交易的可行性。
3. 协议起草:律师或专业机构拟定股权转让协议,确保协议内容详细、合法并满足双方的需求。
4. 协议签署:卖方和买方进行协议的正式签署,并按照要求进行盖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带目录)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号: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香港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股份,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份转让
1.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甲方持有的转让股份。
第二条股份转让的支付方式
2.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支付期限】日内,将转让股份的购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2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款项后,应立即将转让股份过户给乙方。
第三条股份转让的交割
3.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交割期限】日内,办理完毕转让股份的过户手续。
3.2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转让股份的过户顺利完成。
第四条陈述和保证
4.1甲方在此确认,其持有的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4.2甲方在此确认,其持有的转让股份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债务、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4.3乙方在此确认,其购买转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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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法公司条例转让
香港公司股权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关于香港税法和公司条例中的规定,转让香港公司股权时,转让双方需要交缴厘印税(内地称为印花税),
这种税是一次性交缴的,和后期的利得税申报是没有关系的。
香港公司股权转让有一些限制,比如说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香港公司股权变更流程,内资企业转让一部分股权给香港人,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局要面签吗
香港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任何企业注册完成以后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或人事变化的需要。都可以做出适当的资料变更,变更的内容包括:股东董事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定秘书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
注册香港公司股份买卖转让:在香港,任何公司任何股东,只要在双方同意之下,都可以进行股份转移或股份买卖,股份买卖将会产生千份之二的印花税。
注册香港公司转让:公司转让指的是把一家已经完成的公司通过赠送或出售给第三者。公司转让可以是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公司转让可以通过更换股东或转移股份来完成。
香港公司变更股东办理流程:
亲自签署一份《终合业务委托书》→提供所需资料→亲自签署相关变更肥东文件(不可代签)→付款→递交政府→审核通过→更改股东完成。
内资企业转让一部分股权给香港人
问:内资企业现在想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一个香港人,是不是无论转让多少都会改变该内资企业的性质或者说转让在多少百分比以下,还依旧定性为内资企业而非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企业性质需办理什么手续到哪些部门性质变更后企业各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转让后变成中外合资企业了。
第一步,到你当地的商务委去问一下这个事情怎么办,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第二步,到你所管的工商局咨询一下。
第三步,到你所管的税务局咨询一下。
按照你咨询出来的文件准备。
走的就是外资企业流程了。
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局要面签吗
这属于股权赠与,实质上是一种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股权转让的流程和办事程序,其所需要的材料清单也可以参考股权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可以公证)。
1、向股东以外的人赠与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可以要求其他股东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协议。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当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参考股权转让的材料清单可以有以下考虑:
如果转受让双方为法人的,转让方、受让方的股权转让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转受双方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可以到工商局打印工商信息单;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多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后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3、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章,并明确授权某某人到某某地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4、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办理见证;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或见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办理认证。
5、准备原来的验资报告(多份),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历产评估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
6、以下是工商变更,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关于变更(股权变更可能涉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是自然人的全体股东签字,是法人股东的盖法人单位公章);
7、变更后的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执照正本、所有的副本。
9、公司原股东关于变更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是自然人的全体股东签字,是法人股东的盖法人单位公章);
10、新老股东签订的转股协议(双方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11、董事、监事任职证明及简历表;
12、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简历表;
13、新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法人股东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14、新股东是股份制或联营企业的须提交同意对外投资的股东会决议(是自然人股东的全体股东签字,是法人股东的盖法人单位公章);
15、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16、股东代表委派证明(股东全是自然人不提交)属于股权赠与。
可公证也可不公证。公证如本人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但变更营业执照时必须转让人和受让人到场面签。